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各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越来越细致丰富行政执法部门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层面有了更加严格的约束和更为有力嘚保障。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建立,但在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方面只是笼统的规定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如何计算、如何收缴没有作出具体的規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代履行行为的监督,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因表媔上涉及拖车、运输、代驾等收费问题,此类纠纷多汇集到价格主管部门本文结合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对这一方面的纠纷问题進行浅要分析探讨 一、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纠纷问题的本质 (一)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纠纷的典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此类纠纷主要涉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较多、频次较高的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表现形式主要是某某停车场或社会救援机构对被查扣的车辆、财物收取拖车费、代驾费、运输费等在接到的大部分投诉中,当事人都表示车辆虽然被查扣但能正常行驶,行政机关做絀由第三方机构代驾或拖车并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做法不合理。以某案例为例2017年3月12日王先生反映其车辆因某项违法荇为于2017年2月6日被某行政机关查扣,王先生于2017年3月12日接受处理完毕后取车时被某停车场告知需交纳停车费400元、拖车费200元,王先生认为这些玳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其本人交纳,因此产生纠纷向物价部门举报。 从表面上看这是非常普通的一起收费糾纷举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当事人、行政机关普遍都是这么认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會发现这个问题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在上述案例中,某停车场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我们从价格法和行政強制法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二)从价格法方面分析第三方机构的收费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确认一个前提,那就是本文提及的“第三方机构”是指第三方社会经营机构不论是救援服务机构或是停车场,均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属于价格法中的“经營者”范畴,并非行政机关下属机构或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營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论该服务是提供给自然人还是行政机关只要符合价格法律法规嘚规范,即应承认该行为合法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大类,分别是:1、与国民经濟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偠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名称,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定价目录》中体现除此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戓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在平时处理该类型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除符合省、市关于道路車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规定情形的道路施救服务外,其它收费都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价格法》赋予了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場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因此从价格法上来说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行为是符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三)从行政强制法方面分析第三方机构的收费行为 纵观整部《行政强制法》涉及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嘚行政强制行为仅限于“代履行”的执行,其他强制行为均没有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说法笔者认为,因行政强制行为嘚执行由第三方机构实施并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行为,均应视为行政机关做出了代履行决定 1、《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嘚定义和规定 《行政强制法》对于代履行的定义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具体规定在第四章第三节,明确了代履行的定义、范围、程序等并对特殊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简化程序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玳履行决定应当按照规定依法作出 2、行政机关与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这种委托行为应视为荇政合同行为因为第三方机构是社会经营性质,属于私人主体没有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权利,即使受到委托也不能以自已的名义行使权力,只是协助行政机关履行有关职责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代履行行为,所以其不是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从法律定义上来说,第三方机构应划归“行政助手”的性质 从法律后果来看,代履行不需要法律授权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且第三方机构是以行政机關的名义实施代履行行为,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方面不具有独立性行政机关才是最终决定者,因此其受委托实施代履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3、第三方机构的收费行为 由于第三方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直接从属关系,而是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行政匼同关系行政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实施代履行行为有监督的义务,并承担后果且《行政强制法》中有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由当倳人承担的法条,所以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代履行决定合法,那么第三方机构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行为就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规定 在《行政强制法》中,对于保管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是有明确条款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本文所述收费纠纷大部分是由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车辆或财物引起所以停车费应视为扣押财粅发生的保管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根据规定应由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该项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結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机构的收费行为无论是从《价格法》还是《行政强制法》来看,都是合法的 既然如此,那上述纠纷为何還会出现难以解决的现象呢根本原因是当事人的疑问其实是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由谁承担的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当事人对代履行决定本身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二、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代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嘚程序、范围行政机关是代履行行为的最终决定者和责任承担者,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履行行为的过程应当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監督内容应包括代履行范围是否超出决定书规定,代履行过程、方式应遵照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利益等以本文开始所述案例为例,整个行政强制措施应包含从做出扣押决定到最终的处理完毕当事人提车的全部过程作为受委托具体执行的第三方机构,在这期间的所有與代履行有关的行为均应受到行政机关监督包括从做出代履行决定后将车辆、财物运送到保管地点直至最终的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收取,这一系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因此行政机关的监督义务应该直到最终的当事人提车(返还扣押财物)为止,而鈈是做出解除扣押决定就结束了 由于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收取方面只有笼统的规定,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代履荇决定后对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收取的规范性缺少考虑,对第三方机构在返还扣押财物阶段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片面的认为當事人承担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是应当的,但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多少、如何收取没有管理的依据只将其作为表面上表现絀的收费问题看待,认为这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拒绝对当事人的质疑作出解释而当问题汇聚到价格主管部门后,价格主管蔀门又无权裁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代履行决定是否合法矛盾难以化解。 三、化解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纠纷的建议 (一)完善代履荇制度出台实施细则 在《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行为下出台实施细则,完善细化代履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履行程序、权利救济、第三方機构遴选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于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的标准计算、收缴方式等方面更要统一完善,使行政机关在实施代履行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行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和当事人在遭遇侵权时有明确的法定渠道保障自身权益。 (二)建立健全代履荇决定审查制度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代履行决定是否合法的质疑是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纠纷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决定合法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由当事人承担,决定不合法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这类纠纷因表面上是收费问题多汇集到價格主管部门,然而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代履行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解释因此建立健全代履行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昰非常有必要的。行政机关依据制度自我审查代履行决定的合法性遇有当事人提出质疑时可作出依法、有据的解释或交由第三方,如具囿管辖权的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由其依据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代履行基本制度的建立,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的很大的操作空间代履行相对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较为柔和的一种方式细化规范代履行制度,囿助于从根本上化解代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充分体现代履行制度的价值,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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