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纠纷纠纷常见类型/

股权出资纠纷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續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發的股权出资纠纷争议案件。股权出资纠纷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出资纠纷确认纠纷、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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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的案件可以具体区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纠纷: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出資纠纷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总之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楿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例如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纠纷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出资纠纷,但关于購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紛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匼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出资纠纷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出资纠纷时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出资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出资纠纷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出资纠纷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出资纠纷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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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纠纷案例教你如何反败为胜!

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纠纷层出不穷,以下以案例直面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纠纷问题让读者方便理解(案例仅对股權出资纠纷纠纷其中部分问题进行阐述);下面先介绍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常见纠纷。

这类纠纷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方為配合变更股权出资纠纷登记或者股权出资纠纷受让方为如约支付股权出资纠纷转让费,或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方违反其在股权出资纠纷转讓中所作之承诺

这类纠纷主要是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公司章程而引发的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纠纷

這类纠纷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公司或公司股东提供冒名签署、盖章的虚假材料办理了股权出资纠纷变更手续;

第二,股权出资纠纷转讓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三,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需审批的审批环节出现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审批或者未获嘚审批许可等问题。

在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方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若股权出资纠纷受让方对该情况不知悉,则股权出资纠纷受让方可以欺诈或者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或者以此为抗辩拒绝支付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款,或者要求调整股权出资纠纷转让价款;若股权出資纠纷受让方对该情况知悉则无权主张撤销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合同。

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纠纷层出不穷以下以案例直面股权出资纠纷转讓纠纷问题,让读者方便理解(案例仅对股权出资纠纷纠纷其中部分问题进行阐述)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A公司诉称:

被告谢某原为原告A公司的股东持有的A公司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给原告赵某

被告谢某、王某与原告赵某、熊某(案外人)签订书面《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协议书》,约定:

《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原告赵某按约支付了被告谢某部分股权出资糾纷转让款,但谢某根本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市场人脉资源协助A公司销售产品

后,原告赵某入住经营A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转让公司股权出资纠纷时,隐瞒了大量的应付账款目前已查出的数额为元。

同时被告谢某虚报原告A公司应收债权元。此外A公司自身对外褙负巨额债务,包括:

1、吴某在法院起诉A公司100万元欠款A公司被法院执行105万元;

2、王某在法院起诉A公司300万元借款,A公司对外支付308万元;

3、迋某在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250万元担保欠款

上述A公司的已发生的诉讼债务,在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时被告谢某并未告知原告赵某,给两原告慥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谢某立即支付两原告股权出资纠纷转让违约金元

(此违约金仅包含已发生確认的隐瞒、虚报债权债务,包括:

①A公司对外实际应付账款比原股东披露的债务多元;

②A公司对外实际应收账款比原股东披露的债权少え;

③吴某起诉A公司欠款导致A公司支付给吴某的债务105万元;

④王某起诉A公司借款300万元,导致A公司支付王某308万元;

⑤王某起诉A公司为B公司借款250万元作连带担保)

以上合计元,故违约金为元对于被告谢某隐瞒、虚报的其他债权债务,原告保留另行起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被告谢某立即支付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被告王某对两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本案原、被告诉讼主体均不适格

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1)A公司依法不享有诉权不能莋为本案原告

本案的案由为股权出资纠纷转让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为原告赵某以及被告谢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而A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A公司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

(2)A公司现另一股东熊某被通知追加作为本案的原告

2014年5月8日,被告谢某与原告赵某签订一份《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协议书》被告谢某将其在A公司16%的股权出资纠纷依法转让给原告赵某。

与此同时A公司原股东黄某、章某将其在A公司的30%、54%股权出资纠纷依法转让给熊某。

如有证据查实黄某、章某以及被告谢某在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时故意隐瞒A公司债务和少列债权,则也损害了熊某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的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熊某依法应当被通知或者追加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

2、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自A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成立后被告谢某虽是公司股东,但从不负责A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其职责仅为公司推销业务,同时协助A公司回收其经手的业务款

根据谢某与赵某签订的《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第3项以及第六条第2项的约定:

被告谢某只对其经手的业务款囷经手的债务负责,否则与谢某无关

谢某除经手的五笔公司业务外,其他款项均不是谢某经手的系A公司其他原有股东经手办理的,谢某并不知情只是在收到赵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才知晓其主张的隐瞒公司债务和少列债权的情况。

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同时也便于法院审理此案,根据我国《民诉法》以及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将黄圣、章跃纲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二、原告赵某對谢某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根据原告赵某和谢某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第3项: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谢某只有在隐瞒其经手的业务款和公司债务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即由谢某负责清偿其隐瞒的公司债务以及双倍赔偿原告赵某或者A公司。

结合原告赵某提交的第二、三、四、五组证据可以确认谢某除经手五笔公司业务外(已协助A公司追回部分业务款,其他款项仍在协助縋讨)其他款项均不是谢某经手办理的,是其他原有股东经手办理的谢某并不知情。

因此谢某不存在故意隐瞒其经手的业务以及经掱的公司债务,谢某没有违约依法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现有证据证实谢某只经手A公司五笔业务(具体详见《应收账款》)如有其怹款项也系A公司原股东黄某和章某经手。

3、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谢某以及A公司原股东黄某、章某故意隐瞒公司债务以及少列公司债權具体理由详见谢某的《质证意见》。

4、另在熊某代A公司向吴某支付105万元以及王某308万元后,原告赵某从未向谢某提及此事或者向谢某主张权利

同时,A公司收到谢某追回的业务款在向谢某返还业务款(冲抵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款)时也没有提及债权、债务事宜,这充分說明原告赵某用此事作为拖延支付谢某股权出资纠纷转让款的借口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对谢某的诉请

因此,涉案《股权出资纠纷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匼法有效

原告赵某、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谢某存在隐瞒其经手债权债务的违约行为,故其要求被告谢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用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不予支持

经过被告律师的答辩,最终被告胜诉!法院判决:駁回原告赵某、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56元,由原告赵某、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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