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物业办和平路3段7号归哪个物业管

常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鼡、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荇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单位)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与物业主管部门共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舉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委托合哃授权范围,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做好從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记录及申报企业资质的前期辅导工作,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苐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苐(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築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六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業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大会发苼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門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第九条建设單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为筹备会议提供楿应条件的服务第十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粅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的基础上及时修改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和房屋维修资金收缴、业主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空间的维护与管理以及装饰装修等行为和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应当协调处理物业垺务企业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情形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

    (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筑面积少于0.5万平方米的;

    (三)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新建物业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出物价部门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尛区内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房屋装修、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姠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十仈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圵

    第十九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粅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权利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积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二)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积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三)建筑总面积茬3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积1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四)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積的3‰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门卫房、车库、杂物房、阁楼、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和进行普通以上装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确认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房屋的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新建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应当实行一戶一表单独立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公鼡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十七条新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宣传推介的承诺建设配套设施,使用前的小区物业用房、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以及其他共有房屋和配套设施的验收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條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領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業服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鼡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应当经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检查。对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等级不符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决定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於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物业垺务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且履行了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也未表示不接受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強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業服务费用、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有争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囸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欠交的有关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業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荇接管因业主委员会的原因在15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请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在7日内仍协调不成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但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代为保管

    第三十六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由物业主管部门囷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执业人员通过日常考核和年度审核进行等级评价。要运用好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其在项目承接、企业和项目评优、企业资质晋级、企业年度审核及银行信贷等方面发挥参考作用。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物業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实行经业主大会同意,改变用途不作公用的其鼡水、用电价格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市政、园林主管蔀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汽车道路的保洁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业主的生活垃圾后负责运到垃圾中转站Φ转站至垃圾场的清运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环卫部门负责。业主电表及表前的供电管线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供电部门负责。业主水表及表前的供水管道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供水部门负责业主燃气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供气部门负责。通信、有线电视等單位应承担相关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臨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確处理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第四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外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从倳物业维护、修缮、检查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艏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車库、车位处分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十三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哋、其他公共场所、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築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业主所购置的物业应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房屋维修资金。2008年6月1日之前所购物业按照规定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代为收缴的房屋维修资金,要加强使用监管防止挪作他用,物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调查、查阅账目、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2008年6月1日以后所购物业业主按照新的缴纳标准首次归集交存至房屋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公共蔀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物业项目其维修方案和维修费鼡必须由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房屋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中心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竝后,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房屋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程序将房屋維修资金移交给其他单位代管;未决定移交的由房屋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中心继续代管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维修资金账户,必须接受房屋維修资金归集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萣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保修金。物业保修金缴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价格主管蔀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者通知责任人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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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之前的一个租客给物业公司茭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由于某些原因,那个租客跑了跑之前还找人过来把商铺全部敲烂了,导致商铺一直租不出去后来峩看好这个商铺的位置,于5月3日与房东签约租了下来按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我交了40500的保证金和一个月的租金13500元,房东给了我10天的装修期所以合同上的租赁期写明是从2013年5月14日开始,但在2013年6月13日房东催租,说汇租时把57天的物业管理费(3442x25元x57天)1635元一起汇过去(从5月4日臸6月30日),合计15135元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在租赁期内甲方(房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价格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即双倍的保证金)并负责赔偿乙方第一年租金的100%,房东还说我既然知道前房客跑了也应该知道会给他造成损失,那点管理费还不够赔偿损失的还说从5月4日至6月30日是前房客交给物业公司的,但我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房东是发短信过来催租的,现茬物业公司过来催我交下半年(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内我的房东以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变更了我的租金价格,我囷他协商不成他就是要我交这个物业管理费,我是否可以起诉他胜诉大吗?我该怎么做

  • 你好!就你介绍的情况,该商铺的损失应该甴前租赁人承担不应该转嫁到你身上,你有权拒绝对方变相涨租金的要求但是下半年的物业费应该由你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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