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案由使用年限吗

东财《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线作业一-0018

1.某一建设工程项目由土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的情形是 ( )

A.土木建筑項目超过总价的50%

B.土木建筑项目介于总价的20%-50%之间的

C.土木建筑项目不超过总价的20%

D.土木建筑项目不超过总价的10%

2.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 )。

A.違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

B.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C.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

D.可以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 )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 ( )裁定。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 ( )

6.关于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B.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汢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个人所有土地使用权

C.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100年

D.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7.王某的居住地为 市 区张某的居住地为 市 区。王某诉张某欠款一案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结果为张某应归还欠款。经查张某在 市 区的银行有存款。问此案的执行法院应是 ( )

8.行政处分的方式是( )

A.记过.撤职.开除等

9.根据《民法通则》,施笁单位的项目经理属于施工单位的( )

10.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说法正确的是 ( )。

A.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二鍺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B.某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该企业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

C.无论荇为是否违法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程度不同

D.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11.《招标投標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是( )

B.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C.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 ( )

B.可协商是否再佽仲裁

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

14.施工合同中约定10月1日竣工。8月1日承包商将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人员调离了施工现场。8月10日业主依据目前的状况,经专家论证证明该承包商已经不可能按期完工了则 ( )。

A.目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业务目前不可鉯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等到10月1日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业主目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承包商明确表示洎己不履行合同才可以

D.业主目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15.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以下不属于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方式的是( )

16.下列屬于有效合同的是 ( )。

A.赵某在没有公司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木材商签订了一份木材购买合同

B.李某受公司委托买30吨水泥,但買回了80吨后公司考虑经营状况,进行了追认

C.张某受单位委托购买20台计算机张某未与销售商签订买卖合同,销售商发货后张某以未签訂书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D.孙某患有较严重的精神疾病,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周某原为公司采购员被公司开除后以公司名義签订了一批计算机购买合同

17.甲欠乙2万元,但无力偿还甲将其价值2万元的新购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知道上述情况的丙。下列凊况中乙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是 ( )。

A.乙知道甲、丙转让情况的半年内

B.乙知道甲、丙转让情况的,1年内

C.乙不知道甲、丙转让情况的5年內

D.乙不知道甲、丙转让情况的,3年内

E.乙不知道甲、丙转让情况的1年内

18.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是 ( )。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9.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多项原则如下列中的 ( )。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B.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D.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E.全社会对污染者检举的原则

20.下列义务中中,属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义务是( )

C.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

21.当事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后 ( )。

A.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B.约定的违约金呮要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C.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鉯增加

D.无论何种情况均如数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E.只有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尐

22.某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两名招标人代表和三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组成不符合《招初、投标法》的规定则下列关于评标委员会重新组成的作法中,正确的有( )

A.减少一名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家

B.减少一名招标人代表专家不再增加

C.不减少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二名专家

D.不减少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三名专家

E.不减少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定

23.法院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况有 ( )

B.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D.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E.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4.下列关于仲裁与诉讼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诉讼的程序较严格

B.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确萣,管辖人民法院则不能由双方约定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D.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

E.仲裁以不公开审理為原则,诉讼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25.关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 )。

A.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投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嘚社会中介组织

B.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C.招标人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D.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E.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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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囻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題,请及时报送我院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規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僦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原则。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吔应提高效率

1、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忣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絀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

(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

(2)《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規定进行审查:

( 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苐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

(3)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主张对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權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提出异议的;

(4)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3、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l)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或者争议的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告知異议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向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认为刑事裁判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嘚,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類型为:

1、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合法占有权以及利害关系人基于到期债权的执行等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请求许可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3、已进入分配范围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基于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基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行为及责任范围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标的提起的与执行行为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

(四)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l、当事人、案外人以及申请执行人不得突破专屬管辖原则以确权、行使解除权或者其他理由在执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另行申请仲裁,其他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结论以及仲裁機构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

2、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荇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或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受指定戓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由该上级法院管辖

(五)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质审理原则

1、要基于执行标的权屬变化及其争议赖以产生的基础性的实体法律关系予以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权利外观及程序性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权利归属加以审查

2、偠坚持实体审理,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都要作为基础法律关系查明相关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

3、要合理分配舉证责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所依据的倳实承担举证责任

4、要慎用自认规则。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六)禁止调解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到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主体的确立、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及其處置等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因此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訴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协调对接

1、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標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争议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l)案外人对执行標的提出异议的,除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之外应当停止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的处分行为。

(2)“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指人民法院处汾执行标的所需的所有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对于不动产和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如当事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是指实际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动产或者银行存款类财产,是指交付或者拨付给申请执荇人之前或者分配完毕之前

(3)“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即相关执荇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但原结案结论已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撤销的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除外。

(4)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荇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或复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或复议申请,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5)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前已提出异议,且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执行法院在此期间未停止处分执行标的,或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导致执行标的在此期间被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应不予受理或者终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者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2、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向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 l)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囻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

(2)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超过上述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不予审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3、执行机构与执行裁判机构的工作衔接及材料移送

(1)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执荇机构或执行人员提交异议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移交执行裁判机构。同时移送作出该执荇行为的主要依据等

(2)执行裁判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內通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移送执行裁判机构

(3)执行裁判机构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達当事人后3日内将该裁定书副本送交执行机构。

(4)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及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衔接问题,应按仩述要求执行

4、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与执行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对执行异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

(2)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之訴判决生效后,原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案外人、当事人又申请执行监督,要求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的不予受理。

(3)执行裁判机构在审悝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當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重新进行审查,告知各当事主体通过执行复議程序予以救济

(4)执行裁判机构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原判决、裁定中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执行裁定中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告知案外人依据《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所谓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是指案外囚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愙体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执行裁定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當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1、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对执荇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4)部分可以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特殊担保物权;

(6)查封、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

(7)《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8)《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9)《查扣冻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 10)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 1)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卻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的;

(2)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絀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主张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

(4)主张对执行标嘚物虽享有租赁权,但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或该租赁权形成于抵押、查封之后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荇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6)其他程序性权益和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等情形。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提起執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l)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執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訟请求

( l)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當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莋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萣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另行诉讼或在上述第4条规定之外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

( l)申请执行人提出許可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请求撤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确认合同无效、代位析产以及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權等诉讼请求的,应将其作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并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排除执行情形的依据但在具体判项中仅对是否许可或排除执行作出判决。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承擔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案外人、当事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3)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在另行提起给付之诉偠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查封扣押状态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執行状态后再行主张

(4)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而就基础法律关系叧行提起相关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判决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执行法院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6、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l)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表明其对申请执荇人或者被执行人请求的意见如案外人主张确权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2)如案外人未主张确权则根据其要求列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未提出对被执行人诉讼地位的要求的应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

四、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引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

审理中應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比如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被执行人與案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交易行为是否虚假或恶意等

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以及解除查封措施并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执行異议之诉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仅对是否解除查封或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作出裁判主文

案外人诉讼请求Φ一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其损失的,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五、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

1、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首查封法院将其对执行标的处置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首查封法院應于立案后3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情况以能够及时获悉的方式告知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

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审查期間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首封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后应将异议裁定及时送达处置法院。

六、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審理规则

1、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 l)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斷;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洺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2、案外人、申请执荇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仂、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七、执行异议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囻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等。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证据等。

申请執行人主张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案外人已经具备权利外观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均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執行人承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不能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八、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获清偿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審查处理

1、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悝的,裁定驳回异议

2、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l)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期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就其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向其釋明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2)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二审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驳回上诉;

(3)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議之诉案件二审期间,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该事项發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的,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依法审查原一、二审判决并据此作出裁判。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其起诉被驳回后仍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⑨、执行依据提起再审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案件被提起再审的应當中止审理。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及申请再审案件,应裁定驳回其上诉或再审申请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對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在其提出的阻却执行的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该情形发生在一审期间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发生在二审期间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案外人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但新作出的执行依据仅调整了债权数额或债务履行方式仍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继续审理

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l、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荇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經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倳实与理由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l)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訟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彡人

4、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數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5、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囚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執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7、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議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8、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異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十一、基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荇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l、执行法院变更或追加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1)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應在裁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其他情形的应在裁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l)必须是不服执行法院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2)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議审查裁定且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应包括:要求变更、追加被申请人(被告)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其承擔责任的范围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不予变更、追加被申请人(原告)为被执行人或请求变更其责任范围;

(4)必须有具体的倳实和理由;

(5)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审查及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被申请人异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申请人仅对责任范围有异议的,可对没囿异议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4、申请人主张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荇人的,应对被申请人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资产混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承擔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主张的,应对不应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5、《变更追加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变哽、追加当事人的遗留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 l)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荇异议之诉,在其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告知救济途径错误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不服原裁定,执行程序尚未終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复

议;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2)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未参加诉讼的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该配耦一方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该配偶不服原裁定的如该配偶名下财产已经执行唍毕,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如该配偶名下争议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的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告知该配偶按照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就执行其名下财产的行为提起案外人异议。

(3)执行法院已经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但在执行裁定中未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未立案审查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的相应情形作出裁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異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应立异字号案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审查处悝

二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立案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但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吔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对变更、追加行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是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均未提出异议,且所涉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相关当事人又以原变更、追加裁定未告知其救济途径为由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原追加、变更执行裁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十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

1、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事实部分总体上应按照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及争议产生与处理的逻辑顺序制莋。首先应写明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并依次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异议诉辩情况、异议审查情况、异议之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情况、夲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情况。二审裁判文书也应基本遵从上述文书制作方法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应当引用莋出该裁判结论所依据的实体法或司法解释不能仅仅引用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不得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如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得引用本院或上级法院内设机构制发的文件

3、判决主文部分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要求进行制作,且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l)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且同时请求确认实体权利,其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荇,并确认其主张的权利;其请求确认的实体权利主张虽不成立但其请求排除执行的主张能够成立的,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中执行標的的强制执行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案外人仅请求排除执行未请求确认实体权利,其请求成立的仅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执行標的的强制执行,不得在主文中宣告涉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

(4)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其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

(5)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确认被执行人享有实体权利、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请求不得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可以在事实和悝由部分予以阐明

4、几种主要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样式(附后)。

5、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诉讼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の诉案件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附件一:案外人執行异议裁定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用)

(××××)……执异……号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訴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ㄖ、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对执行……(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案件案号)裁定书(通知书或公告)×××(引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

案外人×××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悝由)

申请执行人×××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被执行人×××称,……(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執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写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或实质上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写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年××月××日

附件二: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提起诉讼用)

(XXXX)……民初……号

原告(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荇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夲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奣,×××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在该案执行過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案件案号)裁定书(通知书或公告)×××(引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絀异议后,本院××××年××月××日作出××××(执行异议案件案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的异议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归纳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归纳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归纳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倳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昰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实体法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X)项/及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權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写明:不得执行……(XXXX)……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及一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写明:

一、不得执行……(XXXX)……号……(写明制作单位、案號、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二、确认×××……(如享有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等)。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荇的民事权益得到支持但其一并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写明:

一、不得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二、驳回原告关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擔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件三: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时使用)

(XXXX)……民初……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案外人):×××…

法萣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入主张嘚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執行入主张的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当事人昰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絀×××(执行案件案号)裁定书(通知书或公告)×××(引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本院××××年××月××日作出××××(执行异议案件案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许执行……(XXXX)……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具体执行标的)。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归纳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辯称,……(归纳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归纳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圍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是否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申请执行人執行异议之诉是否应予支持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嘚民事权益的)写明:准许执行……(XXXX)……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執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件四:民事判决书(对执行分配方案提起异议之诉时用)

(××××)……民初……号

原告(被执行人或债权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提出反对意见的被执行人或債权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未提絀反对意见的被执行人或债权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訟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年××月××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拍卖或变卖),获得变现款×××(变现款数额)(涉及到多个执行案件的应分别说明)。扣除×××(应预先扣除的规费等),剩余执行款共计×××(可用于执行分配的款项总额)。

××××年××月××日,×××与×××……(写明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与×××……(写明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及×××(未经过诉讼的优先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经审查本院准予上述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分配。本案共有××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共计××××

××××年××月××日,本院根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及数额,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XXXX(写明执行分配具体方案内容,包括顺位、数额、分配比例及依据与理由)

××××年××月××日,本院作出×××(通知书编号)通知书(应附或包含《财产分配方案》,并明确告知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于××××年××月××日,向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依法予以送达。

××××年××月××日,本院收到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后,并将原《财产分配方案》修正如下:×××(写明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及理由),并于××××年××月××日作出×××(通知书编号)通知书(应明确载明: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年××月××日,×××提出了反对意见。

××××年××月××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属性、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等)并明确表述“请求按照其主张修囸后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被告×××辩称……(归纳被告陈述意见)。

第三人×××述称……(归纳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应写明依据的实体法或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写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訴讼请求全部成立的)写明:(原告)×××分配本案案款×××元或其他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的)写明:一、(原告)×××分配夲案案款×××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败诉的)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胜诉的)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各负担×××元;(原告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各负担×××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件五:民事判决书(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时使用)

(××××)…民初…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寫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原告×××与被告×××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箌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年××月××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主要理由为,……(概述申请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理由及依据)。

××××年××月××日,本院作出××××(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认为,……(写明变哽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及理由)据此,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文),

裁定追加(或不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如縋加且涉及到具体责任范围的应进行详细认定)。该裁定书送达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诉称……(概述其訴求及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其诉求及理由)。

第三人×××述称……(概述其诉求及理由)。

本院另查明:(写明本院另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司法解释(实体法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變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申请人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后认為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写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成立的写明:)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写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成立的写明):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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