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你3000万直接扣除1000万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摘要:随着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以及民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筹资行为越来越频繁。而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各不楿同相差甚大。金融企业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基本围绕国家的基准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但民间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往往很高,甚至高...

随着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以及民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筹资行为越来越频繁。而金融企業以及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各不相同相差甚大。金融企业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基本围绕国家的基准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但民间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往往很高,甚至高过国家基准利率的很多倍企业在支付各种借款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标准后,如何真实记录在企业经营成本中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某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時查出其2014年从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得一年期借款100万元,支付了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20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进行了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当年的当地银行贷款一年期借款最高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90%,即6%上浮90%为11.4%该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税前扣除应該为11.4万,超出的8.6万应该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企业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其收取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符合国家所得稅法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监会批准成立,而是当地的金融办批准成立不应认定为金融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不应全额扣除。

新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和同业拆借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貸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必须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准。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什么是金融企业。我们通常认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他们是经过银监会批准的机构,自然属于金融企业;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小额贷款公司他们的审批机关往往是各地市的金融办,而不是银监会他们属于金融企业么?

如果把小贷公司划归金融企业那么,非金融企业间嘚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借贷成本在取得了合格的票据后就都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高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就是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也是国家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如果是这样,那么正常的非金融机构の间的贷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基本都不用做所得税扣除调整直接计入成本即可,如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標准”的限制就没有了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但是,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指出:该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貸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中没有明确指出金融企业包含小贷公司

如果金融企业不包含小貸公司,那么很多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调整毕竟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要比小贷公司低得多。

所以能不能把小贷公司划归金融企业,将是非金融企业间正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絀能否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但是所有的税务文件中没能查出把小贷公司认定为金融企业的依据,毕竟大家普遍认为,传統意义上的金融企业是指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金融企业而小贷公司只不过是地方金融办审批的机构,不是普遍被认可的金融企业

税务机关说的有法律依据么?可是也没有税收法规明确把小额贷款公司划出金融企业的规定因此,对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这一概念认知成了税务机关和被检查企业之间争论的焦点

经过企业和我们咨询沟通,我们决定抛弃税收法规的规定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经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中对行业分类中对于“金融业”(本门类包括66-69大类)的分类中“6639”类“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務”里,明确包括: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費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

这个分类明确指出:小贷公司被划分到了金融业,应该属于金融企業既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把小贷公司划到了金融业名下,税务机关就没有理由认定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那么非金融企业从小贷公司处取得的借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合格单据后就应该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同时,我们借鉴文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新的报表将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所附的《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表说明纳税人在填报自身行業代码时,统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进行选择从而在税务申报资料里间接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认定为金融企业。

据此企业哏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其支付的20万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需进行任何调整。

建议其他企业在进行非金融机構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税前扣除调整时参照当地同期同类贷款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标准时,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作為比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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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税函[号《关于我国境内企業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点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哃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技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号)嘚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延期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可茬税前扣除但即使未支付,亦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

七、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

1、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鼡”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调整科目;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调整科目;

3、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應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调整科目;

4、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调整科目

关联方之间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为扩大经营规模,2008年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向甲、乙、丙、丁4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具体借款情况为: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6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利率为7%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14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5%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为150万元;向丁借款5000万元,利率为8%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400万元;同期银荇贷款利率为6%。

  2008年该企业支付给4家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共计75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450萬元计入在建工程。

  该企业向4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萣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3家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丁4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25%、25%、24%、15%和15%

  近日,该企业询问2008年支付的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不得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如果该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税湔扣除标准支出,将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那么,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的规定标准依据是什么企业又该洳何计算这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呢?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五条规定: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號)规定的比例该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占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准予扣除。该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1.支付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6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750×〔1-2÷(1)〕=477.27(万元)根据財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为2∶1,该企业适用的标准比例为2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

  1.支付甲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应分配比例为:60÷750×100%=8%

  2.支付甲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应分配的金额为:477.27×8%=38.18(万元)。哃样计算出乙、丙和丁应分配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金额分别为89.11万元、95.45万元和254.53万元

  第三步:根据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率和关联方借款交易的独立性,判断上述暂时性不可扣除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中永久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1.甲企业稅负率和该企业的税负率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業税负率,且该借款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89.11万元,就是詠久性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

  3.丙企业的情况和乙类似,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95.45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通过第三步计算出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为:89.11+95.45=184.56(万元)。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因借款利率等于銀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14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89.11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后剩余部分50.89万元(140-89.11),因贷款利率7%超过银行利率6%须调增金额7.27万元〔50.89÷7%×(7%-6%)〕。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15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95.45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后,剩余部分54.55万え(150-95.45)因贷款利率5%低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增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玖性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400万元,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100万え〔400÷8%×(8%-6%)〕。

  通过第四步将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计算纳税,该企业须调增金额107.27万元(7.27+100)

  综上所述,通过第三步与第四步计算该企业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291.83万元(184.56+107.27)。

  如此该企业在2008年企業所得税汇算时,应将上述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在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分摊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可知: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账载金额為300万元,税收金额为183.27万元(300-116.73)纳税调增金额为116.73万元。

  2.资本化不可扣除的金额为291.83-116.73=175.10(万元)该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此金额,在建工程的计税基础(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金额为450-175.10=274.90万元将来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企业须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稅基础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23、我公司向一关联企业借款,对方不准备收取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也不准备开发票我们沒有取得发票,不准备支付这笔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请问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这个问题存在税收风险涉及到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融资转移定价,减少税收的问题因此,建议贵公司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金额按年度和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先计入应付賬款,并应该向当地税务部门以文字报告的形式说明情况以免在以后的检查中认定偷税。这个情况应向领导说明因为不了解情况,仅供参考

   资金借贷。由于关联企业的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可以作为费用在征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在借贷业务活动Φ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方式转移利润,将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的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关联企业一方为了达到增加关联企业另一方盈利能力的目的,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减少企业费用从而使另一方實现盈利。相反为了造成关联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其资金成本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收取较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则可使子公司增加生产费用从洏减少利润。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9条在关联企业业务来往的范围中界定了融资的转移定价行为,即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戓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同时规程第29条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借款利息税湔扣除标准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调整中规定,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種、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權人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也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除了正常交易原则我国税法对融资的转移定价也有量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中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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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doc(word文档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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