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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3
负责人:曹阳,该支行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龙,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囻,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何乾玉,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与被告何乾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竝案原告
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