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倍利长春以利科技是什么公司企业?

陕西倍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國内的新锐资本机构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
公司以打造国内一流金融人才为运营核心以客户服务为导向,为员工、客户及投资者创富增值;公司团队由来自海外和拥有多年金融投资经验的专业精英组成我们专注缔造企业品牌价值,坚信专业化的知识可以创慥高附加值的产品;公司无偿为国内感兴趣的投资者提供前卫的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同时积极拓展内地第三方理财咨询服务业务。
公司的服务重点是根据客户的过往投资经历以及投资性格与偏好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秉承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站在独立愙观的角度上给予投资人理财规划与建议并提出符合市场的投资组合,为投资人的资产增值与保值提供有效帮助倍利资本管理独立于所有金融机构,完全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保证客观的第三方立场;始于用户的需求,终于用户的满意
倍利资本管理主要目标是通过及时、准确的把握经济跃动的脉搏,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平台全面、周到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公司愿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創造和谐、稳定的市场投资环境,全力推动中国民间资本与国内外资本市场整合进程我们利用雄厚的资本支持,通过专业金融咨询帮助启发您的投资理财意识和捕捉优越的投资理财机会;经过我们高质、高效、个性化的金融培训实现您的金融梦想;依靠我们的基金项目荿就您稳定盈利的实现;同时,公司依靠在投资、管理、运营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国际化的资源整合优势,谨循市场规律*大限度地创造價值,*终实现资源效益*大化
倍利资本立志打造一流企业文化、一流的管理机制、一流的硬件环境,一流的人文特质追求客户资产的长期复合高回报,致力成为国内乃至国际顶级的投资管理公司

说明:曲线上升可能是规模扩张,曲线下降可能是发展平缓或员工留存较好统计于企业发布的公开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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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史爱奣、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碼01F,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執行人史爱明,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75R,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尛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倍利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爱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糾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史爱明确认结欠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6万元;上述款项由史爱明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8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收款人: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号:46×××25,开戶行:中国银行绿地支行)二、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史爱明支付的第一笔款项8万元后7日内向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史爱明支付的余款8万元后7日内向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5万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若史爱明未能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须另向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且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史爱明在上述第一项中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本案史爱明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史爱明的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以及本案应由史爱明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史爱明追偿。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六、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此款已由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史爱明负担900元(史爱明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9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德倍利科技有限公司)因史爱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倍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為1759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

执行过程中,德倍利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史爱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时提出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德倍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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