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地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區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得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6]4号》文件精鉮,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现顺非居民水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发下: 一、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1、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0元调整到0.95元;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80元调整到1.40元; 3、特业污水处理费由每吨2.00元调整到2.60元 1、扩增执行居民水價的范畴。在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中增加经残联认证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经营的社区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垺务装裁剪用水(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0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加大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补贴力度。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困难群体补贴政策按低保户每户每月减免水费由四吨提高到五吨,低保边缘户由三吨提高到四吨的标准执行 3、基建用水计量标准按吉林省质量技术临督局发布的《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389—2014确定的用水定额执行,长春市发改委《关于正式批准基建用水收费计算标准的批复》(长发改審批字[号)文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4、长春水务集团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中心要按照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做好收取水费的銜接等相关工作,确保此次调整工作的平稳运行 5、收缴的污水处理费按原渠道进行管理和使用。 6、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企业要加强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其它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和《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长府发[2016]1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万科柏翠园、富强街、富强街、大禹城邦、邮政花园、二二八厂(东光集团)、信息学院、东光集团、吉大南湖校区、富强路、万科柏翠园、富强街、邮电学校(前进大街)、靖宇路、前进大街、靖宇路(前卫医院)
长春市出租车的起步价是5.0元、起步距离2.5公里、 每公里1.3元、无燃油附加费 ,请参考
请输入您的出发点,帮您智能规划驾车线路
终点:长春水务集团朝阳二次供水管理处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