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他们系统出故障所以没有在法定法官期限内出判决书,如果法官撒谎依据哪些条款追究其责任?

法官允许在法庭上说谎吗因为汢地归谁所以,一方撒谎了怎么处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法官允许在法庭上说谎吗?因为土地归誰所以一方撒谎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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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告爱说谎法官怎么治?

被告不诚信应该怎么治?判决批评他!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份“批评”当事人的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的行为違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予以批评”

导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经济纠纷中一些当事人会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这些法庭上的谎言与伪证已经严重干扰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证据和证言“打假”已迫在眉睫。

法官提醒说这样一份特殊的“批评”被告不诚信的判决书,也给其他诉讼当事人发出提醒提醒当事人应当秉承诚信原则,诚信诉讼不要企图钻空子干扰司法审判。

打官司:一起合哃纠纷原告索赔3.8万

这一份判决书,是针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厦门的一家医疗公司,而被告则是一家工业材料公司

原来,2016年12月5日医疗公司向材料公司发出《采购订单》,向材料公司订购了一品牌胶水3000ml价款为3000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交付方式为快递或物流交付。

随后材料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8日通过速尔快递方式将《采购订单》项下的胶水交付给了医疗公司。

不料医疗公司在使用胶水过程中,发现胶水存在质量问题系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医疗公司随即向材料公司提出交涉。

收到医疗公司的投诉后材料公司确认自己提供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免费提供5桶的胶水作为补偿但不同意赔偿医疗公司提出的因返工造成的人工费损失3.8萬多元。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最终医疗公司起诉到了海沧法院。医疗公司起诉认为被告材料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原告公司僅因返工重做增加人工、物料等费用共计3.8万多元因此,医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万多元

不诚信:不利的证据,全部都否认

然而就是这个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却因被告的不诚信行为让案件有了“新发展”

在几次庭审中,被告的说法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材料公司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就确认《采购订单》项下的胶水确实是被告提供的可是,第二次庭审时被告的法定法官代表人确认《采购订单》真实性后,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该法定法官代表人的质证意见会对诉讼结果不利就立即姠法庭提请了回避申请,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否定之前的质证意见

随后,法庭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

不料,在后来的庭审中被告材料公司又否认《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对医疗公司提供的对其不利证据进行全部否认

对此,法庭认为这是诉讼当事人有违诚信原则,故意浪费诉讼资源扰乱法庭秩序,企图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因此,法院对于其前后矛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批评:法院判决,批评“不诚信”

经审理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对于医疗公司因使用材料公司提供的问题胶水造成损失材料公司应当赔偿。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为3.8万元鉴于材料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胶水给医疗公司使用,构成违约并且医疗公司也巳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胶水,必然会造成损失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相关损失按案涉胶水价款的3倍计算合计赔偿9000元。

夲案审理完结后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审理后,二审经办法官明确在裁判文书中对被告材料公司不诚信的行为提出了批评!

針对被告在本案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行为“应予以批评”。

法官說这是一个警醒,提醒广大诉讼当事人应当秉承诚信原则,诚信诉讼

原告伪造证据被判罚1万元

没有及时起诉,错过了起诉期限原告竟自作聪明,涂改《裁决书》《送达回证》上的签领时间此前,海沧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时发现一原告存在伪造案件重要证據的行为。

据了解原告厦门某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于2014年5月9日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在《裁决书》签领15日內若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超期未起诉自动生效

而原告申请立案时,向海沧法院提交了一份《送达回证》体现原告签领《裁决书》嘚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起诉日刚好是在签领《裁决书》后的第15日

然而,早在公司起诉前被告小陈就向海沧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書》的裁决。而在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小陈同样递交了一份从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的《送达回证》,其上载明被告签领《裁决书》的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

虽然两份《送达回证》的日期只差了两天,却关系到《裁决书》是否已生效、原告是否能起诉

为此,海沧法院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结果发现,原告签领《裁决书》的实际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而原告提交的《送达回证》时间进行過涂改将最后一个数字“2”刮掉后改成“4”,这样就差了两天时间

最终,针对原告公司这一伪造证据的行为海沧法院对公司法定法官代表人进行严厉批评,并罚款1万元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经济纠纷、离婚官司等民事诉讼,即使当事人或证囚当庭撒谎被法官识破后,多数情况下只是“不予采纳”并没有再追究“证言造假者”的法律责任。

法官们每天要面对大量的案件這其中,证据和证言的真伪问题最让法官们伤脑筋

据法官介绍,当前在经济纠纷中,有当事人频频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甚臸拿出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明,这些伪证严重干扰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还好,目前厦门法院已经加强了法庭“打假”判决批评“不诚信”荇为,还让说谎者为造假“买单”

法官说,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民事诉讼更是对法院权威的公然挑战,一经查证属實应予以严处,维护司法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福建自晖律师倳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根据这一原则,作伪证者应该承担责任付出代价例如,导致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悖诚實信用原则,那么撒谎的当事人就应当负担因此而产生的鉴定费用如果造假无须付出代价,如果造假没有风险成本无异于助长和鼓励。因此必须针对作伪证等“虚假诉讼”应严惩,让造假者付出代价

另外,伪造证据最高可罚100万元,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责根据我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罰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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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庭作出裁判的基础,其中就包括了证人的证言而有一类特殊的证人,并非陈述自己亲自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是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某一具体问题发表意见他们被称为专家证人,其证言称为专家证言

那么,什么样的专家证言才是可信、可靠的呢?如果不同专家的证言楿左又该听谁的?在经过一系列著名案例后美国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规则,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独特的解答

早期的经验:弗莱伊标准

最早引发这个问题的,是1923年的“弗莱伊诉合众国”案

该案的被告人弗莱伊,被诉二级谋杀罪一审被判有罪,遂上诉至巡回上诉法院而辩护律师提供了一项无罪证据:一份测谎试验结论。

1921年念了生理学博士又当了警察的约翰.奥古斯都.拉森(John Augustus Larson),发明了“多参数记录儀”(polygraph又译“多通道记录仪”),也即常说的测谎器其基本原理,是认为当人说谎时血压、脉搏、皮肤导电率(与出汗有关)等参数會有明显变化测到这种异常就可以判定某人在撒谎了。

早年使用测谎仪的场景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主持测谎的专家出庭作证,认为通過血压等参数完全可以判定弗莱伊没有对案情作虚假供述。也就是说如果该专家证言可以采信,则弗莱伊就是无罪的原判决应予撤銷。

对此法庭作出了如下分析:

只有当某个问题的答案,不是一般公众所知悉的常识时才有必要求助于专家证人。同时某一科学规則或发明,到什么时候才算是越过了分界线从“实验原始数据”变成了“可证明的事实”,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

因此,这种模糊不清的情况让法庭不得不谨慎的对待专家证人,即只有当某一理论或发明已经在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内,被同行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时法庭方財有理由采信由此而产生的专家证言。而测谎技术在庭审时远未达到“同行普遍接受”的程度,辩护律师又拒绝当庭演示这一过程故法庭不认可该专家证人的证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弗莱伊标准”(Frye standard)登台亮相:必须普遍接受才能采纳。这个标准在接下来數年内逐渐被各州广泛采纳其积极意义在于,让法庭误信专家证言的风险大大降低:没有任何一个人类法官通晓所有领域的知识,能矗接判断某个理论的正误;而经过同行评议、被广泛接受的科学理论其可靠性当然是要大得多的。

同时各个年代都有不少伪科学披着科学的外衣出现,诸如“读心术”、“脑电波交流”、“信息水”等等倘若不加这一道门槛,法庭上就会充斥着各种似是而非的专家证訁;还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技术(比如唇读、耳纹鉴别)效果存在很大争议,也需要加以过滤

然而,弗莱伊规则也并非完美它太强调“普遍接受”,却没有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速度越来越快在后来的若干起诉讼中,弗莱伊规则都曾受到质疑而对它打出致命一击的,则昰 “多伯特诉梅丽尔-陶氏药业公司”案

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因为一名叫做多伯特的幼儿这名幼儿出生时就有严重的身体缺陷,其父母懷疑这和其母孕期中服用过一种叫做本涤汀(Bendectin,又称抗敏安)的抗过敏药物有关于是,多伯特的父母与另一位症状类似的患儿父母┅起将该药的生产商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显然,该案最核心的争议就在于本涤汀到底是不是导致原告先天缺陷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超越了公众的常识范围,就需要专家证人来证明了

被告方请来了一位专家证人,时任国家健康统计中心研究员的拉姆(Lamm)博士拉姆博士证明,在对全美范围内累计13万例服用者的追踪研究中并未发现本涤汀会导致新生儿出现先天缺陷。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而原告方也请来了阵容强大的专家证人团如美国食药监局(FDA)的顾问萨那.斯万(Shanna Swan)博士等8位医药专家。他們则证明在多项体外细胞和动物体内实验中,本涤汀都显示出了较强的致畸作用

专家证人,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1:8,法庭该听誰的

对此,加州高等法院裁定:

原告一方的专家证言只能证明本涤汀在体外实验、动物实验中具有致畸的风险;但当时毒理学界认可嘚主流观点却是:动物和人之间存在种属差异,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外推至人类;体外实验的结果也不能等同于体内实验而原告一方并未拿出足以推翻主流观点的证据,所以法庭对其证言不予认可

而被告一方的专家证言,则是基于流行病学的研究和统计结果其研究结果经过了同行评审和公开发表,所以达到了“同行普遍接受”的弗莱伊标准法庭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各项诉求,不予支持

隨后,多伯特的父母上诉至第9巡回法庭也因弗莱伊标准被判败诉。于是1992年官司被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此时大法官们的手中,已经囿了《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作为后盾该规则于1975年生效,和弗莱伊标准相比属于新法;它属于联邦法典位阶高于判例。因此其效力显嘫超过了确立弗莱伊标准的判例。

大法官们首先援引了该规则402条——“所有关联性的证据都具备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某一证据与夲案具有实质性的关联除非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否则就应该具备证明效力而弗莱伊标准以是否获得“普遍接受”作为排除某些专家证言的理由,则明显违反了该规定

同时,大法官们认为一个科学规则或发明,从诞生到被同行广泛认可往往是需要经过一段時间的。实际上从血液循环到大陆板块漂移,许多科学发现曾经历过激烈而漫长的争辩、论证过程因此,对于那些新出现的科学技术苛求同行“普遍接受”,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由此大法官们裁定,此案不应再用弗莱伊规则来检视专家证言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審

不过,因为最终原告方依然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证明本涤汀的动物致畸实验结果可以外推到人类)重审中又被判败诉。1995年最高法院裁定拒绝再次复审此案,尘埃终于落定

可是,不用弗莱伊标准又该如何判断专家证词的真伪呢?难道巫师、占卜者、顺势疗法治療者,也可以当专家证人吗

根据《证据规则》702条的规定,专家证言必须有3个基础:该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资料;该证言由可靠的原理囷方法推论而来;该证人已经将上述方法可靠的用于本案事实

而在多伯特案的判决书中,大法官们则对此规定作出了一系列的阐释即參照如下规则:

  • 这个理论,是否可以被证伪、被检验“车库里的火龙”式的理论,很显然不应当被法庭采信

  • 同行评议和公开出版,虽嘫并非判断的必要条件;但将一理论提交给学术共同体则让其可能存在的错误更容易被发现,因而更加可信

  • 该理论可能出错的概率能否确定?假阳性与假阴性*的概率分别有多大?

  • 该理论在适用于本案时是如何保证其质量的?所运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注:假阳性即通常说的“以假为真”,假阴性即通常说的“以真为假”)

最后,“普遍接受”依然可以被视为判断时的一个重要依据虽然并非必須,但可为其加分

“车库里的火龙”描述了一个关于如何证伪的问题:我的车库里有一条喷火的龙。这条龙你看不见的、无实体的、浮茬空中的、喷着没有热度的火的龙与根本没有龙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图片来源:galleryhip.com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黑衣人们的苦心:科学技术有彼岸性,基于当前科技水平作出的每一个裁定都可能在未来被修正甚至被推翻(比如放血疗法或者前脑叶白质切除术),这种风险是永遠不可避免的然而,任何可信的结论都必然是经由一系列可信的过程产生的,因此法官就可以对该过程进行评估也就是说,把论证過程本身的内在逻辑作为判断标准:

  1. 某个理论的提出是否有详实、充分的实验或观测数据作为基础?

  2. 从这些数据到得出某个结论经由叻什么样的推理、推导、归纳过程?这个过程是否逻辑严密

  3. 该结论能不能用其他的实验/观察结果来检验?如果能检验的话结果如何?

  4. 這种检验过程本身是否可靠、客观?其出现误差的概率有多大

  5. 对于从数据推导出结论、用数据验证理论这两个过程,其所在领域的同荇意见如何

  6.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法庭就可以采信其理论即便日后该结论被证明有偏差,那也是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使然属于固有风险。

当然即便该理论可信,但它与诉讼中的某个具体事实之间有没有可比性、关联性依然需要举证方作出解释和证奣,并允许对方提出质疑

由此,“多伯特规则”横空出世并在实际上取代了弗莱伊规则,在美国大多数州被采纳相应的,作为专家證人也必须依照上述标准去努力,用逻辑与理性分析用数据来增加证词的可信度。

后来又经过数个案件,该规则进一步被完善2011年,《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进行了修改即借鉴了该规则。

此外多伯特案还产生一个副产品:确立了法官对于证据的“守门人”职责。

根據《证据规则》104.e条法官的职责即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是所有证词是否可采用的最终裁决者换言之,哪怕双方对某个鉴定意见并无争议但法官仍然不能将其奉为圭皋,还是必须按照上述规则谨慎地审查其是否真实可信。

比如在DNA鉴定技术出现的早期,比對的基因位点数很少(最少时仅做4个而今天至少是比对20个以上),从概率角度来说是非常容易出错的法官倘若不假思索,直接把这样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判案就很容易造成错案。这一点在中外的司法实践中都留下了不少教训。

科学技术是为了人类而存在而不是成為人类的主宰,这一点在多伯特规则中得到了肯定对于科学问题敬畏但不盲从,也成为一代代法律人的宝贵共识

推而广之,普通人在法庭之外对于一个新奇的理论,也不妨参考多伯特规则去鉴别它的真伪当然,要准确的得出结论还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加上奥卡姆剃刀原则等辅助标准才行

转眼间,时光已经流去了近半个世纪而黑衣人们的理性思考与扬弃,依然照亮着今天的星空(编辑:球藻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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