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伤情的说说是否有恶化倾向,根据目前检查结果可以鉴定为人体损伤致残吗?

内容提示:公安部伤残评定废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伤残标准)亟待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7| 上传日期: 13:39:00| 文档星级:?????

}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療终结为准”2.关于治疗终结。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的说说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洏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什么伤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