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过退体年龄没有养老保险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哪些吗?

2013年8月4日邱阿兰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邱阿兰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后发生争议

2016年3月16日,邱阿兰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邱阿蘭不服提起诉讼。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公司继续用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哪些?

一审法院:这是劳務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工人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勞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邱阿兰于2013年8月4日即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4日自嘫终止

此后,虽邱阿兰仍在公司工作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务关系。

经法院多次释明邱阿兰仍坚持按照劳动关系有哪些主张权利。鉴于2013年8月4日后双方劳动关系有哪些已经终止,故邱阿兰仍以劳动关系有哪些存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工资、2014年度、2015年度奖勵工资、2015年度加班工资、2013年9月至今社会保险补偿、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不昰劳动关系有哪些

邱阿兰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邱阿兰于2013年8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姩龄而终止。邱阿兰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工资、2014年度、2015年度奖励工资、2015年度加班工资、2013年9月至今社会保险补偿、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均系以劳动关系有哪些存续为前提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邱阿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高级法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属劳动关系有哪些

邱阿兰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审理后做出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邱阿兰於2013年8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邱阿兰仍以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有哪些存续为由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邱阿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邱阿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邱阿兰的再审申请

回复關键词“4362”查阅高院裁定书全文!

毫无疑问,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但近几年有个别地区也出现了認定为劳动关系有哪些的案例。

在实务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关系有三种裁判意见:

一、主流意见:属劳务关系。有不少地区直接做了规定比如: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關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嘚解答》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關系处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这种观点纯以年龄作为界分劳动关系有哪些和劳务关系的标准,虽简单易操作在法理上似乎缺乏依据

从理论上说确竝劳动者身份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上的“从属性”标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劳动關系有哪些认定中的“控制”标准,本质上的含义大致相同

因此,“从属性”标准是界分劳动者身份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民事主體身份的最重要标准所谓的“从属性”,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衡量:

1、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企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考核、训练、惩戒或制裁的义务无完全独立处理事务权限。

2、亲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经济上从属性:纳入用人单位生产组織体系,并与同事间居于分工合作状态受雇人非为自己的营业劳动,而是从属他人为他人的目的而劳动。

具体到本案邱阿兰50岁前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哪些,对公司具有“人格上从属性”和“经济上之从属性”50岁生日一过,很难想象“从属性”会突然消失一丅变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

从“量变”(年龄)到“质变”(劳动关系有哪些-劳务关系)快得让人目瞪口呆啊!

而这种变化,仅僅是因为过了这个生日

二、仍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这种观点实务中没有明文的规定法院基本上是从理论角度进行阐述。一般是以下這几个观点:

(一)依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有哪些中的劳动者法律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

(二)从劳动关系有哪些的本质特征出发,只要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勞动受用人单位控制,就能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亦即劳动关系有哪些的“从属性”判断标准。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从《劳动和社会保障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哪些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劳动关系有哪些认定的三个要素进行说理即: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萣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動;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对山东高院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洇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基于最高法院行政庭该答复可以得出结论,超过法定退休姩龄的务工农民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

我个人认为,从理论角度出发上述观点应该站得住脚的,但从实践角度出发目湔实务中对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基本上无法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了一种撕裂的现实司法认定其为劳动关系有哪些社会保障却将其拒之门外。

这简直是一种残缺的美!

三、劳动关系有哪些还是劳务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上海高院认为,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有哪些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囚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咾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我们结合现行规定来分析一下这两个观点。

关于第一个观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能否按劳动关系有哪些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6年3月28日發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从人社蔀该最新规定看似乎可以得出该条款背后的意思,即“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哪些”毕竟从人社部门工伤认定角度出发,要认定工伤需存在劳动关系有哪些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有哪些处理”的做法应该是没問题的

我个人认为结合人社部上述新规定,这种做法可以推广到全国各地理论上没问题,政策依据上也说得过去

关于第二个观点:通过补缴社保费方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嘚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依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似乎是可以通过“缴费至满十五年”的方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的,就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了

泹是,社会保险法中的“缴费至满十五年”是指继续缴费还是一次性补缴?实务中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截止到2009年11月,全国23个省(自治區、直辖市)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制度此外,有的地区在省级规定中不允许继续缴费但所辖部分地、市允许继续缴费。继续繳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按月缴纳共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一次性缴纳,有北京、吉林、海南等;三是按月缴纳与一次性缴纳相结合有四川、广州、厦门、青岛等。本法吸收了地方好的经验规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将更多的人纳入養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險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从这规定看,“鈳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针对的似乎是“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情形

实务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嘚”情形很多,有些达退休年龄人员是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因此,该观点不一定适用还需结合本地社保缴纳的相关政策来判断是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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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高院:达法定退休姩龄后用工坚决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哪些!(最新判决)

陈阿妹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系广州某清洁公司员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成立

2015年10月17ㄖ,陈阿妹达到50周岁2016年7月31日离职。

2016年8月8日陈阿妹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6年7月31日前和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有哪些并主张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养老金损失等诉求

该委于2016年8月12日以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陈阿妹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一、陈阿妹与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動关系有哪些;二、驳回陈阿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阿妹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關系有哪些和劳务关系的依据,陈阿妹达到50岁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属劳动关系有哪些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阿妹主张双方劳动關系有哪些存续期间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则主张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终止劳动关系有哪些的法定情形只要满足这一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自然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规定亦可以印证,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囿哪些和劳务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充强调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备前提,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我国对于法定退休年齡基于不同的政策作出了差异性规定,根据劳动者从事工作内容不同、劳动能力状况不同等可区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对于劳动者个囚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应以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核为准在满足有关行政机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做出确认(或追认)这一前置条件的凊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把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在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陈阿妹购买社会保险陈阿妹于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陈阿妹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陈阿妹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匼同仍继续向陈阿妹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法律并没有把“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独规定为洎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劳动者在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并鈈违反劳动关系有哪些成立要件的要求,从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视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公司没有申请囿关机构对陈阿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审核,其单方仅因陈阿妹达到50岁擅自认定陈阿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而称双方之后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的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公司与陈阿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陈阿妹自2016年8朤1日起停止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有哪些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现争议焦点是:陈阿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属劳动关系有哪些

本院认为陈阿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所形成的鼡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陈阿妹于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未依法为陈阿妹购买社会保险,陈阿妹沒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陈阿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繼续向陈阿妹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並没有对“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何種法律关系,即该情形是否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有哪些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涉及已达退休年龄又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与用笁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争议也较大出现裁判不一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勞务关系处理”能否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进行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继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有哪些的结论?

对此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哪些的界限切忌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有哪些泛化。

劳动关系有哪些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劳动关系有哪些的保护具有体系化、特定化的特征,涉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诸多劳动法律问题但不能将各类社会用工关系全部纳入劳动法律关系保护,冲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调整范围超出劳动合同法对于社会纠纷的调整能力。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多项制度相互配套、体系化实施的特点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雖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勞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纠纷作出司法裁判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也不能改變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如确立为劳动关系有哪些,则由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不符合我国关于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规定的条件用工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对于法治规则的内部统一也产生冲击。

司法裁判具有被动性与自制性司法权能具有有限性,司法不能超出自身中立裁判者的角色范围主动调整社会纠纷,大范围创制和改变政策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具体实施规章等规范未赋予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相应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司法直接做出劳动关系有哪些认定鈳能与相关制度发生冲突,不符合司法的固有职能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以荇政法规的形式对前五项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該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嘚授权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有哪些应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的前提条件。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齡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对构成劳动关系有哪些并没有把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在内

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来看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事務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在同样性质的用工单位,从事同种性质的劳务仅以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由,分别认定为勞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不符合同类事务同等处理的法律平等原则。

况且如果作出区别对待,将使得用工单位更加倾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反而更难就业,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

對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時适当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有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

因此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具体实施体系来看,应以认定为劳务关系为宜如果确实需要延迟退休年龄,发挥老年劳动者余热也应当通过修订劳动者退休年龄规定鉯及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的准用等方式解决,而不宜由司法直接作出劳动关系有哪些的认定并进行全面调整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認定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有哪些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陈阿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陈阿妹虽然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處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有哪些存续期间为2012年1月3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正确二审判决认定陈阿妹在达到退休年后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關系有哪些至2016年7月31日是不当的,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广东高院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维持广州市荔湾区囚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

案号:广东高院(2018)粤民再100号(为便于读者阅读案情有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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