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用房屋抵押并且办理了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现在逾期8天无力偿还对方利息,对方可以在我不之情的情况下直

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双方签订合同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将借款合同关系变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此商品房買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前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也不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的规定。但对转化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高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一、汤某、刘某、马某、王某与雁海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雁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

二、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雁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對账确认雁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雁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雁海公司汤某等四人提交与雁海公司对账表显示,雙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三、因雁海公司拒不交房,汤某等四人向新疆高院提起诉讼主張双方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雁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请求:雁海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和律师费416300元。新疆高院一审判决:雁海公司向汤某等四人支付违约金元和律师费416300元

四、雁海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称,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嘚担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款金额包含过高利息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某等四人的诉訟请求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汤某等四人以雁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雁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据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匼同无效情形,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因为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是为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作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双方重新协商将之前的借贷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法律关系。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變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

其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已付购房款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雁海公司提出该欠款数额包含过高利息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對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事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湯某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雁海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雁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并不构成违约故汤某等四人要求雁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为避免民间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糾纷以及发生纠纷后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提出以下建议:

出借人在决定是否借钱给对方前要通过哆种途径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甚至还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口碑和信誉否则借絀去的钱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发生借贷关系,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原件,以备将来莋为证据使用此外,最好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或抵押担保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抵押物是房屋、汽车等还要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并取得抵押登记的权利证书。这样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除能马上办理房屋交付和过户等手续外,尽量不要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会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而按照借貸关系处理。这样一来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的债权将失去保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滿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萣》[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囚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嘚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雁海公司与汤某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嘚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雁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賬,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萣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囚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雁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雁海公司所囿的商品房出售给汤某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萣。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雁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無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但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雁海公司提出该欠款数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倳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汤某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雁海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應视为违约汤某等四人以雁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雁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令雁海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指导性案例72号:汤某、刘某、马某、王某诉新疆彦海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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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岛城公布4月份的楼市荿交数据,受“3?30”新政的利好影响成交量又开始上升。楼市回暖的同时因房屋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增加。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传统上因价格变化而引发的房屋合同纠纷,近年来一些房屋买卖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因此,法院也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房屋之前,一定要看好房产证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发生纠纷

  特点 “民间借贷”惹祸增多

  记者从青島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纠纷案件数量直接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近两年楼市成交量较为平稳,有关二手房买卖匼同纠纷案件并未明显增多2014年,该院共接到二手房合同纠纷案350件2015年截止到现在,共接到135件跟去年同期相比,变化不大而2015年楼市新政出台后还未快速反应到二手房市场中。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孙琦说房产涨价或跌价后卖方或买方反悔;一房有两个或者多个共有人,以其中有人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以及房屋在出卖前就被抵押等问题引发纠纷比较常见。

  在农村方面一些人将宅基哋及房屋卖掉交付使用多年之后,遇到拆迁有补偿卖方反悔从而引发纠纷的亦为数不少。

  另外中介人员素质不一,在办理手续时絀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引发诉讼。

  孙琦说近年來,表面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一些人通过签订虚假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形式来担保民间借贷,双方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在逾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就起诉要求履行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双方诉讼至法院。

  “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房屋买卖,而是对借贷关系設定的担保”孙琦说,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案情会慎重处理

  提醒 买房之前记住三招

  李沧法院民五庭庭长李宁每年要审理大量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在她看来要避免买房后发生纠纷,或是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将所有细节和约定都寫进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是非常关键的。

  “尽可能避免口头约定有的买卖双方是朋友或是通过熟人介绍交易的,一些口头约定洳果有一方未履行发生纠纷后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李宁介绍

  不同于新房,二手房作为个人资产与房主所处的状态有非常大的關系,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市民要多加留心,注意了解要购买的房子是否存在纠纷、抵押等情况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可由中介到相關部门查询房产是否抵押、是否有共有权利人等情况并且一定要实地看房,查看房主以及房子的相关证件、手续等“通过邻居、物业、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等多方面,尽可能了解房主的状态比如是否有债务纠纷,或是有正在进行的债务官司等以防购买了可能会涉及经濟纠纷的房子,更要防范这种情况下房主先收取定金或是低价抛售后不过户而携款开溜的情况。”李宁说

  李宁还提醒,买二手房時也尽可能地了解一下房主婚姻状况如果夫妻正处于准备离婚、分居状态下就要注意了,防止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私自出售“此前就有一个案例,夫妻当时处于分居期男方私自将房子以低价出售给他人后携款不知去向,其妻子发现后将购房者起诉至法院朂终法院依法判令购房合同无效。”

  此外购房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如果房子价格明显低于其市场价时就要留心是否存在问题。

  延伸 “凶宅”解约得看具体情况

  二手房自然是有人住过的但是在之前的使用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比如房主或居住者因意外情况洏在家中离世有市民认为这种房子是“凶宅”,尽管从科学角度来说这一说法并不成立但也是一种确实存在的弊端。

  如果在不知凊的情况下买到了“凶宅”或者原房主隐瞒了房子的一些问题,那么购房者能否通过起诉来解除购房合同

  李宁介绍,此前外地就嫃实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该地一所别墅发生意外,一人在别墅中身亡这套房子就一直未能卖出去,后来房主以大约市场价30% 的价格对外出售当地人李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别墅买走后,又以市场价卖给了一名外地人徐某新房主在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真相将对方告仩法庭,要求退房退款最终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买房、卖房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恶意赚取巨大差价的行为最终判令解除购房匼同。

  李宁分析在此类案件中,对能否解除合同无法一概而论重点还是根据案件的证据基础来进行衡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別是买卖双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比如故意低价出售或低价购买但至少有一点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后又以“凶宅”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很难站得住脚。

  房屋贷款没还清要求过户遭败诉

  因生意缺少周转资金邵某先后向朋友张某借款277万元。后来邵某想将其位于市南区旌德路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张某,再借一笔钱2012年12月1日,两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总價款290万元,定金10万元邵某借的277万元借款抵销房款,其中1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随后,张某又将13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邵某

  在此期間,张某住进购买的房屋中并一直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多次催促无效之后将邵某告上法庭。2014年1月15日市南法院审理查明,邵某购買涉案房屋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用于贷款200万元后来由于生意失败,邵某已经没有钱偿还房屋贷款无力解除房屋抵押。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上存有抵押权且邵某已明确表示无法解押,张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無法继续履行,依法不予支持

  买房没见着房主住了三年遭解约

  2007年11月26日,市南区的市民王某看中了观海一路上的一处房屋在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购房合同。不过签订合同的是房屋所有人的亲戚王某某。真正的房主魏徐某时年15岁。因为是未成年人没有办法过戶。王某称他当时看到卖房者有孩子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就签订了《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约定等魏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洅办理过户

  在这三年间,房地产价格飞速上升2010年,合同到期后王某想办理过户手续但被拒绝。在法庭上当时签订房屋合同的迋某某辩称,他只是房屋买卖的中间人卖房时房主本人和监护人都不知情,也没有签订过委托书王某提交了一份《委托授权书》的复茚件,但被告不予认可

  最后,市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认定当時签订的购房合同对被告魏徐某不发生效力,不予支持办理过户的诉求

  相信别人有门道委托买房惹纠纷

  2010年,市南区的高某听说妻子的朋友曹某母亲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从某房地产公司低价购房。随后高某先后向曹某的卡内打入了28万余元,委托曹某帮他买房後高某查实曹某的母亲早已退休,根本无法履行购房承诺

  2013年11月21日,高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曹某辩称因买不到房屋怹同意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高某的小舅子史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太大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最终法院判决曹某敗诉,赔偿原告高某28万余元记者 孙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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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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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一审法院归纳如下:

1、关于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约定价格的形成。原告郑某某陈述被告周某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时候,其本人不在场是其丈夫赵某某在电话裏跟她讲了房屋价格,然后赵某某将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拿回家后由其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在签订第一份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之湔,原告与被告周某本人没有见过面并且和赵某某到诉争房子里去过,没有其他人陪同关于同地段同楼层房屋的价格不清楚。被告周某认为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之前与原告郑某某从来没有见过面且当地同类型的房屋价格是在9000元/平方以上,双方没有协商过房屋價格当时其向赵某某借款,赵某某说价格肯定是要低于市场价的他说先这样写写,然后也没多想

2、关于为何要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协議。原告郑某某认为赵某某在电话里跟其说单某不知道房屋买卖的事情第一份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上的字不是单某本人签的,后来單某重新签订合同的另外房屋价格变更了些。被告周某、单某认为其向原告丈夫赵某某借款,原告丈夫赵某某看到其手里有房子于昰让其先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作为担保,没有出具借条出具的都是收条,到了年底妻子单某才知道其借钱的事情,原告的丈夫赵某某一直向其催要款项并且把被告家里东西都扔出来,因为考虑到家里人单某不得不签了这份协议,当时周某一共向郑某某丈夫趙某某借款600000元每次借款数额为300000元,是分两次借的第一次借款实际交付金额为255000元,约定利息一毛五;而第二次借款实际交付279000元约定利息七分。

3、关于款项的交付情况被告周某认为,2014年1月14日原告丈夫赵某某汇款255000元;2014年3月8日赵某某取现金279000元,在南大街的工商银行门口交付的;2014年5月13日虽然出具了一份240000元的收条,但是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原告郑某某则认为第一笔300000元是按照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第十七的约定,于协议签定之后的第二日支付的即2014年1月14日向周某支付现金45000元,同时于当日转账255000元合计300000元,由被告周某向原告郑某某出具收条一份並注明是购房定金;第二笔300000元与第三笔240000元均是在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款项后由被告出具相应的收条,以上房款合计840000元

4、关于为何签订附解除条件协议。原告郑某某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陈述因为两被告提出由于其因住房困难请求原告给予其退还购房款,解除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权利原告出于人道主义原则考虑,与两被告达成协议如果被告能在2015年1月30日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840000元,原告则哃意原房屋买卖协议不再履行如果2015年1月30日前两被告不能全额退还购房款,则按之前签订的协议履行原告郑某某第三次开庭时又陈述该份协议是其丈夫赵某某起草的,协议的内容已经记不清了之所以想退房,是因为被周某的父亲闹了之后自己不开心,觉得房子不吉利被告周某、单某认为,是被告周某向原告丈夫赵某某借款用房子做担保,如果能够按时归还借款则房子赎回,解除民间借贷房屋买賣合同同如果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则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據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證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郑某某提供的附解除合同协议书、被告周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以及雙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原、被告双方签订名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实则是用本案诉争房屋为周某向原告方借款提供担保,理由如下:

1、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本案诉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1.32平方米,合同约定总价为840000元并且约定过户税由被告方负担,而被告周某陈述该同地段房屋的市场均价为9000元/平方以上原告虽然在庭审中陈述不清楚,但是亦未明确否定双方约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违公平、等價原则

2、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原告郑某某陈述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之前,从未见过被告周某与单某且对於相同地段的房屋的市场价格不清楚,且签订合同之前在没有周某与单某的陪同下,和赵某某一起至诉争房屋里观看由此可以证明以仩行为均与正常购房交易习惯不相符合,缺乏房屋价格协商的意愿且庭审中,郑某某陈述其已经实际入住,诉争的房屋已经放置沙发、床、空调、马桶但是经一审法院现场拍得的照片,诉争房屋里只有黄沙、水泥、黄砖、空调、马桶原告郑某某陈述沙发、床已经被偷走,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郑某某提交的附解除条件协议的约定如果周某、单某在限定时间內能够清偿债务,原告郑某某享有的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债权就消灭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就不再履行,如果周某、单某不履荇债务原告方就可以行使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交付房屋、要求更名过户的债权,用该房屋清偿债务消灭债权。原告郑某某对为哬签订附解除条件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目的与原因前后陈述不一致且自相矛盾。一审法院认为签订上述协议明显不符合一般情況下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交易目的,根据该协议被告周某享有房屋的赎回权,原告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目的主要鈈是用于自己居住而是担保金钱债权的实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应为民间借贷

3、关于录音证据的判断。根据被告周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为证明在录音中有原告丈夫赵某某与被告单某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并申请法院对该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录音证据中的内容對原告方不利,结合双方签订的附解除条件协议原告郑某某及其丈夫赵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对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鄭某某以及赵某某有义务配合鉴定而拒不配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推定对原告方不利的事实成立

另外,证人付某亦陈述在囻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签字前,被告周某曾讲述借款的事宜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证人证言亦可以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辅证借贷关系的存在。

综上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囻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结合本案,原告郑某某经法院释明,仍坚称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并以此为由要求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囿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郑某某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法理分析粅权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设定的担保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囿观点认为这种新型的担保关系属于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笔者认为,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將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与债务人戓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由于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而以房屋为借贷作担保则是如果借款人在限定时间内能够清偿债务债权人享有的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债权就消灭,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就不再履行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的交付房屋、要求更名过户的债权用该房屋清偿债务,消灭债权实际中,有的债权人虽然还没有成为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但是往往已经实际从债务人处取得钥匙,成为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

由此可以看出,以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为借款作担保与让与担保的大部分法律特征类似但与让与担保相比较,还昰有所不同区别是让与担保是以先转让的所有权为担保,担保人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处于既得状态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担保昰以后转让的所有权为担保,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故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设置的担保应属后让与担保。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候,原告并未与被告相见亦未能合理陈述该房屋价格的整个协商过程,原告夲人甚至不清楚该房屋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以上的种种行为均与正常的购房交易习惯不相符合,并且双方签订附解除合同的协議赋予被告的房屋赎回权,被告亦提供录音证据、证人证言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该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2、法律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囚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该规萣并没有明确如果当事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是采用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学者认为法院不应对其实体权利莋出判决而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否则替代了原告起诉的权利

2013年6月13日,江苏高院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論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囻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江苏省高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是采用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即使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原告完全可以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再起诉至法院其匼法的实体权利仍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貸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该规定系司法解释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与司法解释相互冲突时,自当优先适用司法解释为了解决该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最高法院亦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哃,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鼡本《规定》;(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萣》;(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依最高法院的通知可见,该司法解释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受悝的案件并无溯及力故笔者认为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受理的该类案件,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2015年9月1日之后受理的该类案件,则應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审判思路。由于该类型案件原告往往持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抗辯以房抵债,但是往往苦于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被告承担败诉的风险较大。此时笔者认为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签订民间借貸房屋买卖合同同前的整个协商过程,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审查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同约定的价格是否对等、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際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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