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白水湖管理处车塘湖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Q2483
法定代表人:衷俊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越越、周慧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彭泽县聚珠宝店,经营场所: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中段新贵府邸A1A2不分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T9U4J。经营者:朱海春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申请人:江西和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社会信用代码:U50D0H。
法定代表人:林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葱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朱卫平,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用代码:84804F
法定代表人:武雁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瑞金市博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内环路社会信用代码:F9NJ5M。
法定代表人:钟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海春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泽县聚珠宝店、江西和美珠宝有限公司、钟葱、朱卫平、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金市博远投资有限公司、朱海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赣0192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已申请撤诉故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鈴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彭泽县聚珠宝店、江西和美珠宝有限公司、钟葱、朱卫平、上海碧空龍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金市博远投资有限公司、朱海春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