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公安部户口新政策出台台,满足这几点的农村户口,买车补贴

  库存高预警,汽车下乡政策欲重启

  日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已向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提出了“今年重启汽车下乡政策”的建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认为,目前农村市场潜力很大,汽车下乡政策能够刺激农村市场。同时也能够带动汽车报废更新,促进二手车消费,以及汽车金融的发展。

  2月以来车市整体低迷,车企库存高预警是今年欲启动新一轮的汽车下乡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7年1月,我国汽车销量分别为251.95万辆,环比下降17.59%,同比则微增0.23%。其中乘用车销量为221.82万辆,同比下降1.10%,而环比降幅更是高达16.99%。

  3月1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月中国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为66.6%,环比增长5.1%,库存预警指数位于警戒线之上。虽然每年1、2月都是汽车市场传统低谷期,但今年3月市场或许仍旧不乐观。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扶持的必要性增强,而汽车下乡政策是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有效手段。

  其实,早在2009年,我国曾出台过“汽车下乡”政策,除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销售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外,国家还安排50亿元资金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由于该政策对产业和市场带动效果明显,最终“汽车下乡”政策延长一年,直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数据显示,在上一轮“汽车下乡”结束以后,2011年我国汽车市场销量增速下滑明显,同比仅增长2.5%,为13年来的最低增速。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希望通过重启“汽车下乡”政策刺激汽车市场。政策一旦落地实施,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有望成最大受益者。

  从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的现状来看,重启汽车下乡政策可能会出现比2009年更好的效果。

  今年前两月,部分区域的汽车市场表现不佳,亟需拉动内需。

  每年1、2月都是汽车市场的低谷,一般会在3月回暖。但是由于今年购置税退坡的原因,致使今年3月的汽车市场销量情况仍不明朗,因此针对购置税退坡的政策不能反复,且农村市场份额逐渐扩大,汽车下乡将有效地释放消费需求等特点,重启汽车下乡便成为良策。

  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已逐步走向成熟,从2015年开始,中国汽车市场告别高增长,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当前一、二线城市汽车保有量接近饱和,三、四线城市也已完成主流品牌的布局,仅剩农村市场还处在汽车保有量较低、刚性需求较大、市场潜力大的阶段,因此,此时政策推力,再加上车企加快渠道下沉步伐,如果真的重启汽车下乡政策应该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由于自主品牌近年来成长较快,品质与品牌形象逐渐树立,价格相对便宜的自主品牌成为乡镇居民的热门选择。因此如果能对农村市场加以鼓励和引导,或许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不过,近年来关于汽车下乡政策重新启动的消息屡屡传出,但是最终都未能实施,不知道这次是不是依旧是光打雷不下雨。

  丰田多位中国高管人事调整

  近日,丰田汽车公司公布了全球部分地区的几位高管的职位变动情况。其中对中国区多位高管进行了人事变动。

  现丰田汽车公司常务、中国本部副本部长、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小川哲男,今后将负责丰田汽车公司北美业务,不再负责中国相关业务;

  现丰田汽车公司常务、中国本部副本部长、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小林一弘,将担任丰田(中国)总经理,中国本部副本部长;

  现丰田汽车公司常务理事鱼住吉博升任常务,并就任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丰田汽车公司专务、丰田汽车研发中心(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奥平总一郎离任,现丰田汽车公司常务理事中尾清哉升任常务,并就任丰田汽车研发中心(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丰田(中国)执行副总经理。

  丰田中国高层大范围换血,无疑显示出了丰田,对全面强化中国市场地位、提升丰田(中国)决策权的主要意图。而调整后的丰田中国区高层会在华“烧起”怎样的“三把火”,现在还不得而知,有待观察。

  北现2020年前投产9款新能源车

  近日,北京现代官方表示,北京现代2017年将推包括新能源产品在内的6款新车,并在2020年前将投产9款新能源车,技术路径包括现在的混动、插电式混动、电动和氢燃料电池等。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将推出的三款新车分别是,将于3月20日上市的全新悦动,预计在8月左右发布的电动车和一款比悦纳级别略低的新车型。

  此前北京现代依靠新老并行、“多代同堂”的营销策略实现了销量上的收获,但随着自主品牌的迅速崛起,以及其他合资品牌产品价格的下探,北京现代需要导入更多的新产品,来弥补市场变化带来的形象倾斜,那么今年的新品投放无疑就是北京现代开启“产品换新”策略的开端。

  沃尔沃2月在华销量上涨20%

  日前,沃尔沃汽车公布了集团2月的全球销量数据。在刚刚过去的2月份,沃尔沃全球销量同比增长5.7%,达到36515辆。中国作为沃尔沃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在2月份为沃尔沃贡献了5878辆的销量,同比增长20.8%,增速位列全球各大市场的首位。

  沃尔沃2017年1月与2月均实现了销量增长,为今年的开局打响了第一枪,而根据沃尔沃产品规划,将在今年加速产品投放节奏,共推出全新V90和V90 CC、S90长轴版以及新一代XC60等5款新车。届时,沃尔沃在华的产品布局将更加丰富,并为2017年中国市场10万辆的销量目标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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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细则出台:≤5万每辆车补贴10%

  昨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向地方下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农民购买下乡汽车的补贴,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和排量1.3升以下微型客车可获得最高每辆5000元的补贴,不过微型轿车不在补贴之列。

    据悉,汽车下乡方案酝酿已久,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行业组织全程参与了该方案的制订。该协会人士表示,细则的发布有利于加快农村消费升级。

在方案中,七部委明确表示,对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车的销售价格10%补贴,如单价超过5万元,则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的,同样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同样定额补贴,每辆为5000元。上述两种车辆每户限购一辆。而对于购买摩托车,则按销售价格13%补贴,单价5000元,定额补贴650元。

    进入补贴范围的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机动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但轿车不适用补贴范围。

    七部委表示,所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企业均可参加汽车下乡。下乡汽车和摩托车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责余下20%。新疆、内蒙古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由中央财政全额负责补贴。

    对于农民如何获得补贴,方案表示,农民可在购买后向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在审核后,乡镇财政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打入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部委表示,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据悉,轻卡和微客的补贴政策持续到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补贴则持续到2013年1月31日。

  “汽车下乡”的消息发布后,国内众多微车厂商纷纷摩拳擦掌准备大展身手。不过直到3月1日“汽车下乡”正式实施,相关的补贴细则仍未出台。业内人士分析,“汽车下乡”实施难度很大,财政部之所以迟迟没有出台细则,就是希望通过实施细则尽可能规避“汽车下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让农民把这件事弄清楚,因为太多人想骗农民的钱,包括买车、卖车、服务一系列环节,细则力求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让农民直接拿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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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
  在北京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吗?
  谁来关注一下平民的问题?
  下面是国家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可以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是带动企业生产,均衡内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的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号),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细则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申报表
    2、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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