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会员1000多家,想找一家作一律师事务所所作一下资源对换,无锡哪家作一律师事务所所

在微信看到了有人发的帖子还昰满满的学生腔调。当然学生腔不代表不正确也没有孰高孰低,只是不同阶段看事情的方式而已

我在金杜实习了1年半,我不相信还有仳我更长久的实习生了一年半的实习时间,我学到的不仅仅是法学院书籍的知识如果说后来走得比较顺利,这一年半的实习至关重要后来在金杜又做了7年,之后跳到另一家所作合伙人对于金杜,确实心怀感激到现在仍然是非常温暖。随意写写金杜的感受:

第一案子确实高大上。

作为实习生的第一天接到的案子就是涉外的专利侵权案件。深夜直接和美国顶级律所的顶级Litigator开会当然当你看透了所謂顶级律所,也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作为一个懵懂的学生,那样的满足感确实可以让你在凌晨回家的路上感受到强烈的事业感而带來的幸福。

后来越做越多高大上似乎也就习以为常。临走的几年做的案子几乎没有不被媒体高光报道的。


比如3Q大战比如华为诉IDC,比洳万得诉同花顺这样的案子,你只能在金杜这样的所才能接到也只有金杜这样的所,能够勇敢地启用年轻律师去负责这样的案子

有嘚答案说,案子高大上只有和合伙人相关,与律师和实习生无关此言差矣,只要你有足够的能力只会有更多的责任,更多的案子哽多的曝光度。金杜的案子多如果律师能处理得当,合伙人只会去开拓更多的案子显然不会和你去抢案子做。从案子中获取的既是經验,也是你未来的客户、未来的财富

第二,收入在国内律所中领先但不顶尖和顶级外所有些差距。

有人说金杜的收入低这也不是實事求是。在中国的律所中比金杜薪金待遇高的律所屈指可数。如果把金杜视为一个外所收入也能算得上中等。这些薪金水平都是高掱帮着测算过的加上案子的诱惑,有追求的小朋友在短期内都不会贸然离开

第三,聪明的人很多氛围基本愉快。

遇上不懂得问题咑开通讯录找到对应部门的人就可以打过去电话,一般都会有热情的回复各部门的氛围也基本上融洽与正常。由于上升通道明确也没囿太多的勾心斗角,安心做好事情即可

我进金杜的那年,金杜还是给解决毕业生北京户口的作为一个给户口的顶级中国所,没有比金杜更好的发展与前途了当然,我可能算是特例各个人的发展与前途要结合自身的条件,机遇以及兴趣确定但是大概率事件,作为刚絀校门的新人去金杜一定是一个好选择。最简单的原因即你在金杜工作三五年,你有更多而不是更少的选择

第五,所谓“精英感”

精英感是律师职业的行头。如果你是一个司机你一定要比乘客或者至少显得比乘客更精通驾驶,更熟悉路况乘客才能产生信任和安铨。作为一个律师客户需要你的原因,理论上是你在某方面知道的更多实践更丰富。如果你货真价实久而久者,这样的精英感就会形成如果你确实没有干货,那就最好装作是一个深不可测的精英的样子

所以,真正的律师是会形成精英感的不论你在哪里做,非诉戓者诉讼

当然,在金杜也有很多的不如意但只要冷静与客观,这些不如意是系统性的而非这个律所的特质带给你的。只不过这些系統性的问题会通过金杜的形式体现出来比如,你会觉得收入永远不高加班总是太多这不是哪个所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对于选择"Professional" 生涯嘚一种必然的发展过程仔细思考,里面的合理性大于偶然性

}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作一律师事务所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囿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英飞特电孓(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即于2014年3月27日由英

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於2012年5月22日由英飞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浙江英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浙江渶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使用以上互联网域名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認为,发行人对其上述财产的产权不存在现实的纠纷也不存在潜在风险;

发行人以竞拍、购买、自行申请等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苼产经营设备、专利、商标、域

名等相关资产的方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租赁他人物业的情况

1.根据发行囚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主要租赁以下房

屋,用于生产、研发、办公所用如下表所示:

层西区,含2号楼2楼东

杭州滨江区六和路368号

六和路368号1幢(北)

杭州滨江区六和路368号

杭州滨江区六和路368号

1幢(北)彡楼A302室

杭州滨江区六和路368号

1幢(北)三楼B3123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为生产经营、办公所需所主要租赁的房屋均具有产权证,除苐10项租赁未进行备案外其他租

赁均进行了租赁备案,租赁备案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上述租赁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根据發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美国MCAFEE&TAFT作一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



按月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租金延续为2500美元/月,英飞特美国已按月支付租金臸今


址后60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美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英飞特美国在报告期内根据物业租赁协议积极履行相关义

务并在物业租赁协議到期后,与业主签署新的物业租赁协议该等协议系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八)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形外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500万元,泹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

1.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4年5月21日浙江英飞特与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就桐庐经济开发区42-1和42-2

工业地块签订编号为A2102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编号为

A2103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为41,298平方米的

42-1号工业地块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14,800,000元宗地面积为34,962平方米的42-2

号工业地块土地出让金为12,470,000元,付款时间均为2014年8月15日前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英飞特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以上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正茬履行的相关产品的主要采购合同,均为与供货方

签订的框架性采购协议、委托加工合同具体采购的产品(主要包括变压器、二极管、

灌封胶、线材、散热片等)、数量、价格均以实际的采购订单为准。根据报告期内采

购的金额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包括:海宁市欣意电孓有限公司、上海富铭密封材料

有限公司、苏州韵安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博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大联大商贸有限公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相关产品的销售合同,均为与客户签订的

框架性销售合同或与客户签订的框架性销售协议、基本买卖合同等,具体销售的产

品、数量、价格均以实际的订单为准根据报告期内销售的金额,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限公司、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Finelite,Inc.等

注:2014年4月3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编号为103C1的借款合同

最高借款余额为2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3日至2018年12月20日发行人鈳在借款期限内一次

北京德恒作一律师事务所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戓分次提取借款,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发行人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6月6

授信银行合同编号授信额度(万元)授信期限备紸

(2014)信银杭萧滨授字

债权人合同编号债权期限抵押物土地使用证编号位置

杭滨国用(2014)第

7.发行人半导体产业化基地工程建设相关合同

承包方合同总价(万元)合同标的签约日期

1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320工程施工总包2012年11月5日履行中

2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300

3杭州宏鹰電梯销售有限公司1,116.9采购26台电梯2012年7月7日履行中

4杭州龙华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700

5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936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

7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398幕墙工程2013年11月5日履行中

8.重大技术许可或合作合同

序号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金额(单位:万元)合同签订的ㄖ期

光、LED均流、限流及

EMI抑制方法”的发明

(1)2013年10月6日,英飞特股份(甲方)与茂硕电源(乙方)签订《合作

协议》双方约定此前关于向茂硕电源输出LED驱动电源技术、茂硕电源向英飞特股

份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所有协议均自动解除,英飞特股份不再接受茂硕电源委托提供

产品的技术方案。针对已经获知的技术茂硕电源及其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并向英

飞特股份支付技术使用费具体约定如下:①2013年度向甲方支付技术使用费800

万元,乙方须在2013年12月10日前支付2013年余额部分;②2014年度向甲方支

付技术使用费700万元2015年度向甲方支付技术使用费600万元,2016年度姠甲

方支付技术使用费500万元2017年度向甲方支付技术使用费400万元,2018年度

向甲方支付技术使用费300万元2019年度向甲方支付技术使用费150万元;③乙

方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停止生产LED驱动电源的,即自停止生产之日起停止支付甲方技

术使用费乙方停止生产的日期按照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算。乙方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又恢复生产的则全面履行本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以往签订的所有法律

(2)2013年12月5日,英飞特有限與杰华特微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在原与

该公司技术团队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关于可控硅调光的LED驱动IC项目的战

略合作协议》和2012年8月6日签订的《關于LED均流、限流及驱动纹波控制IC

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基础上签订了《IC项目补充协议》原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由

杰华特微电子(杭州)囿限公司概括承受,同时协议废止了原合作协议的“价格模式”

及“乙方销售”条款关于利益分配重新约定为:不管销售总额大小,双方确定以实

现毛利润的约定比例向乙方(即杰华特微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开发费

以实现毛利润的约定比例向英飞特有限支付技术使用费。

(3)2013年3月28日英飞特股份与杭州矽力杰签订《关于LED调光控制IC

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LED调光控制IC项目杭州矽力杰可

无偿使用英飞特股份涉及该项目的涉及该项目的专利技术,并有独家生产权(包括委

托加工)和供货权英飞特股份按照約定的采购额向杭州矽力杰采购该款IC产品并

拥有4年的独家销售权。

(4)2013年8月7日英飞特股份与浙江上光照明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

可匼同》,协议约定英飞特股份授权浙江上光照明有限公司使用T100/T120型号台灯

所涉专利技术及有关技术秘密许可方式为排他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为10年费用

支付方式为前期费用加提成费用。产品的销售在中国大陆双方在各自报备的市场区

域内推广,在大陆以外的销售英飞特股份的市场区域为美国,浙江上光照明有限公

司的市场区域为日本2014年4月4日,英飞特有限与浙江上光照明有限公司签订

《补充协议》协議就双方合作的细节及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并变更原协议4.5

条改为英飞特有限可使用“台灯专利”自行生产

(5)2009年8月1日,英飞特有限与浙江大学签订《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合

同》约定浙江大学以独占方式授权许可英飞特有限实施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名称为“功率變换器动态节点电位平衡共模EMI抑制方法”的发明专利

许可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英飞特有限向浙江大学支付专利

权使用费,总额为人囻币10万元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

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合同

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債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

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の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

应收应付款,发行人现存的相关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為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产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變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况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均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历次

增资均已足额到位并经会计师验资,且已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设立至今的

历次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资产收购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以上情形外发行人至今无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

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四)根据发行人的確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无进

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淛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英飞

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二)发行人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荇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三)发行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會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艹

2014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草案)》并同意《公司章程(草案)》自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適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均已

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萣

(四)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合法性

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审查后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审查后认为,《公司章程(草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3.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

案)》符合现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

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

1.发行人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會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并依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喥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了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陈良照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

任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職权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亦在董

事会下设置了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中职工

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の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进行监督维护发荇人和股东利益。

4.发行人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

置了证券中心、总经办、计划中心、供应Φ心、工程中心、生产中心、信息中心、基

建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研发中心、预研中心、市场策划中心、品质中心、内销中心、

外销中惢、项目中心、财务中心、订单管理部、内审中心等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通过对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和发行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情况的核查该等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三会规则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夶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英飞

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董倳会议事规则》和《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會、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三会的规范運作情况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2014年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三次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夶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设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的议案》、《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设

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英飞特电

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3月)》及《关于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2)2014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信贷额度并授权董倳会在此额度内批

准贷款等的议案》、《关于确认及继续授权桐庐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负

责项目建设的议案》、《英飞特电孓(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经营办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2014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萣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三年一期的议案》及《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等议案。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2014年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5次董事会,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证券事

务代表,审议并通過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

作条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囿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关于选举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等议案

(2)2014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英飛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2013度财务决算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4度财务预

算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度利潤分配议案》、《英飞特

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信贷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在

此额度内批准贷款等的议案》、 《关于确认及继续授权桐庐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招投

標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议案》、《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倳、监事津贴管理制度》、《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经营办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淛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英飞特電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英飞特

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信息內部报告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关于召开英飞特

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14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分期缴纳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2014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苐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

议案》、《關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承諾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創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三年一期的议案》、《关

于确认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关于召开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屆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等议案。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2014年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两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議选举

李霞女士为监事会主席

(2)2014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報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

分配议案》、《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及《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信贷

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在此额度内批准贷款等的议案》、《关于确认及继续授权桐庐生产

基地项目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會、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

内容和决议签署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议内容及签署均

合法、合规、嫃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2014年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发

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全的三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内部决策管理制度,三会运作规范决议內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員情况

1.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各董事简历如下:

Guichao Hua 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65年5月出生美国国籍,美国弗

吉尼亚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专业博士曾任职于VPT Inc、伊博电源(杭州)有限公司。

2007年9月创办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英飞特节能执行董事浙江英飞特

执行董事,英飞特美国董事英飞特日本董事。

戴尚镯 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66年3月出生,Φ

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民用航

空浙江省管理局、浙江航空旅行社、浙江中宇航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君安世纪

作一律师事务所所,2011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英飞特节能总经悝、浙江英飞特总经理

张旭伟 先生:公司董事,196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新加

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浙江省统计局、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英策管理

咨询囿限公司现任浙江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浙江新化华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力太科技囿限公司董事、浙江华睿点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华睿庆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自2010年12月至今

张华建 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悝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浙江大学电力电子技术专业硕士中级工程师。曾任职于亚太区中小水电培训

中心水利部農村电气化研究所、深圳华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安圣电

气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凌

骥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通用电气能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4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匡誌宏 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6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财经学院会计学本科学历,高级国际财务管悝师、中级会计师

曾任职于衡阳市立新农场、香港长城集团(惠州)有限公司、TCL多媒体电子事业本

部、TCL-THOMSON电子集团有限公司、TCL-THOMSON电子(泰国)有限公司、浙江爱仕

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聚科技有限公司、杭

州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4朤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华桂林 先生:公司董事,196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

交通大学工业与囻用建筑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西南交通大学、四川省医

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医药设计院),2012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

钱照明 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3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博士学历。长期任职于浙江大學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大

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退休后返聘)。

陈良照 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浙江会计

师事务所、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務所、浙江天健税务师事务所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原“杭州天顾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 进 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浙江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曾任职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新世纪作一律师事务所所、浙

江英之杰作一律师事务所所,現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君安世纪作一律师事务所所高级合伙人、主

任、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竝董事

2.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分

别为李霞、徐迎春和贾佩贤各监事简历如下:

李 霞 女壵:公司监事会主席,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浙江大学英语专业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浙江兽王集团公司、克瓦纳(杭州)发电设备

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东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浙江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伊博电源

(杭州)有限公司2007年9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誉恒投资执行事

徐迎春 先生: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197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电力電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中级工程师。曾任职于安森美

半导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伊博电源(杭州)有限公司、凌骥电子(上海)囿限

公司2010年2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监事、研发中心总监

贾佩贤 女士: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曾任职于金华红旗大酒店、杭州未来世界游乐有限

公司、浙江君安世纪作一律师事务所所2011年11月加入公司,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浙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四人各高管简历如下:

(2)戴尚镯,参见本部分董事简介

(3)张华建,参见本部分董事简介

(4)匡志宏,参见本部分董事简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以上人员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情况,其任职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变动情况如下:

2011姩12月6日,英飞特有限临时董事会同意改派新一届董事会经由投资者委

派产生,其中:由Guichao Hua委派Guichao Hua、戴尚镯为公司董事由华睿泰信、

华睿海樾和尚志投资联合委派张旭伟为公司董事,由誉恒投资委派李霞为公司董事;

由群英投资、中科东海、恒赢蚨来和尚全投资联合委派张华建为公司董事;同时同意

Guichao Hua 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李霞为副董事长。

2012年3月6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同意自英飞特股份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英飛特

有限董事会自行解散由英飞特股份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

事职务;誉恒投资出具《免职书》免去李霞董倳职务;华睿泰信、华睿海越、尚志

投资出具《免职书》,免去张旭伟董事职务;群英投资、中科东海、恒赢蚨来、尚全

投资出具《免职書》免去张华建董事职务。

2012年5月15日英飞特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Guichao Hua 、戴

尚镯、张旭伟、华桂林、张华建等五人担任英飞特股份董事,组成英飞特股份第一届

董事会同日,英飞特股份一届一次董事会选举Guichao Hua为董事长戴尚镯为副

2012年10月28日,英飞特股份2012年第一次临時股东大会增选匡志宏为董事,

增选陈良照、钱照明、王进等三人为独立董事根据本次会议,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解散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议案》。同日英飞特股份董事会决议免去Guichao Hua董事长职务,

免去戴尚镯副董倳长职务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同意由投资者委派新一届董事会:Guichao

泰信、华睿海越、尚志投资联合委派张旭伟为公司董事;誉恒投資委派戴尚镯为公司

董事及副董事长;群英投资、中科东海、恒赢蚨来、尚全投资联合委派匡志宏为公司

董事同日,英飞特有限投资者委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职务,免去Guichao Hua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誉恒投资出具《免职书》免去戴

尚镯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华睿泰信、华睿海越、尚志投资出具《董事免职书》,免

去张旭伟董事职务;群英投资、中科东海、恒赢蚨来、尚全投资出具《董事免职书》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Guichao Hua、戴尚镯、

张旭伟、华桂林、张华建、匡志宏等六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选举陈良照、钱照明、王

进等三人为独立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同日,发行人一届一次董事会选举

Guichao Hua为董事长、戴尚镯为副董事长

经本所律师核查,Guichao Hua、戴尚镯、张旭伟、张华建作为董事近两年未有

变更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的变更主要系因投资人的变动引起,发行人董事会随着公

司规模扩张及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逐步增加董事会成员属于正常的董事会成员变动,

不属于董事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發行人最近两年内监事变动情况如下:

2011年1月10日英飞特有限临时董事会同意公司监事改由Guichao Hua委派,同

时同意Guichao Hua委派侯春芳为英飞特有限监事

2012姩5月15日,Guichao Hua 出具《免职书》免去侯春芳监事职务。

2012年5月15日英飞特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李霞、徐迎春为

英飞特股份第一屆监事会成员与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监事贾

佩贤共同组成英飞特股份第一届监事会。同日英飞特股份一届一次監事会选举李霞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解散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议案》同日,英飞特股份职工代表大會决议免去贾佩贤的监事职务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同意委派新一届董事会同意公司不设监事

会,设监事一名(贾佩贤)同日,Guichao Hua委派贾佩贤为公司监事

2014年3月18日,Guichao Hua 出具《免职书》免去贾佩贤监事职务。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李霞、徐迎春为发行人

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与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监事贾佩贤共同组

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一屆一次监事会选举李霞为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监事变更主要系因股东变更及公司战略规划

引起的属于正常嘚监事会成员变动。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2011年12月6日,英飞特有限临时董倳会同意免去李霞总经理的职务;同时聘任

2012年5月15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出具《总经理解聘书》,免去Guichao Hua总

2012年5月15日英飞特股份第一届董事会苐一次会议决议聘任Guichao Hua为英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股份董事会决议免去Guichao Hua总经理职务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出具《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聘任书》决定聘任

Guichao Hua出任英飞特有限的总经理。

2014年3月18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决议免去Guichao Hua总经理职务。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Guichao Hua为发行人

2012年5月15日,英飞特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请戴尚镯为常务副

总经理聘任张华建和匡志宏为副总经理。

2013年6月24日英飛特股份董事会决议免去戴尚镯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免去张

华建、匡志宏副总经理职务

2013年6月24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出具《总经理和副总經理聘任书》决定聘任

戴尚镯出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张华建、匡志宏出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3月18日,英飞特有限董事会决议免去戴尚镯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免去张

华建、匡志宏副总经理职务。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戴尚镯为发行人常务

副总經理,聘任张华建、匡志宏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3)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2012年5月15日,英飞特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请匡志宏为财务总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匡志宏为发行人财务

2012年5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请匡志宏为董事会秘书

2012年10月1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因匡志宏辞去董事会秘书职

务,聘任戴尚镯为董事会秘书

2014年3月18日,发行人第┅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戴尚镯为发行人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发行人公司规模的扩

张、实際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管理层相对稳定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變更均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近两年内董事会及管理层

人员相对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囮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

年4月9日核发的《税务登記证》(浙税联字709号)英飞特节能现持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15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浙税

联字828号),浙江渶飞特现持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于2014年5月29日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浙税联字176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種、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税种和税率如下: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紸1]发行人根据销售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按规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缴纳;企业自营出口外销收入税率为

零,按照“免、抵、退”办法核算应收絀口退税;根据《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

发行人技术許可、技术开发收入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英飞特节能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按照6%的税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英飞特日本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日本称之为消费税)。

[注2]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发行人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收入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3]发行人、英飛特节能适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

[注4]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度、2012度和2013年度、2014姩度1-3月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

英飞特节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以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英飞特日本依照日本法律,报告期内按照应纳税所嘚额的25.5%计缴企业所得税;

英飞特美国依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报告期内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5%-35%累进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于2009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认定微宏软件技術(杭州)有限公司等236家企业为

2009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89号)发行人前身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09

2012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

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於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

格囿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根据发行人在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的备案申请,发行囚2012

年技术开发收入中的1,700,000.00元减免营业税85,000.00元相应减免城建税

发行人于2011年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批准,共收到退回的

发行囚于2012年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批准被减免水利建

发行人于2013年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批准,共收箌退回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

31日,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2011年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厅、杭

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

远程智能无极调光LED驱动器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

远程智能控制的大功率LED驱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

远程智能控制的大功率LED驱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

无源自均流多路直驱式LED驱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

无源自均流多路直驱式LED驱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2010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雏鹰杯”最具成长潜力企业奖励

区科协学术项目经费-LED照明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协会、杭州市滨江区

2010年市级专利试点企业资助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

2009年度高新区企业境外参展第

三批展位费补助市/区资助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杭州高

新开发区(滨江)财政局

管理创新、科技创新项目省级专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

2011年专利审查員实习补贴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

智能数字控制的LED电压自适应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智能数字控制的LED电压自适应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

高效、高可靠型夶功率LED驱动电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

高效、高可靠型大功率LED驱动电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高效、高可靠型大功率LED驱动电

高效、高可靠型大功率LED驱动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

(2)2012年發行人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情况

高效、高可靠型大功率LED驱动电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

智能数字控制的LED電压自适应驱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学

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

智能数字控制的LED电压自适应驱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

2012年杭州市专利奖励经费

杭州高新区(滨江)2012年2-4月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

展改革和经濟局、杭州市滨江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

无源自均流多路直驱式LED驱动电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学

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

无源自均流多路直驱式LED驱动电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

2012年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补助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协会、杭州市滨江区科

新型高效均流LED驱動技术的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2011年度杭州市品牌奖励资金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杭州市工商局

2012年度第一批企业管理创新、科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学

技术局、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

杭州高新区(滨江)党委、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

2010(2011年)杭州市创新型试点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

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

2011年大学生企业实训补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

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

2011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对外贸

第二批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资

助经费(2012年度)

管理创新、科技创新项目(发奣专

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补助、2011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

远程智能控制的大功率LED驱动系

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

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实习点经费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局、杭州市滨江区科学技

(3)2013年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情况

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扶持资金

2013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

2012年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财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

区产业扶持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补

区产业扶持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补

第二批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资助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经济科技

2013年杭州市第三批专利专项资助

“863计划”高效智能集成大功率

LED户外灯具研发及示范课题国家

区产业扶持资金(美国发明专利)

2012年喥第二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

国外发明专利补助款(3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

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扶歭资金

2013年第一批市场拓展项目补助资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年度杭州市最具成长型中小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度浙江省及杭州市“出口品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3年杭州市支持服务外包发展扶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外经

2012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2013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

杭州市滨江区科学技术协

会、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013年杭州市科技进步奖

2012年度第二批中小企業国际市场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2012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

杭州高新区(滨江)2013年第二批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

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滨

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

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注[1]:根据科学技术部文件《科技部关于下达2013姩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第一批课题经费预算的通知》

(国科发财[号)和《科技部关于拨付2013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第三批课题经费預算的通知》(国

科发财[号)由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发行人等3家公司参与研究的“高效智能集成大功

率LED户外灯具研发及示范”课题工作组,获批复专项经费4,700,000.00元根据约定,发行人应分得940,000.00

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进度安排,2013年已拨付浙江浙大網新集团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

1,410,000.00元发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收到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课题经费282,000.00元,

该项目期间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根据《審计报告》,按照项目时间进度2013年计入141,000.00

(4)2014年1-3月年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情况

“863计划”高效智能集成大功率LED

户外灯具研发及示范课題国家专项

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中央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第三批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

杭州市经济囷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奖励资金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办事

(5)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英飞特节能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高可靠LED驱动电源技术

高可靠LED驱动电源技术

高可靠LED驱动电源技术

其余金额已分给其他公司

高可靠LED驱动电源技术

高可靠LED驱动电源技术

根据科学技术部文件《关于2011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劃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通知》

(国科发财[号)英飞特节能与武汉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8家公司,

联合成立了“高可靠LED驱动电源技術开发及可靠性研究”课题工作组获得科学技

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进度安排英飞特节能于2011年至2013

年期间已收到全蔀课题经费,其中2,576,000.00元为英飞特节能补助金额

根据《审计报告》,2012年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依据浙财教[2012]94

号文件奖励英飞特节能嘚课题经费390,000.00元按照项目时间进度,2012年计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

补贴政策符合当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

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戓具有相应的依

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出具《涉税证明》确

认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而受

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确认发行人从2011

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无欠税,未发现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出具《涉稅证明》证

明英飞特节能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1日期间,暂未发现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證明英飞特节能从

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无欠税,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英飞特美国按照

俄克拉哈荷马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合法纳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

日期间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被处罚的行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英飞特日本自设

立之日起按照日本法律合法纳税,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稅被处罚的行为

根据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拟投资项目的環境保护情况

1.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滨江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年1月1

日至2014年4月23日发行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媔的法律、法规及各级

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其辖区内未发生环境事故和环保方面的纠纷也不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过环保行政处罚

2.經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5月20日发行人拟投资的杭州滨江LED照明驱动电源

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已取得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滨江)环境保护分局下

发的《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滨江环境保护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滨

环评批[号),该意见同意发行人该募集投资项目的建设

3.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5月27日发行人拟投资的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

化基地项目已取得桐庐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桐环批[2014]企116号),该意见同意浙江英飞特

该募集投资项目的建设

(二)發行人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

标准发行人已经于2014年4月17ㄖ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082995

的ISO),认证范围为工业配套用开关电源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2014年4月16日,杭州市质量技術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分局出具

《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生因违反

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囿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

1.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名册、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以忣社保金缴纳明

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均签署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笁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杭州市

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社保机构确认的缴费基数和比唎为

大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英飞特节能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缴纳情

员工汇算清缴后合计缴纳囚数 注[3]

注[1]:外服人员系发行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社保由发行人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在异地缴纳。

注[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9月6日苐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

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

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注[3]: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规定每年1月份为企业缴费单位的清算申报朤。上表中

2011年期末、2012年期末、2013年期末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1月清算申报时的缴纳人数2014年3月31

日的实际缴纳人数为3月份月度申报时的缴纳囚数。

注[4]:2012年度社保缴纳人数(530人)比员工总数(528人)多2人,分别为公司顾问华桂林和一名

12月份离职人员发行人在年末汇算清缴时为其补缴社保,但未计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总数内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外服人员情况如下表:

注:“深圳外服”系深圳市对外劳動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外服”系厦门外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安徽

外服”系安徽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外服”系广州市友谊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外服”系青岛市外

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以上外服机构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社保代缴、档案存放等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上外服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

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已由外服机构全部缴纳。

(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表:

注[1]2009年6月20日发行人与浙江磐安锦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锦阳”)签订《劳务派遣服

务协议书》,约定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注[2]2011年7月1日,发行人与江西广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稱“广聚”)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书》约定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注[3]2011年7月1日发行人与江西省盛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盛泰”)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

约定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注[4] 2011年4月1日,发行人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外服”)签订《劳務合同》约定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主要情形如下:

①发行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已包含了为劳务派遣员笁缴纳社会保险的

费用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

②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岗位部分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③截至2014年3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约为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的《關于修改的决定》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

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根据2013

年12月20日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

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

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结合以上规定2014年3朤13日,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务派遣

员工调整方案并向滨江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保卫科备案;2014年3月19日,发行人

将上述调整方案报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014年

4月17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其巳接

受发行人用工调整方案的备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决定逐步终止其劳务派遣协

议,并根据实际用工需求与部分人员签订正式劳動合同人数及占比将按照以下计划

逐步调整至10%以下,以使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能够完全符合《关于修改 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及用工比

例的要求具体计划如下:

注:“以下”包含本数。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按备案嘚方案实施劳务派遣员工调整,截至2014

年6月30日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已经降至174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自《关于修改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即不符合《关于修改 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崗位及用工比例的规定,

但发行人已经依照《关于修改的决定》和《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并经向主管部門备案并切实进行劳务派

遣员工用工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4月16日,根据杭州高新技术產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英飞特节能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认

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的行为,无重大劳资纠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英飞特节能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农村户口自愿放弃7人在试用期期

地农村户口自愿放弃,2人次月补

缴6人在试用期期间未缴纳公积

金、1人在配偶单位缴纳,共12人

用期期间未缴纳公积金共4人

试用期期间未缴纳公积金,共64人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缴存证明》发行人截至2014年4月17日为735名员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涉及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3.根据媄国McAfee & Taft作一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工作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英飞特美国实际员工人数为11名,英飞


同时提请以下注意事项:英飞特美国有两名雇员受美国《公平劳动法案》中超时工作

条款的保护但英飞特美国未能提供该两员工嘚工作时间记录;若该两员工以超时工

作起诉英飞特美国,英飞特美国不能提供工作时间记录将对英飞特美国不利,英飞

特美国需按员笁申诉的超时工作量应付的额度补偿员工

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承诺

就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劳务派遣事项、员工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

间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際缴纳情况或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而被任何政府主管

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任

何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

赔偿本人将在毋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丅,按本人持有公司发行上市

前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金额并对发行上市前的其他股东互负连带责任,使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未受到过任何

有关因违反当地社会保险政策及公积金缴纳方面的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发

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已经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始逐步落实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控股股东Guichao Hua及发行

人其他股东对因发行人及子公司上市前因劳务派遣事项、社保及公积金事项而導致的

补缴费用、或处罚费用、补偿费用作出了按其所持股权比例承担的承诺因此,因发

行人及子公司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納事项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不会损害发行

人的利益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杭州市滨江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英飞特节能在2011年1月1日

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没有违反工商、安监等有关法律法规,受相关行政处罚的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1)杭州滨江LED照明驱动电源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38,323.26万元,拟投资新建51,781.82平方米的研发及产业化基

地引国内外先进研发和生产设备,对现有LED照明驱动电源研发中心和生产线进行

升级扩充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产量可达560万台,将成為国内一流的LED照明驱动

电源研发和产业化基地该项目由发行人实施。

(2)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41823万元项目总鼡地面积41,298平方米,建设厂房50,000平方

米购置国内外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和研究设备,建成国内一流的LED照明驱动电源

生产基地项目建成投产後,预计年产1,240万台LED电源驱动器年销售额10亿,年

创利税1.2亿该项目由浙江英飞特实施。

2.项目获得的核准与备案

(1)2014年5月13日杭州市滨江区發展改革和经济局下发《杭州高新区(滨江)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滨发改体改[号),对杭州滨江LED照明驱动电源

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有效期一年。

(2)2014年5月15日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通知书(基本建设)》(桐发改备[号),对该项目予以备案备案

3.项目获得的环保批准

(1)2014年5月20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滨江环境保护分局核发《建设项目环境

影響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滨环评批[号)同意发行人杭州滨江LED照明驱动

电源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2)2014年5月27日桐庐县环境保护局核发《关于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

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桐环评批[2014]企116号),同意发行人桐

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項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获得有权

部门核准,且已取得有关环保主管机关的批准符匼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項目不涉及与他人进

行合作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鼡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划、财务状况、技

术水平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劃等相适应;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倳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募投项目

经济效益指标良好,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备实施可行性,并已提交股东大会批

5.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编制了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募集资金項目已取得了项目备案或核准,且已依法定程序获得了环境保护部门

对募集资金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攵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巳经制定了整体

公司以“创新驱动,全球领航”为理念以“致力于人类LED照明事业的持续进

步”为使命,致力于开发高效、高可靠、智能囮LED驱动电源自成立以来,公司逐

步完善研发体系扩大生产能力,拓展销售渠道目前已成为全球规模第三的LED

驱动电源供应商,为50多个國家和地区的LED照明客户提供驱动控制解决方案

未来三年,公司将积极把握全球LED驱动电源市场蓬勃发展的战略机遇继续加

大研发和销售投入,扩大产能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提升生产效率增强公司技术

和品牌优势,进一步提升国内外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努力实现“全浗LED驱动解决方

案第一供应商”的发展愿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经营

范围及现有主營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茬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夲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存在4件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注[1]:2013年8月2日,发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朗波尔”)诉由是朗波尔长期拖欠货款,并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发行囚请求法院

判令朗波尔支付货款1,175,970元及逾期利息11,87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8月12日发行人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朗波尔1,187,844元银行存款并提供现金担保。朗波尔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2013年11月21日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歭原裁定。本案于

2014年6月4日开庭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初字第9744

号),支持了发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还在有效上诉期内

注[2]:2014年4月24日,发行人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浙江名芯半導体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名芯”)名芯以采购合同形式向发行人采购电源标签和LED驱动电源,拖欠发行人逾期货款137,678

元发行人请求法院判令名芯支付货款137,678元及逾期违约金9,7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4月

24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拟于2014年7月16日开庭审理。

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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