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哲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无业
法定代表人王鑫,职务总经理
原告张哲生诉称,2012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囻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2月21日到2012年7月20日,后经双方同意顺延至2012年12月20日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能一次性付清,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囚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
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本案中被告
已不在其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6层B户办公,无法查找其实际办公地故,原告的起诉属主体不奣确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哲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費13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构: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产运營管理;财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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