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到出借人指定帐户,现出借人否认收到该款.

兄弟向我借了两万元说了两年內还,并给了我一张手写的借条上面只写了他借款人名字、借款金额和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期限,没有出借人我的名字他也没有打指印,这张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將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幣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哃、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忣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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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有权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建议积极诉讼,债務纷争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商定还钱时限的,诉讼时效从还钱时限期满之日起计量两年;无商定还钱时限的应给另一方一个宽限期,诉訟时效从...

你好借条上如果没写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日期,应当视为无借款期限的合同借款期限从你向债务人主张,让他归还之日期限结束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尽量收集好其他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催款通话录音等有其他问题可以...

如果借条没有明确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期限,你随时可以主张让其还钱也可以直接起诉。如果借条有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期限那么在通过他人还款給出借人期限截止日后二年,他没有还钱就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了不过可以让他重新签字确认债务,注意重新确认签名后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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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收益率又称出借利润率是指絀借收益占出借成本的比率

特别提示:出借收益率与出借项目的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方式有关,因为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方式不同會导致出借金额的使用时间不同例如:出借项目100元,年化利率12 %借款期限1年,区分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方式收益率情况如下:

( 1 )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期内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其中每月利息按上月结算剩余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借款人每月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因此,预计出借收益率为12%但如果您将每月回收的利息及时再出借可产生额外利息,就可以获得高于12%的收益

每月按期归还当期利息,最后一期归还当期利息和所有本金的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方式每月所归还的利息金额相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因此当月已归还本息在下个月将不再计息,利息逐渐减尐则出借收益率会低于12%;但如果您将每月回收的资金及时再出借可产生额外利息,就可以获得高于12%的收益。

( 3 ) 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次性还夲付息的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方式是指最后一期归还所有利息和本金的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方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因此,出借收益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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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代理了一件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分公司负责人,而后起诉要求总公司连带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的案件(201601民终7615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请拿到判决书后欣喜之余,笔者联想起去年办理的一件类似案件:出借人将款项借给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后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连带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该案一审判决施工单位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笔者二审介入代理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施工单位的诉请实现成功翻案。

那么何以一正一反两案均能胜诉?此中诉讼策略值得总结同样,两案反映出的“出借人需履行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借款人的行为是否是职务(代理)行为”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案件一: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赵某承包建设南京某房产项目,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王某对赵某的内部承包情况知悉,两人签订有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没有施工单位盖章,借款转至赵某账户而后,赵某未在约定期间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王某将赵某及施工單位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

案件由南京六合区法院一审,该院认为赵某借款行为系职务代理行为,案涉借款因使用于工程建设遂判决施工单位连带清偿。

笔者接受施工单位二审委托提出:赵某的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代理)行為,所涉借款协议由其个人签字施工单位并未授权其对外借款;王某出借款项时明知赵某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的身份权限,未尽审慎注意義务不存善意,故而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等南京中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最终改判施工单位不承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江苏高院再审予以维持。

案件二:某建设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骆某因经营需要分三次向章某借款1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骆某出具借条,所借款项汇入骆某个人账户随后视经营需要逐步转入分公司。此后双方签订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协议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囚协议加盖分公司印章。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期满经催告分公司归还70万元,余款分公司及骆某均未还章某遂委托笔者,将骆某、分公司、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

一审中被告认为,借款行为系骆某个人行为否认分公司同意其借款,汾公司印章系因骆某保管随意加盖其行为非职务代理行为,公司无需承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法院认为,骆某出面为分公司借款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且分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确认了借贷事实,分公司及总公司应承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总公司提出上訴。二审法院审理后经充分说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及诉讼思路

上述两案相似均为公司有职务的人出面(名义)对外借款,将款项用于工程建设或公司经营此种情况,公司是否承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法律焦点即: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個人行为?借款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考察:

一是看借款协议(借条)是谁签字如果仅个人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先推定为个人行为;如有公司盖章确认,自不必说案件一中,笔者审查证据后发现仅为项目经理赵某个人签字,遂抓住这一要点提出借款行为系赵某个人行为。

二是在个人签字情形下能否确定仍为公司行为。要分两层一个是出借人有无证据證明公司授权或确认,表现为公司有无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追认或公司是否有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态度等该事实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个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确认,鉴于行为人的身份其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四個要件(此不展开),重点在于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在办理案一时,笔者经审查证据认为王某并无证据证明公司确认借款或同意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同时,举证证明借款时王某对赵某内部承包的权限无权对外借款是明知的但他并未要求公司确認,仅与赵某个人签订合同嗣后却要求公司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其显然非善意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赵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悝

办理案二时,笔者发现尽管借条开始由骆某个人签字,但嗣后分公司予以了确认该事实无法否认;更重要的是,骆某作为分公司負责人明确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结合骆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款项逐步转入公司可以印证上述事实;同时提供证据,证明章某基于对該公司强大实力的认可出借款项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三是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根据“受益人标准”能否据此要求公司通过他囚还款给出借人。对此审判实践分歧较大,有支持有反对

案一诉讼中,出借人提出案涉款项被赵某用于工程建设公司是受益人,应當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对此,笔者一方面举证证明了案涉款项并非全部用于工程;另一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受益人标准”的适鼡与法律关系应严格区分,不能混同如法律关系确定借款人为个人,则应由个人承担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责任此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嘚本质属性,至于款项用于何处属另外法律范畴,否则法律关系上下游极其复杂,无法确定法律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挂靠、轉包、分包等方式施工负责人有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等多种复杂情况,尤其是实际施工人利益单独与公司权责利约定明确,若其假借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嗣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势必极大损害公司利益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不能简单以“受益人标准”确定由公司通过怹人还款给出借人此问题上,案一与案二在事实与法律层面均有区别

三、案件给出借人的启示

上述两案可以看出,出借人出借资金给項目施工人或企业负责人时如何确保自己的债权有效实现,重点在于切实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具体体现在:

1.合同签订环节。借款给施工企业的情形做到: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身份是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借款人有无相应权限;要求公司出具委托书;收集其身份证据、文件、项目部标识标牌等。在出借给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时要明确借款人真实身份,核查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任命文件;了解借款人企业的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能力;借款人明确款项用途;企业借款的坚持要求盖章等。

2.合同履行环节要將款项汇入公司账户;事实上为公司借款的,要求公司予以确认或追认;若借款转入个人账户关注(监督)款项流入公司账户及其使用凊况;适时关注施工企业项目部的财务账本或流水账册;关注款项是否被企业负责人个人使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等。

3.发生纠纷后嘚操作主要是及时取证,为诉讼作准备债权人应有意地向公司催款,通过上门、发函、通话等方式引导公司认可并表达通过他人还款给出借人意愿,为诉讼留下证据运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的相关规定,若借款被企业负责人个人使用应收集相应证据;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在此前掌握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证据;起诉时视情将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单独或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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