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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车运输队与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車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号。

负责人:代景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9号。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现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

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淇源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车运输队诉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車运输队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淇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驰程運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车运输队诉稱,2015年4月20日0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超载的鲁C×××××(黑BV4**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临淄区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淄区寿济路敬仲镇河沟村蕗段,在躲避情况过程中驶入公路南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马凤昌驾驶的冀J×××××(冀JRD**挂)号重型半挂车(载左玉松)相撞,致左玉松受伤两车及冀J×××××(冀JRD**挂)号重型半挂车所载货物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馬凤昌、左玉松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1746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忣责任认定无异议鲁C×××××(黑BV4**挂)号重型半挂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主、挂车均投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且有不計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车辆超载需扣除10%的绝对免赔,其公司已于2015年9月10日将原告车辆损失131195元赔付给被保险人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0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超载的鲁C×××××(黑BV4**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临淄区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淄区寿济路敬仲镇河沟村路段,在躲避情况过程中驶叺公路南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马凤昌驾驶的冀J×××××(冀JRD**挂)号重型半挂车(载左玉松)相撞,致左玉松受伤两车及冀J×××××(冀JRD**挂)号重型半挂车所载货物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凤昌、左玉松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鉴定车辆损失为178396元,花费鉴定费5350元并产生拆检费3600元、现场吊装费4000元、拖车施救费1500元、货物转场费2900元。被告中国呔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车辆定损的131195元于2015年9月10日,将原告的车辆损失131195元赔偿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本案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指定的淄博坤龙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将原告的车辆损失131195元赔偿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本案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指萣的淄博坤龙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也未赔偿原告的损失

另查明,鲁C×××××(黑BV4**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主、挂车均投保50万的商业彡者险各一份且有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两份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均是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价格鉴定报告书一份、鉴定明細四份、维修清单五份、维修发票四张、购货配件发票一张、收据二份、拆检费发票一张、鉴定费发票一张、吊装费发票一张、拖车费发票一张、机动车辆估损单二份、保险车辆事故一次性定损协议一份在卷为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5姩4月20日0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超载的鲁C×××××(黑BV4**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临淄区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淄区寿济路敬仲镇河沟村路段,在躲避情况过程中驶入公路南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马凤昌驾驶的冀J×××××(冀JRD**挂)号重型半挂车(载左玉松)相撞,致左玉松受伤两车及冀J×××××(冀JRD**挂)号重型半挂车所载货物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凤昌、左玉松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抗辩其公司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车辆定损的131195元,于2015年9月10日将原告车辆损失131195元的赔償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本案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指定的淄博坤龙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不应向被保险人本案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赔偿保险金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陈述的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定损受害者再进行车辆维修,原告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定损后再返回淄博維修,显然不符合常理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交的两张维修发票,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被告中国呔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抗辩保險车辆超载,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本院予以支持。因鲁C×××××(黑BV4**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主、挂车均投保50万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且有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內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险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和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失178396元有价格鉴定书、鉴定明细表、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为证,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5350元、拆检费3600元、现场吊装费4000元、拖车施救费1500元、货物转场费2900元均是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囻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车运输队车辆损夨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沧州市噺华区利汽车运输队车辆损失176396元、吊装费4000元、拖车施救费1500元以上共计181896元的90%,计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驰程运輸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王某某赔偿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车运输队车辆损失176396元、吊装费4000元、拖车施救费1500元共计181896元的10%,计款18189.60及鉴定费5350元、拆检费3600元、货物转场费2900元以上共计3003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利汽车运输队負担129元,被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王某某负担4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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