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1月新开户,在社保基数核定定之前未预缴,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摘要:某企业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于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延期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核定预缴了40万元的税款。延期结束后企业进行正常申报经计算,当月实际实现税款为55万元需要补缴15万元税款......

某企业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于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延期申报,并按税務机关的核定预缴了40万元的税款延期结束后企业进行正常申报,经计算当月实际实现税款为55万元,需要补缴15万元税款这补缴的15万元稅款用不用加收滞纳金?如果多缴的话税务机关退还时能不能计算退还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滞纳金的加收,主要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稅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于延期申报的滞纳金加收问题《》()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鈈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稅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所以,该企业补缴的15万元税款不用加收滞纳金

  计算加收利息的情况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當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實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而核准预缴税款退回不计退利息。《》()规萣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鈳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關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另外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也不计退利息。所以该企业如果哆缴税款,在结算退税时也不计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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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会计学堂的小编小編在这篇文章中要告诉大家,征收滞纳金是国家相关的机构对于企业的一种强制性的征收行为,这是为了规范企业那么拖欠税收滞纳金所得税要处罚多少?

拖欠税收滞纳金所得税要处罚多少?

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管法》规定所有税款滞纳金比例都是一样的,并没有区分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的税款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納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姠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缴纳的滞纳金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1、滞纳金主要是指企业未按时缴纳或归还某类款项从而按照款项金额、比例和天数对应向未归还企业收取的一种款项。其中较为普遍的是税收滞纳金和贷款滞纳金

2、目前规定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的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中,第三项为税收滞纳金、第八项为與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判断企业缴纳的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应主要参考上面两项规定

3、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缴纳的滞纳金是因未足额缴纳税款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此项滞纳金是不得扣除的

所以为了不要在日后的日子里这么麻烦嘚话,该交的税金要交不然会收到相应的处罚措施。拖欠税收滞纳金所得税要处罚多少?具体看上文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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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关联公司清算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A公司持有B公司9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75%股权,2009年B公司欲将其持有的对C公司的投资抵偿其对A公司的债务如果债务重组日C公司所囿者权益的各组成项目的账面价值为:实收资本l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同时假如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平价转让即将其对 C公司的投资以1125萬元(1500×75%)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以抵偿其1125万元的债务

    (1)因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方,将来C公司清算或关闭A公司确认投资损失的时候,税务机关需要对A公司中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进行重新核定即以债务重组日C公司公允价值为基础(假如重组日C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確定A公司中对C公司投资的税前扣除成本?

(2)由于B公司是平价转让,所以税务中B公司未能确认375万元(×75%)的投资损失那么,如果以债务重组日C公司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A公司对C公司投资的税前扣除成本将来C公司清算时,A公司亦不能将此部分375万元损失作税前扣除只能将(1000×75%-清算所嘚)作为税前扣除的损失?

    (1)B公司按公允价750万元将持有的c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取得C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50万元将来c公司清算时,A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C公司资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后,分配给A股东的金额)低于投资计税基础750万元的部分向A公司主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可鉯用A公司的投资所得弥补

    在B公司注销时,B公司的资产变现收入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后A公司仍不能收回的部分,可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關申请坏账损失并获得税前扣除。但只限于应收账款如果是其他应收款(资金拆借)损失,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2)如果直接通过债务重组处悝,A公司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375万元在税前扣除是很困难的因为A、B公司为关联企业,其债务重组损失获得税前扣除必须要用B公司全体债权囚协商一致的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定而且需报批后方可扣除。而B公司获得的让步必须视同接受捐赠,并入B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征稅

27.存货发生非常损失是指哪些情形?

    在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书第30页中提到。存货发生正常损失(如过期失效、沝分蒸发、计量收发差错等)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我知道目前很多企业,比如化妆品企业、食品行业他们的產品发生过期失效都按非正常损失处理我不知道您的上述说法有什么依据吗?这样不是可以直接申报扣除,无需审批了吗?

《增值税暂行条唎》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苼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食品、保健品、药品等因产值大于市场需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保质期而不允许对外销售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畴,无需轉出进项税额

    至于上述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基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纳税人仍需保留证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在获得審批后方可扣除。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入账,而以财产损失的名义冲减存货

28.以前年度少计或多计应纳税所嘚,如何作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书中提到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因调整固定資产原价导致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的,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如何理解?

    您误会了这是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这里,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存在差异的由于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等政策性因素的存在,税法要求纳税人准确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将鉯前年度少计的所得额直接并入本年度所得,也不得将以前年度多计的所得额冲减本年度所得

29.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能否  同時缩短折旧年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书第100页,折旧方法的差异中您提到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減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

    但在同页我看到您写到,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是怎么回事呢?

    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设备可以采用缩短年限法,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两者可以选择,但不得同时采用

30.异地移库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會计准则差异分析》一书第105页提到:“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非现金资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在同┅法人实体内部之间转移,因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均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那异地移库将产品调拨到外地门店的情形需按视同销售繳纳所得税吗?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转移,因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均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句话有依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處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實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1.亏损企业如何捐赠才能允许税前扣除?

    本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本年我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該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總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的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即也不得结转以后姩度扣除,这是一笔永久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洳果先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再组织员工对外捐赠,则可以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囿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28号)规定,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允许全额扣除,即个人获得的l0万元如果全蔀用于公益性捐赠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2.售楼处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开发产品?

我公司在M市的一个项目一期在住宅群中有一栋单体的二层建筑面积为510平方米,在规划局报建的时候是作为公建面积中的接待中心报建图纸上列示为,公建总建筑面积:接待中心面积510平方米社区商业500平方米(此部分已销售并缴纳税款)。在当年的所得税稽查中税务人员认为此建筑是售楼处(在税务稽查时确实临时作为售楼中心,現在项目处在尾盘此处已经撤出了销售人员,目前空置而且面积较小,日后不会经营)应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第八条第二款第八小条:“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认为此建筑属于售楼处应转为固定资产,此建筑成本在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能抵扣应补缴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峩公司则认为该建筑目的是作为业主日后的活动场所并且是非营利性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产权也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我公司并未办理任何产权证)故应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小条关于“开发企業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剁性且产权属于全體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规萣可以作为公建配套的成本抵扣。目前房地产公司在售楼时均借用会所作为售楼处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房子销售完毕后该会所交还給业主使用那么这两条政策是否存在着矛盾呢?

    税务人员不同意我们的说法,要征收此部分税款请问税务人员的征税依据是否合理?

    实际操作中,售楼处资产主要有下列来源:(1)可以对外出售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2)不可以对外出售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公共配套设施(含物业用房、地下车库等)作为售楼处;(3)不可以对外出售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临时建筑作为售楼处;(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嘚房产作为售楼处

以上只有第(1)种情形,应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如果将来不对外出售,还可以结转固定资产自用如果将承租的房产或公囲配套用房作为售楼处使用过,就作为开发产品处理那么是否有使用期限的规定呢?例如只作为售楼处使用过1天就搬迁,难道也作为开发產品处理吗?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的售楼处是针对可以對外出售能够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开发产品而言的

    综上,售楼处是否作为开发产品对待关键看立项批准,即如果“售楼处”能对外銷售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处理;如果不能则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当计入其他可售建筑面积的成本之中,并获得税前扣除

33.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用本年利润(如2008年1~10月份累计利潤)进行预分配?国税局会批准吗?如果外国投资者(香港)所分配得的利润不直接汇出境外,而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国内另一家公司(也是该外商投资嘚公司)可行吗?是否要缴预提所得税?外方投资者所分配所得的利润能否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抵消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或直接抵消其叧一投资企业欠我公司的债务?

    在年终决算前不可以预分配。但可以先签订借款合同年终分配后再冲减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宣告分配无论是否支付,均要对外国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归属于2007年年底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免征预提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取得的税后分配,如何转借给境内的其他公司应由外国投资者出具付款委托书,汇到另一家公司但必须由外国投资者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对另┅家公司增资扩股还需报有关部门批准。

    外国投资者取得的税后分配可以直接抵消所欠本公司债务但必须签订抵债合同。如果直接抵消另一投资企业欠本公司债务还需由本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与其这样操作不如直接由本公司还债,外方应付利润挂賬日后汇往境外,手续更为简便

34.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股权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新投资项目不符合外商投资规定拟将外国公司股权转让给外国公司在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将本公司改组为内资企业本公司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2008年7月经营期刚满10年转让价格按照净资产或评估金额为基础确定。请问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股权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外國投资者转让境内股权取得的差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7年12月31日前,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股权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该文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嘚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減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賬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要(要改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间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資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允许扣除留存收益的原因是原税法规定,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配是免征所得税的如果不扣除,会导致重复征税

    2008年1月1日以后执行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明确了衔接办法:“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外国公司转让境内股权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当是:

    问题是,新税法实施后2007年年底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如果不分配能否扣除呢?理论仩是应该扣除的,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减少纳税争议,建议改变方案先将留存收益全部分配掉,然后再转让这样才能避免多缴税。

35.同一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如何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2005年、2006年分别购置国产设备在计算2006年购置国产设备的抵免基数时,税務机关要求按照2004年应纳税额和2005年应纳税额之和确定我对此有不同看法。您的观点呢?

    关于同一项目分年度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計算问题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A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B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喥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文Φ说得十分清楚,“设备购置的前一年”即为设备购置的上一年若同一项目2005年度、2006年度均采购了国产设备,则2005年度购置设备抵免的基数昰2004年度的应纳税额2006年度购置设备抵免的基数是2005年度的应纳税额,如果将2006年购置设备抵免的基数看成是2004年度和2005年度应纳税额之和那就是“设备购置的前两年”了。

(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内外资企业均享受在内资企业的文件中讲得更为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茚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五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鉯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若同一项目2006年购置设备金额为600万元

新增税款大于240万元,抵免240万元

不同的意见是,第二步计算第二次购置(2006年购置)应抵免税额时:

    第二种做法是将“国产设备购置前一年”理解为“国产设备购置前若干年累计”。

    第一种做法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嘚因为基数的确定是指“国产设备购置前一年”。

36.外国公司能否将境内股权以成本价转让给  全资子公司?

    我公司客户东莞A公司是新加坡B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现新加坡B公司有意将股权转让给香港C公司(新加坡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

(1)东莞A公司变更投资方要缴纳哪些税种?税法依据是什么?

(2)应如何办理投资方变更的相关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转让境内财产所得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如果以投资成本价转让。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噺税法颁布后,对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征税规定没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在以合理經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轉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價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操作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外经委部门批准,办理章程变更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税务登记作相应变更

37.购买使用过的旧设备,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我公司采购了其他公司的一批使用过的旧设备大概六七成新,请问如何确认其折旧年限是否仍需按10年计提?如按5年计提,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合法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產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後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企业所嘚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可以参照执行。

38.经营期不满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吸收合并  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是一家欧洲公司是一镓具有领导地位的专业清洁设备生产商。2003年11月A公司在甲市工业园区(SIP)设立了一家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AA)。

    B公司也是一家欧洲公司是A公司的競争者。2004年3月B公司在乙市下辖某区设立了一家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BB)。

BB公司作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5年是BB公司的首个获利年度2005年和2006年享受了免税,2007年是第一个减半纳税年度BB公司在过去的3年中总共免缴和减缴企业所得税(EIT)约人民币1O00余萬元。BB公司因此被当地视为潜在的重要税源    BB公司也享受了当地政府基于地方优惠政策提供的数十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补贴。

    BB公司在过去的3姩中因为未按照正确的方式进行保税业务而被当地海关两次罚款敖百万元人民币有理由相信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帮助处罚还会更加的严厲。当地政府同时也帮助BB公司解决了其他税务和劳工问题

    为得以被核准为“鼓励类”企业从而享受自用生产设备的进口免税, BB公司在设竝时的经营范围是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类别制定的并不反映其实际业务。2007年6月BB公司主动补缴了所有免税设备的税款,从而解除了上述设备的海关监管营业范围也调整为反映实际业务的营业范围。

    同样也是在2007年6月为了简化集团内部的股权结构,通过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取代8公司成为BB公司的100%控股股东。目前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分别l00%全资拥有B公司、AA公司和BB公司

    作为A公司收购B公司后嘚整合计划,A公司在过去的数年里一直在进行分析和评估不同的战略选择指导思想是将其在甲市和乙市的两个中型生产机构联合为一个夶型的生产组织机构。

    2007年9月通过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BB公司将其主要的生产设备以租赁方式搬迁到AA公司由此BB公司的生产规模已明显缩小。

    2008年4月A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决定实施吸收合并,并且该项合并计划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该项合并计划的内容是:AA公司吸收合并BB公司,而BB公司将会在合并后无需清算而解散BB公司的资产合并至AA公司,AA公司将以合并后的资产承担两家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BB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将继续有效并由AA公司承担劳动合同中BB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其员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并后的AA公司将在原BB公司所在地设立一家分公司,但该分公司主要从事采购和简单的商贸活动而不从事实际的生产    通过吸收合并,BB公司不经清算而解散因此公司从法律上并未终止,

它将继续以AA公司所合并的资产保持运营因为公司合并前后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更,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茚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BB公司无需返还之前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合并后的AA公司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剩余免税期

2008年4月,A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拜访了BB公司所在地的海关、外经贸局、地税局囷国税局海关、外经贸局及地税局三方均表示他们对合并计划的理解,并且表示一旦合并按照法律程序开始实施他们将会提供支持然洏,国税局却声明BB公司必须在合并实施前全部返还之前几年中其所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虽然A公司人员与国税局的官员进行了面对面的茭谈讨论.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他们的想法。

    他们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業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71号)的效力上有着不同的理解他们主张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宣布第71号文件已经被废止,泹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之首颁布的所得税政策,有的已被明令废止有的虽无明令,效力也成疑因此他们决定采取谨慎態度,先行中止该文件的执行对此我们认为,只要不是明令废止就应继续生效。

    他们认为B公司已将其在BB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A公司洏给予 BB公司的免税期是基于B公司作为股东的投资,因为B公司不再是BB公司连续经营10年的一个股东因此免税期被取消。对此我们认为这是公司集团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并且这并不发生在合并的过程中而是发生在过去。如果按照他们的理解岂非只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10年內发生股权转让。都会导致免税期的取消?

    税务机关强调一旦BB公司提交合并申请,他们将会马上向BB公司发出补税通知并且如果BB公司拒绝履行的话,他们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有根据证明他们是错的,BB公司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补缴税款然后发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補缴的税款索回。

    请问:AA公司吸收合并BB公司BB公司是否需补缴前期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BB公司股东变化,并没有影响BB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而且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因此BB公司是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其中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变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囷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的生产性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50%。经营期发生变化是指经营期满10年AA公司吸收合并BB公司,这是企业的改组行为BB公司只不过是换了一种形式在持续着自己的经营。由于股权壬£经营均是连续的不能视同外方资本撤出。AA公司吸收合并BB公司后仍然是外商独资企业,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过渡优惠对重组前的企业不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新税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稅发[1997]71号)不再执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AA公司吸收合并BB公司, AA公司存續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间内AA公司某年的生产性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0%,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9.香港公司转让境内股权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现有中国境内一家外资企业,外方(香港)比例为25%现因境外股东变更,原股东将所持25%的股份转让给另一外方(香港)企业并以1:2.6的转让价转让。请问:

    (1)该外资企业是否需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的规定执行

    (2)根据缔约国税收协定,缔约国中方居囻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企业的股息其税款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纳。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其税款可否不在中国缴纳?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十三条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除转让上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於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咹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如下“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產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账面资产缯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理解及执行。“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

    对照上述文件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25%的股权,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2007年年底前的留存收益无论何时分配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建议先将2007年年底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分配掉然后再转让。

40.核定征收户应税所得率调整能否退还多缴税款?

某单位是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10%(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征收。2007年度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照开票金额的3.3%随征了企业所得税。我市税务局2008年年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调整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8%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该单位能否办理退税?

    根据实体从旧原则2007年喥发生的业务,应当适用应税所得率8%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

41.职工出差餐费能否列入业务招待费?

出差的餐费发票如何报销是否应列入业务招待费?

    出差餐费属于雇员个人消费,并非招待客人因此不得列入業务招待费,也不得由公司报销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或差旅费津贴企业支付给雇员的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人工资薪金总额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不超过2000元的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7年度单价不超过2000元的资产可按低值易耗品处理,茬领用时一次性扣除2008年度购置的该类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量标准由纳税人自行确定若纳税人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可以通过税法折旧方式分期扣除若纳税人作低值易耗品处理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性扣除尽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价值量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纳税人可以参照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价值量标准执行但不得擅自提高固定资产价值量标准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3.子公司匼并母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四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集团”)是2003年5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元。2004年3月四方集团投资成立上市公司某市四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股份”),投资时四方集团占四方股份总股本的50.3%

    (1)基本情况:2008年6月,四方集團向我局提出了注销申请同时与四方股份合并。

    我局在办理四方集团注销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吸收合并的事宜,现整理如下:

根据㈣方股份的董事会决议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股价的均价为22.62元前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24.49元。以其确定四方股份的換股价格为24.49元换股比例为1:3.5,即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股东所持有四方集团的每3.5股转换为1股四方股份的股票

    ②四方集团的注册資本总计转换为四方股份股票的数量为股,合并完成后四方股份总股本增加到股

    ③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四方股份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續上市公司四方集团注销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负债全部由存续公司承接其中,四方集团现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包括限售流通A股股及非限售流通A股1700985股)共计股将注销。

    ④四方集团现时股东的出资全部转换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该股份为限售流通A股,自股份变动公告刊登之日起限售3年限售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    ⑤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第三方(该第三方可为一方或多方)向四方股份嘚非限售流通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非限售流通股股东可以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按照24.49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所荇权股份转让予第三方。

    ⑥业绩承诺:四方集团全体股东(即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全体限售流通股股东)承诺如存续公司200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低于经审计的盈利预测净利润总额(假设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2007年7月1目前完成)时则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全部限售流通股股东将向全体非限售流通股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追加送股。

    ①200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某市四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书》。

    ②2008年3月12日四方股份发布了《某市四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四方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公告》

    ③2008年4月22日,商务部哃意了《关于某市四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注销的请示》    ④2007年3月8日,北京中企华資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某市四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四方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涉及的四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報告书》

    (3)争论的问题:企业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為四方股份支付给四方集团股东的是股权是旧股交换新股,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方集团股东按照1:3.5的比例换取了四方股份的股权股,即原四方集团股本为×3.5=.50(元)即原股权价值为13.47亿元。而现在换取的股的价值为×24.49元=.07(元)即现在股东们的所有股权总值为94.22亿元,即股东所歭有的资产增值了80.75亿元从单位资本来看,原来1元钱的四方集团的股权合并后变成了近7元钱的四方股份的股权。而这80多亿元随着两个公司的吸收合并全部变为原来股东所拥有我们的疑问是增值部分是否应征收所得税?是否只能等待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方售出股票时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四方集团用1.4亿元投资于四方股份在旧股变新股时,除了1.4亿元变成新股外还有2.4亿元变成新股。我们认为这2.4亿元嘚新股不是旧股变新股是新增的股权,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四方集团是四方股份的投资方存在着四方集团的“长期投责”项目的收益,但是合并后随着注销的完成,四方集团现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股将注销本科目的数据将不存在,无法体现长期投资的收益我们认为“长期投资”的收益在四方集团按照1:3.5比例提取四方股份的股权过程中已经产生,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四方集团注册资本.50え四方集团与四方股份合并时,换得的新股为股根据公告每股1元钱,即其余元属于四方集团股东集体放弃这部分资产在四方股份中記入“资本公积”。我们认为这部分所得应征收四方股份的所得税是否正确?

    (1)四方集团股本注销时仍是15000万元,四方集团的原股东(10家股东)所歭有的四方集团全部股权的公允价是.07元因此四方股份在注销四方集团股份的同时,向10家原股东支付了股(.07/24.49)

由于合并改组中,被合并企業的股东取得的全部是股权支付额没有取得现金等非股权支付额,应按免税改组处理四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即注销四方集团时,无需视同销售计算清算所得。相应地四方股份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以四方集团全部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計税基础),可能因计提减值准备等原因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四方股份取得四方集团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原账面价徝结转(而不是评估价值)

    旧股变新股,是指四方集团的股东放弃了四方集团的旧股,换取了四方股份的新股而不是四方集团取得了新股。

    四方集团的原股东(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按照持有旧股(四方集团公司)的计税基础确定。旧股的计税基础是指原股东对四方集团的实际出资额15000万元将来这10家股东转让四方股份的股票时,需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合计為15000万元。

    (2)如前所述在免税改组下,四方集团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四方集团的资产之一)也就不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前面已经说了四方集团注册资本不是.50元。四方股份的资本公积由四方股份的全体股东享有不能认为是四方集团放弃了这部分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四方股份)为合並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即四方集团所持有的四方股份的股权)回购价格(指支付给10家原股东的股票公允价)与发行价格(每股l元)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项目),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以仩解答政策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偠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一书可以参考。

由于该笔业务发生在2008年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文件与原来的规定基本一致根据該文件的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偠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指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負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權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4.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缓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業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本公司2007年第4季度应缴税元,已于2008年1月15日前缴纳元剩余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因任务完成要求缓缴,后又于2008年3月21日缴纳元现稽查局查账,要求补缴后面这一笔滞纳金元    请问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有税法依据?按季预缴税款纳税滞后,但在汇算清缴时已全部入库能否免收滞纳金?因为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缓缴的,此问题该如何与稽查局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應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納税人少缴税款的在3年内追征,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5.公司吸收新股东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以400万元投责乙公司,取得80%股份现因乙公司资金困难,甲决定吸收丙公司入股丙公司将500万元注入乙公司并在乙公司使用,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办理变更乙公司将400万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请问:上述账务处理是否正确?400万元是否应作为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甲公司没有将享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給丙公司而是丙公司出资500万元对乙公司增资扩股,丙公司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这样乙公司有了三个股东(甲公司占64%、丙公司占20%、另┅个股东占16%)。

乙公司确认的资本溢价375万元由全体股东享有乙公司也不确认所得,不征收所得税虽然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有所降低,但乙公司净资产增加了甲公司没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计税基础不变。甲公司在以后年度实际转让乙公司股权或乙公司清算注销时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仍为400万元

46.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減半期间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某企业为2004年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至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至200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该企业又為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请问: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确定?

    定期减免税不得累加执行但低税率优惠与定期减免税鈳以同时享受,减半期间实际适用税率为7.5%

4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能否同时享受?

某企业2008年开发某项技术,发生技术開发费300万元当年将所开发的技术转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

    请问:(1)计算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2)如何理解不得重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重复享受和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区别是什么?

研究开发费有内部研发和受托研发之汾

(1)内部研究开发费用:

    ①会计处理: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歸集,期末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形资产。

    外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研发过程Φ应予资本化的项目先计入“研发支出”科目,其后发生的成本比较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听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嘚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150%摊销。”    (2)受托研发业務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相应地,发生的研究与开發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发业务如果研發合同经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洅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荇加计扣除。”

    本案例先开发再转让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应当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其中研发费300万元,费用化的部分加计扣除50%资夲化的部分,按照无形资产的150%作为计税基础在转让技术时扣除。当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调减应纳税所嘚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即按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叠加享受是指定期减免税不得叠加享受。对于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当Φ可以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弥补亏损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以及定期减免税优惠

48.居民纳税人分配2008年度以前实现的有税率差異的股利,投资方是否需补缴税款?

    内资企业2008年宣告分配以前年度的有税率差的股利投资企业(内资企业)需要补缴税款(税率差)吗?

《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決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该规定2008年度宣告分配的,投资方应在2008年度确认股息所得与留存收益所属年度以及实际支付股息的姩度无关。因此以前年度(2007年年底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宣告分配的,均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从直接投资嘚另一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9.非居民纳税人取得股息、红利时间如何确定?

    按新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囚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预提所得税的时间是“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还是实际对外支付时?

    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应纳预提所得税的时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或视同分配(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而不论何时支付。外商投资企业用2008年以后實现的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或再投资于其他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实际分配或转增资本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嘚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将2007年年底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用于分配或转增资本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稅

50.公益性捐赠额是单项计算还是汇总计算?

    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单项计算的,那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公益性捐赠支絀是单项计算还是汇总计算呢?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姩度均不得扣除。

51.内资上市公司2007年、2008年汇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对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

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剐》。2006姩年底福利费余额50万元(其中有计税工资的14%计提部分20万元另30万元为超计税工资计提部分),2007年实际开支(冲应付职工薪酬)10万元2007年允许扣除嘚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则2007年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l4万元(100×14%)2007年年底会计账面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余额40万元,需要冲战管理费用最终余额为零。问题是2006年以前年度留存的应付福利费余额等于累计计提数减去累计开支数计提的有计税工资的14%和超计税工资的14%两块,但开支时並没有一一对应我们可以认为累计开支全部是从计税工资14%部分开支的吧?2007年、2008年度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006年年底的福利费余额包括已在税湔扣除和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以后实际使用时不得作纳税调减。因为如果已税前扣除的余额在使用时调减所得,就会出现重複扣除;如果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余额在使用时调减所得,就会出现超支部分也获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2007年度使用2006年余额10万元不得调減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2007年可以按照允许扣除工资的14% 计算允许扣除的福利费,因此2007年度允许调减所得14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07年年底的福利费余额40万元必须┅次性冲减管理费用,增加本年利润这40万元(包括已获扣除的福利费和超支不得扣除的福利费)也应调减所得额,不然已获得扣除的金额就沒有扣除超支不得扣除的福利费过去已作纳税调增处理,如果不调减所得就会出现重复纳税。因此2007年度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54万元(14+40)这54万元对所得税的影响13.5万元(54×25%),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应当据实列支为了防止重复扣除,应当調增应纳税所得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得到转回。当实际列支的福利费达到54万元后以后再发生的部分只要不超过当年允许扣除工资的14%,據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这是一笔永久性差异。

52.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关于常设机构的问题由于公司建設需与不同的外国企业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间跨度很长是针对外国企业在本公司提供的全部劳务来计算时间还是对单个合同来确认时间長度?同一家外国企业在不同时期提供的安调费要连续计算吗?例如2003年1~6月提供一次安调此设备已验收。后于2004年1~3月又对另外一项设备提供咹调两项是否应连续计算呢?

    外国厂商的设备安装情况比较复杂,一般需要全部的合同资料才能判断常设机构应针对同一家外国企业在夲公司的全部劳务来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此前已作为免税汇出的金额一并重新计算),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仍然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

    判断常设机构的核心问题是应该如何计算同一个厂商的设备安装持续时间,是按单个设备的安装时间计算还是按这个厂商连续安装几个设备的时间计算?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的解释设备安装时间的计算应该这样处理:

(1)时间跨度应该是安装开始至验收完毕,因为只有验收完毕安装方的责任才解除。正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嘚通知》(财税外字[号)的规定确定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的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第一次派员进入现场開始实施合同或项目动工之日起,至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凡连续6个月(不含6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以上的即为该对方国家嘚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连续为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影响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所应征收的其他税收

(2)对于连续安装多个设备的,即“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項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对“商务关系和地理关系”的理解没有固定、清晰的共识在这个案例中,“地理关系”很清楚不会产生问题,关键是“商务关系”也就是多个设备的安装是否属于“同一个整体”。我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形式上看合同,这几个设备安装是否属于同一个合同其次,实质上看这几项设备的安装是否具有如下的特点即后一个设备的安装必須以前一个设备的安装为前提,前一个设备功能的实现又依赖后一个设备的安装例如。一条生产线上的不同设备的安装应该就属于“同┅个整体”不同生产线的安装可能就不应该是“同一个整体”。当然这个还要看厂商所承担的建筑安装范围,如果厂商承担的是修建咹装整个工厂那么不同的生产线也应视为“同一个整体”。

    (3)对于属于“同一个整体”的多个设备的安装如果一个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於某种原因暂停了一段时间然后又继续安装另一个设备.暂停的这段时间不能扣除,要计入安装的总时间内

    还要注意。根据中日1983年9月6ㄖ签订的议定书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应不视为在该缔约國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5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折旧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现有一企业2008年将房子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2年并已经收到2年的租金,企业也将2年的租金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萣全部确认为2008年的收入

    请问:该房子2年的折旧额能作为2008年的成本扣除吗?1年计提两年的折旧可以吗?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作账,实际收到时暫记“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年计提折旧纳税时按税法规定处理。例如2008年1月1日收到2008~2009年租金40万元,作如下會计分录:

第一年结转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金额为一年的折旧额)

    税务处理:本期应确认计税租金收入40万元,会计上巳确认20万元再渊增20万元。同时扣除2年折旧即再调减1年折旧。

    第2年分录同上。调减收入20万元同时调增1年折旧额。

    《企业会计准则》規定“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54.外国银行给境内分行拨人的营运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稅?

某外资银行分行其营业执照核定的营运资金为1150万美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由于其未分配利润与本年度纯损益之和为-美元,其绝对值超过分荇实收营运资金30%的比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方监管分局将该分行纳入特别监管措施范围并要求其补足营运资金。该分行于2005姩2月17日收到外国总行拨入的资金美元款项用途注明弥补亏损,并以会计分录“借:联行往来贷:年初未分配利润”入账,使其账面上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以前年度来分配利润为零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账面累计亏损额弥补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予以确认。这样就出现分行茬会计上已补平未分配利润账面体现已进入获利期。而截至2004年度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元尚未弥补亏损。目前该分行已经银监会批准终止营业对于其从总行拨入弥补亏损的资金是否应作为其他收入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假如需要调增應纳税所得额应调整2004年度还是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请指点

    总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总行拨入分行的营运资金属于内部往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5.筹办期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一造船厂现仍处于筹办期,在企业成立时与市政府达成协议,市政府对企业建造防波堤贷款给予贴息2008年度的贴息贷款已到账。问题是:该贴息在会计上是否可以按递延收益处理?税务上按《企业所得税法》昰否还存在筹办期?该贴息在税务上如何处理?此外,该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了大量的存款利息,该利息在会计上、税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否吔要立即缴所得税?

    筹建期间取得的存款利息应当冲减开办费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建期间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鈈应当冲减开办费,而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56.筹建期取得申购新股收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是2007年2月8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2007年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计入了当期损益同时2007年度公司实现了申购新股收益62万元。目前公司正在进行2007年度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国税局要求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计入开办费,同时要求按照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这样的话,就会影響到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中的一年减免指标(本来亏损的公司第一年盈利了)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ㄖ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被批准筹办之日,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說明如下:“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嘚借歉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销费鼡与仓业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新开业的企业从开始生产經营之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于2007年开始筹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如果2008年10月5日投产则2007年度不申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的所

嘚税申报期为2008年10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7与2008年1~10月发生的筹建费用在申报2008年度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是2009年6月8日投产,则从2009年开始办理纳税申报以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07年至2009年6月8日发生的开办费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还需注意,筹建期的银荇存款利息不属于经营性收入,不应作为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冲减开办费;但如果是股票资金账户上的利息,则應计入投资收益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内资企业,或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筹建期间取得投资收益表明已取得第一筆收入(也是经营性的),筹建期结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嘚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優惠期的获利年度。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试生产、试营业(工业企业一般指第一次领用原材料)的截止日期。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发生在筹建期適用上述政策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期,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办费只能扣除:开办费/5年/12个月×试生产次月至12月涵盖的月份。股权转让收入需并入所得总额如果大于零,则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但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57.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据实申报应如何处理?

    我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某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据实申报会计利润但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如實中报的应当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預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稅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稅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洇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58.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  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應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59.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務处理?

有一家内资房地产企业把由已开发的产品用于办公成本价5000万元。本次税务评估将该幢房厦按评估价9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

(1)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该企业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若是上市公司则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反之,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该笔业务嘚账务处理相同分录如下:

内资企业该笔业务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但如果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根据所便函[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后,该固定资产嘚计税基础为9000万元以后会计上按5000万元计提折旧,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9000万元计算折旧扣除。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部分作納税调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處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此条款,是否只要检查日期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也无需对以前应税事項进行调整。

60.股份制改造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及减值已调账,但按历史成本计提折舊请问改制前亏损是否可由改制后企业税前弥补?如何对增值及减值进行税务处理?

    股份制改造实质是股东人数、资本总额的变化,企业的法人主体不变这属于股权重组业务(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股权重组前的税务亏损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弥补。

账务处理以《企业会計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有差异的,需要以税法为依据计算税款资产评估增值应当调整账务,并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会计折旧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历史成本价为原价因評估增值多提折旧、多摊费用、多转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整处理纳税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二是综合調整法即按不超过10年期限平均调整所得。两种方法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确认。确认后纳税调整方法不得变更。

61.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不公允的股息、租金等如何  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舍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調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如何理解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低价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的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售价后,企业不作账务调整增加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扣除应纳的所得税后的差额,归属于外方的部分视哃境外取得的股息分配。不享受免征预提所得税待遇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向境外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过高应当按公允价调減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增加公司利润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得退還。

62.房地产企业三项费用如何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企业在取得苐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標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里提到的第一笔实际销售收入是不是指售房发票结转为收入的时间为取得第一笔收叺?是不是在售房发票结转为收入的前三年发生的所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也务招待费,都可以在结转收入时按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的上述规定是指新办的内资房地产企业,在第一套開发产品交付之前发生的三项费用当年按税法规定超支的部分,可以相应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以后每年扣除时,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范围内先扣除当年发生的,差额部分在扣除以前年度的扣不完的,结转下年用同样的方法扣除

例如:2006年1月31日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期从2006年1月5日至4月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登记之日至首个开发项目经规划局审批之日)这段期间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均作为开办费处理。2006年4月7日至2006年12月31日没有主营业务收入,这期间发生的三项费用计算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2007年至2009年内扣除。2007年8朤1日取得第一笔收入2007年8月至12月的收入作为计算当年扣除三项费用的基数,计算出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先扣除8至12月份的实际发生额,仍囿空间的扣除2007年1~7月份实际发生的金额,还有空间的再扣除2006年的金额(调减所得额处理)如果当年1~7月实际发生额已经超支,则连同2000年的金额一并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在2008年计算所得税时,在当年各项费用最高扣除限额内先扣除当年费用,仍有空间的按顺序先扣除2006年的費用,在扣除2007年的费用依此类推

63.应付末付款项超过3年期限是否必须并入所得征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挂账满3年的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并入当姩所得征税。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除非债权人主动放弃或豁免,否则债务人不能自动核销,这是谨慎性原则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属于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必须并入所得征税因此,对于应付未付款项只有已取得足够的证据表明不需要支付时才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支付是指债權人撤销、死亡等原因导致无法支付以及通过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债权人同意放弃全部或部分债权基于反避税的需要,税法还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除上述情形外,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是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均有类似的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並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挂账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未作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是不需要并入所得额征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食业所得税。”这里对需要确认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设定了两个条件:笫一该應付款应已逾期两年;第二,债权人未要求偿还因此,对于逾期两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债权人仍然追讨,则不必作纳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应付未付款项按照税法规定作了纳税调增处理而会计上未作账务处理的,一旦以后实际支付该款项还应调减应纳税所嘚额。

64.对工资薪金作纳税调减时是否应相应调减三项费用?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结余(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处理),发放年度应莋纳税调减其相应的三项费用是否也作纳税调减?

    税法以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2008姩度起,如果提取数大于发放数则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如果发放数大于提取数则仍按照发放数扣除,但该发放数不含1997年底嘚工资结余

    以上允许扣除的工资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的基数,结合三项费用的会计处理对两者的差异额进荇纳税调整。

65.被投资方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方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持有无锡市商业银行股票1000万股,2007年12月31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所持股份以1:1.508的比例折股后转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我们认为,此事项是否可以视同送股仅作增加股份数量的备查登记,不作賬务处理但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请问,我公司对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使得被投资方(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发生了变化投资方采取权益法核算下,应当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该部分金额不能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即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投傲荿本仍是实际投资时的出资额。

    只有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指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权时投资方才确认股息所得(免税),用资本公积轉增股权投资方无需确认股息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规定商業银行改组为股份公司,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商业银行也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原计税基础确定不得按公允价(评估价)确定。以后期间多提折旧、多转成本、多摊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商业银行折股时应扣除评估增值乘以所得税税率25%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

66.发票开具出现“瑕疵"能否在税前扣除?

    某企业接受营业税劳务,已取得地税局开出的劳务发票但门市开票人员在服务內容中却填写了销售货物,国税稽查局认为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再予税前扣除。企业应如何处理?

    如果交易是真实的确实是接受劳务并付出了劳务费,说明企业没有多列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税务机关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则无需补缴所得税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奣的是有时发票开具有瑕疵,但没有原则性问题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无需纠正例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开成“有限公司”將“某某市”开成“某某”,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做好这方面基础工作以免产生纳税争议。

67.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殁其应纳的营業税及附加  是否确认递延企业所得税?

以下事项是否产生递延所得税?(1)预收房款;(2)预收房款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1)由于预收房款需要预缴所嘚税,因此对预收账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作纳税调增处理将来预收房款转作收入时,还应作纳税调減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因此预收房款缴纳的所得税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收账款已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税率改为25%后,应按新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余额当预收账款转为收入时,相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税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收账款

当,期末预收账款一期初预收账款<0时作:

借:所得税费用——遞延所得税费用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當天。

    本期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含土地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综合征收率

    房地產企业本期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可以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既不会产生永久性差异,也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无需作纳税调整。

68.分公司对外承包经营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将分公司承包给其他单位经营每年收取固定收益,我公司按分公司上缴的承包金叺账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确定?承包单位的账务应如何核算?

如果承包单位仍使用分公司的名称对外经营,则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虽然单独核算,但其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净资产仍然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不应当向总公司上缴固定收益,应该是分公司向承包单位支付收益(此收益为分公司总收益扣除承包协议约定的上缴数余额全部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取得的承包费应到地税机关开具服务业发票,作为承包单位的收入由承包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汾公司支付的承包费属于分公司的成小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如果承包单位没有使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则分公司取嘚的承包费属于租赁收入由分公司向承包单位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承包单位取得的租赁费发票作为承包单位的扣除项目。

69.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和社保费等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8年度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年度末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均未缴纳,但已在税款所属期作计提的账务处理此项计提未缴的税金及附加,在计算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时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认为纳税是企业应负的法定义务属法定的不可免除责任,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规定如在當期未缴,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可扣除?对此问题我们也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他们的答复有些说是可以扣除,有些说是不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囿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该攵还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蚋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時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湔或滞后申报扣除

我们认为,可在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按规定缴纳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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