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换辽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统一收据票号

XX 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 模板 篇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 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票?XX?1 号 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 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适应公益事业接受捐赠工作需要,加强财政捐赠票 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鲁财综?XX?54 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山 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包括: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 ”、 “山东省公益 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 “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 统一收据” (票样附后) 。 二、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包括公募基金) , 使用“山 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 ”。民办非企业 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捐 赠收入,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 行 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 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实物捐赠,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 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 。 三、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顶部中间位置, 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财政部监制”椭圆形印 章。 四、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 接受捐赠专用票据。旧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非定 向捐赠专用) ”、 “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于 XX 年 10 月 30 日停止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版票据的发放、核销及 监管工作,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界 定捐赠票据发放范围,进一步规范捐赠专用票据使用管理。 对违反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 2、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3、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山东省 捐赠票据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XX 年 1 月 28 日印发 篇二:非税打印维护说明 非税打印维护说明 一、登录非税征管系统网页 1、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 2、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内网) 3、联通 VPDN 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 记住后面的 FSZG 四个字母一定要大写 二、进入系统下载打印程序 1、登录非税征管系统后,点击左边栏的【信息发布】 菜单 2、点击右边的【非税票据打印管理程序下载】 ,进行 程序下载,请下载到 D 盘或者 E 盘。 3、解压下载的文件压缩包后,双击打开如下图所示的 文件。 4、对跳出如下图所示的提示,点击确定。 5、对下图进行服务器的设置。 先点击【新增】按钮,名称可以随意输入,如 FS ,地 址输入我们登入非税系统的地址,如下图中红色框所表示 的地址:http://:9082/ 政务网为 http://:9082/ 输入完成后,如下图所示,点击【获取】按钮 然后点击应用的下拉菜单,选择【非税】 然后先点击【应用】按钮,再点击【确定】按钮。 这是会弹出【数新通用升级程序】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下图所示的【更新】按钮,系统会自动对非税票 据打印程序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更新界面如下图所示,该过程会持续一到两分钟,具 体视实际网速而定,。 三、进行打印模板导入 1、进入 C 盘,打开 fspj 文件夹。 2、双击打开里面的,如下图所示 3、对打开的非税票据打印管理程序里面的【服务器 模板】根据需要添加到【本地用户模板】列表。如非税收 入一般缴款书(100)等,具体要根据自己业务实际需要进 行添加。 四、进行模板的调整。 1、先利用票据的等大复印件或者作废票据进行试打 印,根据打印结果判断模板应该如何调整。 2、然后进入上图的打印管理器,双击打开【本地用 户模板】列表中要调整的模板,按 CTRL+A 进行全选。然后 如下图点击【移动】按钮,根据实际进行模板的上下左右 移动直到试打印符合要求为止。 篇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 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额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 括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 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 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 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 凭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 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 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 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 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 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 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 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三.医疗收费票据 (一)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为门 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 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记核算的原 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 督检查的依据。 (二)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 利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来自: 小龙 文 档 网:XX 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各类独 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 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 、 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 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 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 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四、其他财政票据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 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 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三)辽宁省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四)社会保险专用收据。 (五)辽宁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收据。 (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 五、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一)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 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 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二)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 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三)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 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 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 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 付方收持,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 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 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 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持,存 根联由持收单位留存。

}

各县、市财政局,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州财政票据使用、核销和销毁等管理行为,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和《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凉山州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办2014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法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财政票据的计划、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设立财政票据专用库房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种类、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2.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集中汇缴”管理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适用于收取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罚没收入等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4.非税收入退款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预收、错收

  多收等情况需要向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退款时使用的凭证。

  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

  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

  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

  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社保、医保

  5.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是指村级集体进行“一事一议”

  时,向村民开具的凭证。

  6.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开展不涉税的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7.其他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  财政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

  定额财政票据设置二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

  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內容。非定额财政票据(手工、机打)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子以区分。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第九条  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

  据,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返还给缴款人,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缴款人凭盖有银行业务办讫章的回单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联,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回单联和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各级财政

  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年庋用票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用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的办

  法,统一填报《财政票据订购计划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市县财政部门和州本级单位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州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订购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应当坚持按需编制

  的原则。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省财政厅票据年庋计划报送相关规定,报省财政厅票管中心

  第十三条年度用票计划执行中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

  业务量增减变化等因素影响,需要对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进行调整的,由票据使用单位填制《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调整申请表》,投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年度用票计划进行调整。年度执行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

  第十四条  全州财政票据的印制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结算”

  的办法。州财政部门负责与省财政厅定点承印企业签订《财政票据印制合同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票据印制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免费申领制庋。财务独立核算的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派岀机构使用财政票据,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凉

  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办理《凉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时,应当提交单位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填写《凉山州财政票据核销、申领表》,并按照申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等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

  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文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应当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

  权限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交申请,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

  (六)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及收费文件等依据。

  (七)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成立的文件和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领单位提交的资料依据进行

  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凉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凉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应当包括申领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名称、文件依据、领销存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十八条  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按照“验旧领新、限量

  领用、以票管收、票款同行”制度,要求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填写提交《凉山州财政票据核销、申领表》(附件一),出示《凉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填写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解缴情况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旧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领未列入《凉山州财政票

  据领销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销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依据。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凉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上补登新增申领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当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使

  用单位一次申领的数量原则上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是财政票据使用保管责任

  主体,必须健全财政票据内控管理制度,明晰开票与记账岗位职责,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切实防范财政票据管理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缴流程,严格按照规定一律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

  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

  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发放财政票据的管理机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做到字迹清

  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全联复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致。以中、英两种文字印制的财政票据,可以使用中、英文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累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将留存的《凉山州财政票据核销、申领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用财政票据未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的,应在当年内主动将未用财政票据报财政部门予以审验并作出说明,经审验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县以上新闻媒体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章现场监督使用财政票据

  第二十九条  现场监督使用财政票据实行“免费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  现场监督开票的票据种类包括

  《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申请现场监督开票的范围

  1.财务独立核算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请使用财政票据,应

  当按照政府预算管理和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2.与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时,收款单位

  不具备领用财政票据的条件,无法向付款单位直接开具收款收据的单位;

  3.收款单位虽具备领用的条件,但因其票据的使用量小,甚

  至长期不予使用,不能及时核销,财政部门不能及时监管等原因;

  4.单位长期管理混乱、使用不规范、不整改;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现场监督开票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现场监督开票的程序

  填列《现场监督开票<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表》

  (附件二)和《现场监督开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两份,说明与单位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名称、事项、金额等。

  首次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需

  持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人登记复印件以及向财政部门开具使用财政票据的书面申请。

  开具捐赠票据的一般需要提供捐赠相关资料(协议等及其复

  印件),经主管部门审签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现场开票。

  票据监管中心根据审核批准的申请表,现场监督对方开具相

  应财政票据,同时加盖申请用票单位印章(或财务印章,方能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可制定本级现

  场监督开票的操作程序和明确申请要件。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申领发放关系实行核销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凉山州财政票据领销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审核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已用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核实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予以核销。

  第三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

  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

  财政部门核准,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应当派人现场监督销毁。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

  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凉山州财政票据销毁表》(附件四),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

  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

  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凉山州财政票据

  领销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财政票据,应填写《凉

  山州财政票据销毁表》,书面报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予以核准销毁。财政部门应对财政票据存根是否已核验、未使用及作废财政票据联次保存是否完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监销财政票据。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

  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和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要在本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中推行“双

  随机一公开”检查方法,要重点检查未及时核验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使用财政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及时上缴财政等事项,构建随机检查常态化机制,督促各级用票单位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财政票据

  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虛作假或者拒绝、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规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市财

  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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