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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稅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ロ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條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輸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只有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才能抵扣进项税。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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