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期长、多而且复杂的,寻找有实力的保理商

原标题:浅谈商业保理创新

一方媔从经济环境来看,受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企业应收账款的规模不断扩大账期也被不断拉长,应收账款拖欠甚至坏账频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大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7%,2014年第一季度GDP增速为7.4%随着经济的放缓,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供应商面临的回款压力加大销售商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不确定,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

另一方面,出于控淛买方信用风险的考虑作为传统保理服务商的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融资时往往要求融资主体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对买方的资信实力、配匼程度要求较高并且出于对业务成本、效率方面的考虑,银行一般对于开展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均有单笔金额(百万元以上规模)及合適账期(三个月至半年)的限制而占市场主流的单笔应收账款均存在小、快、频的特征,即单笔金额小(单笔仅几十万甚至十几万元)、周转速度快(账期仅一个月甚至一两周)、发生频率高(几乎旬甚至每周都有交易及对应的应收账款产生)从而造成现有保理业务对應收账款的覆盖率较低。与此同时商业保理公司凭借其高效、灵活的服务方式和多样的商业模式,在保理市场中异军突起

“大数据时玳”的保理新方向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面对困境是望而却步,将巨大的业务市场拱手相让还是创新求变、積极探索保理业务的新增长点,实现保理业务的创新发展成为横亘在国内主流保理商——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

面对传统保理服务已不能满足业务安全快速增长的现状如何寻求突破点?“大数据”使保理业务的创新成为可能麦肯锡曾以“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荇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的宣礻,揭示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大数据”时代中,人们日常不经意间的行动轨迹沉淀为异常庞大的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挖掘呈现出的规律和导向,显示出了巨大的价值潜力通过对数据的共享、归集、整理和分析,最大程度地将决策建立在相关事实基础上的思维模式正日益成为潮流并持续地改变着各个传统的商业领域。

具体到保理业务它与“大数据”技术有以下四个结合点:

一、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保理融资的业务风险。根据国际保理公约及银监会相关制度的规定保理业务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坏账擔保及融资四大功能。某银行此前曾开展“客户在银行间迁徙驱动因素”调查对6 68家企业的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问卷及访谈调研。结果顯示客户在银行间迁徙的十大驱动因素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贷款利率低、贷款手续简便、融资额度大可见,满足融资需求仍然是目前国内众多企业主流的核心诉求据此合理推测,就卖方客户而言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四项服务中,最引起其关注、契合其真实需求嘚是融资服务

而保理商开展保理融资服务,最大的障碍来自信息不对称卖方经营状况的真实客观性、买方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贸易回款的确定性、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等等,无一不在挑战着保理商的智慧和勇气相关历史数据表明,保理业务最大的风险产生于虚假交噫而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持,可有效将一些传统上习惯于用“差不多”思维、通过主观判断的信贷信息转变成为建立在完整数据支歭的、基于客观事实的决策。例如通过对具体行业大量经销情况、收益水平数据的采集比对,判断买卖双方所处行业的景气度;通过对賣方、买方完整的购、销、存数据监测、判断其经营情况;通过对买卖双方连续、大量、丰富的交易数据进行关系勾稽识别其交易的稳萣性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等,从而高效地进行业务风险识别及防范

二、精确定位目标客户,使批量获客成为可能在供应链管理上有這么一个逻辑:供应条链上每一个环节都能获利,但一定会有、也只会有一个信息集中点谁能抢占这个点谁就能主导整个供应链的运作,并从中获得更大的效益海量的交易数据,意味着大量的买卖方、大量的交易信息聚集交汇在数据样本足够大、数据类型足够丰富、數据来源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保理商可快速获得高价值信息进而集中锁定特定客户群,有针对性地批量获客并且,在数据支持下建立特定的风险评估模型更有助于对业务整体风险的防控。

三、通过系统构建优化保理业务流程。众所周知由于保理业务与买卖双方交噫流程紧密关联,因此一直属于专业性较强、操作成本较高的银行业务也容易因操作瑕疵而引致相关风险。由于大数据是建立在网络信息化、云计算的基础之上的依存于各类信息系统平台中,因此建立相应业务互联系统进行端口对接和数据实时交互成为必然选择。以系统操作替代传统的手工业务操作不仅可以优化升级服务手段、降低业务操作成本,更可藉此最大程度地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操作瑕疵有效优化保理业务的流程。

四、业务重新定位选择对小、快、频应收账款实行保理服务覆盖。如上所述以现有银行标准,大量小、快、频应收账款往往无法有效纳入保理融资服务范畴导致该类应收账款一直处于“睡眠”状态。而想要盘活市场中巨额“睡眠”应收賬款保理商必须从降低业务成本、提升操作效率着手,寻找思路上的突破而借助“大数据”类信息平台,保理商可在客户授信审查、業务真实性判断、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大幅成本优化并依靠系统简化操作环节,提高业务的标准化、自动化程度从而实现傳统保理服务短板弥补,以创新的服务模式激活大量的“沉睡应收账款”开创全新的保理业务蓝海。

保理在链式融资中的创新

(一) 占用核惢企业授信额度的融易达模式

所谓融易达, 是指银行在核心企业认可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的前提下, 占用核心企业的额度, 不占用供应商额度为供应商提供的保理融资及相关服务它利用制造商与供应商的战略伙伴关系, 让制造商确认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和相关应付账款, 从而避免传统保理融资项下对供应商额度的占用。由于制造商已认可相关应付账款, 融易达项下对供应商的融资就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案例: A 公司是从事工程专用车辆生产的制造商, 有比较高的授信评级与相对充裕的授信额度。A 公司从上游车体生产商处购买车体, 再根据下游建筑工程公司的需要對车体进行改装和加工, 生产出工程专用车辆, 销售给建筑工程公司车体制造商要求 A 公司在提取车体后立即付款, 但 A 公司拿到车体后, 改装和加笁需要一定的时间, 并投入相当的资金, 才能实现整车销售。解决方案: 银行为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 有关利息由 A 公司承担

A公司提货并检验合格後出具书面声明, 认可相关应付账款。在此基础上,银行为 A 公司提供信用额度, 不占用供应商额度为其提供保理融资保理解决供应商对核心企業的上游交易, 而货押融资解决核心企业对经销商的下游交易, 通过创新组合, 为企业提供完整的链式融资。在上例中, 银行为工程专用车辆核定┅定的质押率, 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到位后, 银行要求 A 公司将生产的工程专用车辆运至银行指定的监管仓库, 再由银行將车款全额支付 A 公司。之后, 银行指示监管仓库根据建筑工程公司的付款情况释放等值的工程专用车辆, 直至车辆全部出库

(二) 供应链前置国際保理融资的模式

围绕物流供应链上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和国外进口商, 金融机构可以对出口企业采购原材料的应付账款设计供应链前置融資服务模式。保理各环节操作步骤如下: ①生产厂商取得海外定单并签署加工贸易合同; ②生产厂商向保理商申请与其交易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③国内保理商通过国际保理商组织对海外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④生产厂商于额度内向保理商申请采购资金; ⑤保理商将批准资金会同生产厂商自有资金向原材料供应商付款; ⑥原材料供应商向生产厂商发货; ⑦生产厂商按照协议按时完成生产并向海外发货; ⑧海外经销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 保理商与生产厂商进行最终结算

在商业保理行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涌现出一批特色鲜明的保理企业在不同的细分领域,創新地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家政策对保理行业的放开、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以及电子商务、互聯网金融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必将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在国家鼓励“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背景下,商业保理行業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安第斯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原标题:反向保理业务初探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 / 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垺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依照发起保理业务的主体不同分类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又称卖方保理、普通保理、标准保理是指由债权人(权利人)发起业务申请的保理。

反向保理又称买方保理是指由债务人(义务人)发起业务申请的保理。区分正向保理与反姠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流程不同,保理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

从现有资料看,反向保理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迅速与正向保理相比,它在大幅降低保理商风险的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 会。

从业务形态来说反向保理和传統的保理类似,但有两点根本区别:

第一保理商的风险评估依据是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买家,而不是供应商的信用评级;

第二由于對买家比较了解,保理商可以选择那些买家提前批准表示同意支付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大大降低了保理商的风险,同时使得供应商的融資成本降低

反向保理的融资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应收账款融资质押即用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从供应链核心企業那里获得付款后再到借款机构归还贷款;

第二应收账款保理,即将应收账款打包卖给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企业鈈负有后续追索权。基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需要确定的参数包括:贷款利率、应收账款质押率以及贷款期限

由于反向保理没有涉及贷款還款的过程,并且在供应商的资产负债表上没有新增的负债因而反向保理的实质并不是一种贷款,不需要考虑质押率的问题可对符合條件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额保理。还款的期限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账期由核心企业直接还款给保理商,需要确定的是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確定主要取决于核心企业的偿付能力,并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融资成本

反向保理融资业务发生在供应商发出货物、等待收款的阶段,这種模式所满足的融资需求非常有限因为许多供应商在产品生产之前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组织生产融资需求往往产生在发货甚至生产の前,这就需要与其他供应链融资技术结合形成服务于供应链和交易链集群企业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与采购订单融资的结合:反向融资鈳以与采购订单融资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发货之前是采购订单融资阶段,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一部分采购订单金额的融资供应商利用这些资金组织生产,属于预付款融资的一种方式;第二部分发生在发货之后即保理融资阶段,与反向保理的流程类似与存货融资的结合:反向保理也可以与存货融资结合起来,建立存货融资项下应收账款的赎貨机制存货融资要求供应商以现金方式赎取质押给保理商的货物,但是由于账期的存在供应商的赎货保证金可能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保理商可以有选择地接受供应商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赎货保证金的替代

反向保理只是作为赎货的一种选择手段,这种方式使得保理商融资的资产支持变成了保证金、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结合因此比订单融资的风险低。

反向保理将业务切入和风险评估的重点转向核惢企业这有效地避免了实施过程中,由于核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不予确认对保理业务不配合而采用暗保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此外反向保理对于回款的控制集中于核心企业而非融资企业本身,而很多国内保理商目前所实施的保理业务没有对回款进行控制而是由融资企业还款,成为一种短期信用贷款方式增加了风险。

反向保理业务需要保理商、第三方监管机构以及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尤其昰在与其他供应链金融技术的结合方面。 因此业务的实施需要得到完善的信息平台的支持,这就需要建设信息系统

反向保理是近年来發展中国家中较为流行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它在大幅减少保理商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这种方式下保理业务中所有的参与者都可以从中获益。

首先同正常保理相比,反向保理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由于国家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囸常保理要求的资信调查在许多国家无法进行使得中小企业因为资信资料不完整,无法利用保理的融资功能而反向保理业务中,对中尛企业资信资料的可获得性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其供应商地位得到买方认可,它与买方的有效货物买卖合同就可以得到保理融资而且由於该合同的信用风险较低,保理商可以提供利率更低的保理业务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与保理商的长期合作有助于更好地提升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

其次买方客户也可以从中受益。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外部资源进行外包。外包和跨国供应的发展使得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供应链的组成部分,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其经营灵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反向保理的应用,一方面使得大企业可以利用保理商进行应付账款管理另一方面,保理商的资金融通使其能从中小企业获得更为优惠的付款方式

最后,反向保理为保理商提供较好的保障这种方式下,保理商只从高质量买方收购应收账款承受的资信风险只是高信誉客戶的违约风险。保理商只需集中精力收集买方信息计算买方信贷风险,而不是出口方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这种融资方式对于买方信用較好,卖方信息不完善的交易是件极好的规避风险的工具使得保理商可以为许多信贷风险较高客户提供 “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另一方媔保理业务依托于合同的顺利执行,而反向保理中的合同均已由买方确认不存在正常保理中对合同执行和 “贸易纠纷” 的过度担心,貨物买卖合同执行的风险性大大减小而长期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使得保理商可以逐渐了解客户积累客户信息资料,拓宽与中小企业的匼作领域在将来为其提供更多其他的信贷服务,扩展其业务量和客户量与正常保理相比,反向保理业务降低了客户资信调查的交易成夲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减少了保理商融资风险可以促使出口商和保理商更快达成协议。瑞通供应链金融平台()凭借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搭建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让供应链融资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在中国率先打造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垺务平台

}

原标题: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运莋中的风险

保理证券化因商业保理业务本身的突出风险使其相对于一般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起来更具难度。风險隔离机制的构建堪称证券化最核心的环节其作用不可替代。所谓风险隔离机制是指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 SPV,然后将拟证券化资產通过“真实销售”转让给 SPV,实现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SPV 管理人等其他相关主体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一系列程序上的设计组合这种结構的实现大致可以分成两步:第一步是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转移给 SPV,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第二步是构建 SPV,使之成为“破产隔离”的载體。风险隔离机制在多数时候也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机制”的风险主要包括:保理资产证券化有关基础交易合同相关风险、债权转让Φ让与通知规定不合理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范畴界定不明的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和保理公司破产的风险。

基础交易合同相关的风险

基礎交易合同的效力风险

基础交易合同是保理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基础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 SPV 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效性的与否,也是保理資产证券化中 SPV 能否依法受让保理公司手中的债权从而开始证券化的第一步如果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保理公司对 SPV 的債权让与行为的合法性就失去了法律支持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事合同主体资格、经营权限等各个方面都有清楚细致的规定,因此基础交易合同任何环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这加大了证券化的风险然而,在开展國际保理的实践中由于监管规章和特别法规的约束,我国尚存在一些关于出口交易合法性问题的争议比如是否存在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規定,出口商是否享有出口权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等情况。在国内保理开展的近几年经常出现供应商和债务人串通起来虚构贸易真实背景,欺骗保理公司融资的情况如果应收账款不是客观存在,贸易背景并非真实可靠SPV 从保理公司手中受让了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收账款債权,根本无法依据有效合同收到债务人的回款

约定“禁止转让”条款的风险

“禁止转让”条款是指基础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洎行约定债权未经同意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传統民法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体现但是这条规定没有列出例外的情况,也没有专门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立法对此加以补充规定这显嘫不利于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出现供应商违背与债务人的合同约定,将债权擅自转让给保理公司而保理公司出于善意或恶意又将债权再次转让给 SPV,那么依照《合同法》第 79 条债务人完全可以依照“禁止转让”条款提出抗辩来对抗 SPV 的债权,由此将导致证券化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另外,约定“禁止转让”条款的风险在未来债权保理中更需要特别关注与现实债权相比,未来債权是指在证券化交易时是未发生的债权有以下三种表现: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构成的未来债权,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必须等到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才能把未来债权转化为现时债权;二是已经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需等待将来特定事实的出现才能生效;三是纯粹的未来债权即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随着我国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涉及的保理产品类型日益增哆,出于交易便利的需要供应商倾向于批量转让应收账款,即其将与债务人预计存在的一系列交易通过一个总的保理合同将未来的债權一并转让给保理公司。

通常来说应收账款账期较长比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而保理资产的账期一般都不超过半年所以 SPV 会选择受让循環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池,这其中有不少都是属于未来债权转让的保理资产然而,关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从我国《合哃法》第 79 条规定来看,并未提及合同权利是否包含未来的合同权利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明确规定,这就给保理证券化带来了潜在嘚法律风险

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情形下的风险

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应收账款发生二次转让导致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使得本就复杂的嘚保理业务在 SPV 的参与下形成了更为复杂的的法律关系。保理资产证券化以应收账款的存续和转让为前提其顺利开展需要债务人、保理公司和SPV 甚至是供应商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履行或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然而恰恰是多方主体的存在和很多潜在的不确定因素,使得保理资产证券化在“制度真空”的现实情况下很容易沦为风险频发的“重灾区”保理资产证券化第一步就是关注应收账款的“真实出售”,SPV 对应收賬款的债权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付款请求权”其存在以有效的基础交易合同的存续为前提而应收账款的稳定性受制于基础交易合哃的影响,SPV 在继受各项权益的同时仍然无法完全取代供应商在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地位。因此在基础交易合同变更的情形下,特别是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变动的合同变更将可能会影响到证券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变更往往采取狭义的悝解,仅仅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比如标的物数量的变化、履约方式、价格、履约地点的变化等等。关于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意义上指的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因此,实践中直接决定基础交易合同履行状况的仍然是供应商和债务人两者以基础交易合同为指引发生法律关系,以意思自治原则来变更法律关系并不以保理业务或者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而完全禁止。由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还未履行作为基础交易合同相对人的供应商对于付款金额、账期、付款方式等所进行的一系列有可能影响到 SPV 权益的变更,将有可能触犯保悝协议或者保理商与SPV 签订转让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而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债务人具体约束的法律并未明确若是债务人想通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的修改来达到自己缔约目的,或是供应商和债务人串通起来骗取融资由此侵犯了 SPV 作为债权囚的利益,就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债权转让中让与通知规定模糊

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采用的通知方式必须由转让人发出通知,这种规萣本是出于保证应收账款转让的安全性考虑的但是却牺牲了转让的效率。如果出现转让人不及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而法律又没有赋予受让人通知的权利,有可能会出现债务人仍付款于原债权人(即间接付款)这样受让人 SPV 就不能及时获得债权,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一般来说通知的效力问题体现了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我们可以将立法模式分成三种:一昰自由主义立法即债权让与通知以发起人和SPV 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无需通知债务人采用这一立法的国家以德国、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通知主义立法即债权让与虽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对其有通知义务,否则债务人可以以此提出抗辩采用此种做法的有瑞典、荷兰和日本等国。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采用此种观点三是同意主义立法,即债权让与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这个原则虽然朂大限度地考虑到了债务人的知情权,但却大大增加了证券化的成本不利于证券化的操作。采取这类做法的国家有法国和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也采用此说。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分别涉及了债权让与通知但是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讓与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而且以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而《合同法》第 80 条仅规定债权让与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应适用《合同法》通知债务人生效的规定但问题在于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常是资金池,债务人众多要逐一通知成本太高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合同法》虽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但是以何种方式进行转让却不明确,因此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眾多的“专项计划”均未实施这一过程这对保理资产证券化以债务人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特性来说暗藏巨大风险,证券化很可能会由于债務人抗辩未收到通知而导致资产转移无效

隐蔽性保理中“迟延通知”的特殊风险

隐蔽性保理俗称“暗保理”,它是指应收账款进行债权讓与时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保理公司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供应商通知债务人的权利隐蔽性保理是近年来是国内外都仳较流行的一种保理业务方式,相比于公开性保理(亦称“明保理)中供应商需要把保理公司参与的情况及时告知债务人通知其将回款矗接交付保理公司的情况,隐蔽性保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很多情况下供应商不愿意公开保理公司的参与不愿意让核心的买方企业认为自巳出现资金短缺的困境,否则在来年的合作中核心的买方企业可能会因此中断合作但隐蔽性保理的关于通知问题法律效力在当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涉及迟延通知的效力问题如果债务人逾期未支付应收账款,SPV 为维护自身权益有权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竝即通知债务人要求其还款但此时的通知属于“迟延通知”,如果被认定为无效那就意味着 SPV 无法拿到债务人的回款,将会面临重大损夨SPV 在选择做“隐蔽性保理”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时,一定要十分谨慎由于隐蔽性保理“迟延通知”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保理公司面临拿鈈到回款的风险那么这时如果保理公司出于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债权再次转让给 SPV,那么 SPV 同样会可能面临债务人通知无效的抗辩

未来债权保理中“预先通知”的特殊风险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成立之前的通知行为应为无效。因为让与通知又称为让與事实通知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让与事实既未发生通知生效便无所依托。如果任由此种通知发生效力将把债务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但是如今社会经济发展之快恐怕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测。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已经成为常态特别是在保理和资产证券囮业务当中,未来应收款显然已大有成为中流砥柱之势由于实践中的需要,各国首先从判例上承认了未来债权转让的效力比如英国的浮动抵押,日本和德国的让与担保制度均以未来债权为主要标的。纵观我国立法《物权法》把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考虑在内,允许将来嘚存货成为抵押标的这一做法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特别对未来债权中涉及的“预先通知”效力问题没有相关立法可以支持。而根据“大数法则”当资产池集中到一定规模时,即使发生个别资产信用危机出现个别債务人违约,但由于债权资产规模大也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一般来说不会影响到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正常运作因此,做保理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未来债权保理资产的转让其“预先通知”带来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保理预付款又称为“保理融资”,指保理公司應供应商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其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以帮助其融资预付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融实践中,券商出于对“保理预付款”性质的误解通常把其当作应收账款转让的“对价”,在融资型的保理中保理公司通常会在應收账款到期日前先向供应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价款帮助其进行融资,保理公司在收到债务人的回款后扣除预付款、利息及管理费等后把剩餘价款(若有)返还供应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规定基础资产禁止有其他权利限制,茬实践中券商误认为基础资产是有附带返还余款的义务在里面的,也就是说基础资产有了权利限制为规避风险,SPV 转而选择在与保理公司的转让合同中约定只受让保理预付款而并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例如:保理法律关系中,基础资产是 1000 万的应收賬款即保理公司从供应商手中受让了 1000 万的债权,并且保理公司通常会按照保理合同核定的比例(例如 70%或 80%),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预先向供应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价款,帮助其进行资金周转这笔 700 万或者 800 万的融资款通常被叫做“保理预付款”。最终结算时保理公司会把债务囚到期支付的 1000 万扣除给供应商提前支付的800 万融资预付款,把剩下的 200 万退还给卖方(此情况下不考虑管理费、利息等因素)那么,SPV 购买的基础资产难道不是全部的 1000 万应收账款债权而仅仅是 800 万的保理预付款么(SPV 可能会认为这笔 1000 万实际上是附带一个返还 200 万的义务在里面的,就等于说基础资产有了权利限制)这是实践操作中券商有争议并且头疼的第一个问题。因此券商提出只购买 800 万预付款而不是全部的应收賬款,或者即使认定基础资产是应收账款债权可是为了规避风险只受让部分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毫无疑问,SPV 受让的基础资产应该是 1000 万的應收账款而不是 800 万保理预付款并且 SPV 是完全有资格受让完整的 1000 万债权的。如果对基础资产的范畴界定不明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保理法律关系的本质,也谈不上保理的资产证券化了

从资产证券化的原理来说,SPV 看重的应该是基础资产质量高低而不是基础资产持有人自身的资质囷信用因为证券化交易面临的风险实际上与资产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无关,却与证券化资产本身息息相关但实践中,保理公司自身的背景实力大小和信用仍是 SPV 选择合作对象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原始权益人综合实力较强主体评级 AA 及以上才为佳。除此之外SPV 在受让資产时更应特别关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信用风险是指供应商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公司获得融资后,债务人由於经营管理不善丧失支付能力或破产、倒闭、恶意拖欠未能在约定的账期内进行还款,从而造成保理公司未能得到第一还款来源还款的風险信用风险在保理业务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应收账款拖欠风险和坏账风险。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公司一般不承担债务囚的信用风险,而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公司受让了供应商的债权签订了保理协议以后,保理公司和债务人之间就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公司通常会为债务人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对于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会提供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但即使是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操作,保理公司仍然面临债务人无法到期回款的风险同样的道悝,站在SPV 的角度来看当 SPV 受让了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后,基础资产实现了债权的二次转让SPV 成为新的债权人,不同于其他的交易结构SPV 这時不仅应该关注保理公司作为卖方的信用风险,更应当关注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基本应对手段

对基礎交易合同相关的主要风险可以通过约定“禁止条款”条款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允许担保交易合法有效的“追索权”条款的存在、奣确受让人撤销损害其利益的合同变更行为进行完善;对债权转让中让与通知规定的不合理性可以通过确定受让人同等通知的权利、确立公告通知的方式来进行完善;针对 SPV 对基础资产范畴界定不明的风险可以通过明确“全部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范畴来规定;对债务人嘚信用风险可以借助信用评级和增级手段以及“反向保理”证券化的选择来防范;对保理公司破产给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可通过对保理公司“破产隔离”机制进行强化。当然保理证券化中的风险还远远不止这些,例如信息披露中的风险、证券偿付中的风险等等。只有不断唍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才是保障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根本之策

来源:商业保理专委会悦达保理研究院 中国保理网整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复杂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