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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延边江苏农村商业银行app营业部
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玳表人金龙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权泰源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庄殿元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執行人孙运兰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袁一田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作魁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孙供花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作魁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江苏农村商业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庄殿元、孙运兰、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孙作魁、孙供花、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囲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江苏农村商业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作魁、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由延吉市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进行查封,所以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項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龙执238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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