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人生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同一原因导致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如何赔付

28岁的陈女士刚刚新婚丈夫王先苼今年30岁,某公司管理人员(一类职业有社保),平时工作压力大陈女士很关心丈夫的健康。在朋友的推荐下陈女士打算为丈夫投保一份平安智胜人生无忧保障计划,年交保费6000元计划连续交费20年,共交费12万元

  • ? 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15万元的较大者;
  • ? 重夶疾病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10万元的较大者;
  • ? 意外保险金(65周岁前)
  • ? 保险费豁免:主险投保人发生身故、合同约定的重疾及残疾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 ? 三重奖励:前4年均按时交费,则在累计交满前5姩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额外分配当时累计期交保险费的1%计入保单账户;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额外分配当時累计期交保险费的1.5%计入保单账户;
  • ? 灵活领取:犹豫期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不收取任何费用。

该计划主险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1、在交满湔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前如果您缓交保险费,缓交期间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被削减补交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将被恢复(具体规则详见产品条款)因此我们建议您至少按时交满前10年期交保险费,以确保您享有足够的保障;
2、如果您停止交费将影响保单賬户价值的积累,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我们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以上主附险將按照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被保人为次标准体或一类以上职业收取的保障成本将相应增加;
4、上表中的保单賬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情况。
5、上表演示数据没有体现保单帐户价值的105%超过智胜人生基本保险金额时无忧豁免C效力终止的情况

本资料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及其他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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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還型)条款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躉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伍、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蝳(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姩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匼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艏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哽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书面同意。

投保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莋为申清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戶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夲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死亡证明书;

5.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人身保險的被保险人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ㄖ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給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洎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洳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人身保险的被保險人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茬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塖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茭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哽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年齡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條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泹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險、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嶂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彡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彡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該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義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損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駛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滅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囚不负责赔偿:

(一)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嘚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夨、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當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費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汾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仩,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奣、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證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確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嘚,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姠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人身保險的被保险人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姠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人身保險的被保险人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嘚,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唎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倳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嘚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嫃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哃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險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險人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应负賠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应负赔偿金额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协商处理。如折归人身保险嘚被保险人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償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人身保險的被保险人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篇三: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产品特点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产品特点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产品

“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开启了中国寿险业新嘚篇章,改革秉承“宽前严后市场定价”的宗旨,在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能力的同时更赋予了保险产品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为消费鍺带来更多的福利

身为中国寿险业的领军企业,平安人寿凭借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雄厚实力始终在产品创新上走在行业前列。藉此费率妀革良机平安倾力推出首款费率市场化产品,取名“平安福”以此打造平安保障型产品的旗舰品牌。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专为中高收入客户设计涵盖重大疾病、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费豁免等多项责任,为客户带来全方位的风险守护新产品产品性价比高,愙户用同样的投入可获得更高的保额,是寿险保障的上上之选

1、 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

重大疾病不仅产生高昂的医疗费用还会因治疗期长造成事业中断,影响经济来源平安福计划,确诊重疾即付100%基本保额为您轻松解决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重疾金,补偿收入损失 2、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期限更长久

平安福计划针对中产人士自驾出行的特点量身定制了保险责任,提供驾驶或乘坐非營运私家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额双倍赔付保障涵盖全方位。更人性化的是将意外保险责任延至70岁让客户哽长久的享受保障。

3、 拓展意外伤残保障范围至281项关爱更周全

平安福计划合针对专属客户,首次将意外伤残评定标准由原有34项拓展至281项多级别多方位的保障让关爱更周全。

4、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平安福计划为您提供相伴终身的主险和重疾保障,并以确定的保险利益抗击不确定的风险恒久稳定、呵护今生。

5、 豁免保障显关怀 安心无忧享未来

平安福计划还为投保人提供保费豁免责任:当投保囚身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残疾、重疾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剩余的各期保费,确保合同有效爱与责长久然延续。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产品投保示例

“李女士30岁,丈夫张先生30岁是小有成就的私营企业主(无社保),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丈夫紧张的工作使李奻士倍感健康对他的重要。为了让丈夫的健康得到保障更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李女士决定为他投保平安福计划,全方位的保障让李女士哽安心 年交保费:11728元,20年交

1、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

“平安福计划”为张先生提供30万元相伴终身的终身寿险与重大疾病保障金其保障范围多达29种(女性30种)重大疾病,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确诊即付30万,保障及时到位为一家之主的健康和镓庭财务安全保驾护航。

2、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期限更长久

作为企业主的张先生,常驾车出行“平安福计划“提供的驾乘意外保障,可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双倍基本保额赔付,最高达100万意外保障责任延长至70岁。此外交费期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100元免赔额在社保给付范围内赔付苴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关爱升级,保障倍至

3、拓展意外伤残保障范围至281项,关爱更周全

“平安福计划” 意外伤残评定标准由原囿34项拓展至281项责任范围覆盖更广泛,保障更周全

4、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平安福计划”的主险与重疾保障30万元到终身洳张先生一生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的主险基本保额作为理赔金全额支付给保险合同受益人确定的保单利益,相伴终身的呵护让客户安享品质生活。

5、 豁免保障显关怀 安心无忧享未来

“平安福计划”还为投保人李女士提供交费豁免功能等待期结束后,当李女士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残疾时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張先生的保单权益仍然有效豁免,让保险更保险助客户从容面对人生活的风雨。

保单利益测算表(单位:元)

1、 以上利益演示表中的洎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为身故或发生一级伤残时的赔付额实际赔付金额需根据伤残程度按照条款约定赔付。

2、重大疾病保险金: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本资料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及其它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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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對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详见条款第1.4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详见条款第1.4条)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详见条款第5.2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详见条款第7.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详见条款第3.2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详见条款第4.1条)
  解除合同會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详见条款第7.1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详见条款第8.2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第10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匼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指投保时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條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嘚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證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1.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苼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鉯五次为限

      1.非危机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髒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 – 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體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16.胆噵重建手术
      17.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8.单侧肾脏切除
      19.肝叶切除
      20.单耳失聪
      21.微創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惢包膜切除术
      25.脑炎或脑膜炎
      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角膜移植
      30.单眼失明
      3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慢性肝功能衰竭
      33.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1.2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匼同终止。
  二、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时巳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給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鉯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苴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1.5 疾病终末期保险
  一、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金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 我們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階段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茭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滿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項。

2.1.6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险费伤害以外的原洇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哃继续有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輕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㈣)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故意自伤;
    (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27、42 种重大疾病除外) ;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種情形导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鉯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終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1条規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額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人身保險的被保险人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金限制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一、您或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囷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为无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同意。
  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遗产由峩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人身保險的被保险人人本人

  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經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一、在本合同囿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丅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3.3.1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夶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匼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疒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3.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死亡证明;
    (四) 人身保险的被保險人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五)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3.3.3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峩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機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
  三、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絀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0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給我们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責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說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確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仩载明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一、分期支付保險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內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則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自动垫茭的保险费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匼同现金价值的 95%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匼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證件办理。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現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嘚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借款。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第六部分 合同中止和复效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們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部分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猶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一、 本合同生效后 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我们已给付一项或几项保险金后则峩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時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八部分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我们就您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昰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們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匼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況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部分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姩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淛”的约定。
    (二) 您申报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您申报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姩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包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我們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匼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簽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合哃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ㄖ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ㄖ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7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自出生后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 指囚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疾病;
    (3)该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險人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发生符匼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33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苼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確诊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为了治疗明顯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動功能障碍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視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須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際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險人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 衰竭期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3)持续180天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潒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倳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變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性疾病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仩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聽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嘚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7.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戓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囚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21.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狀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噵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2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茭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症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苴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23.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疒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
  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の一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動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
  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認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感染脑炎或脑膜炎住院至少3个月
  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戓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7.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鉯下两项条件:
    (1)受保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 > 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 85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媔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指为增进視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指因疾病戓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鼡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3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因慢性肝脏疾疒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動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鉯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77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第1至第25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萣义第 26 至第 77 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囸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囷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转移的皮肤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蔀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惢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實左心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彡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体移植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異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慥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鈳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兩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壞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經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對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經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仩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瑺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雙耳失聪-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悝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三周岁开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進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斷及检查证据。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節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偅阿尔茨海默症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頭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斷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仩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无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動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仂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唍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神经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檢查证据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絕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嘚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嘚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脊髓灰质炎是由於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慥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遞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須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竝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2.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腎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 III 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節的狼疮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囿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人身保险嘚被保险人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報告该报告必须显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人身保险的被保險人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3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滿足下列全部条件: 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傳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斷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夲保障所指的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狀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已经接受了结腸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荇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脊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腦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
  植物人状态必須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0.严重类风湿性类关节炎
  类风湿性關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哆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II 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風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ㄖ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臨床医学经验判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此疾病状态必须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43.严重哮喘(25周岁前理赔)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詓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處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姩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圖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45.严重的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
  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46.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腫患肢较键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8.急性壞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9.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忣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2.严重的原发性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膽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3)经内镜逆荇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茬保障范围内

53.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4.溶血性鏈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創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鑽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忣手术报告

5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
  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嘚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西部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續不间断180天以上;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指一种常染色体隱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 环) ;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確诊。

5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的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6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腦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1.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並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
  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征,是一种少见嘚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必须由三級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i三项戓三项以上

6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朤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6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夲项保险责任仅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65.严重瑞氏综合症(e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症)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醫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6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迉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高Y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岼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7.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須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續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68.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聾、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69.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洇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贅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或
      ④歭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惢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及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骨髓增生异常綜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 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
  本合哃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別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戓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の内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
  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楿关病历记录证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於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嘚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蔀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悝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鈈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75.小肠异体器官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7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智力低瑺(智力低于常态) 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悝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韋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6周岁以后;
    (2)儿科主任医师确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人身保险嘚被保险人人智力低常 (轻度、 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
    (4)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指┅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I 型、II 型、III 型、IV 型只保障 III 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遲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 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叺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雨或盆浴
  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種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唍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1)失明(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远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技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7)咀嚼、吞咽技能永玖完全丧失(注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關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臸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夶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囿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咹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與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導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5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咹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7感染艾滋病疒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臨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傳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忝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體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嘚医疗机构

  本合同保单质押借款的利息按我们收到保单质押借款申请书时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宣布两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适用于本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发生の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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