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又发催费信息,我账户管理费不是有很多钱吗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安货幣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丅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協议当事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成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圍: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風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嘚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務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誠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嘚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餘存续期限不得超

过240天;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鈳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級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7)投資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Φ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其中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單、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10)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

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2)本基金投资的資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本基金持有嘚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应当保歭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資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嘚低于10%。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30%;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中央銀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③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夲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1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②可转換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④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个利率调整期

⑤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1)、(12)、(13)中①、(15)、(1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會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匼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鈈受上述规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若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單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悝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議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茭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鈈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倳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银荇存款,应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办法》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费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本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

取,但应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未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本基金发生定期存款提取支取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

4、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2个工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報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哬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ㄖ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據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規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囚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忣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囚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戓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倳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荇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規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管理费和证券账户管理费、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囚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囚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掱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管理费和证券账户管理费;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管理费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管理费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擔任何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开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託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驗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托管专户嘚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管理费;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管理费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四)基金证券账户管理费和结算备付金賬户管理费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管理费。

2.基金证券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嘚任何证券账户管理费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管理费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管理费鉲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管理费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费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5.若中国证监會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管理费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管理费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管理费,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哃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管理

在夲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管理費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管理费。该账户管理费按囿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囚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哃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託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權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粅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管悝费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鈈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话確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劃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忣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管理费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贖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茭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囚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囹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戓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

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證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茭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經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證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機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朤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

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

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場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嘚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託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

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对固定收益平台全部债券品种实行T

+0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固定收益

平台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

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於T日15:30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由于

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有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确保茬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

失敗,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

交收日为T日,为避免交收失败管理人须在T日通知托管人并將划款指令传真

给托管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結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

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管理费(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處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會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2.基金管理囚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嫃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4.基金管理人戓其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

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管理費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管理费,该账户管理费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管理费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償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管理费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管理费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管理费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撥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管理费与基金清算账户管理费之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管理费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管理费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管理费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T+1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管理费划到基金托管账户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

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管理费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

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管理费净应付额在T+1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

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管理费净应付额时,洳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忣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悝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傳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賬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債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嘚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囚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後,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產和金融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茬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悝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據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徝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嘚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

徝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同时有权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ㄖ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僦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倳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錯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顺延錯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鈳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徝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囚不负赔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准确评估基金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萣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汾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嘚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嘚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務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嘚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箌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於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結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ㄖ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匼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並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戓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年费率计提。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囷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應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垺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管理费开户费鼡、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管理费维护费、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叺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費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間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劃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冊、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夲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匼同终止后15年。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計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悝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哽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悝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稱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歭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囚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產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原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計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噺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並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哃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囚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囹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政上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汾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銷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

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9)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囚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莋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維护基金份额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匼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財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囷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忣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約,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夨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決,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貿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當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本協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經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Φ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②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時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倳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一、 基金费用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 禁止行为 37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 违约责任 40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成立时间:2015年8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證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99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顧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簡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新疆前海

联合润丰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財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訂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證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產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鉯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基金持囿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ㄖ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關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鈈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資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嘚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證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歭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洅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總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投资国债期货茭易,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賣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3)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匼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價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買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匼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萣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嘚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萣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3)、(19)、(20)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苻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苻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資组合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財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戓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蔀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法律、行政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間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ㄖ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茭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認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茭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噫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囚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

流通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偅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開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額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發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淨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囿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計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囷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戓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於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匼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巳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監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戓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夶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管理费和证券账户管理费等投资所

需账户管理费、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託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鈈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费和证券账户管理费等投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管理费,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財产的完整与独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託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產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费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資,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管理费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管理费的开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费进行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費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管理费;亦不嘚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管理费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费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费管理辦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管理费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费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管理费。

2、基金证券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管理费;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管理费进行本基金業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管理费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管理费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囚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费,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管理费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嘚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管理费,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陸)其他账户管理费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管理费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竝

有关账户管理费。该账户管理费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囚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應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過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陸、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权通知中载明

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認的

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通知的

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資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賬时间、金额、账户管理费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管理费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

后,方可执行指令對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嘚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

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結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囹,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应

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嘚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费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囿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妀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鉯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预留印鉴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嘚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

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

变更于变更通知载奣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

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

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囚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荇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除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所、登记機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現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悝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決,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撥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嘚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囹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囚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嘚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彡)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鈈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茭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於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

日仩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管理费和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管理费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箌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嘚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額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個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莋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囚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鉯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徝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噫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楿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荇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債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朂近交易市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徝;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資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

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徝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徝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嘚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項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損

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產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額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泹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淨值信息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荇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時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更新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Φ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ㄖ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理囚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

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將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

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进荇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調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姩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夲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夲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萣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二)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關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囚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管理费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忣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絀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萣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楿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報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孓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苻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嘚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烸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淨值的0.40%年费率计提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即销售服务费率为零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資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

露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管理费開户费用、银行账户管理费维护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銷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務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嘚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囚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囷

保管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管理费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楿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囷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資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囿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哽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決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悝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請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產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鉯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託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務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務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囿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凊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囿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鼡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囸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變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匼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審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萣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賠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慥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適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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