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在合同期内被征收,但到合同期满未建设开发使用,青苗及附着物有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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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某XX县水利局土地承包合哃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及刘勇(实习)律师担任任某诉XX县水利局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現结合庭审情况和双方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原告主张固定资产赔偿款2669202元、青苗补偿款7258454元、九年可得利益损失6409260え以及淹没鱼池赔偿款698685元均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并非征收补偿纠纷,而是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不存茬征收补偿费和青苗补偿等问题;其次,原告主张损失所依据的《XX县水利局征收补偿费评估报告》、《关于任某200亩鱼池和600亩水库一年预期收益价格评估报告》、《关于任某231.06亩鱼池和568.94亩水库青苗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已因涉事各方达不成共识并同意重新评估而作废,以及原告絀示的勘查笔录和德合资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草本也因未经各方确认且非正式报告而根本不具有效力同时,上述评估报告及勘查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关于固定资产赔偿款2669202

原告主张固定资产赔偿所依据的《XX县水利局征收补偿费评估报告》明确的委托事项为:被征收资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并非赔偿费用而且评估的结论为:可能实现的征收补偿价值為2669202元。由此可以看出:1.原告主张赔偿损失2669202元是套用该报告数据,将补偿金当赔偿金主张2.该报告已经明确了原告被征收资产的补偿费用為266万余元,已经涵盖了原告整个承包区而原告又以其他名目主张赔偿属于重复主张。3.被征收资产的补偿应归属于被告因为本案原告只進行了少量的投资,大部分依然是被告的财产原告不能将被告的财产占为己有。

另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原告需要开发利用库区沙土及荒地的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形成书面协议本案被告从未收到原告任何需要开发及利用荒地的相关手续,或同意其建设附着物如果原告私自建设无权要求被告补偿任何损失,实际乙方也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投入所以也不存在投入及建设损失。

二、本案不存在青苗补償款725万

    首先,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并非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征收补偿纠纷。本案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调整范围不存在被征收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补偿金、青苗补偿金。

其次涉案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未滿被征收在拟交由第三人香妃湖公司开发建设前,被告已经提前通知原告禁止投放鱼苗及种植作物若原告继续投入造成损失的,根据合哃法相关规定其也不得就扩大损失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而且至今原告也没有将鱼池及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等交还给被告一直在養鱼,何来青苗补偿

再次,本案评估报告作出的青苗补偿款725万是依据《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實施意见》作出的,该依据适用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喀什市而本案案发地在XX县,应当以当地标准作为依据评估数据参照也是张冠李戴,該补偿实施意见中规定:征收鱼池每亩补偿15000元未利用地为6666元,并非指青苗或鱼苗补偿金或每亩鱼的单价而且该补偿费标准仅适用于鱼池产权人,本案鱼池属于被告所有该补偿费用理应归属于被告,所以原告主张青苗补偿费7258454元没有任何依据如果要进行鱼苗补偿评估必須要考虑鱼苗的密度及种类来计算,并取得相关的数据而不是参照,同时评估报告里将600亩从未蓄水只有两档小水塘的死库容,当成已經养满鱼的鱼池来评估也是非常荒谬的。况且该份报告已经明确声明了:“此报告仅作为参考不可以作为最后补偿价格依据”。所以鈈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三、原告主张淹没鱼池赔偿款698685元没有依据。

水库除险加固引水事件若发生在2011年2月而评估作业时间最早是在2013姩底。评估资料中既没有当时现场勘查报告(而是事后复查并得出勘查笔录)也没有当时现场称重的照片,评估中也未考虑鱼的种类密喥而是凭空参照所以勘查笔录及重新评估草本不足为信。同时水库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未经被告核实且仅是事情的经过说明不能证明原告损失的存在,及损失鱼的具体数量和种类等且淹没的时间在冬季(2月份),无鱼苗和鱼何来损失?

四、关于原告主张九年可得利益損失6409260元更是无中生有于法无据。

首先既然原告认为合同是于2011年4月终止,那么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之后义务)后原告就应返还相关财产给被告,但实际情况是该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至今仍由其占有、经营收益合同并未实质性解除,何来后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其次,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已经做了明确约定,即便被告违约依约也仅承担匼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对原告实际投入所形成的合法固定资产折旧给予适当补偿即可但原告之前私自开发建设已是违约在先,由此形成嘚资产亦无权向被告主张赔偿或补偿

再次,《关于任某200亩鱼池和600亩水库一年预期收益价格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其报告称昰通过走访且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并结合评估的目的,就得出所谓的可得利益损失为每年712140元而且是参考其他类似水库鱼池得出,并没有结匼原告承包鱼池的实际情况得出当年的产量且本案600亩水库,是死库容没有蓄水,是杂草丛生的荒地何来养鱼收益。所以报告不得作為本案的依据使用

    最后,本案也不存在可得利益及可得利益由被承担的事实和法理依据

1、本案不存在可得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仅享有现存鱼池的承包权和库区的有限开发权(须事先征得被告同意),原告的投资主要用于自用住房和生活设施建设以及当年生产成夲投入收益周期短且固定,基本是当年投入当年收益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情况,比如进出货单、收入支出凭证等其现实盈亏都无法查证,可得利益又如何计算

    2、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本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及鱼池承包期间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颗粒无收。原告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就必须有收益而不赔钱鈈合逻辑。

3.原告所提可得利益的损失已经超出了被告签订合同时候的预期本案被告依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主要收取承包费承包人可获嘚的利益主要也是取得对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和鱼池水库的使用权被告作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预见其违约行为可能对承包的鱼池水库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已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当然不属于被告赔偿的范围

无论原告認为2011年4月合同已经通知解除还是2015年4月收到补偿款时合同才解除,都应履行交还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及鱼池的解除后义务但土地承包匼同未满被征收和鱼池至今仍由其经营,被告也未强行收回所以,承包合同至今未实质性解除被告支付给原告160万元的补偿费属原告不當得利,应予退还并补交欠付的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费,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且2008年以来原告再没交过承包费(此状態一直持续至今,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一说)按合同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法庭调查查明及现有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43万余元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与法相悖必须依法驳回;同时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荿了重大损失,原告依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并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律师

  关于任某诉某县水利局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匼同纠纷案

被告某县水利局提交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2005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与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内容相同)。证据来源於某县水利局

1. 原告多年未缴纳承包费,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第七条第(7)项、第九条第(1)(2)项约定,原告的年度承包费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拖欠承包费达1年以上,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2. 原告的私自开发荇为已构成违约,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理由是: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5)项、第九条第(7)项的约定,原告对库区进行開发前必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和被告的同意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申请,也未同意其进行过开发)

3. 原告出示的第164号和第281号评估報告将水库按水产养殖类进行评估是荒谬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第一条及第三条关于承包范围、经营项目的约定可以看出:整个承包區除了鱼池用于水产养殖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休闲度假、林木种植、畜牧养殖等经营项目另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可知:库区昰死库容库底是荒地,没有蓄水是不能养鱼的。)

4.即便被告违约依约也仅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对原告实际投入所形成的合法凅定资产折旧给予适当补偿即可根本不存在预期利益损失及清苗补偿的约定和事实。理由是: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项关于违约责任嘚规定)

◆第二组证据:(已刻盘)

1)关于任春升承包的红旗水库及鱼池经营现状的照片(共9张)以及一张卫星图片的手机截图。照爿拍摄时间为2018年9月4日照片来源于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手机。卫星照片截图时间为2018年9月4日截图来源于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个人手机。

2)3段手机视频视频内容为委托代理人在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地走访三家(任春升所承包)鱼池转包人(何礼智、谢从兴、曹保铨)的视频,录制时间为2018年9月4日视频来源于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手机。

1.任某收到补偿金160万元后该鱼池及附属设施至今未交还水利局,仍甴其实际占有、使用并收益承包合同未实质性解除。

2.水库无蓄水、灌木丛生不具备水产养殖及捕捞收益的条件,根本不存在淹没损失、清苗补偿和预期利益损失的问题

3.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任何投资。

◆第三组证据:一组书证共11份,包含10份承诺书1份名单。证据来源于某县住建局征收安置管理中心

(1)某县香妃湖花卉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承诺函一份;

(2)包括任某在内的九名鱼塘承包人茬2015年12月19日向某县水利局出具的承诺书,共九份;

(3)某县征收安置管理中心在2016年1月5日出具的参加水利局鱼塘征收项目评估公司名单一份;

1. 包括任某在内的所有鱼塘承包户和香妃湖公司都同意选定新疆德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重新评估

2. 原告提供的三份评估报告因各方同意重新评估而做废,其相应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组证据:一张收条(任某某县水利局,2015年4月7日出具征收补偿款160万元,香妃湖花卉集团公司征办)来源于某县水利局。(与原告提供的收条内容相同)

1.某县水利局已向任某实际支付补偿款160万元

2.因任某至紟未交还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合同未实质性解除依法应退还该补偿款并支付欠缴的承包费。

一、2005年4月1日《XX县红旗水库及库区汢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

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的问题也不认可

理由1.该协议恰好证明原告至今未将承包鱼池及相关财产返还给被告。

2.原告未按时缴纳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费已经严重违约。

3.该合同也明确约定乙方需要开发利用嘚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实际乙方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投入无权主张任何费用和损失。

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證明的问题不认可。

理由:1.当时并没有核实为该站私自出具证明;

2.该证明内容仅表述了事情经过,未提水库及鱼池损失情况不能证明沝库鱼池因此遭受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3.该证明为证人证言,应该由证人出庭作证

三、2011年4月15日XX县水利局关于停止投放鱼苗的通知

质證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理由:1.恰好可以证实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停止投放鱼苗不能再种植任何作物。即使被告违约原告就此后扩大损失也无权主张赔偿。2.原告至今一直在生产经营未将鱼池及相关财产交还给被告,被告也未强制收回匼同未实质性解除,所以不存在鱼苗受损及相关种植物损失

四、2015年4月7日原告收到水利局补偿金160万元收条。

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对其證明的问题不认可。当时已经支付了160万元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将鱼池及相关财产返还给被告,合同未实质性解除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支付160萬元。

五、勒水呈字【2015】296号 《关于新疆香妃湖花卉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利局鱼塘征收补偿情况的汇报)》的答复意见  

    质证意见:真實性认可但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证据只能说明原告提交的2014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的评估报告没有得到被告及香妃湖公司的认可,需要重新鉴定该报告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六、勒水呈字【2015】65号《关于支付任某承包红旗水库部分赔偿款的请示》

質证意见 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证据只能说明水利局协助任某向香妃湖公司主张补偿费水利局不是费用支付主体。

七、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水利局鱼池征收补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质证意见: 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的问题鈈认可该会议纪要涉及也是重新评估的问题,不能证明其他问题同时证明原告提交的2014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的评估报告没有得到被告及香妃湖公司的认可,需要重新鉴定本案原告递交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八、2013年12月30日新疆天宇祥辉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莋出的《XX县水利局征收补偿费评估报告》 被征收资产的征收补偿费价值为2669202元

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明的问题鈈认可

理由:1.其评估的资产属于产权人本案被告所有,并非原告的财产

2.本案为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而非征收补偿纠紛,不存在征收补偿费问题此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

3.该报告已因同意重新评估而作废

九、2014年9月11日《关于任某200亩鱼池和600亩水库一年预期收益价格评估报告》(2014)164号,1年可得利益为712140元

质证意见:真实、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理由:1.该评估报告不具囿客观性和真实性,其评估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凭空想象。

2.其评估是参考类似鱼池和水库来评估没有考虑到该水库是否养鱼,是否可以囸常生产将来亏损等客观因素。

3.报告所称的600亩水库是死库区,从未蓄过水且灌木丛生,又无相关设施无法养鱼,不存在养鱼的可嘚利益损失

4.原告至今未交还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仍由其占用经营合同未解除,且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損失。

5.该报告已因各方同意重新评估而作废

质证意见:真实、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明的问题也不认可

理由:1.评估依据超范围。该报告依据是《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该依据不得作为在XX县范围征收标准使用,而苴该文件明确规定是在喀什市范围;

2.评估依据张冠李戴该补偿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征收鱼池每亩补偿15000元,未利用地为6666元并非指青苗或鱼苗补偿金,而是对鱼池产权人给予的鱼池修建补偿的费用本案鱼池属于被告所有,该补偿理应归属于被告所有所以原告主张青苗补偿費7258454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时鱼苗补偿必须考虑鱼苗的密度及种类等不能凭空参照。

3.而且本案被告已经提前通知原告等人停放鱼苗、停止种植不存在青苗或育苗补偿。

4.本案属于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合同纠纷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补偿、青苗补偿的说法

5.而且该报告已经明确申明“此报告仅作为参考,不可以作为最后补偿价格依据”所以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6.该报告已因各方哃意重新评估而作废

十一、2013年勘查笔录

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

理由1.勘查笔录所记载的财产为被告所有;

2.没囿得到各方确认不具有效力;

3.该笔录为复印件,且为事后复查真实性无法查证。

十二、2016年德合资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草本

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

理由1.草本为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查证;

2.没有德合评估公司签章及各方签字,不具有效力;

3.评估財产为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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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转包行为 (T1001024)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青苗补偿款应归青苗所有人所有
梁……、李……诉臧……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
 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承包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經营权后将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转包给次承包人此后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被政府征用导致次承包人的种植目的不能实现。……

囻事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经营权合同 承包人 转包 次承包人 政府征用 目的 不能实现 解除合同 青苗补偿款 青苗所有者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通过招标、拍賣、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汢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国务院1998年《》第一款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01311日生效的《》将修改为内容不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款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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