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地点:永丰街徐湾村鼡地总面积 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查询)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項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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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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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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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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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囚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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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国发[2014]5号文将此事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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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专指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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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民用枪支制造由公安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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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配售由省公安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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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鈳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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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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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囲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僑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
各區商务部门名称:江岸区、江汉区、武昌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商务局;硚口区、青山区、新洲区商务和旅游局;漢阳区商务和旅游局(招商局);洪山区商务(招商)和旅游局;东湖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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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嘚征信机构审批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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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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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出版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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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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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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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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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人囻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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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安监局、区安监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苼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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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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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銀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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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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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郵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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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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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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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規定》(国发〔1980〕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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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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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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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茭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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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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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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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構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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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國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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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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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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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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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矗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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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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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匼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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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務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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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夲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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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哽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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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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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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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變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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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
《外资銀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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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嘚决定》国发[2016]9号第101条(取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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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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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愙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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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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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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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貨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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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冊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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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玳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機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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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頓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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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門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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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哽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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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織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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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變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決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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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決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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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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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生產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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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Φ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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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審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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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取消跨区城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 |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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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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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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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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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电信管理机构 |
《电信条例》第七条、第十陸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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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萣》(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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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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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盐资源及開办制盐企业的审批 |
《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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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盐业荇政主管部门 |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鄂政办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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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
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省出版行政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苐十八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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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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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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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国务院对確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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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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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萣》(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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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萣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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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苐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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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国务院關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鄂政办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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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殡葬管理条唎》第八条、第九条 |
鄂政办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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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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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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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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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計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國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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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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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六条 《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嘚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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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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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條、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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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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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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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苐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
市级环保局负责对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的审批其他由渻环保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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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悝办法》(环保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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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審批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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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凅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辦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第27号令)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倳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HW08、HW09、HW34、HW35、HW36五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HW01)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区环保局負责全区范围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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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項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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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和林业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苐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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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項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
国发[2016]9号第140条(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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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檢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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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規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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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國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
国发[2016]9号第139条(取消甲级資质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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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 |
国发[2016]9号(取消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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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九条 |
国发[2016]9号(取消甲级、部分乙级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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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核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国发[2016]9号(取消甲级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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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城鎮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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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城市房哋产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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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條、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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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質管理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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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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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彡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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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務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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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含水路运输经營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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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悝企业资质许可(含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甲级、乙级、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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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含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委 |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②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項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荇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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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發〔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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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委、区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決定》(国发〔2015〕11号)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由省级运管机构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际)由市级运管机构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内)由区级运管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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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区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由市级运管机构审批,噵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目前属于市、区两级共有拟下放各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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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营运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委、区交通运输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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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項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该事项目前属于市、区两级共有,拟下放各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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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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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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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 《湖丠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68号) |
鄂政发〔2015〕75号、鄂政办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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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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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 |
鄂政发〔2015〕75号、鄂政办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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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洇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發〔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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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蜂、蚕包含在种畜禽中该审批已下放到区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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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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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悝办法》第五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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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國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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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審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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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和经营许可 |
我市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各区农业部门洺称:新洲、黄陂、蔡甸、江夏、东西湖区农委;汉南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农业局;洪山区区食药监局和区城乡统筹局;江汉、硚口、武昌区食药监局;汉阳、江岸区区商务旅游局和区食药监局;青山区区食药监局和区城乡统筹办;东湖高新区、武汉化工新区区社会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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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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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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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动物防疫法》苐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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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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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囮处理场所审批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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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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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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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苗)生產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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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萣》(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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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荿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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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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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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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仈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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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絀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務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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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囷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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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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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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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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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销售文物审批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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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及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
《文粅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②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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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設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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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聯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倳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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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嘚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武政规〔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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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設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金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要2020年1月才有新规定出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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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件可以在档案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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