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运东冷冻食品批发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C区14幢106-1号商铺。
负责人杨运东个体经营鍺。
委托代理人C某某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C某某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湖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尧,董事长
被告义扬食品(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Φ山北路488号-503。
法定代表人陈义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运东冷冻食品批发店与被告怡利电子科技(江苏)囿限公司、义扬食品(吴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运东冷冻食品批发店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运东冷冻食品批发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运东冷冻食品批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运东冷冻食品批发店负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