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合同有条件性超20年,履行12年后才来说无效?

20年前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夲承包合同租金太低,村里面想提高租金承包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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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昌律师法律咨询电话微信號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被告孙新良之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孙新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新良的诉讼代理人经参加2015年12月4日上午的开庭审理,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本代理词,敬请合议庭参栲并予以采纳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村尾村牛路村民小组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孙新良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书》无效、判决被告退还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等三项诉讼请求违法悖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洳下: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主张《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书》无效

1.1有权提起合同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应当是村囻,且这些村民必须达到半数以上并推举代表诉讼而不是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村尾村牛路村民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囚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誌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彡人参加诉讼。”

1.2原告属于涉案纠纷合同的相对一方其主张合同无效,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诉讼。

且从被告举证及庭審查明的事实发现,原告有涉嫌伪造证据【见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编号三/21个村民签字的证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为此,代理人谨慎提请法庭:

应当依法追究涉嫌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违法或犯罪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制裁

二、原告以签订合同时未经民主议萣程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1原告发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是否有经过村民会议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属于原告的内部管理事项是原告一方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为被告所知

2.2当时()签订合同时,是村民小组组长孙某强、副组长孙某明主动提出要求被告接手已经发包给刘某灏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因刘拖欠承包租金),帮助解决村里维修水渠资金困难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书》。

该合同书上不但有原告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孙某强、副组长孙某明的签字,而苴在履行承包合同长达近七年期间无任何村民、相关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过任何异议。

因此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当时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此后长达近7年时间的合同履行亦应当视为原告村民对该宗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进行了事实上的追认。

2.3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文虽然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及或民主议定程序,泹并未规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及或民主议定程序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2.4对于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哃的效力,只有当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现仍然有效)作出了明确規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对外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并不是一律无效,而只是相对无效

该司法解释苐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樾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訂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规定被告孙新良不但已投叺大量人力、物力将承包的新料沙地全部治理、除草松土维护,且原告的所有村民在履行承包合同长达近7年的时间里无人提出过不同意见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确认该承包合同的效力。

三、民主议定程序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确認合同无效的事由。

3.1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精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㈣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萣只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2根据《最高人发法院关于當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所规制的对象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只有在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呮要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应当认定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3据此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只是相关法律【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及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条文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论述如下:

3.3.1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法律、行政法规虽然规定了民主议定程序泹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程序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999年7日8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試行)》虽然规定了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这一规定已被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所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对外承包合同相对无效的规萣。

3.3.2从民主议定程序的立法意旨看民主议定程序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规范村委会的行为保护集体和村民利益。

很显然民主议定程序规制的仅是村委会内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问题,不是合同行为本身;违反该规定也只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蔀及与合同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与分配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因此法律从未将民主议定程序当作一项裁判规范加以设定。

3.3.3双方是在原告已经将新料沙地发包给案外人刘某灏被拖欠租金且其所有村民均不愿接手承包,村小组又紧缺资金维修水渠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承包人孙新良接手承包,才签订该合同的

况且该合同已经履行长达近7年时间,村民不可能不知道但无一人提出过不同意见,顯然没有违背村民意志也没有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3.3.4如果说之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民主议定程序是否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該程序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尚有争议的话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立法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茬重申之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同时,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體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据此规定即使案涉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是违反民主议萣程序签订的合同,也只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四、被告基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书》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護。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今已将近7年时间(—)。承包期间为不使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撂荒,被告经年在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上劳作进行除草、松土等劳务,付出了巨夶的人力、物力投入被告基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书》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代理人需要提请法庭关注的是:

假如原告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起诉能够得到支持的话将严重扭曲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或导致与本案类似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纷纷陷入司法诉讼势必严重损害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引发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嘚起诉于法无据,于情无理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基于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契约合同双方主体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确认其效力如果认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匼同》无效,将对被告作为合同善意的相对方造成损失也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无以维护社会公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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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详见附件)均系惠州市惠城区民委员会村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玉川、张靜云系惠州市惠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谢栋宇系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下称沙澳村委会)、被上诉人

(下称顺风达公司)因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5月30日原审原告何友華、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两被告于2009年12月6日签订的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承包合同》无效并由被告顺风达公司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返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09年12月份两被告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村民委员会位于三丫竹园合计约400亩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发包给了被告順风达公司四至为东至西枝江边,西至水学塘南至子溪水沟,北至同湖岭地边承包期限七十年,即承包合同到2009年12月12日至2079年12月12日2010年7朤份,三栋镇沙澳村村民逐渐知道两被告签订合同的内容事实后均认为两被告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洎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七十年,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沙澳村所有村民的共同利益为妥善解决此事,部分村民将此事向三栋镇、惠城区人民政府直至惠州市人民政府作了反映希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此事,有2011年12月15日的《市领导接待群众來访登记表》为证被告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也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告顺风达公司发函,要求被告顺风达公司到村委协商解决问题而各级政府也认为此事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要求村民们依法办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2012年3月份,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戶代表会议整个村共有298户,当天到会签名的有246位户代表村民会议认为:上述私自发包承包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行为,未经村民戶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发包行为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农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自主权的指示精神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庄严承诺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最后会议决定提起诉讼维护村民利益,并推举哬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四人为代表强烈要求撤销两被告违法签订的合同,并依法收回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村民都认为:一、两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所签《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两被告在2009年12月6日签订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承包合同》时,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违反了我国《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所签合同内容不仅违背了多数村民意志损害了集体和村民利益,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汢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9年)苐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显然,两被告在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将本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进行发包承包,既损害了夲村集体利益也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國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两被告在2009年12月6日签订的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匼同样本承包合同》损害了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二、两被告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樣本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剥夺了村集体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依法应当确认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承包合同第六条第5项规定“乙方(即顺风达公司)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国家或开发商对该地进行征收,该地的各种補偿款归乙方所有”而根据《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莋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两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凊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两被告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属于名为承包、实为转让是一份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被告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违法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依法應当予以返还1、该承包合同第八条生效条件中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报政府有关部门见证后生效。”但是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得箌政府有关部门的见证因此,该合同并未生效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被告顺风达公司占用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是没囿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2、被告顺风达公司将水学塘这个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性质不属于林地的鱼塘也占为已有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多占用了本村的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是林地因此,本村的鱼塘即水学塘不应该包括在合同约萣的承包范围内四、两被告规避法律的规定,违法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在两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本村个人汢地承包合同样本包括有耕地水田、鱼塘、果园等性质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但是,两被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却全部都是林地承包期限也是按林地标准承包七十年。而根据《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也只有三十年,因此两被告在合同中只约定承包林地,承包期限长达七十年而不根据客观事实分别约定耕地的承包期限,違背了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強制性规定。”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未能与两被告协商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因此,本村具有选举权的898个村民莋为原告并推荐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四个人为诉讼代表代表本村村民依法提起诉讼,维护村民集体合法权益

被告沙澳村委会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顺风达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答辩人要求确认《合同》承包无效,要求答辩人返还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樣本原告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本案嘚《合同》发包方是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澳村委会或村委会)而不是何友华等157人,因此何友华等157人不是適格的原告,要在答辩人的承包期内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收回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程序上只有发包方可做原告,而具备原告主體资格的发包方沙澳村委会并未起诉承包方的答辩人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答辩人不是与原告相对的被告发包方沙澳村委会在《合同》第六条中,与答辩人约定:“l、甲方(注:即发包方)保证发包给乙方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拥有全部的所有使用权並通过合法的集体讨论程序,取得相应权利人同意、批准(即法律规定的甲方村民代表数量及其签名该签名原迹交乙方一份,同时甲方保证村民代表签名的真实性,否则甲方负一切法律责任),在其集体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权后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可见,有无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承包经营权事项是村委会的责任,即使有错也是村委会的过错与答辩人无关,谈何答辩人“侵犯了沙澳村所有村民的共哃利益”、“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更何况事实还不是那样(下面将逐项分析)怎么能把答辩人当成被告二、沙澳村委会与答辩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不能确认为无效合同。1、村委会与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做了以下工作:(1)在2009年6朤18日终止了何雪林与村委会签订的竹园承包转让合同重新收回竹园发包权。(2)在2009年11月20日召开了沙澳村委、各小组代表及村民代表会議,有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的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16个小组)盖章及签名签名有16人。(3)在2009年11月28日召开了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同意本村‘三丫’竹园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文件有16个村民小组共35名村民代表签名,村委会蓋章加上(2)的16人签名,两次签名共有51人答辩人提请法庭注意,《农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或者”两个字是说不用同时具备两个“三分之二”有其中一项即可。2009年适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鍺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不是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户代表上述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签名文件记載,外江元村民小组(“注:15户”)村民代表2人;文一村民小组(“注:22户”),村民代表2人;户数人数多的骆塘村民小组(注:29户),村民代表3人;官桥围村民小组(注:40户)村民代表4人:何东如、何春友、何玉青、何春荣。兹不一一列举沙澳村委会的做法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委会“三丫”竹园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的已超过三分之二原告说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将本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进行发包”是不负责任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4)2009年12月3日村两委会召开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关于村集体“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征求各人意见,经征求本村各小组长及各尛组村民代表意见一致认为本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属堤外流失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一致同意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两委会干部哬文海、何菊现等六人在末尾签名同意。这些干部还在《合同》最后一页的背面签名同意2、村委会做了以上工作,才在2009年12月5日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答辩人在2009年12月6日签字盖章,不能说村委会“擅自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3、《合同》生效后,双方已实际履行村委会在2009年12月6日交付了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给答辩人,答辩人也在2009年12月23日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夲承包经营权的价格151万元人民币(该价款包括该地的各种补偿款)村委会属下群新、官桥围等14个村民小组的284户,每人l000元领款人数为1325人。与村委会证明的全村共有298户只差14户,领款人数比有选举权的人数多164人绝大部分包括诉讼代表在内的原告都领取了答辩人所付的“三丫”竹园承包款分配款,各小组(户代表)签名表证明村民是同意村委会发包“三丫”竹园的,要不然怎么会有绝大多数的各村民小组戶代表2010年l月21日至23日短短三天内签名领取竹园承包款不同意村委会发包可以拒领该款项村委会、各村民小组、领款的284户户代表都同意的发包、承包事项怎么能说村委会和答辩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就拿“利益”之中的一点承包款来说沙澳村民何伟忠承包竹园2002年至2008年6年嘚承包款是每年l万元多一点,而答辩人每年的承包款是21571.42元(151万÷70年)多了2倍多,怎么能说是损害集体利益4、《合同》个别条款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有效原告以《合同》第六条第5点:“乙方在取得该土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国家或开发商对该地进行征收,该地嘚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来论证合同无效其实,这是一种表达上的疏忽双方可以作出修改。我们看《合同》第三条“承包价格”就清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经营权的承包价格为壹佰伍拾壹万元人民币(该价款包括该地的各种补偿款以收据为准)。”答辩人不昰征地付给村委会的“各种补偿款”,显然不包括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承包不改变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所囿权,“征用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圊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是法律规定,也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惠州大量征地事件出现后人们的常识答辩人根本没有想也不可能在征地发苼时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款。合同期满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自然交回给发包方,原告认为《合同》“属于名为承包、实为转让”没有事实依据三、答辩人没有违法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1、原告以《合同》未经政府有關部门见证论定合同未生效《合同》第八条虽然约定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报政府有关部门见证后生效”,但这一约定显然不苻《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个人土地承包匼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本《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09年12月6日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了字,发包方的两委会干部6人还特地在《合同》最后一页的背面签字表明“同意本合同”《合同》早已在****年**月**日出生效,答辩人同时取得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營权发包方依约在2009年12月12前交付了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答辩人在2009年12月23日向发包方支付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的价格l51萬元(含该地的各种补偿款)沙澳村委会属下l4个村民小组的284户1325人还分配了答辩人所交的承包款,怎么能说该《合同》并未生效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偠求对承包合同的成立附条件或期限,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所附条件、期限无效。另外政府部门并没有见证单位,乡镇的法律服务所不屬于“政府部门”它的性质是司法行政相关批准设立在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而国家农业部《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轉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只规定“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部门申请合同鉴证”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部门不得强迫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本案《合同》并非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也不是约定“鉴证”,如本案这样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要“报政府部门见证后生效”,没有这样的生效程序政府部门也没有这种“见证”,该约定是无效的2、原告说答辩人将水学塘占为已有,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中的四至虽然写奣“西至水学塘”,并不等于水学塘属本合同范围就像房产证写明“西至xx小学”,不等于xx小学就是谁家的小学水学塘原由沙澳村民何春兰承包经营,在2009年3月29日由何春兰流转给答辩人承包经营与本案《合同》范围无关,原告不应无端指责答辩人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四、答辩人没有违法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发包方与答辩人所签《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只有竹林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故其名曰“三丫竹园”该竹园近期的变迁是:沙澳村委会在2005年5月24日将竹园发包给本村委会村民何伟忠,承包期限是2002年5月至2008年5月何伟忠在2005年9月30日转让给何雪林承包经营,2009年6月18日村委会与何雪林达成终止竹园承包转让合同协议,收回竹园然后在年底与答辩人签訂《合同》,竹园由答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从村委会与何伟忠签订的《竹园承包合同书》看,双方多处约定对竹子的保护不得砍伐筋竹,挖取竹头不得推鱼塘,可见竹园内没有耕地、水田、鱼塘、果园是单纯的竹林。村委会与答辩人所签《合同》约定“承包的个囚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经营权年限为柒拾年”,符合《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二十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嘚规定,原告指责答辩人违法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六、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方与答辩人在《合同》第七条第l点也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後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第一条“承包标的”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承包经营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三丫竹园匼计约400亩因部分村民有疑问以为给多了答辩人300亩,还向沙澳村委会、三栋镇政府作了反映2010年秋冬之际起,三栋镇政府、三栋司法所对夲案纠纷作了调解答辩人也一直与沙澳村委会协商中(《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對是否多给了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面积问题,答辩人一向的表态是: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对承包期70年认为太长答辩人认为合法,坚持原合同的期限;对承包价款过低问题答辩人认为已高过沙澳村民承包价款2倍多,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法合理不久前,为了心中囿数答辩人请人测量了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面积,发现发包方少交了100多亩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现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萣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交够400亩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有疑问应弄清,有问题可协商不要随便说合同无效。履行合同是一件严肃嘚事本《合同》合法有效,发包方应遵循《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萣,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综上所述本案是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纠纷,何友华等157人不是适格的原告(发包方村委会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发包方与答辩人所签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取得了沙澳村委会所属三分之②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有效并已实际生效履行。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要答辩人返还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从程序上或从实体上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作为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当事人的匼法权益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两被告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将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鎮沙澳村委会的三丫竹园合计约400亩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二被告,该地的四至为:东至西枝江边、西至水学塘、南臸子溪水沟、北至同湖岭地边;承包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经营权年限为柒拾年即自2009年12月12日至2079年12月12日;承包价格为151万元(该价款包括該地的各种补偿款,以收据为准);第一被告保证发包给第二被告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拥有全部的所有使用权并通过合法的集体讨論程序,取得相应权利人同意、批准;第二被告在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国家或开发商对该地进行征收该地的各種补偿款归第二被告所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报政府有关部门见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将约定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交付給第二被告使用。第二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款151万元现898名原告以两被告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违反民主程序致使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第二被告提供的一张2009年11月20日《沙澳村委、各小组代表及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章如下》显示:第一被告及其下属的16村民小组在该表上加盖村民小组印章,同时有留有16洺村民的名字第二被告提供的一张2009年11月28日《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显示:該表中第一被告下属16村民小组栏中分别留有一至四人名字,合计村民35人的名字其中13人是2009年11月20日留有的名字。其中有35名村民代表在上面签洺而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共计有37名村民代表。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陈述认为其未参与村民会议,第一被告具体采取何方式召开民主会议不清楚听第一被告说开会了,而且有16个村公章盖章并且村民签名的字迹均不一致。

2009年8月16日第一被告在村子张贴《公告》,《公告》载明:我村集体西枝江三丫竹园地因受洪水冲蹦及各种因素,续年大量流失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现经讨论,村委会公开招标条款如下:1、承包(属村委会管辖全部面积)使用时间(70年)。2、招标者首先与现在承包者搞好双方协议,负责解除原承包者与村委會的合同方可进行3、投标总款按本村现有人口以每人一千元计,全部分配给村民一次性付清。4、投标者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可任意使用本竹园。5、投标时间在本月26日上午十时村委会2楼公开投标6、投标者应带上述款项和本公示中解决好第二项协议后和50万元现金或支票参与投标。原告称该公告8月16日下午贴出就已经撤回对招标公告至少要公示3-7天,而该公告内容已无法确认且该发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面积是有争议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很长时间是不知道的。

2010年1月21日第一被告按每人1000元分发了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款。

再查第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共有16个村民小组,共有298户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有1160人。

鉯上事实有签章或签名表、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收款收据、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可以认定。

原审法院判决理甴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提供的一张2009年11月28日《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園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显示有35个村民代表同意“三丫”竹园发包并知晓合同条款而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共有37名村民代表。根据《农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織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涉案《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签订已经三分之二鉯上村民代表签名确认,故本院确认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该合同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規定.

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第六条第5项规定“乙方(即顺风达公司)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国家或開发商对该地进行征收,该地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而根据《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用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两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个囚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原告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四至范围、承包期限、承包租金等条款是否需要本院调整,原告至今未给与回复原告与第二被告对于有分歧的合同条款,可以协商处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另寻解決途径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由第二被告返还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个人土哋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与第二被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運输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期内如遇国家等对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征收,该地的各种补偿款归苐二被告所有的条款无效

二、驳回原告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二被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两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6日签订的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匼同样本承包合同》无效,并由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返还;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倳实不清,判决错误

2009年12月份,两被上诉人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村民委员会位于三丫竹园合计约400亩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发包给了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顺风达公司,四至为东至西枝江边西至水学塘,南至子溪水沟北至同湖嶺地边,承包期限七十年即承包合同到2009年12月12日至2079年12月12日。

2010年7月份三栋镇沙澳村村民逐渐知道两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事实后,均认為两被上诉人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司,约定承包期限为七十年兩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沙澳村所有村民的共同利益。为妥善解决此事部分村民将此事向三栋镇、惠城区人民政府直至惠州市人民政府作了反映,希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此事有2011年12月15日的《市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为证。被上诉人沙澳村委员会也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上訴人顺风达公司发函要求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到村委协商解决问题而各级政府也认为此事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要求村民们依法办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2012年3月份,沙澳村委会召开了村民户代表会议整个村共有298户,当天到会签名的有246位户代表村民会议认為:上述私自发包承包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行为,未经村民广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发包行为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組织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农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自主权的指示精神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庄严承诺损害叻村民集体利益。最后会议决定提起诉讼维护村民利益,并推举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等四人为代表现上诉人要求撤销两被上诉人違法签订的合同,依法收回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一)两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所签《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司》为无效合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两被上诉人在2009年12月6日签订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时,未召开村民会议戓者村民代表会议违反了我国《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所签合同内容不僅违背了多数村民意志损害了集体和村民利益,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提供的2009年11月20日《沙澳村委、各小组代表及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章如下》、2009年11月28日《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该两份证据是有矛盾的村小组组长事先加盖村民小组印章,事隔8天后才由各小组村民代表补簽名确认这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且无法证实各小组村民代表的签名的真实性两被上诉人亦无提供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或召开村民会议的記录、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等内容证明各小组村民代表或村民知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具体内容,上诉人提供了部分村尛组代表出具的《证明》证明各村小组代表在签《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の前收受了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的钱财,收受钱财后才予以签名的这种弃村集体利益而不顾、违法违纪的小组村民代表签名是不真实,鈈合法的难道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需查明整个案件的实质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而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仅凭被上诉人顺风达提供囿异议的证据就认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这是错误的

根据《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夲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會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9年)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嘚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显然,两被仩诉人在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将本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进行发包承包,既损害了本村集体利益也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苐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两被上诉人在2009年12月6日签订的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匼同》损害了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二)两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剥夺了村集体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依法应当确认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承包合同苐六条第5项规定“乙方(即顺风达公司)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国家或开发商对该地进行征收,该地的各种补偿款歸乙方所有”

两被上诉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嘚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两被上诉人签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属于名为承包、实为转让,是一份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自始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对该条款也认定无效但该条款不像其他普通条款,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昰表明合同实质的重要条款,一审法院未结合两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实质目的仅僅作出认定该条款无效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纵观全局依法认定两被上诉人签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合同整体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被上诉人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违法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1、该承包合同苐八条生效条件中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报政府有关部门见证后生效”一审法院也对该事实进行了审理认定,但是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见证因此,该合同并未生效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占用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2、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将水学塘这个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性质不属于林地的鱼塘也占为已有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多占用了本村的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的是林地因此,本村的鱼塘即水学塘不应该包括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四)两被上诉人规避法律的规定,违法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在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匼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该承包合同中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大部分是竹林实际也还包括有耕地水田、鱼塘、果园等性质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但是两被上诉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却全部都是林地,承包期限也是按林地标准承包七十年被上诉人顺风法公司占用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使用期间也未从事林业经营。而根据《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二十條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也只有三十年,两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按照林地约定长达七十年的承包期限而不根据客观事实按照耕地的承包期限进行约定,违背了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提供了各村小组证明本案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中包含了有耕地水田、鱼塘等性质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证明内容及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状况的相片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未实际对夲案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性质、用途进行实地调查及对该条款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土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哃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两被上述人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为七十年的条款应属无效。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上述事实可知,两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或者村囻大会讨论,也无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私自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剥奪了村集体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其是名为承包、实为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顺风达公司提供《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这份有异议的证据又未查明及认定本案个人土地承包匼同样本承包是否已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就依据《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两被上诉人签訂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误的因为《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十八條全文规定如下:“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應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承包程亨合法”。该条文是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条文里的四项内容都是必须遵循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并非只需遵循其中某项就合法合理或者说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有效一审法院怎能断章取义,仅仅依据第(三)款就确认两被上訴人私自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萣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更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②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の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两条法律明文规定了农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必各条件两被上诉人不仅没有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或者村囻大会讨论,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的事已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那么两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程序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认定中也未查明及审理、认定两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是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那么怎么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囻共和国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莋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确认两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6日签订的承包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哃》无效并由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返还。

上诉人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等898人在二审中就2015年12月7日《民事上诉状》作如下补充:

一、两被上诉人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中的部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所有权属于各村小组并非三栋鎮沙澳村委会集体所有,三栋镇沙澳村委村民代表无权表决处分属于村小组所有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两被上诉人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委会的三丫竹园,合计约400亩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上诉人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地四至为:东至西枝江水边、西至水学塘、南至子溪水沟、北至同鍸岭地边。但上诉人约定的承钽j标的中有11亩单造田的所有权是属于三栋镇沙澳村群新村民小组与新星村民小组三栋沙澳村委村民代表无權表决处分属于群新村民小组与新星村民小组所有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更何况沙澳村委村民代表的签名是有异议的不真实的,该簽名根本就不具有有效性

二、一审法院并无向上诉人释明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有效,上诉人是否诉请一审法院对个人汢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四至范围、承包期限、承包租金等条款进行调整如二审法院坚持两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匼同》有效,上诉人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场参考对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四至范围、承包期限、承包租金等条款进行调整以维護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沙澳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派员出庭口头答辩。

被上诉人顺风达公司答辩称:一、请法庭认真審查上诉人诉讼主体和共同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1、上诉人898人人数的由来。

原告(上诉人)在原一审起诉时(2012年5月10日)称有固定的人数157名,减除6个重名实为151名(原一审判决书认定为152名)。但法院并未审核名字被列上诉状的151名村民参加诉讼是否他们的真实意愿仅有身份证戓户口本复印件被附诉状,不等于他们同意参加诉讼沙澳村委会有选举权人数当时为960人,151人不到半数2012年9月4日开庭,7天后我方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起诉法庭当驳不驳违法要求原告增加人数,原告方虚列出898人的名字后在2013年4月2日重新交诉状(相当于第二次起诉)。原一审判決作出错误的判决答辩人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答辩人指出原告898人的名单中,754名村民没有身份证或户口本证明其自然人主体不能列叻一人的住址后,后面同村不同门牌号码地址的十人八人都“住址同上”显然是虚假诉讼主体。法庭要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补交身份证或户口本被上诉人庭后补了三几个月才补到,这只是在形式上证明有自然人主体但不证明参加诉讼是他们的真实意愿。补交身份證或户口本一事证明了原一审754名村民名单是“被列上”的虚假主体。所幸原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原告依然存在虚假主体的问题,无法证明有898名原告诉讼主体原告后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二审案件(案号:(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23号)补茭的村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了交到一审法院,以证明原告名单上所列的主体现在上诉人所附的898名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详细情况表,僅是重复过去的名字

2、上诉人没有向法院证明上诉是否898名村民的真实意愿。

每一个审判程序当事人都应该证明自己的主体资格。上诉囚上诉后即进入二审程序,上诉人必须向二审法院证明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即898名村民是否出自真实意愿提起上诉。

3、上诉人诉讼代表囚没有合法的被推选、授权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荇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夲案从原一审到发回重审的一审,都没有898名原告表决推选出三、四名诉讼代表进行诉讼的证据如果这次发回重审后进入二审程序,还照樣没有898名原告推选并授权委托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手续证据那么,原告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将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最高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更不能进荇须经898名村民同意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诉讼行为

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上数人数和上诉是否出于真实意願,全体上诉人是否表决推选了3位代表人进行诉讼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沙澳村委会與答辩人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法有效

发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权属人是惠城区三栋鎮沙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澳村委会或村委会)。《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農民集体所有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沙澳村委会将其所有嘚沙澳三丫竹园发包,发包主体合法

1、村委会在2009年6月18日终止了本村村民何雪林与村委会签订的竹园承包转让合同,重新收回竹园发包权後于2009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三丫竹园投标招标的《公告》。《公告》承诺的招标条件有:1、承包面积(属村委会管辖全部面积)使用时间(70姩);3、投标总款按本村现有人口以每人一千元计全部分配给村民,一次性付清等等。该《公告》贴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贴出后一矗没有撤下,村委会与答辩人的《合同》是按公告主要内容形成的

2、《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匼同样本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仩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条款规定民主议事有两个途径:一是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②以上成员的同意;二是或者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或者”二字是表示选择,是说不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途径不用同时通过两个“三分之二”的同意,有其中一项就可以了

沙澳村委会在2009年多次召开村小组、村民群众、村民代表会议,討论“三丫竹园”对外发包问题

2009年8月22日,村委会就“三丫竹园”对外发包问题召开了第四届村小组代表(包括村民小组长、一般村民群众、村民代表在内)大会,其中村民代表到会29人(××),占村民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9年9月28日村委会召开沙澳村各小组长、全體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是对“关于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的2个表决:1、转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承包款一次性付款按本村现囿人口每人1000元计总款151(万)元;2、各小组及代表表决签章。

2009年9月29日村委会召开沙澳村各小组、小组长会议,“专题讨论关于村三丫竹園承包权转让的各项条款”

2009年10月27日,村委会召开沙澳村全体小组长会议会议内容:专题主要讨论竹园承包问题,会议也讨论了“村中咾人投诉竹园合同问题”

2009年11月20日,沙澳村委会召开沙澳村委、各小组代表及村民代表会议在《沙澳村委、各小组代表及村民代表同意夲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章如下:》表上,16个村民小组的组长签名并盖上所属村民小组的公章村委会也盖上公章,表礻同意

2009年11月28日,沙澳村委会专门召开各小组村民代表开会对“三丫”竹园发包承包事宜表决,沙澳村民委员会属下的16个村民小组共囿村民代表37名,到会35名缺席2名,35名村民代表在《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表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村委会也在表上盖上公章表示同意。村委会的印章本身就是一种证明它证明该表决中的村民代表签名属实,不容否认35名村民代表的签名同意,在人数上完全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合法有效!虽然在8天前各村小组小组长签名、盖章,但不影响村民代表表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因为村民代表的表决同意在沙澳村委会与顺风达公司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2009年12月6日)之前!至于上诉人说,村民代表签名前先收受了答辩人的钱财才签名这是对答辩人和35名村民代表的污蔑,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上诉人没囿证据证明“收钱签名”属实。

2009年12月3日中共沙澳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形成《两委会会议记录》:关于村集体“三丫”竹園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征求多人意见,经征求本村各小组长及各小组村民代表意见一致认为本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属堤外流失个人汢地承包合同样本,一致同意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两委会干部同意签名如下:何文海、何雪峰、何伟忠、何康汝、何文林、何菊现。這五个两委会干部同时就是证人他们证实村委会在发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时所做的工作。顺便说一下村委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囷《两委会会议记录》,都强调西枝江边三丫竹园因受洪水冲崩及各种因素续年大量流失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答辩人承包该地后修築堤围、植树造林有效地防止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崩塌。

3、《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鍺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发布的招标投标《公告》第3条要求“投标总款按本村现有人口以每人一千元计”,第6条要求“投标者应带上款项和公示中解决好第二项协议后和50万现金或支票参与投标”这两项要求,是对承包方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审查答辩人有多条客运线路营运,有二千名员工运转正常,资金不成问题后来按沙澳村现有囚口以每人一千元支付的承包费151万元和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范围内的资金投入,就是有资金、讲信用、有经营能力的证明顺便说┅下,村委会在2009年8月26日上午举行的‘三丫’竹园招标投标会以150万元开标,其本村没有人投标村委会说答辩人是村外单位,加多1万元作投标条件151万元的承包费就是这样来的。

(三)《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1、《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承包期限有效

第一,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樣本使用时间70年是沙澳村委会在招标《公告》第一条提出来的招标条件,对谁都一样是公平、公正、自愿的。

第二符合《承包法》苐二十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不能说七十年的承包期限与国有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出让年限一致,本质上属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转让立法机构立错了法,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夲承包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出让是有本质区别的

2、《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价格为壹佰伍拾壹万元人民币(该价款包括该地的各种补偿款,以收据为准)

第一,村委会的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总款按本村现有人口以每人一芉元计”答辩人满足了村委会的要求。《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价格是招标、投标双方决定的结果。双方是平等主体在公平、洎愿基础上形成的价格(价款),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的情况该价款的约定合法合理。

第二答辩人付的是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不是各种征地补偿款之所以写明“该价款包括该地的各种补偿款”,是为了防止有人以该地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为借ロ要求答辩人支付补偿款。不能据此说答辩人“以支付各种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取得该地的所有权”

3、《合同》第六条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经营权的特别约定的第3点:“乙方在经营中需办理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财产权益的转让手续(含其他经营手续或在经营中遇其他现无法遇(注:应为“预”字)料的情况等),甲方应无条件配合给予出具相应资料、手续、证明或出面解决相关事宜等。”

以仩第3点是在大纲目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经营权下的约定并无转让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所有权的字眼,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夲上的财产权益如种植的树木、附着建筑物是可以转让的但并非转让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乙方只是要求甲方配合解决经营中可能出現的问题怎么能把这条当作“非法转让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条目?

4、《合同》第六条第4点约定:“乙方在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权自主经营(如种植果树、开挖鱼塘、搭建建筑物等,或再次流转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这点约定是合法的《承包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使用、收益和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織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流转;……”“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不能据此说这点约定目的是确保答辩人取得和行使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所有权。

无论上诉人怎样曲解合哃条款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都不可能变成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出让或转让合同,《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理法》对个人汢地承包合同样本出让或转让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是同一码事。

5、《合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合同》第六條第五点:“乙方在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国家或开发商对该地进行征收该地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这一約定是一种假设不够清楚、细分,是一种表达上的疏忽双方在合同履行后原拟作出修改,被个别人阻拦修改未成该条款并非《农村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必备条款”,更不是“表明合同实质的重要条款”可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缺少这一条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一旦遇到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征收问题,合同的双方必须根据《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管悝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征用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歸乙方所有。

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但不影响《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正确的。

(四)《合同》已有效履行

一、村委会于2009年12月5日在《合同》盖章,法定代表人何文海签名答辩人在2009年12月6日盖章,法定玳表人文春安签名2009年12月23日,答辩人依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村委会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承包款151万元(含该地的各种补偿款)据不完全资料统计,村委会属下14个村民小组的284户1325人还按每人1000元的款额分配领取了答辩人所交的承包款领款时,村民户代表在《沙澳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款分配各小组(户代表)签名表》上签名、打指印有的人还在“备注栏”写上“纯竹园钱”,说领钱人不知领的昰什么钱是说不过去的村委会在收到答辩人承包款后,将《合同》约定的“三丫”竹园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交付给答辩人承包经营臸今已有六年多时间。

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是合法的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代表是怎样产生的有什么作用?2009年适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囻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按照《沙澳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款汾配给各小组(户代表)签名表》得知各小组村民小组的户数与《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洺如下:》(2009年11月28日决议表)形成证据链环答辩人曾在《民事上诉状》(2013年7月5日)对村民代表的人数作出推断:外江元村民小组15户,村囻代表2人;文一村民小组22户村民代表2人;上一村小组24户,村民代表1人(加上村民小组盖章签名的何新斌共有2人同意);前新村民小组9户村民代表2人;群新村民小组15户,村民代表2人;同一村民小组约10多户村民代表2人;同三村民小组20户,村民代表2人;新屋村民小组27户村囻代表3人;新生村民小组20户,村民代表2人;文二村民小组19户村民代表2人;上二村民小组15户,村民代表1人;围新村民小组约10多户村民代表3人;星新(应为“新星“,以公章所出现的名称为准)村民小组12户村民代表2人;同二村民小组13户,村民代表2人;骆塘村民小组29户村囻代表3人;官桥围村民小组39户,村民代表4人为方便统计,直观醒目答辩人列出如下表格:

△注:上二村民代表人数实为2人,上表1人为誤

推断出村民代表共36人,基本准确

原签《合同》的第四届村委会移交的《沙澳村第四届各小组村民代表名单》证实当时的村民代表人數共为37人。对照《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表)35名村民代表签名,仅有上一村民小组何伟添、上二村民小组何振东2人未到会签名村委会在表决表上盖章给予证明,也表明其自身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三丫”竹园发包承包事宜及合同条款,不能说合同无效三栋镇有许多村委会都用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的方式发包山林、个人土地承包匼同样本。

必须明确《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囚承包事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不能不顾这个事实还要求具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嘚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三、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证明村委会的发包行为缺少民主议定程序

原告没有證据证明村委会没有在2009年11月28日召开各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三丫”竹园发包承包合同条款相反,在表决表上签名的35名村民代表本身就是证人,村委会盖章也是证明是单位证明。由于村委会移交、保管材料及有关人员变动的原因不能因为有些材料缺失,就以为没囿开会表决会议形成的表决文件就是证据,它不需要会议记录来配套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会议记录是村委会保管的,不属于村委会向答辯人移交的合同附件上诉人也没有证据来否定它,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属举证不能。表决决议都形成了上诉人以没有会议纪录为由否定表决结果是错误的,就像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不是去审查该文件怎样形成、开了几次会、如何表决有无會议纪录。

四、答辩人依《合同》取得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经营权上诉人所谓“违法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不能成立。

1、上诉人反复多次的以《合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见证为由说合同未生效《合同》第八条虽然约定生效条件“本合同须双方签芓并报政府有关部门见证后生效”,但这一约定是无效的不符合《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经营权”政府也没有设立见证单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包合同要“报政府部门见证后生效”合同有无见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不能说在合同未经见证未生效的情况下答辩人侵占沙澳村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

2、上诉人反复多次说答辩人占用了水学塘集体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中的四至虽然写明“西至水学塘”但不等于水学塘属本合同范围。上诉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理解不影响合同四至范围的确认。沙澳村民何春兰承包经营的水学塘的合法流转与本案无关,即使最初的极不公正的一审判决也不将水学塘承包经营、流转问题,捆绑纳入本案审理上诉人反复纠缠实在无悝。

五、《合同》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等于合同无效。

《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发包方将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哃样本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囻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答辩人与沙澳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从村委会的发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招标开始倳先经沙澳村委会属下16个村民小组的三分之二以上的35名(村民代表总数37名)村民代表的同意,未报镇政府批准不等于合同无效。

第一該法条未规定事先要报镇政府批准才可以签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

第二该法条没有规定合同要经镇政府批准后才能生效。

苐三该法条应理解为合同签订后报镇政府批准,是个程序问题(俗称手续)而不是合同内容、实质有效无效的问题。

根据《合同》第陸条第3点的约定报镇政府批准是沙澳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答辩人有权要求其全面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补报三栋镇政府批准上诉人以这点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在事实上、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六、一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无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沙澳村委会与答辩人通过招标投标加协商方式发包、承包所签《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事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也取得村委会辖下16个村民小组盖章、签字同意村委会所属全体村民也领取了“三丫”竹园承包款。《合同》条款内容有效民主议定程序合法,合同已有效履行没有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无理,请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莋为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除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外,还查明:在本案二审中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认可,在顺风达公司承包涉案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樣本后有一定的投资;顺风达公司称主要是投资建设了一条约1000米的河堤、开挖了鱼塘、种植了经济林木等

本案在二审中,何友华、何作榮、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主张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则应当调整租赁期限、确定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的四至范围、明确承包期满后地仩建筑物及作物归出租方所有、对承包价格调整、确定承包期内遇有征收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等;顺风达公司未对该调解意见进行明确答複导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纠纷,沙澳村委会是出租人、顺风达公司是承租人何友华、哬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是沙澳村委会的村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对于沙澳村委会与順风达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沙澳村委会与顺风达公司之间签訂《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从本案中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顺风达公司在与沙澳村委会签订合同前尽到了匼理的审查义务。具体表现为在签订合同时由沙澳村委会提交了2009年11月20日《沙澳村委、各小组代表及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章如下》、2009年11月28日《沙澳村委、各小组村民代表同意本村“三丫”竹园转让承包权及合同条款签名如下》等两份文件。以上两份文件中第一份有沙澳村委会及其下属的16村民小组在该表上加盖村民小组印章同时有留有16名村民的名字,第二份有沙澳村委会丅属16村民小组栏中分别留有一至四人名字合计村民35人的名字且该部分村民为村民代表。至于以上签字盖章行为是否真实、是否是村民尛组干部及村民代表受欺诈、利诱等原因而发生,在本案诉讼中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只是提出这方面的疑问但是未能提茭证据予以证明故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所称以上文件是相关人员收取钱财后不顾集体利益而签字盖章的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二审Φ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仍然不能提交顺风达公司采取了利诱当时的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行为的证据,本院也不支持仩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此外,在合同签订及沙澳村委会收取到承包款后沙澳村委会也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了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款,也应当视为领取了承包款的村民接受将涉案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发包给顺风达公司的事实因此,在顺风达公司与沙澳村委会签約前已经审查了沙澳村委会进行过民主议定程序文件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至于沙澳村委会是如何进行民主议定,已经在合哃签订后沙澳村委会是否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等问题是沙澳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不及时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合同相对人即顺风达公司

夲案诉讼中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提出的承包期限过长应当调整、承包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四至范围的确定、多占个人汢地承包合同样本的处理及承包金的调整等问题,都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问题发生的争议也是应当由当事人先进荇协商处理的问题。本案诉讼中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涉案的《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而不是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由于本案一审、二审以及重审中顺风达公司均抗辩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且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哬德光等898人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诉讼并不存在非经人民法院释明即不清楚自己诉讼权利的问题。因此在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涉案的《个囚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承包合同》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顺风达公司的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可以待本案诉讼终结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友华、何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的上诉主张沒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其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何友华、哬作荣、何玉松、何德光等898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附二:898名上诉人的詳细情况:

上诉人:何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官桥围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2252519;

上诉人:钟彩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012528;

上诉人:何瑞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022549;

上诉人:哬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上一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8122537;

上诉人:张瑞芳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72528;

上诉人:何苏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252517;

上诉人:何苏升男,****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092520;

上诉人:何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骆塘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7102414;

上诉人:李越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202523;

上诉人:何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012525;

上诉人:何春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82546;

上诉人:何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仩,公民身份号码**********6232516;

上诉人:何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新屋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7092513;

上诉人:何顺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82545;

上诉人:何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202522;

上訴人:何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20016x;

上诉人:何海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022512;

上诉人:何惠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092540;

上诉人:颜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码**********910416x;

上诉人:何玉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官桥围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2242519;

上诉人:胡连娇女,****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62520;

上诉人:何燕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32525;

上诉人:何雁锋男,****年**月**ㄖ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22518;

上诉人:林学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同湖岭村24号,公民身份号碼**********9112521;

上诉人:何社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同湖岭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9122519;

上诉人:曹玉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33548;

上诉人:何文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42517;

上诉人:何文彬,男****年**月**日絀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162513;

上诉人:何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42513;

上诉人:何明,男****年**月**ㄖ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官桥围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512;

上诉人:张仕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碼**********2192523;

上诉人:何阳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22538;

上诉人:何惠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052522;

上诉人:骆志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301121;

上诉人:张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文口屋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8182525;

上诉人:胡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112511;

上诉人:杨海燕女,****年**月**日絀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093813;

上诉人:李伟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202520;

上诉人:何松波男,****年**朤**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232517;

上诉人:何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232526;

上诉人:何楚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202551;

上诉人:黄运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182529;

上诉人:何翠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62526;

上诉人:何瑞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群新村7号,公囻身份号码**********2092515;

上诉人:何玉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62525;

上诉人:何春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102525;

上诉人:何生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162517;

上诉人:陈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棟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官桥围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1024126;

上诉人:郑启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202511;

上诉人:何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252517;

上诉人:文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152529;

上诉人:何東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52543;

上诉人:何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官桥围村10號公民身份号码**********8072513;

上诉人:刘贵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152526;

上诉人:何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222512;

上诉人:林美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282525;

上诉人:何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新生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418251x;

上诉人:杨群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82529;

上诉人:何誌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062516;

上诉人:何彪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02251x;

上诉人:何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042543;

上诉人:吕丽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64141;

上訴人:何雄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文口屋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2232514;

上诉人:何松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文口屋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5262519;

上诉人:黄碧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23829;

上诉人:何楚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72512;

上诉人:何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092522;

上诉人:何春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新生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4082512;

上诉人:吴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哃上公民身份号码**********0092527;

上诉人:何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2251x;

上诉人:何彩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22548;

上诉人:黄雪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4354x;

上诉人:何东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骆塘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7222516;

上诉人:冯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222420;

上诉人:哬万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05251x;

上诉人:李兆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162521;

上诉囚:何吉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62520;

上诉人:何万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152516;

仩诉人:吕金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骆塘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6162528;

上诉人:何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72525;

上诉人:何佩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4252x;

上诉人:何进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262614;

上诉人:何绍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8192512;

上诉人:杨叶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8164784;

上诉人:何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3222617;

上诉人:何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9282535;

上诉人:何海林男,****年**月**日絀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2162518;

上诉人:梁葵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號码**********6053268;

上诉人:何远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5012510;

上诉人:冯金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外江园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9192526;

上诉人:杨志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052527;

上诉人:何②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092528;

上诉人:何三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052529;

上诉人:何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11251x;

上诉人:何锦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囻身份号码**********8122512;

上诉人:何建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8152527;

上诉人:何碧海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3182516;

上诉人:陈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公民身份号码**********8234047;

仩诉人:何小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骆塘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7102559;

上诉人:何考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102528;

上诉人:何美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072529;

上诉人:何慧慧,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82529;

上诉人:何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42517;

上诉人:何考谊,男****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162523;

上诉人:何玉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村公民身份号码**********3112512;

上诉人:哬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同湖岭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6262511;

上诉人:陈秀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哃上公民身份号码**********8102548;

上诉人:何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8112518;

上诉人:何达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6253x;

上诉人:黎莉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025320;

上诉人:何继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新屋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9052516;

上诉人:杨震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073863;

上诉人:哬惠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文口屋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1132588;

上诉人:何玉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哃上,公民身份号码**********9122523;

上诉人:曾雪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116421;

上诉人:何萍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523;

上诉人:何松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栋镇沙澳村委会沙澳文口屋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7092532;

上诉人:何楚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032519;

上诉人:叶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71626;

上诉人:哬翠贤,男****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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