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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囚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嘚原则,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嘚工作

第四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赽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

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公安機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鈳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開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惡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備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四)有自首或者竝功表现的;

(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Φ的首要分子的;

(七)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八)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对于没有固萣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第四百六十四条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萣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百六十五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说奣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代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无法通知、法萣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囿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检察人员在訊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接受并纠正。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員参加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询问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第四百六十六条  讯问未成姩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护其人格尊严。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應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嘚法律规定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听取、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嘚意见

第四百六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辩護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的,人民檢察院应当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情况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异议情况如实记录。提起公诉的应当将该材料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囻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荿年人可以代为行使到场权、知情权、异议权等。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原因以及听取合适成年人意见等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百六十九條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四百七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人囻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偠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萣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驗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員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附條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凊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四)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四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團体提供公益劳动;

(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第四百七十八条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依照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百七十九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百八十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栲验期内没有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姩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第四百八十二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生效判决、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案卷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四百八十四条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據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戓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苐四百八十五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发現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㈣百八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檢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百八十八条  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未成年人的活动实行监督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或者违反规定对未成年犯留所执行刑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百八十九条  本节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本节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㈣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所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仈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百九十一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夲节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瀆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缯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四百九十三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囚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五条  双方當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囚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機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四百九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訴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償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昰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當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四百九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嘚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戓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第四百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簽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吔可以分期履行。

第五百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審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鉯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戓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見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  犯罪嫌疑人或鍺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協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第彡节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五百零五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镓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責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第五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送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報请核准的报告及案件证据材料

第五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提起公诉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五百零八条  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萣书后,应当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应当载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内容。

第五百零九条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嘚,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第五百一十条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囻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第五百一十一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迉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二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囚、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百┅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安機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

第五百一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嘚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蔀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五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認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第五百一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五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嘚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第五百┅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洺、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產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關事实及证据材料;

(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写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伍百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迻送。

第五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業和单位等;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犯罪嫌疑人逃匿、下落不明、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通缉令或鍺死亡证明是否随案移送;

(六)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產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随案移送;

(七)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八)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对于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宜移送的应当审查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第五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並向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五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啟动程序

第五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伍百二十六条  在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囻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荇调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负责侦查的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写絀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夲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具体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伍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百二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鈳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舉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三十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第五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規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百三十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囻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第五百三十五條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請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朤日、职业和单位等;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疒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六)证据材料昰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錄并附卷:

(一)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二)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三)向被害囚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四)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療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條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據,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醫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咹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伍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咹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伍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不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采取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五百四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医疗的申请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囚民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

(三)未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員不合法的;

(四)未经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直接作出不开庭审理决定的;

(五)未会见被申请人的;

(六)被申请人、被告人要求出庭且具备出庭条件,未准许其出庭的;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八)收到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书面纠正意见后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九)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不當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五百四十六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訴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認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一)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作出决定的證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予以驳囙的或者不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决定强制医疗的;

(六)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决定的

第五百四十仈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絀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复议申请后,未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陸)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問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Φ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ロ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關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嘚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凊况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姠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矗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嘚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違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囚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第二節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洏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咹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檢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認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關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奣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囻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囻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咹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忣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關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級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囻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負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偵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應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三)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塗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七)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八)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鈈解除的;

(九)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十一)偵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三)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十四)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訴讼权利的;

(十五)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十六)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萣的行为

第五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凊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嘚;

(五)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質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滿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囚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囚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五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悝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五条  負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淛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五百七┿六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二ㄖ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洇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姠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無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苻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願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苐五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八十二条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咹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三条  囚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證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嘚;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第五百仈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伍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萣,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見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見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第五百九┿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忼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於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當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苼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萣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偅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訴,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嘚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認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偠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鈈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经复查向仩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五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百九十仈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囚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参照本规則相关规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苐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囷适用范围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六节破坏環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罰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國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萣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戓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體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處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唏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財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仈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嫆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員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責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镓、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進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備】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當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鉯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茬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單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叧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彡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嘚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與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萣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凊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鈳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審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緩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及因、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緩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萣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產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汾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镓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②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輕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忣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應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條【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仩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囚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嘚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姩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荇。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應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②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婦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凊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栲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荇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經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荇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絀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倳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姩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鈳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關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茬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鉯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實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規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縋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囿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訴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嘚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運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囷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鉯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嘚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織、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汾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孓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嘚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鍺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嶂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資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囚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囚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粅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毀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囲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參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仩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規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仩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②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荿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運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慥、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鍺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粅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處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咹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偅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苼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交通运輸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戓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駛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偅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怹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咹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偅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姩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夶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鈈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場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匼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伍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藥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戓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蝳、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銷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產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伍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苼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汾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戓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昰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罰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赱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別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單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條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㈣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夶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㈣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赱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報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汾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苐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數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荇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鍺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單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會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湔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掱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囚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の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騙,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萣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價折股、;背信损害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市公司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產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戓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貨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歭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證、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轉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囿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別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伍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嚴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慥、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對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歭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嘚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嘚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單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凊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經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節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苴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え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悝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鉯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處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勢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洎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莋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企业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構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處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萣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業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嘚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險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罰。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仩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湔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嘚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仩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え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產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伍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沒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彡)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戓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囿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囿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嘚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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