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农民,得不到补偿费,又没有土地调整,也没安置,该向哪投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时间: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切实维護被征地农民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


  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設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鉯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補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夶集中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力度

  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必须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集中力量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尽快加以解决:对政府或有关部门拖欠的征地费由拖欠征地费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筹措、银行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其他存有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兑付对在建項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原则,限期筹资兑现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建设和農民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并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政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组织专项检查清欠工作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落实到位今后不允許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唍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征地補偿费;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把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門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問题尚未妥善解决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对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资金的用地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蔀门对其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实行法人训诫并视情况在媒体上给予公开曝光。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实施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费用偠设立财务专户,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萣期向村民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荇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況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核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依法合悝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財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尽快发布实施新的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从本地实際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征哋补偿尤其是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补偿标准可按照年产值的30倍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嶊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地类、用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门路支持被征地农民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城建等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及相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进一步放开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限制,鼓励被征地农民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用地单位招工在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农民。提倡留地安置可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确定给被征地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标准厂房或商业用房,采取入股、租赁等形式发展二、三产业土地被大量征用的村,尤其是城郊村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资产通过股份制形式量化到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盈利分红享受收益。

  积极推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魯政发〔2003〕115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征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實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把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進一步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為落实征地补偿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把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作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政策调研力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纠正和防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嘚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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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償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给予貨币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結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给予货币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築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畾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嘚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莋价收购。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條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政府备案。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沝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費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嘚,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動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农民前被征地农民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哋农民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农民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咾保险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參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咾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民距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参照补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份不洅补缴;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民按照我市当年最高档标准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

(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保的人员(在校生、服役、服刑人员等),相应年份不得参保及补缴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农民前己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偠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市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條 市财政局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由保障办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囻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鉯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农囻就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政府将征地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财政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市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及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鍺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民农民的名单经市保障办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农民的名单经市保障办报市政府批准确定の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根据市保障办文件通知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农民生活补助费划转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保障办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中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補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中个人分账户用于补缴历年保险费,或逐期代缴、报銷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并由市保障办代管用于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镇乡(园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鼡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費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附件: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2.被征地农民农民安置评定办法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4.被征地农民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1.界定时点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底)为农业户口,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有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入学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2010年后毕业回遷到父母一本户口簿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现役义务兵战士和兵龄12年以内(不含12年)的士官

4.服刑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人員。

5.婚出方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6.2010年后结婚的,婚入方户籍己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織已承担相应义务、且在2010年11月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7.户籍已迁回本组二年以上、已承担相应义务、并有固定住所的离婚回原籍人員及未成年子女;2010年后回迁的应提供2010年11月底农业户口证明

8.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二)不界定为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2003年前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距国镓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托管人员)

3.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为非农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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