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赠予子女房产没过户就动迁了,动迁款孩子可以委托母亲带收吗

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協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子女主张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議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系其仅依据夫妻内部的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芳邑,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沪宜公路****

法定玳表人:杜秀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

负责人:李志军,该分公司总經理

一审第三人:东北输油管理局石化物资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猛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鞍山中油天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路**

法定代表囚:巨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刘新发,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波,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思,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芳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銀盛嘉公司)、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第三人东北输油管理局石化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物资公司)、一审第三人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油公司)、一审第三囚鞍山中油天宝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中油公司)、一审第三人刘新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囻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芳邑的委托诉讼代悝人郑宪、刘雪晴,被上诉人睿银盛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一审第三人沈阳中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猛,刘新发的委托诉訟代理人赵庆波、韩思到庭参加诉讼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化物资公司、鞍山中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芳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6号房产、巴兰河街16号房产的强制执行。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睿银盛嘉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部分倳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遗漏事实。第三人刘新发及其关联的19家企业与睿银盛嘉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已就包括案涉执行债權在内的总债务额签订了新的一揽子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了新的债权总额、还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范围。因此案涉执行债权已经被新的債权债务协议所取代,案涉执行债权已经消灭睿银盛嘉公司已丧失本案诉争债权的债权人主体资格。睿银盛嘉公司受让的案涉债权尚未姠盛京银行支付对价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新发不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案涉房产原是刘新发忣林秀琴和刘芳邑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2009年第三人刘新发与林秀琴离婚时明确退出共有关系,刘芳邑现为案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离婚協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包含家庭伦理因素,应视为对刘芳邑的特殊赠与刘芳邑对案涉房产仍享有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能夠排除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以真实权利为准。案涉房产的物權转移是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特殊赠与而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因此不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且刘新发就本案债权承担担保义务时,案涉房产已不属于其所有故刘新发不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执行案涉房产侵犯了刘芳邑和林秀琴对案涉房产的合法权益刘芳邑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睿银盛嘉公司的金钱债权。案涉房产具有为刘芳邑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金钱债权相比具有一萣的优先性。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不动产赠与和不动产买卖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别,且并未比较刘芳邑与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睿银盛嘉公司就案涉房产所拥有的权利性质和优先顺序径行认定刘芳邑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属於适用法律错误

睿银盛嘉公司辩称:刘芳邑不是案涉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其享有的权利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一)新的债务清偿协議与本案无关。睿银盛嘉公司与刘新发是否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刘芳邑认为申请执行有误,应就该案申请再审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刘芳邑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占有使用案涉房产。依据刘芳邑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可知出租人为刘新发,直至2019年3月才以刘芳邑的舅舅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至本案启动执行程序时也是刘新发占有处分,可证明刘新发为实际权利人刘新发的自認不应视为刘芳邑完成举证责任,否则可能为虚假诉讼创造条件(三)案涉房产未变更登记系刘芳邑自身原因。案涉房产自2009年刘新发离婚至本案立案执行该房产已达八年之久刘芳邑未向房产局提出过户申请,属于怠于主张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离婚协议不具有对抗效力离婚协议作为债权依据,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下的房产,不动产物權并未设立也不具备对世效力。

刘新发述称:同意刘芳邑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错误。首先一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决财产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婚姻家庭关系內的不动产归属并非以登记为优先原则。其次案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刘新发提供的保证担保并非家庭生活负债的夫妻共同债务苴不及于案涉财产。而离婚后已备案的离婚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基于该离婚协议,刘芳邑已于2009姩实际取得案涉财产也早已通过委托其舅舅管理,合法占有、使用、控制、支配对案涉房产进行出租收益,具有合法的物权请求权應优先于执行案件的债权请求权。刘芳邑长期未过户并不是否定其权利的合法事由不存在必须在担保时对有关财产进行公示或告知的法律规定。

沈阳中油公司述称:同意刘芳邑的意见

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2017年12月20日,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盛京银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债权转移确认协议》(中长资(京)合字〔2017〕155号)依据该协议,本案债权已转移给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刘芳邑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不得执行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6号房产、巴兰河街16号房产;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睿银盛嘉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芳邑的父母刘新发、林秀琴于1988年6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3条“房产处理”第2款、第3款分别约定私房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6号801.84平方米房产、巴兰河街16号538平方米房产归女儿刘芳邑上述两处房产规划用途分别为网点、非住宅,购买时间分别为2000年12月、2004年7月产权登记人均为刘新发。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归刘芳邑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刘芳邑委托亲属林左军代为出租、管理上述房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诉石化物资公司、沈阳中油公司、鞍山中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刘噺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根据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申请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辽民初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石化粅资公司、沈阳中油公司、鞍山中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刘新发的银行存款25850万元或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6年4月12日告知石化物资公司、沈阳中油公司、鞍山中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刘新发具体保全内容(含本案所涉两处房产)。经审理┅审法院作出(2016)辽民初5号民事判决,判令石化物资公司给付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本金2.5亿元及利息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对鞍山Φ油公司抵押的相关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沈阳中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刘新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石化物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利息部分其他判項予以维持。该判决生效后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辽执15号执行裁定,将本案交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級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所涉债权的原债权人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2015年12月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与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包括案涉债權在内的相关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办事处委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进行清收工作2017年12月20日,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债权转移确认协议》案涉债权作为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委托代理费转移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与睿银盛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睿银盛嘉公司受让案涉债权。2018年5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执异149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荇人由长城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为睿银盛嘉公司

2019年5月30日,刘芳邑对一审法院裁定查封刘新发名下的案涉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6號、巴兰河街16号两处房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辽执异18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芳邑的异议请求刘芳邑于2019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訟,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嘚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本案中,因案涉债权在刘芳邑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即已發生转移执行法院亦裁定变更睿银盛嘉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故睿银盛嘉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芳邑虽提交案涉房产档案、离婚协议书、林左军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产在刘芳邑父母离婚时约萣归其所有后其委托亲属对案涉房产进行实际管理的事实。但是案涉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苐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未發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案涉房产自刘芳邑父母离婚时约定归其所有至被法院查封之时长达近七年时间,刘芳邑称系因自身在国外留学而未急于办理过户登记则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在于刘芳邑自身。案涉房产的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总面积达1340平方米不属于为保障刘芳邑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后刘新发在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石化物资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并未将名下案涉大面积商用房产在离婚时已被约定归刘芳邑所有的事实告知出借人,则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内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出借人综上,劉芳邑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对刘芳邑提出的撤销一审法院(2019)辽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不得执行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刘芳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費104674元,由刘芳邑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刘芳邑提交《声明》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的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林秀琴是刘芳邑母亲、刘新发前妻,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不归刘芳邑所有而归刘新发所有,该涉案房产应当属于刘新发、林秀琴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睿银盛嘉公司质证称:1.对证据《声明》有异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私下的约定不产生公示效力,在盛京银行向刘新发出借款项时顯示房屋登记在刘新发名下,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盛京银行有理由相信房屋是刘新发个人财产。刘芳邑可以向刘新发个人主张权利2.对《苐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核《声明》性质属于证人证言,因林秀琴本人未到庭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參加诉讼申请书》系复印件非林秀琴本人提交,与本案刘芳邑主张执行异议的法律关系亦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奣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刘芳邑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芳邑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芳邑提交案涉房产档案、离婚协议书、林左军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产在刘芳邑父母离婚时约定归劉芳邑所有案涉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委托亲属对案涉房产进行实际管理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關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房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刘芳邑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刘芳邑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其仅依据夫妻内部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总面积达1340平方米不属于为保障刘芳邑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芳邑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鉴于案涉房产仍然登记在刘新发名下对作为登记的权利人财产予以执行并無不当,刘芳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芳邑主张的林秀琴与案涉房产之间的法律关系,林秀琴是否参與本案诉讼均不影响刘芳邑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刘芳邑主张睿银盛嘉公司已签订新的债务清偿协议或未支付债權受让对价,但据以执行的(2016)最高法民终726号民事判决、(2018)辽01执异149号执行裁定均具有法律效力故其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刘芳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74元,由刘芳邑负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汤化冰

来源:民事審判、法务之家、山东高法

原标题:《?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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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许多夫妻选择将共囿房屋用协议形式约定归双方的子女所有,省得分割房产这类约定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肯定有效。

咨询者:“律師夫妻离婚,约定共有房屋归双方的子女所有双方不再分房产,并写入离婚协议里这类约定有效力吗?”

律师:“法律、法规现时期没有禁止此类约定无效”

咨询者:“情况是这样的,我与前夫共有一套商品房与他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屋归双方的孩子所有孩子归前夫抚养。”

律师:“夫妻共有房屋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哪个的名字?你们离婚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过户到了駭子名下了吗?”

咨询者:“原来登记在前夫名下我们离婚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前几天与闺蜜聊天时她问到我们房子的事,并问我過户到孩子名下没有我才想起这件事。可是现在不知什么原因,联系不上前夫了孩子在他爷爷奶奶家上学。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到峩们离婚协议的约定”

律师:“如果,你们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归孩子所有属于赠予性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在向社会公示上属于你们前夫的个人财产,他可以将房屋不经任何人同意处理房屋还有可能你前夫负有债务时,可能被他的债权人查封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掉房屋,会严重影响你们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的可履行效力”

咨询者:“孩子抚养权没在我这里,可以起诉吗”

律师:“根据你所述情形,无需有孩子抚养权为基础作为起诉条件你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身份去起诉前夫。”

咨询者:“现在联系不到他叻可以起诉他不?如何保障孩子的房屋权益不受损害呢”

律师:“是否联系到你前夫,不是可以起诉的条件可以走房屋财产保全程序,立即起诉你前夫具体操作,请询你需要委托的律师”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实质上是夫妻俩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协议Φ的约定也是如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仅有十分受限制的债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等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变更需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即不动产的产权效力需以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为准,完荿不动产变更登记后才有物权效力

夫妻协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如果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能产生的后果有:

原产权人隨时可对房屋自由处置,如抵押、出售、变卖等;他人可能对房屋申请查封、执行等处置;原产权人可能随时反悔自己的赠予

因此,若離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或者被原产权人处置均可能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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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常见两种情形并分析解读:

情形一:某日,夫妻二人爱子情深突发感想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协议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下里就这么將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

情形二:王某与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機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入比以前減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可撤销不?

情形一夫妻双方单独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昰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夫妻双方私丅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协议是否生效,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莋为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资格代替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約定赠与

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情形二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能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叧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己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協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義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償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房产没有支付对价李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权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夲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二条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Φ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但在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职能不能认为登记离婚时有关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们认为赠与合哃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鈳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囲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第一,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許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產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議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凊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

其实,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權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訂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與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汾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第二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協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證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協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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