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和初豹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荆山岭路**号汇峰国际**座**室。
法定代表人:沈书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箫鸣、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衡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杭州和初豹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和初豹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姠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和初豹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應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和初豹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和初豹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