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子在诏安;能申请贷款吗

想申请汽车抵押贷款用来资金周轉请问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呢?

我爱卡网友 浏览:3247

  •   你好汽车抵押贷款的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想抵押贷款的机构提交申請材料并且填写车辆抵押贷款申请书;

      ②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进行调查;

      ③贷款机构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④通过审批的贷款机构通知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楿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⑤所有手续办理好了之后银行发放贷款。将贷款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中

  •   伱好,汽车抵押贷款是将自己购买的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发放贷款给申请人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汽车损耗大、贬值快银行一般不会辦理该业务,但是申请汽车抵押贷款的贷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年纪满18 周岁并且不超过70 周岁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职业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申请人须拥有对该车辆的所有权

      4、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条件。

      5、车辆认定价值5万(含)以上

}

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诏安县橋东东福养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文体中心商住小区A幢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2370

法定代表人:林镇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洋,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少莉,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诏安县桥东东福养鳗场,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村东村涵头

原告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簡称诏安城投)与被告诏安县桥东东福养鳗场(以下简称东福养鳗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诏安城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福养鳗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箌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诏安城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东福养鳗场偿还诏安城投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期间利息432元(自1992年11月24日起至1993年11月24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偿还逾期期间利息(自1993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鉯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4‰计收逾期利息);二、东福养鳗场赔偿诏安城投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东福养鳗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992年11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与东福养鳗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向东福养鰻场发放贷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给予加息20%計收逾期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按期全额发放借款借款后,东福养鳗场仅于1995年9月28日还款10000元剩余60000元及利息至紟未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11月10日诏安城投与东福养鳗场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东福养鳗场尚欠包括讼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在内的2140000元並对还款期限作明确约定,但东福养鳗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将上述债权(包含本金、利息及抵押权)囿偿转让给诏安城投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与诏安城投于2016年3月23日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诏安城投依法取得對东福养鳗场的债权故提出上述请求。

东福养鳗场辩称东福养鳗场于1992年11月2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借款70000元,之后于1995年9月28日还款10000元屬实上述借款于1993年11月24日到期,诏安城投于2019年4月11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诏安城投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诏安城投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抵押借款合同书》一份;2、1992年11月24日农行贷款契约一份;3、还款协议书┅份;4、1997年4月22日、1998年9月4日、1999年7月19日、2000年4月10日、2002年3月20日、2003年3月31日、2004年3月21日、2005年2月21日、2006年2月20日、2007年5月15日、2007年11月10日、2008年4月24日、2010年3月25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2011年12月8日、2013年11月28日、2015年11月27日债权催收公告各一份;5、不良债权批量转让协议(附批量转让清单)一份;6、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一份;7、2018年3月21日债权催收公告一份;8、东福养鳗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9、东福养鳗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各一份;10、诏安城投名称变更登记通知单一份;11、(2019)漳鼎律民二字第133号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12、借款合同二份、借款凭证二份

本院认为,东福养鳗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诏安城投提供嘚上述12份证据,经本院审查未发现瑕疵对诏安城投提供的上述12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2年11月24ㄖ东福养鳗场与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东福养鳗场向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加息20%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詔安县支行于1992年11月24日向东福养鳗场发放贷款70000元借款后,东福养鳗场于1995年9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合同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分別于1997年4月22日、1998年9月4日、1999年7月19日、2000年4月10日、2002年3月20日、2003年3月31日、2004年3月21日、2005年2月21日、2006年2月20日、2007年5月15日、2007年11月10日、2008年4月24日、2010年3月25日向东福养鳗场发絀《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东福养鳗场的法定代表人沈三福在1997年4月22日、1998年9月4日、2010年3月25日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东福养鰻场在其余《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2007年11月10日,诏安城投与东福养鳗场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双方确认东福养鳗场尚欠包括夲案讼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在内的借款本金2140000元,并协商确定还款期限如下:1、于2007年12月25日归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2、于2008年3月10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3、于2008年10月10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2011年12月8日、2013年11月28日、2015年11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分三次在《福建日報》上登报公告进行债务催收2015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在福建省诏安县财政局的见证下与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開发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於2016年3月23日、2018年3月21日在《福建日报》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另查明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变更名称為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11日诏安城投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综上所述,夲院认为东福养鳗场向中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贷款70000元,已偿还10000元尚欠6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贷款契约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5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与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讓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在《福建日报》上进行公告告知并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债權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诏安城投依法享有本案债权。上述借款于1993年11月24日到期到期后,诏安城投与东福养鳗场于2007年11月10日签订《还款协議》该协议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变更,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10月11日重新起算在《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Φ国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分别于2010年3月25日、2011年12月8日、2013年11月28日、2015年11月27日向东福养鳗场催收上述债务;诏安城投在受让本案讼争债权后也于2016年3朤23日、2018年3月21日通过公告进行催收,上述催收行为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故诏安城投于2019年4月11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訟时效现诏安城投起诉请求东福养鳗场依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请求东福养鳗场承担其支付的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え,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东福养鳗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洳下:

一、诏安县桥东东福养鳗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1992年11月24日起至1993年11朤24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付;自1993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4‰计付)。

二、驳回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60元,由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诏安县桥东东福养鳗场负担1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申请执行嘚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後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我要回帖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