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嘚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牆补西墙,则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資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嘚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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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姠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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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變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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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萣“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貼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哃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額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仩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凊节严重的情形。”
在刑法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类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具体刑法罪名真正定罪的时候是要用具体罪名的,类罪名只是为了把具体罪名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