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集体供暖并已打开阀门供暖行为即完成,不过物业应当进行核实
作为业主并没有实际享受暖气服务,可以不缴纳暖气费
1.按合同办,你有缴费义务
2.无合同的存在事实供热关系
4.物业没有尽告之义务也不能关闭阀门,关了是違约+侵权
5.让他告等于告他自己(前提是阀门在公共部位)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戓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の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嶊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罰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嘚,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罰款
看看吧,哪些有用维权啊,具体问题我还可以解答气愤...
参考资料: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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