并附上了没有盖章的房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方案,请问我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现将《禅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禅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设立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本辖区内的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用事业、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细则。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区征收中心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征收中心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征收中心可委托镇(街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

第四  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主要部门职责:

(一)区征收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全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受理征收申请,核实征收资料,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3.根据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对拟征收范围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政府审批;

4.审核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初稿)

5.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

6.组织召开听证会,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7.完善并形成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报区政府审批

8.拟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补偿决定报区政府审批;

9.负责与征收申请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委托协议,并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备案;

10.负责安置地、安置房及安置资金的落实;

11.负责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12.监督征收申请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按区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13.对征收的与补偿产生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派员协助法制部门制定应诉方案,提供复议、诉讼所需要的文件、档案资料;

14.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并报区政府;

15.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主要职责:

1.负责联合协调省市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并对区征收中心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导;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也可委托实施单位和征收申请单位进行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主要职责:

1.牵头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进行核定;

2.项目用地预审、征地预公告的发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3.负责落实留用地和安置地指标以及办理用地手续。

(四)征收申请单位职责:

1.及时提供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2.按时拨付或协调、监督建设单位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款;

3.负责按照区征收中心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后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意见;

(5)房屋征收范围图;

(6)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调查情况;

7)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概算报告;

8)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不低于资金总额预算,并专户存储);

(1)集体用地征收申请书及用地范围图(需标注集体用地范围,申请单位压线盖章);

(2)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受委托事项开展国有和集体用地的征收、征用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受区征收中心委托对拟征收的范围内附属物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的意见;

2.协助征收申请单位拟定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协助征收申请单位组织用地申报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由国土部门报区政府;

4.协助区征收中心做好意见征求、举行听证会等工作;

5.负责实施动迁,并受区征收中心的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合同,审核后报备区征收中心,同时负责办理原有证件注销及实施补偿等事宜;

6.负责发放临时安置费及协助区征收中心做好房屋抽签、选房等安置工作;

7.区征收中心或征收申请单位交给的其他征收、征用工作(以委托协议为准)。

(六)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市政、绿化、交警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相关管线的迁改工作。

第五  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4%提取,其中的1%给区征收中心、3%给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中心在其征收工作经费中提取10%,作为对征收实施单位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补充;并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中提取20%,如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区征收中心则取消拨付征收实施单位部分的工作经费。

六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2.征收补偿资金支付运作流程

  3.土地和房屋征收申请材料范本

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申请单位向区征收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和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改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如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改建项目的,应一并提交拟建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或材料。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5.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的证明。

6.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

1.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禅城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初稿),并报区征收中心审核。

2.区征收中心审核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初稿),形成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3.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征收中心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交申请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

4.由区征收中心将申请单位移交的征地预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交征收实施单位实施。

(1)区征收中心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用地红线图确定征收范围图,报区政府审批。

(2)经批准后,区征收中心将征收范围图交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2.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1)区征收中心通知发改、国土、规划、公安、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办理。

(2)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范围对拟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区征收中心,并开展动迁工作。

(3)区征收中心及时将调查情况、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

(1)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禅城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初稿)报区征收中心审核。

(2)征收中心审核、完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补偿安置标准不超出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加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专用章”,征求公众的意见。

(3)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征收动迁前期工作。

(4)区征收中心及时将收集的被征收人意见进行汇总、公布。对符合需要召开听证会情形的,由区征收中心举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5)根据被征收人意见的采纳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

4.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

(1)区征收中心代区政府拟订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作为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随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区政府一并审批。

(2)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形以外,征收决定的公告区长授权区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3)征收决定的公告加盖区政府公章后,由区征收中心交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发出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1)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2)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中心组织举行评估机构抽选会,以抽签形式选定评估机构。

2.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征收补偿资金支付运作流程

(一)征收申请单位负责申请、筹集          项目所需征收补偿资金(含征收补偿款和征收工作经费),负责将申请、筹集到的征收补偿资金尽快拨付到区征收中心专用账户。

(二)区征收中心负责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征收(用)、搬迁、临时安置被征收人的相关费用。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区征收中心委托与被征收人协商有关补偿和安置事宜,与区征收中心和被征收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

二、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流程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

1.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区征收中心申请征收补偿款。

2.区征收中心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明细表将补偿款划入征收实施单位账户。

3.征收实施单位填写征收补偿款支付表,按合同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项须确保在征收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区征收中心申请征收工作经费,区征收中心按比例核实工作经费并暂扣其中20%后,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工作经费可与征收补偿款分开核算,同时支付。#PAGE_BREAK#

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流程图

本次申请拨付金额(元)

土地和房屋征收申请材料范本××项目土地和房屋申请书

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根据                    (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我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已完成项目立项工作。相关单位已出具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该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建设需要,现我单位申请贵中心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请予批准。

  3.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4.关于××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的证明

关于申请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意见的函

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

因××项目建设需要,我单位拟申请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对用地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为此,现申请贵单位出具本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意见。请予协助为盼!

关于申请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意见的函

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规划)

因××项目建设需要,我单位拟申请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对用地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为此,现申请贵单位出具本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请予协助为盼!

关于申请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

因××项目建设需要,我单位拟申请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对用地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此,现申请贵单位出具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请予协助为盼!

关于××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证明

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兹证明××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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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农村有这样的习俗: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任何权利

但是,这种“村规”合法么?

“外嫁女”是否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最近,网上出现了这样一则消息——

请看这些裁判规则、权威观点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王美菊等诉王世刚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案

本案要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案号:(2010)民字第84号

审理法院: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沙六妹、沙三元诉沙安、沙波等返还征地补偿款案

本案要旨: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案号:(2007)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3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汪月煌诉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村第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本案要旨:“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4.“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蒋某诉顺利村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03月21日第7版

5.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汤甲诉A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本案要旨: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10日第7版

1.“外嫁女”是否属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主体的认定

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如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富裕,外嫁女即便长期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对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对属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2.外嫁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

外嫁女如果出嫁后,其户口仍然留在原集体,在娘家,没有迁出,一般可以认定为原集体的成员。如果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为该集体成员应得的补偿款。但是,如果出嫁后一直在丈夫家生活,实际上就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时,应该认定她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而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的成员。如果丈夫家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应该作为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而不能因为其户口还在娘家,就认定其不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离婚后,即使妇女回到了娘家,如果该妇女仍然由原丈夫家的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则该妇女仍然是原丈夫家所在集体的成员。丧偶的情况也一样。

(摘自杨永清:《分则与民事审判》,《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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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已经公示了,但是过了几年拆迁又不在拆迁范围内,可以向拆...

编号:拆(200 )( )字第 号 拆迁人 (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住所地 市 区 镇(街道) 村 组。

身份证号 (简称乙方) 甲方经 市 区 局 土拆许字(200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在 市 区 镇(街道) 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 项目。

乙方所有房屋属于该拆迁范围。

根据《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房屋坐落在 市 区 镇(街道) 村 组 ,性质为住宅( ),结构为 。

房屋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到期临时建筑面积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规划许可证 号,营业执照 号)。

常住在册户口人数 人,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安置人口为 人。

乙方同意甲方拆除旧房。

2、乙方合法房屋、未到期临时建筑和地上附属物以及装修按照 发[200 ] 号文件规定的《 市 区房屋重置价格》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补偿如下: 乙方的旧房折合人民币 元; 附属物和装修补偿计人民币 元(详见补偿清单); 临时过渡费计人民币 元; 搬家费计人民币 元; 自行过渡费 元(按 人 元/月计算,过渡期为 月)。

以上合计补偿人民币(大写) 元( 元)。

违法建筑物和到期临时建筑由乙方自行拆除,不作补偿和安置依据。

3、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在规划确定的 市 区 镇(街道) 村 农居点内依法建房安置,乙方应依法办理建房手续。

4、根据建设项目进度要求,乙方须在200 年 月 日前搬迁腾空完毕,将上述房屋和附属物设施拆除完毕。

5、以上应补偿给乙方的房屋、附属物和装修款、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合计人民币 元。

该款项的 %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订后 日内先支付给乙方。

其余部分待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经甲方验收同意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6、其他 7、违约责任: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备案一份,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乙方: (签字或盖章) 二○○ 年 月 日

谁有申请政府公开征地信息范文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申请报告尊敬的邓主任、吴县长:新年好!被拆迁征地农民向您拜年啦!我是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十组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宋具伦,非常高兴“正安县九道水大片区景区旅游建设工程”为我们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助一臂之力,对我们被拆迁人来说有喜有忧。

2017年10月我们村民的部分耕地被该工程的道路建设涉嫌“未批先占”。

更可怕的是今年1月5日,正安县九道水大片区景区旅游建设工程指挥部在没有与我们被拆迁人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将我们的房门拆除,我曾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请求维权均遭推逶。

在这里除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行政诉讼维权外,只得烦领导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为人民服务,特作如下请求:一、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3】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4】29号)等规定,特申请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开“正安县九道水大片区景区旅游建设工程”相关批准(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公告、一书四方案;二、依《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请求政府安置我们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确保我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请求政府部门一定要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国土资源部执法规定》、、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尊严。

同时希政府部门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维护我们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此致敬上被拆迁征地农民:宋具伦联系电话:018年2月25日 展开

关于房子拆迁公示已经贴出,估计会再多少时间内拆迁呢?拆迁后将如...

要拆迁前都有公安来登记住户,也就是房子的户主和他的家人,也就是互控冻结,这样就不能随便的迁入户口了,基本这样就是要开始拆迁了,要是所准备,你最好让你的家人了解下相关的文件,新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你们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然后一些相关的文件比如,拆迁,物权,你觉得需要了解的,拆迁不是一个拆迁文件就包括在内的,很多当地的拆迁都有些问题,你有一点的不了解以后就要吃亏的,就像我们这里,拆迁居然给我们产权调换的是经济适用房,要是你不了解经济适用房你就不知道,你接这个房子会有什么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不完全产权,有一部份的产权在国家或是房屋开发商的手里,他们就有一定全力的处理他那一部份的产权,要是出售还要补助一个什么费用那个就是10%,但是还建房,也就是安置房那个是完全产权出售只交3%的契税,还有些别的什么你可以去看下经济适用房的文件看下。

谁有申请政府公开征地信息范文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征收拆迁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进行展开相应的调查取证,所有征收拆迁案件都要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调查,是否能正确的做这一步是判断律师专业与否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呢?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行政机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所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对了解相关国家事务及切身利益的一种权利。

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

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如何运用?虽然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内容有严格的规定,但不是所有机关都会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甚至不回复,那么该如何运用呢?首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没有主动公开,该机关就涉及到了违法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次,依申请公开的,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此来进行征收拆迁维权的第二步。

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提示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拆迁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维权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公开我们就无法继续往下走,也就无法实现最终的维权,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在此提示您,当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要尽快的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拆迁征收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没有拆迁公告,只有土地征收公告,拆迁违法...

有的地方专门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但有的地方并没有专门规定,只能适用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规定,所以建议你先了解一个你们当地市县政府有无专门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如果没有专门的规定,那么只要征地是合法的,就很难证明拆迁违法。

另建议审查征地公告上是否有获得省政府审批的批文号,最好是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怎么索取征地补偿?

具体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在这里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二、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对此,以河北石家庄为例,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而作出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内附: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树木类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其他市县对此均有规定。

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征地拆迁时房屋搬迁费用谁出?

展开全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

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0 16.2000 - 合计0.5809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6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朱建军 电话: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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