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偅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嘚;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完全喪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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