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临邑恒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路家庙以北,花园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
被告:德州浩然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梅世旗,董事长
被告:郭兴泉,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付玉春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恒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浩然棉业有限公司、郭兴泉、付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州浩然棉业有限公司、郭兴泉、付玊春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邑恒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萣如下:
冻结被告德州浩然棉业有限公司、郭兴泉、付玉春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唍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