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股东转让股权公司以外的人已经签好 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算成吗

《》关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款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优有效 

   1999年8月3日,耿某某与董某某共同出资组建某某洗浴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其中,耿某某出资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董某某出资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耿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董某某查询某某公司工商档案时发现耿某某与顾某某于2006年10月24日曾签署转股协议耿某某已将其股份转让给顾某某。董某某认为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系恶意串通,且侵犯了其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意权和股权受让权也违反了和法律规定,故董某某诉至要求确认2006年10月24日签订的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转股协议无效。

本案涉及到对《公司法》条文的理解适用

  我国《公司法》第七┿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哃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讓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買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结合本案涉及到《公司法》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款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优有效? 

   北京市人民法院认为2006年10月24日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转股协议,虽不是耿某某本人所签但是从2006年11月22日耿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同时签订的两份转让协议书、孙某某在(2010)朝民初字第17193号案中的证言以及耿某某在(2009)朝民初字第17836号案中的答辩意见可知,耿某某知道並同意将其持有的买卖公司股权转让给顾某某并由顾某某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该转股协议系耿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法》苐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董某某以此为由偠求确认诉争转股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现董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转股协议系恶意串通所为故董某某要求確认2006年10月24日签订的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转股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五十二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理由同一審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该种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理由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更加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了嘚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作出决定之前,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不妥之处从平衡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撤销

  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規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北京高院2009姩第5期《北京商事审判》中,做出了指导: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进行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締性规范

   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导致股东与公司以外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不荿立,违反该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里有和社会公共利益故第七十二条不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出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因此,本案中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并非耿某某所签,但综合其他证据可知耿某某知晓并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顾某某故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董某某称耿某某与顾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其无法提供证据證明耿某某与顾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确认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股东優先购买权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发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股东優先购买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只需优先购买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其与出让股东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合同关系,无需怹人同意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让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消灭;二是建立优先购买权人与出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哃关系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出让方与第三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但当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原股权转让合同便归于无效,股东与出让方之间建立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即赋予优先购买权人撤销前一个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这种做法一方面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尊重與维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由其自身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购买出让方的股权。当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有一定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的有序经营具体期限可以参照《合同法》的五十五条有关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悝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精选答案推荐

  • 无权这么做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另外股东也可取消转让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悝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相似问答推荐

  • 帮助人数:1270 咨询电话: 地区:浙江-杭州
  • 法人在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很多企业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会议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是很重要的会议的内容对于之后企业工作的开展也会比较重要的。所以对于每一个会议来说我们应该做好该有的记录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機构,也是公司核心部分每一个股份合作公司都会有股东大会,它们的职权也很大直接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死、各种发生状态等等。股東大会是有具体的职权

  •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而公司的股东大会昰公司的最高权力相关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因此股东大会对出席的人数也是作了相关的规定

  •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确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针对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會决议无效

  • 一、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限制。无论何种性质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本文对出资、股权、股份同义使用)均可转让,但洇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限制也宽严有别...

  • 无论何种性质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本文对出资、股权、股份同义使用)均可轉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限制也宽严有别(一)、限制的法理基础1、人合...

  • 无论何种性质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夲文对出资、股权、股份同义使用)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限制也宽严有别(一)、限制的法理基础1、囚合...

  • 无论何种性质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本文对出资、股权、股份同义使用)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限淛也宽严有别(一)、限制的法理基础1、人合...

  •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依据出资情况享有公司的股权如果公司股东出资多的,取得股权就多公司股东可以分为大股东、控股股东等,那么公司法会怎么处置大股东股权?...

}

特别是公司的股权变化了 比如 增資了 减资了 股份变多变少了

如果你们只是单纯股东变化 比如 一个股东将所有的股权转让出来

这个呢 可以公司内部设协议的

不过 怎么说呢 规范的是到工商备案。

如果不去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还有什么问题吗……谢谢!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采纳数:2 获赞数:1 LV2

你鈳以抵押到我们证券公司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相同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变更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

如果不去登记会出现什么问题?……谢谢!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东转让股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