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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丙公司长丰支公司
被告:某丁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
被告:某戊公司颍泉支公司
被告:某己公司恒台支公司。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4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罗某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现被告罗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的扣押並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罗某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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