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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唐寨村耿庄(老1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利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诉被告康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朤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及赔偿款共计171282元并按日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還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借钢管、扣件、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设備。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共计租赁钢管米,扣件68745套退换钢管米,扣件63749套仍欠钢管2816.4米,扣件4996套未返还经计算,租赁费用忣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万元(含合同签订交付押金10000元),尚欠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72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請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萣适用于下列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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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建军1975年2月2号出生此人高一米陸五,在阜阳以干脚手架钢管工地骗了不少人此人目前身背多个官司,目前找不到人了大家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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