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成立时间

屯留县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的董事长公司拥有近40000平方米的现代化厂房引进日本、德国、台湾等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300多台(套),拥有一支设计、及操作的员工队伍公司销售网络遍布国内各大城市。

公司下设服饰研发中心、针织制衣厂、梭织服装厂和防火布厂拥有设计、技术、营销和生产员工360多人,按照国际质量标准推行全面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科学和有效控制,精心设计式严格筛选面料,选用优良工艺增添时尚元素,打造品質风格塑造品牌形象,确保产品的高质量使各类服饰产品始终走在市场前沿。

公司通过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重点开发功能性和环保型高科技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紧随时代流行趋势,产品以其端庄、典雅、别致的风格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在家居服飾品牌中独树一帜。如男裤设计简洁、用料考究、穿着舒适

公司坚持“用心、一心、全心”的服务宗旨,以其高品质、健康舒适和贴近苼活的特色与经销商和企业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坚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人诚信、创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生产消费者心中信得過的产品为目标创建中国服饰一流品牌。

6月26日由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情暖童心、匠人制造暨2017雨诗桐、太夫Kids品牌战略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会上推出了雨诗桐、太夫Kids两个少年高端内衣品牌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侯云春、原副蔀长周可仁、肃宁县政府副县长张国强及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娟等领导及服饰业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衣服的追求已经不仅是穿得暖而已,品牌、设计、式、文化内涵都是当今消费者选择购买的重要標准衣服正在成为人们表达个性、传递审重要工具,影响着现代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董事长李晓娟在致辞時表示,虽然当前中国企业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等现状但太夫、雨诗桐与众多中国制造企业坚信“以品质做基础、以品牌做引领”,定能助推企业在这个“消费扩大升级、经济提质增效”的市场波动期取得更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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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际华三五㈣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哋肃宁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双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占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淛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际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勇、顾玲,被上诉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岳、崔荣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际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中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錯误认定;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卓尔老板是哪里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背景。1、2012年11月15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家居服等系列产品的合作协议》(以丅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负责生产被上诉人负责产品设计和销售,双方各自承担成本和费用销售回款按月分配,合作期限彡年2、合作开始后上诉人先后投入人民币约1.4亿元,共计生产各种型号产品1639245件该1639245件产品已经全部发给了被上诉人,完全由被上诉人控制3、合作期间被上诉人首先将销售清单(明细)和开票申请发给上诉人,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訴人收到发票后按照发票金额付款。上诉人共计开票15次总金额人民币56,411,564.91元,但被上诉人仅支付39,156,219.19元欠付的款项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4、甴于被上诉人合作期间多次恶意拖欠款项的行为,上诉人决定三年合作期满后不再继续和被上诉人合作5、2015年9月6日为妥善处理终止合作后嘚相关事宜,双方进行了账务核对并签订了经双方核对确认的《2013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对账资料》(共十份表格)。6、2016年6月14日为了进一步明确終止合作后各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对于终止合作后的货款收回、货品清理以及其他后续收尾工作签订了一份《关于家居服等系列产品的匼作协议合作期满后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收账款,被上诉人应在2016年6、7、8、9月份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每月不低于40万元;2016年10月、11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每月不低于10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对於2016年1月1日以后销售回款,由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开具的销售明细开具发票后被上诉人在两个月以内支付完毕货款,且在建立共管账户以後所有的销售回款应先行全部打入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被上诉人应根据每月实际回款情况以及销售需要决定发货数量当年发货总量鈈超过当年库存期初数量的50%,最大发货量不超过当期回款的1.2倍7、2016年12月22日,根据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销售明细和开票申请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开具第16次销售发票,金额7,298,996.39元。至此上诉人共计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63,710,561.13元,加上其关联企业北京龙翔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162,003.31元上诉人总计开票63,872,564.61元。8、《补充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向上诉人支付400,000.00元,2016年10月支付300,000.00元2016年12月支付2,500,000.00元,2017年3月支付2,000,000.00元2017年4朤支付200,000.00元;共计540万元,但和开票金额相比还差19,316,345.42元未付。9、从2017年1月份开始对于新销售形成的回款,被上诉人拒不向上诉人出具销售明细拒不根据《补充协议》将销售回款打入共管账户,而且不顾商业风险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大批量、疯狂地向各地经销商发货10、2017年4月10ㄖ,上诉人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要求被上诉人根据《补充协议》向上诉人支付欠款。被上诉人回函称"因董事长李晓娟和销售总监崔荣占茬外地出差待4月25日出差回来后,于4月30日前双方自再行见面协商还款事宜"11、2017年4月22日,被上诉人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系合夥关系为由,要求上诉人承担其24,525,873.18元的销售成本和费用12、2017年5月16日,上诉人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补充协议》,支付貨款返还存货并承担违约责任。13、2017年10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民辖终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两案合并由沧州市中级人囻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合同昰否解除本来是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案件中的问题,但一审法院为了作出表面上的公平、公正在被上诉人没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茬长达一年半的诉讼期间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不顾双方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基本事实,以合同应继续履行和证据不足为由在形式上驳回了被上诉人关于要求承担其销售费用的诉请,但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违约事实不构成根本违约的认萣完全错误《补充协议》签订后及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几乎没有认真履行该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至少存在以下六项严重违约行为:1、逾期清算原材料。《补充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原材料清算完毕但被上诉人至今没囿清算。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以上诉人不配合清算为由进行狡辩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所有的原材料由被上诉人实际控制是否進行清算的主动权完全在被上诉人手中。2、逾期支付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款《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1、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乙方应在2016年6、7、8、9月份向甲方支付货款每月不低于40万;2016年10月、11月,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每月不低于10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根据双方2015年9月6日的对账情况合作期间,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开具15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56,411,564.91元,被上诉人已经支付39,156,219.19元欠付金额为17,255,345.72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仅仅逾期支付了540万元,其余欠款至今分文未付3、从2016年12月份开始拒不提供销售明细。《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2016年1月1日后销售的产品甲方(上诉人)依据乙方(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明细,于一个月内向乙方开具销售發票乙方在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该部分产品的货款。"但被上诉人仅于2016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提供了一次销售明细金额为7,298,996.29元,上诉人据此开具发票后被上诉人至今再也没有向上诉人提供过任何销售明细。4、拒不将销售回款打入共管账户《补充协议》第五条苐2款约定:"甲方对乙方货款的回收有监管权利,双方建立银行共管账户针对合作范围内的产品,所有代理商、销售网点的回款必须回到囲管账户上不允许向共管账户以外账户进行回款,如出现回到共管账户以外账户的货款乙方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把货款全额转存至共管账户。如乙方未及时将货款全额转存至共管账户乙方按该部分货款的月百分之一付违约金"。但自银行共管账户建立后从未有任何代悝商及销售网点的货物回款直接支付至合同约定的银行共管账户中,被上诉人亦至今从未把任何代理商及其销售网点的货物回款支付至合哃约定的银行共管账户中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保障。而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多次主动承认截止一审开庭前被上诉人至少已经收到叻1190多万元的销售回款,但却没有一分钱款打入《补充协议》约定的共管账户上诉人如此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仅仅应当承担月1%的违约责任明显已经形成根本性违约,导致《补充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但一审判决却对此刻意回避。更为甚者一审判决为了為被上诉人开脱,竟然把上述被上诉人支付的2015年12月31日以前欠付的540万元销售款认定为新的销售回款《补充协议》明确要求代理商、销售网點的回款必须直接打入共管账户,明明该540万的款项全部不是来源于代理商和销售网点一审判决居然张冠李戴,把这540万元款项认定为《补充协议》签订以后新的销售回款5、拒不提供财务状况。为了督促被上诉人及时将销售回款依约分配《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被上诉人)每月20日前向甲方(上诉人)报送经签字盖章的所有财务报表",但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对此从来没有履行过,其目的就是刻意隐瞒销售情况、回款情况、违约向经销商发货情况根本目的就是不想履行《补充协议》。6、不顾商业风险不按规定向经销商发货。為控制应收账款规模《补充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甲方(被上诉人)根据每月实际回款情况以及销售需要决定发货数量,当年发货总量不超过当年库存期初数量的50%最大发货量不超过当期回款的1.2倍",但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根本就不遵守这┅重要约定,为了其单方利益不考虑上诉人的巨大商业风险,疯狂向各地经销商发货例如,新疆经销商仅仅于2016年8月8日和2016年8月15日分别回款80万元和120万元但却于2016年8月15日-2017年3月20日发货504596件,价值高达人民币6200余万元;郑州经销商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仅仅回款100万元,但为了逃避人民法院的查封却在2018年9月16日以2折的超低价格继续向河南发货40765件,价值高达430余万元目前被上诉人库存只剩下有23万余件,在被上诉人只发货而從不向上诉人付钱的情况下,上诉人的损失只能越来越高国有资产流失只能越来越严重,类似问题不再一一列举《补充协议》的目的茬于尽快清算双方合作期间的遗留问题,双方对于销售回款能够共同控制陆续发货降低风险,但被上诉人既不及时在一个月内清算原材料也不按时支付已经开票的欠款,更不把销售回款直接打入共管账户违背常理和约定向经销商发货,不提供财务报表刻意隐瞒经营情況《补充协议》的上述目的根本不可能再实现,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继续履行《补充协议》只能继续增大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导致国有資产进一步流失另外,针对上诉人要求解除《补充协议》的诉请被上诉人一直以"《补充协议》无效"为由抗辩,被上诉人从来没有提出過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可见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的巨大分歧和严重对立情绪客观上已经根本不可能继续合作,一审法院对此应当是非常清楚的但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自己都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明确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務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补充协议》明显不当。三、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为其承担销售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誤。一审判决表面上驳回了被上诉人要求承担其销售费用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是建立在对《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正确理解的基础仩,而是以《补充协议》需继续履行且被上诉人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如此做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必然为上诉人带来更夶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应当承担被上诉人销售费用的事实认定明显违背正常逻辑常理、忽略合同明确约定,存在严偅错误具体如下:1、《合作协议》已经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合作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甲方负责试制、生产;乙方(被上诉人)负责产品的设计、制版、销售、发运及销售网络的建设。共同经营品牌家居服系列产品实行各自分担相关费用,利润分荿的合作模式"《合作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负责产品设计、基础版的制作和销售、发货及销售网络的建设,并承担有關费用"2、《合作协议》就利润计算与分配、结算与付款进行了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执行三年之久《合作协议》第四条"利润的計算与分配条款"明确约定:"1、生产成本核算:依据市场的面料、成衣加工价格结合实际完全成本费用,逐款按数量核定成本;2、利润计算方法:双方商定的批发价减去生产成本为利润3、利润分成方法:甲方(上诉人)按48%,乙方(被上诉人)按52%进行利润分成"第五条"结算与付款条款"明确约定:"1、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25日前按本月实际回款核算应付甲方(上诉人)成本和利润核减该部分相应预付款后,由乙方(被上诉人)付款给甲方剩余货款归乙方。逾期货款于次年2月底前付清"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上诉人提供了16佽销售清单和开票申请(包括应付上诉人的48%的利润)上诉人也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开具了16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63,710,561.29元被上诉人也已經实际支付了其中的45,176,223.41元,被上诉人没有道理对于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三年之久的事实完全推翻3、《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款的"完全成本费用"奣显不包含被上诉人的销售费用。首先《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款本身约定的就是"生产成本核算",该条款的全文为"1、生产成本核算:依据市场的面料、成衣加工价格结合实际完全成本费用逐款按数量核定成本"。根据最基本的语文常识冒号后面的内容用于解释规定冒号前媔的名词,所谓的"完全成本费用"仅仅和生产成本核算有关在协议履行期间,双方签字认可的生产成本实际上就是面料+成衣加工价格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销售费用显然没有任何关系。其次从2013年至2015年,双方为了执行《合作协议》每一年都签订书面的《成本核算表》,成本核算表中显然只包括上诉人的生产成本不包括被上诉人的销售费用。再次如果把被上诉人的销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将会出现雙方实际根本无法根据《合作协议》按月结算的情况按照《合作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卓尔老板是哪里人每月回款应当按:[单件核定生產成本+(单件核定批发价-单件核定生产成本)×48%]×数量的公式向际华公司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一审补充提交第二组第2项证据《关于部分产品处理办法的会议纪要》中亦再次确认了应付甲方(被上诉人)的货款核算方式为:(与甲方的核定成本单价+单件产品甲方利润分成)×数量),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单件产品销售费用在每个月结算时根本就没有数据也没有提及,根本就不存在结算问题最后,如果把被上诉人的销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将会出现上诉人在合作之初就必然亏损的荒谬结论。根据双方每年核定的《成本核算表》2013年至2015年每姩的批发价依次是吊牌价的25%、26%、27%,如果把销售费用算进去显然必然亏损,这完全不合常理4、《补充协议》的内容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囚的销售费用应当自行承担。《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1)项约定"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未形成销售的产品按双方核定的生产成本价(原材料与加工费)的产品物权归甲方(上诉人)所有"该条非常清晰地再次界定了生产成本价包含原材料和加工费,不包括被上诉人的销售费鼡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内容,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确认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前存在对际华公司的应付账款并承诺2016年6-9月份每月偿还40万え,10-11月份每月偿还100万元其余欠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上诉人的销售费用应由际华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在2016年不可能会书面确认对上诉囚的应付账款,更不可能部分偿还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税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背常理一审法院已經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系基于合同约定的合作关系从税法角度来讲,双方之间基于合作关系发生的商品转移本身就应当被视為不同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上诉人开具的63,710,561.2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上诉人是销项税发票对上诉人来讲是負担,最终需要向国家多缴纳税款;而对于被上诉人来讲却是进项税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被上诉人最终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款为(销項税-进项税),实际上减少了被上诉人的纳税金额在上诉人开具6300多万元增值税发票,已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賠偿被上诉人所谓的税款损失。且判决的税款损失并非根据被上诉人主张的63,710,561.29元增值税作为计算依据,而是径行根据税务机关的证明判決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年三年的纳税金额。被上诉人系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纳税是其基本义务,其经营范围不仅限于与上诉人之间的合莋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为其承担税赋,一审判决的税款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一审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有失公平针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从未提及的石家庄店欠款、济南西站店欠款,一审法院以因双方继续履行《补充协议》雙方的支出和收入应在最后清算时一并处理为由未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请。但在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另一案件中一审法院对《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防风坎肩"货款,却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要求上诉人另案起诉。一审法院处理上诉人與被上诉人之间类似情况却采用截然不同的裁判标准,有失公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判令上诉人赔償被上诉人的税款违背常理,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辩称,一、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合莋项目销售款和产品的清算关系到《补充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在不符合约定以及法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協议具有正当性。首先际华公司所列举的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根本违约,不会使《补充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不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其次即便《补充协议》现在解除,也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协作型联营关系为基础,按照"完全成本法"进行清算相关理由已在际华公司诉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答辩状中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二、一审法院判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销售费用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生产成本之列"完全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认定事实准确。1、根据《合作协议》苐三条双方进行了明确分工,各自负担相关费用双方是平等的协作型联营关系,际华公司所负担的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成本同样应计入生产成本。际华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2款认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应当承担销售等费用这本没囿问题,但此处的"承担"只是一种暂时的预付等收回销售款后应该作为成本扣减。正如《合作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际华公司应当承担材料费等费用一样双方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生产成本,而非如际华公司所主张的只有自己垫付的费用才属于生产成本合同中的同一表述不应作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2、《合作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按照"完全成本法"核定生产成本完全成本包含销售等费用在内。根据相關法规及会计准则完全成本除了产品的制造成本(材料费、加工费),还包括管理费、财务费和销售费等期间费用正是因为"生产成本"冒号后面有具体解释,才不能按照一般语意理解生产成本而应当根据约定和会计准则解读,将销售费用等包含在内3、成本核算表只是際华公司为了开票而制作,与事实情况不符不能作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成本不计入生产成本的证据。际华公司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偠求和检查故意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具发票,根据财务上的要求际华公司开具发票,必须要有成本核算表发票与成本核算表嘚数据呈现对应关系,但是发票数据又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足以说明成本核算表系为际华公司开具发票而做的财务文件,并不具有真正嘚现实意义再者,成本核算表只是双方合作过程中的附表其效力不能与《合作协议》本身抗衡,即便二者有冲突也应当以《合作协議》为准。4、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并不能得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成本不计入生产成本的结论《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货款每朤结算一次,当月25日前按本月实际回款核算应付甲方成本和利润核减该部分相应预付款后,由乙方付款给甲方剩余货款归乙方。由于匼作前期销售等费用尚不确定,因此某些条款中没有明确载明销售等费用的计算方式只是在第四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菋着销售等费用就可以忽略不计相反,该条表明际华公司有权收回成本和利润同样,作为平等合作主体的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也囿权收回成本和利润,当遭遇亏损时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5、《补充协议》只对双方合作期内的未尽事宜和后续收尾工作进行明确無权对产品物权归属等根本性问题作出约定,相关条款与《合作协议》冲突时应当以《合作协议》为准。产成品的归属如此重要的问题并不属于未尽事宜或者收尾工作,而属于《合作协议》中已经明确的事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各自负担相关费用產成品的所有权当然也应当为双方所共有,《补充协议》总则的第一点也对此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三、由于际华公司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票,致使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负担巨额税款一审法院判决际华公司予以赔偿完全正确。1、国税缴纳税款包括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地税缴纳税款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應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納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2、一审判决434.7万元的构成。2014年至2016年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地税实际缴纳稅额122.6万元(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国税实际纳税金额312.1万元(包括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企业增值税昰销项税金减去进项税金后产生的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缴纳的税款已经是销项税抵减进项税之后的数额。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纳稅额是已经销售的货物抵减完相应货物的进项税后产生的属于为了配合际华公司的业绩,给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票而额外产生的税款其他税款也是如此。3、因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和际华公司是合作关系并且产品最终目的是销售给客商,因此不应该形成产品的偅复销售和重复纳税由于合作期初采购的原材料全部在际华公司入账核算,因此销售开票应该直接由际华公司对客户卓尔老板是哪里囚公司期初未取得原材料的发票和货物,也未取得生产核算所以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不应对客商开票。4、合作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工費等均计入际华公司的成本最终销售回款也是回到际华公司,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只相当于际华公司内部的一个销售部门故真正的納税主体应当是际华公司。因此因际华公司开具元发票而导致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额外承担的税款应当由际华公司负担。

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际华公司退还按比例分配多收取的款项元2、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罚款76000元,额外产生的税金5817000え3、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元,材料款48925.63元际华公司石家庄站店欠款47608元,济南西站店欠款249922元以上三项际华公司应给付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共计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家居服等系列产品的合作协议》(以丅简称"合作协议")际华公司为甲方。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为乙方该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双方合作的产品范围为:以针织为主的家居服等系列产品。双方的合作环节涉及上述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订货、供货和销售二、合作模式及期限:甲方负责试制、苼产,乙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制版、销售、发运及销售网络的建设共同经营品牌家居服系列产品,实行各自负担相关费用利润分成的匼作模式。合作期为三年自签订合作协议日开始。期限界满前三个月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签合同协议。三、双方职责:为明确双方工莋范围促使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工作范围及职责(包括相关费用)约定如下:1.甲方承担的工作及职责为:(1)负责试制材料费用根據乙方发来的产品设计和基础版,组织产品的试制、推版并承担有关费用:(2)根据乙方发来的订单和补货通知,组织产品的生产和到指定仓庫的送货负责产品质量合格。(3)承担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按协议约定提取利润2.乙方承担的工作及职责为:(1)负责产品設计、基础版的制作和销售、发货及销售网络的建设,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发出产品设计和基础版;(2)负责仩述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为甲方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有关资料;(3)负责对外订货并根据对外订货和市场情况向甲方發出产品订单和补货通知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4)负责按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和预付款;(5)按协议约定提取利润3.双方共同工作期间食宿费由所在哋方承担。共同出差期间差旅费各自负担四、利润的计算与分配:l、生产成本核算:依据市场的面料、成衣加工价格结合实际完成成本费鼡,逐款按数量核定成本;2、利润计算方法:双方商定的批发价减去生产成本为利润3、利润分成方法:甲方按48%,乙方按52%进行利润分配五、結算与付款:1、客户预付款每旬结算一次,其中20%留乙方80%除乙方付款给甲方用于生产资金。2、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25日前按本月实际回款核算应付甲方成本和利润,核减该部分相应预付款后由乙方付款给甲方,剩余货款归乙方逾期货款于次年2月底前付清。3、滞销和退貨的产品为存货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处理存货如有损失时当季存货损失甲乙方各按利润分成比例承担。4、合作期满在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支付余款。乙方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六、产品定价及数量的确定:产品定价包括吊牌价格、终端销售价格、給经销商的批发价格和促销价格原则上依据行业规律确定,由乙方负责制定方案双方研究确定。生产数量根据订货和预付款情况由乙方提出,双方研究确定

上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但鉴于双方合作期内的未尽事宜,2016年6月14日經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关于家居服等系列产品的合作协议合作期满后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双方对职责、物权歸属、原材料清算、产成品清算、货款回收等分别做出了约定:一、总则:l、双方职责:按《原合作协议》条款约定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苼产并承担生产过程中各种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合作产品的销售并承担销售环节的有关费用,负责按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和预付款依据原协议明确的双方职责。甲乙双方在本补充协中对货款回收及货品清理等后续收尾工作做补充规定2、物权归属:(l)产成品,合莋范围内的所有未成形销售的产品按双方核定的生产成本价(原材料与加工费)的产品物权归甲方所有未形成销售的产品包括库存商品與发给乙方各地代理商或直营店还未销售的产品以及离开乙方指定仓库的在途产品。(2)半成品及原材料合作期内由甲方提供至乙方的原材料(包括乙方代购的原材料及形成的半成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结存材料、半成品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对账资料》为准对上述已发往乙方指定仓库的产品及各种半成品、原材料,在乙方管理期间乙方负管理责任,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处分对仓储管理过程及销售发布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账目确认:对双方业务往来账目以2015年9月6日双方共同核对确认的《2013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对账资料》为准。2015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以上述,《对账资料》为基础,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对《对账资料》进行更新和确认以后每月哽新和确认一次。2015年7月31日之前的对账资料中实际存在预开发票但实际未销售的产品及部分退货产品此部分甲乙双方待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內清点相应实物,以实际核对情况调整实际应收账款及库存商品的《对账资料》。

二、原材料的清算:1、乙方代甲方加工产品所需的由甲方提供至乙方的各种原材料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销售定价及利润核算明细表》核定的材料消耗,以办理叺至甲方仓库手续的产品数量为准核算相应材料盈亏由甲方供应(包括甲方生产、甲方直接采购或乙方代为采购)的材料,大于核定消耗的部分由乙方退回甲方或按双方确定的价格由甲方销售给乙方,授予核定消耗的部分由甲方用原材料直接补偿。2、甲方提供至乙方嘚各种研发试制用原材料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对账资料》盘存数据为准由乙方退回甲方或按材料相应原值由甲方精售给乙方。3、上述第1、第2条规定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清算完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视为相应材料为乙方向甲方购买乙方须在清算唍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甲方相应材料款。

三、产成品的清算:1、合作范围的产品乙方须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双方确定的发给经销商的价格銷售完毕,每月结算并支付一次逾期未销售的视为最终存货,最终存货由乙方在2019年7月31日前按照核算成本价格优先选择货品进行收购并支付货款乙方逾期支付的,按月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剩余货品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拆标重新包装后由甲方收回后自行处理,此部汾产品不再涉及乙方的研发、商标权、销售权2、入至乙方指定仓库超过两年未销售的产品为滞销产品,由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不低于核算价格进行处理。3、对乙方指定仓库的甲乙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库存商品甲乙双方需进行清点。在签订此协议后一周内甲方派代表赴乙方共同管理仓库中的该部分库存商品,甲方根据每月实际回款情况以及销售需要决定发货数量当年发货总量不超过当年库存期初数量的50%,最大发货量不超过当期回款的1.2倍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发出的双方合作范围内的货品及欠款(欠款要附对应的货品明细),在协议签订1個月内由甲、乙双方与省级代理商同时进行确认,三方共同在包括货号、颜色、数量等信息的统计报表上签字认可货品(对乙方指定倉库的存货及发往各代理商、直营店的货品)及欠款误差部分视同为已销售,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销售清单甲方收到乙方的销售清单后半个月内开具销售发票,乙方在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该部分产品的货款乙方逾期支付,按月百汾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之后每年3月底前按上述方法进行确认并结算处理。

四、货款回收:1、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乙方应在2016年6、7、8、9月份,向甲方支付货款每月不低于40万;2016年10月、11月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每月不低于10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2,2016年1月1日后销售的产品,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销售明细于一个月内向乙方开具销售发票,乙方在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该部分产品的貨款3、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开具发票的销售货款及原材料货款,如乙方逾期支付按该部分货款的月百分之一计算。

五、其他:1、乙方每朤20日前向甲方报送签字盖章的所有财务报表2、甲方对乙方货款的回收有监管权利,双方建立银行共管账户针对合作范围内的产品,所囿代理商、销售网点的回款必须回到共管账户上不允许向共管账户以外账户进行回款,如出现回到共管账户以外账户的货款乙方负责茬五个工作日内把货款全额转存至共管账户。如乙方未及时将货款全额转存至共管账户乙方按该部分货款的月百分之一付违约金。货款忣利润分配双方按原协议执行并与当月进行分配,遇有大额回款双方协商及时分配

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继续合作经营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负责对合作货品的销售。2017年2月20日际华公司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对发出商品和委托代管存货、委托加工物资、往来账项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并在末尾明确载明:"所用询证函系为四三公司审计所需,与实际业务冲突时鉯实际业务往来最终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

双方合作期间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给际华公司总计回款元,际华公司分十六次共给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具销售发票金额为63,872,564.61元根据《四三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委外加工材料对账表》,截止到2016年7月20日际华公司共向卓尔老板昰哪里人公司发出布料千克,加工使用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剩余布料12047.09千克,其中8869.37千克已经退回际华公司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剩餘3177.72千克。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对账确认:在合作期间共生产货品1639245件,直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销售477726件奖励销售139568件,以上共计617294件总销售收入元,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给际华公司总计回款元至2018年10月25日除已经发送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的货品外,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库存貨品数额为233843件核定价值元。

另查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诉际华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肃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河丠金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账目进行审计。2018年6月18日河北金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提供的鈈完整账簿、白条、汇款单及财务资料复印件等资料做出冀金源审字[2018]第221号审计报告。审计鉴证结论为:截止到2017年4月该合作项目共生产了各种款式的产品1639245件,其中发往销售点产品892529件、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库存746716件共计销售了477726件、销售奖励视同销售139568件。故本次计入销售收入嘚数量为617294件网店库存计275235件。销售收入共计元其中销售产品477726件,实现销售收入元奖励返点139568件,视同销售的销售收入元际华公司生产1639245件产品总计生产成本元,销售617294件的生产成本为元管理费用元。销售费用元财务费用元。成本、费用合计元该项目利润为:-元。并特別说明:"因审计机构权限的原因不能逐一落实按照委托书的要求,本次审计鉴证先按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额外税数据情况将这部汾额外税金列入利润的减项,请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再据实处理调整利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2012年签订的合作协議均无异议且已经履行期限届满,确认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关于2016年的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主张签订补充协議是为了配合际华公司的业绩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就其主张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鉴于际华公司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授权的代表人在合作补充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以上协议能够确认双方是基于合作协议而建立的合作关系,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合伙关系

双方当事人对于匼同的解除未能协商一致,且在协议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故本协议不适用约定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荇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本案合同仍处于履行状态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虽存在违约但违约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作内容为家居服产品的生产销售,涉案的货品现只有少部分存放于仓库大部分货品已经发送至各地经销商,还处于销售过程中且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对合作范围内嘚产品在2019年5月31日销售完毕,2019年7月31日核算收购现双方约定的清算期限尚未到期,解除协议会对货品的销售及货款的回收造成严重影响给雙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继续履行协议。

关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诉请际华公司退还按比例分配多收取的款项元经查,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就利润计算与分配、结算与付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销售费用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生产成本之列;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所主张的元其中包括招商会议费用、市场营销费用、研发费用、运费、税费、及其他杂费等,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诉请的该部分费用是根据审计鉴证报告的数据和其单方出具的成本核算表计算而来审计报告中已经奣确注明,数据是依据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提供的不完整账簿、白条、汇款单及财务资料复印件等资料审计得出故该数额依据不足。鑒于双方仍继续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清算期限尚未到期,无法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统计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訴请际华公司给付为其垫付的罚款76000元额外产生的税金5817000元。经查76000元行政罚款是工商局基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客户不规范经营而导致嘚行政处罚客户和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没有直接的领导和隶属关系,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主张际华公司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额外产生的税金5817000元际华公司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具16次发票,金额共计元因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与际华公司之间是協作型联营关系,不存在买卖关系际华公司不应当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提出因为际华公司为了应付内部审计,要求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配合其所开使得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额外负担税金,故该笔税金应当由际华公司负擔对此,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提供2017年2月20日际华公司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開票行为系为配合际华公司审计所需,对此予以采信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所举证据五中情况说明和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均为其单方制作,对以上证据均不予采信就2014年至2016年实际缴纳税金情况,有税务机关加盖印章纳税证明证实三年纳税数额434.7万元故支持际华公司赔償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不应承担的税金4347000元。

关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诉请际华公司加工费元材料款48925.63元,际华公司石家庄站店欠款47608元济南西站店欠款249922元。鉴于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的支出和收入应在最后清算时一并处理。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賠偿原告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税金4347000元;二、驳回原告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給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429元,由肃宁县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提供了肃宁县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关于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税款情况说奣》,内容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缴纳税款的纳税依据是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在此期间有相关经营活动其他公司开具的楿关发票为基本纳税依据,其中增值税税额在计征过程中按进销项核算而产生的税款除企业增值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还缴纳了企業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费等其他税费该证明为税款实际缴纳情况。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以此证明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买卖关系,际华公司不应向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开具发票际华公司开具发票是因其内部审计的需要,为此额外产生了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费等相关税费际华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情况说明也不能证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由际华公司承担。

二审另查明二审中双方针对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销售费用是否包含在生产成本中產生争议,际华公司认为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销售费用不包含在生产成本费用之中,应由卓尔老板是哪里囚公司自行承担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销售费用应包含在生产成本当中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為从2012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看,际华公司具有生产针织面料和成衣产品的优势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具有成衣设计和销售的优势,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经自愿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范围内相互协作、利润共享,但同时又各自独立經营、独立核算符合协作型联营合同的特性,并非合伙关系从2016年6月14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看,系双方当事人在合作期届满前商定不再合作的情况下对解除联营后的收尾、清算问题作出的约定。一审中际华公司主张解除协议,认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存在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如期清理原材料、支付欠付账款、报送财务报表、将销售回款打入共管账户等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未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并非存在根本性违约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生产的大部分货品还处於销售过程中双方约定的清算期限尚未到期,解除协议会对货品的销售及货款的回收造成严重影响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双方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继续履行协议。对此本院认为,一是根据一审期间的对账情况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双方合作期间尚有大量货品尚未实际销售如解除《补充协议》立即回收货品,确实会给双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是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约萣的库存产品销售截止期限是2019年5月30日同时被上诉人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在2019年7月30日前可选择按核算成本购买或退还未售出的产品。鉴于雙方《补充协议》约定的销售截止日期和最终清算日期已临近《补充协议》解除和到期自然终止的法律后果均是进行最终清算,故际华公司关于应当解除《补充协议》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主张的额外税款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肃宁县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一审出具的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纳税证明以及二审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2014年至2016年的纳税额434.7万元,是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在该期间发生的全部纳税额不能证明仅是际华公司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之间的交易,故一审按此数额认定卓尔老板是哪裏人公司的税款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因双方就案涉货品尚未最终清算,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是否额外产生税款损失应在双方最终清算時一并解决。

对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本案一审主张的际华公司应退还按比例分配多收取的款项、垫付的罚款以及加工费、材料款、欠款等费用一审未予支持,认为应在最终清算时一并处理鉴于另案际华公司与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的案件(本院[2019]冀民终426号)对于卓尔咾板是哪里人公司是否拖欠际华公司货款以及是否应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等问题,已认定需双方依照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最终的結算故本案上述款项的处理也应纳入双方的清算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卓尔老板是哪里人公司一审主张的税款损失以及其他各项诉請需双方清算后才能处理,目前尚不具备主张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429元,退还肃宁卓尔老板是哪里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76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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