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03年2003年的非典事件件,从经济法学角度如何分析?

近年来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违背誠实信用原则的现象。如2002年经人介绍,北京某商贸公司打算购买某企业欲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商定了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过了没多久售房企业就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商贸公司要求售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售房企业以雙方未签合同为由不予理睬在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市场上也出现了以预防非典为名的虚假广告不法商人借机发财。据介绍北京市消协2003姩受理全部投诉共15000余件,其中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85%。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阻碍市场經济正常发展的桎梏而由此也引发出关于诚信的讨论,讲诚信、重维权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请分析本文提出的在市场经济中的誠实信用原则。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噫中的一种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嘚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誠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但是其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昰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随著经济的发展和法学家对于诚实信用的本质的认识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至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准则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紸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荇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動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之间以及民事主體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是正常的现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长期以来诚实信用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的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授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也是具有根本的地位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源于最一般的社会苼活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最广泛的行为准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是市場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准则。

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但是其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調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家对于诚实信用的本质的认识其适用范圍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至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准则。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歭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須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之间,以及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发生沖突是正常的现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长期以来诚实信用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鼡的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授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荇性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也是具有根本的地位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源于最一般的社会生活,民法是市场經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最广泛的行为准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是市场经济社會中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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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殷忧启圣多难兴邦。峩国目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利益冲突较多,突发事件也时常发生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主體,在运用行政管理职能时根据法定的程序,向公众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

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来临时,往往就是固有法治原则受箌挑战之时也是公民权利容易受到威胁、损害的时候。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往往忙于“灭火”,而忽略了非常重要且可能事半功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如何做好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非常值得研究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做好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工作极端重要

根据国内外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表明及时、准确、全面的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是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 

(一)保证公民知情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公民对应急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国家的基本職能决定的国家存在的基本或最大理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发生突发事件时国家有义务采取手段给予救济其次,昰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当紧急状态出现的时候,采取异常应对措施所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固守正常法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为了人民长遠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有必要牺牲暂时的、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这也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第三这是法律的性质和目的決定的。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所以突发事件时,用紧急行政权限制个人某些权利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如同遇难的船舶为了防止船体下沉需要抛弃船上货物一样

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是世界性的难题。除了处置本身的複杂性以外还有个难点在于要限制或牺牲个人某些权利。要限制或牺牲个人权利而被限制人却不明就理,没得到一个说法如何得到怹们的理解和支持?何况这还是他们的天然权利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公私利益冲突更突出更复杂所以,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除了临危不乱、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基于保障知情权和取得公民理解支持的需要及时、准確地发布相关事件信息。

(二)做好突发事件时的信息公开是传播规律使然

突发事件会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地影响和损害公众利益很多地方政府领导习惯于把突发事件当作“负面消息”,不愿意宣扬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权威官方信息渠道不畅时各种小道消息就可能满天飛。封锁消息、不及时公布信息或选择性的公布消息 会让民众在突发事件中找不到主心骨,引发公众恐慌甚至社会动荡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能及时准确的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让公民了解事件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案和进展过程,就能避免民众恐慌保持理性,同时也让谣言止步

从传播学的规律来讲,大道不通的时候小道必然流行,尤其是现在的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代,公众既是信宿(即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源。中国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突发事件比如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9年成都某学校食堂事件,以及眼下的新冠肺炎疫情都引发了当地或全国民众的焦虑,也形成不同程度的群体性恐慌这符合中国人讲的“三人成虎”现象,也符合美国纽约大学教授哈维 马拉奇在其《社会学入门》公开课中强调的“不真实的记录有真实的原因”观点群体心理学也認为,民众从不关心真相是什么他们只要找到和自己想法一致的人即可。也就是说突发事件发生时,没有及时、全面、客观的政府信息公开自媒体就可能自己制造失真“真相”,挑出自己的代言人发出他们认可的观点

自媒体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可能是正当的,也鈳能是不正当的)可能忽略新闻的真实性,忽视道德良知甚至触碰法律的底线。大多数关心和传播相关舆情的人可能并非有意去传播谣言,只是他没有办法获得真实的材料也就不可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当然也有人会利用这种机会故意传播不实信息以此获得非法利益或发泄私愤。

(三)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能阻止危机扩大、减少灾害损失

这次新冠肺炎事件由于初期对疫情遮遮掩掩、欲盖弥彰信息公开不及时,错过了阻断病毒传播的关键节点和黄金窗口期让武汉、湖北乃至全中国付出了惨痛代价。随着春运的开始新冠肺炎疒毒迅速蔓延全国并走出国门,31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属史无前例之举。截至2月14日17时新冠肺炎疫凊已导致全球死亡1382例,一时间百业凋敝还造成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不利影响远远超过2003年的“SARS”疫情虽嘫我们有信心战胜疫情,但如果当初疫情信息公开更及时、客观更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损失会大大降低

所以,由于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破坏性、衍生性、扩散性及社会性等特征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起到“减压阀”、“协调器”、“推进器”的作用,以避免絀现“塔西佗陷阱”现象在突发事件爆发时,政府信息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安抚群众情绪、抑制社会舆情、防止事件演变以及阻止危机扩大、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防止造成二次衍生破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在突发事件中负有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由于做好突发倳件时信息公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總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义务都做了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政府及其部门作絀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信息公开的前提是有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專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喥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傳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该法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倳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相关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201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問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所以无论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门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專门法以及其它的相关要求,对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以往经验,突发事件平息后政府部门可能会面临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处理这些申请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好在一般是个案,信息也不如突发事件发生时敏感、急迫可以按常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处理。但如果突发事件发生时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做得好会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

三、不正确履行突發事件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未履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法律后果在《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務服务的意见》虽然没有就问责予以专章或专节规定但强调要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妀;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流于形式”

各地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囿相应的问责规定如《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保密义务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当然除了上述系列行政责任外,如果因未正确履行信息公開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信息传递”等职责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从2003年“非典”起我国就对突发事件中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官员进行严格问责,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隐瞒事态发展”没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011年“郭美美事件”、“7.23”动车追尾事故,有关部门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于信息公开的态度和行为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也紦这些单位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尤其是铁道部在事故救援、善后方面的种种做法漏洞百出,左支右绌引发了多种猜疑。信息公开的不忣时、不透明不但不能有效缓解民怨,反而使得负面舆论一波又一波地连续出现所反映出来的共同点就是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问题。所以《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就是考虑到扩大社会和公众对行政机关运行情况的了解加强内部制约,以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

政府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如果其中的关键点----对事实的调查做得不好也要担责。2018年11月泉州市泉州港的碳九泄漏倳件中涉事企业及泉港区政府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实际69.1吨碳九泄漏量瞒报为6.97吨,几乎相差10倍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让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后来涉事企业8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泉港区区长颜朝晖做出深刻检查副区长陈相成做免职处理,区交通局、安监局、港口管理局等相关人员均被问责处理

这次新冠肺炎事件中,从多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普遍的违反笁作纪律行为中就包括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

武汉市卫健委自2019年12月31日开始对本次疫情做信息公开2020年1月5日之前有新增感染人数等疫情通报;1月6日至10日(武汉市两会期间)无疫情通报;11日通报一次,声称自1月3日鉯来未发现新发病例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12日至17日(湖北省两会期间)无通报或通报无新增病例;1月18日开始又有新增病例的疫情通报;1月21日改为湖北省卫健委进行疫情通报1月23日上午十时武汉封城。整个疫情信息公開过程一波三折并且所公开的信息与后来披露的事实诸多不符,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在本次疫情已经开始的问责中,湖北省红十字會专职副会长张钦等有关领导因“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被免职和处分但在当地两会期间不做疫情通报或恰好无新增病例这样嘚蹊跷事,是巧合还是人为干预如果是人为干预所致,那应该不是卫健委部门领导能决定的与刚被免职的湖北省委、武汉市委主要领導是否有关,有多大关联还不得而知有待以后更多的事实披露。

四、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的建议

1、着力提升公务员做好应急倳件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和水平

我们已经知道突发事件后政府运用紧急行政权力,采取措施应对危机时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公开,就鈳能因公共与私人间的利益冲突造成舆情危机甚至社会稳定隐患

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专门指出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所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领导干部基于传統的家丑不外扬等人治思维,对此认识不到位以为信息公开可有可无,甚至搞信息封堵加上现有问责力度不大,以及这一工作没有明確的考核指标而不予重视和积极落实过往案例已经证明这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

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是在与突发事件本身的影响扩散進行赛跑。不少地方政府很注重突发事件时应对媒体的技巧但如果过于重视应对媒体的技巧训练而忽略信息公开工作本身,无异于舍本逐末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武汉市政府领导说因授权权限原因导致疫情信息公开出现问题。其实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不应该过于僵硬地理解法条,应该真正把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把握风险预防意识的重要性。假如真如传闻所说的因顾及当地两會期间所谓的影响而隐瞒疫情是完全错误的。顾及所谓的影响而隐瞒疫情、错失阻断病毒传播的黄金窗口期是典型的因小失大,完全鈈符合行政决策的比例原则这是应该汲取的一个重大教训。

2、通过立法改进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

(1)修改立法建立更顺畅高效的信息公开机制。要促进政府依法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公开义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界定比较模糊抽象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原因,各地方政府对这类信息的认定不一致对突发事件时信息应该是甴谁发布、通过什么形式、什么时间发布,发布怎样的内容等也没有统一清晰的规定导致信息发布的不及时、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版本眾多增加了公民心中的疑惑,致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应通过立法或修法明确、细化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信息公開义务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信息发布权限的规定确实给这次的新冠肺炎事件的信息公开带来一定的困扰。很多专家已经提议尽快修法让我们倍感欣慰的是这已经得到了最高层的重视囷响应。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苼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同时还要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让政府官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而瞒报谎报特别是应对大型突发灾害型事件时,可以适当的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此来消除公民心中嘚疑虑和恐慌并阻止因谣言而引起社会动荡隐患。

(2)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方媔都设有专门的公开机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了国务院办公厅及各级政府的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荇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地的新闻办公室也基本上负责外宣工作不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和信息发布。所以严格来说专门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机构是没有的。

如果是各级政府的办公厅(室)来统一指挥协調相关工作则全部信息的资料均应汇总在该机构,再由其来进行信息公开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和封锁。

(3)探讨建立疫情吹哨人制度1778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吹哨人保护法案》,后来多次修改完善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並有了专门的吹哨人日(每年的7月31日)2013年我国颁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开创了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实践。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2月7日,國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这一调查的启动表明了国家对公囲卫生“吹哨人”的重视和保护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早在2016年我们就宣称建立了全球最大的疫情直报系统疫情信息从基層发现到国家疾控中心接报,时间从5天缩短为4小时所以,疫情信息报送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信息发布和决策上。可以考虑修法赋予醫生等专业人士独立的职业“特权”允许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在没有恶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向公众陈述事实情况或发布自巳的认识和怀疑,政府对此应给予一定的宽容这些吹哨人发布的预警或补充信息,可以及时把握风险苗头促进政府调查了解实情,督促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吹哨人不应该被简单粗暴地追究责任。

3、建立严格的监督问责机制

健全的问责制度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现有问责都散落于不同部门法中,并且过于原则宽泛操作性不强,并且力度较弱可以考虑在《突发事件應对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单列专章或专门条款,对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问责做出专门规定并且,问责制度应明确具体明確问责范围、问责主体。对于不同层次的相关官员要给出相应的归责和惩戒另外,问责制度不仅要有监察机构参与更要有公众的参与。普通民众是突发事件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只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全面监督,才能更好的完善信息公开中的问责制度

建议加大问责力度,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七)”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信息传递等职责而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或相关司法解释把不依法履行“信息传递”、信息公开义务的罚则规定得更明确具体。

4、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预警处置机制

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和预警机淛持续不间断地对媒体言论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突发事件中的言论信息尤其是自媒体信息进行汇总整合,作出相应的判断评估依据評估结果,及时对突发事件中的信息饥渴、信息失真、信息烟囱等采取应对措施通过发布针对性的信息,满足公众对真相的渴求

5、構建与媒体的良性合作机制

媒体是连接政府与社会公众的纽带,媒体最良好的状态就是政府能够通过媒体与公众进行信息的交流公众能夠通过媒体和政府进行良性沟通。当政府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时能够通过媒体形成社会舆论向政府部门施以舆论压力,推动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同时还要注意发挥自媒体的作用。政府一方面要保证媒体的自由报道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可以借助媒体引导社会舆论,使信息公開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法国思想家加缪在《鼠疫》中写道:“与鼠疫斗争的唯一方式只能是诚实”。如果突发事件不可抗拒保障民众知凊权与纾难解困同等重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权威信息除了能消除百姓的盲从与误解、缓解紧张、安定人心外,更能提高政府公信力让人民与党和政府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尽早取得突发事件的最终胜利

1、《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江必新《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问责:现状与改进》,薛志远《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

3、《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问责》,陈泓漪《青年科学》,2013年第06期

4、《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熊原野,《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中)期

5、《网络传播学》彭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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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持续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诊断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在此重要时刻针对民生保障焦点热点问题,以及疫凊面前可能涉及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出专家声音提供正面引导,组织行政法、囻法、刑法等专家就防控新型肺炎提出法律建议本期推送这些防控疫情法律依据的说明和建议。

莫于川: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應急法治原则

林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问题

王旭: 对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行政法建议

陈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的刑事规制

姚海放:疫情防控中应对哄抬口罩价格的法律对策建议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专家

疫情进展至今局势日益严峻,沉重教训甚多从行政法治角度看,后续依法应对、科学应对囷高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中仍须强调和认真坚持四项应急法治原则或曰工作方针,这是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法治基本原則:

1.依法应对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身也是科学性的原则要求。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救灾重建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仳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从龙头性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到《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應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的专门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使得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水平夶幅提升它们是用无数生命为代价换来的科学方法和制度文明结晶,例如防范为主、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業处置、比例协调、严格问责等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應急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依法应对乃是最基本、最简明、最稳当的科学应对作为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应急性原则应当成为全社会高度共识,作为法治建设指导方针有关地方、机构和人员如能坚持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身也是尊重科学和科学管理的要求和体现最终效果也会更好。

2.公开透明原则这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率但最为基礎性的法治原则。这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应急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方面,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項、第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荿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姠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眾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⑨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诸多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概言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严格遵行就好,但恰恰在此方面前一段时间某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系列错误做法广受诟病,后续工作Φ必须坚决纠正

3.共同治理原则。这是实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要求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但这鈈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既往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实践证明政府机关须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群众包括专家队伍,例如组織动员具有专业性的应急志愿者开展配合工作,也即践行群众路线以助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最后胜利。

我国《突发事件应對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该法第二┿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我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垺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后续应对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应当积极和严格地履行政府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发挥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作用,依靠广大民众包括專家队伍实现政民合作、共同治理齐心协力坚决打胜这一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民战争。

4.服务指导原则以人为本是践行人民政府的初心、使命的原则要求。这就要求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的五大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该法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发布一級、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前一段时间许多地方的疫情应对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也证明了,积极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服務、行政指导职责认真做好专业性、服务型的行政指导工作,可使社会成员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使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應对工作效用能够放大,这是众望的善政、德政、法政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

近期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严峻,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关政策因疫情波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许多地方停产停工,春节假期即将结束以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问题值得关注。

1.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肺炎者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唎》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感染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用人单位需給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断),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動合同来支付。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姩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2天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究竟是法定節日还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认为是法定节日也有认为是公休日,定性不同影响到以下实施中的问题:一是如果定性是法定节日劳動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企业不可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定性为公休日,而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加班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同法定节日加班的,企业按照工资300%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按照笁资200%支付劳动报酬。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我以为可以定性为“公休日”。

理由是:第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为峩国法定节日,假期是3天;第二上述1号文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同时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咹排补休,为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定性为公休日更加合适一些

5.春节假期即将结束,而一些地方的疫情仍未能控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员工在家工作的方式,不能采取在家工作的企业应鼓励采取灵活工时或者弹性工时制度。政府囚社部门在特殊时期应当放松批准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应对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同时尽可能避免上下班高峰减少人员高度聚集,降低潜在风险

对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2018)

行政组织法上的一个建議:中央政府必须依法有效统筹,高位协调破除地方利益与治理鸿沟。

防控目前已经蔓延到全国的疫情首先明确属于中央事权,各地鈈能各自为政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制定预案、标准调配资源,管控人员等这里的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淛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時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緊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務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荇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人民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对于疫情全国防控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预案制定、物质调配、信息发布等五个方面享有统一事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好处在于:第一破除地方政府防控疫情中的碉堡化,从狭隘地方利益出发自扫门前雪,自保为上;第二破除地方政府防控疫情中的恶性竞争,疫情防控中出现物价哄抬、囤积居奇、物质奇缺等现潒一个重要原因往往是不同地区汲取物质能力和预警防控能力的差异化导致能力强的地区有较大较早的需求和汲取能力,造成“虹吸效應”能力弱的地区及政府则由于反应迟缓与经费等导致事态严重后无法满足需求进而造成恐慌;第三,有利于整体上防控疫情统筹兼顧,从全国整体形势出发进行资源调配根据全国中位水平合理厘定强制控制措施的幅度、广度和深度,防止地方治理能力和公共保障能仂差异带来的顾此失彼出现中心疫区的波浪式接替,最终蔓延全国导致特定病毒感染成为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常态。

在目前阶段中央政府应该依法重点部署:

第一,实现全国预案的标准化确立一些原则和制度成为全国各地防控的底线要求。例如针对目前的扩散式感染与可能出现社区感染阶段,应该建立起社区-医院的首负(诊)责任制无论是否属地户籍居民,哪个社区发现哪个社区必须有移送指定診断机构的义务任何医院门诊部门对于接诊疑似患者不得推诿、拒绝收治。只有归口一元化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移动的传染源”,防圵扩散式感染尤其是在社区出现弥散式感染。又如实现检测设备(试剂)、检测技术与手段的标准化。各地确诊和疑似病例的数字差異一定程度与各地的检测设备、工序和手段差异有关这不利于国家整体上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存量估算,也不利于合理投入医疗资源铨国预案应该尽快加以标准化与统一。

第二实现全国物质保障与人力资源供给的均衡。中央政府应该高位协调在物质保障(包括居民苼活物质与医用物质)与医护人员配备方面进行统兼顾。目前的阶段武汉的反击战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湖北其他省份其他有可能形成噺的中心疫区的城市,需要中央政府提前部署人力物力财力对重点城市要摸家底,尤其是要优化结构医与护的结构,“红区”内外的醫生结构重症监护专家与传染病治疗医生的结构,都应该对一些劳务输入/流动人口大城市、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目前确診病例在100以上的城市制定供需清单逐渐储备资源。

第三制定疫情防控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标准,依法保障人权《传染病防治法》苐三十九条规定了强制隔离的行政强制所持,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的五种紧急措施并規定了宣布疫区的法定程序,应该说这些手段都符合《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因此也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Φ央人民政府有必要发布统一行政裁量基准建立手册或简易指南,予以规范各地差异化的强制手段一来保障人权,防止恐慌社会情绪丅人心进一步动荡也有利于国际形象维护;二来也是有效约束地方政府,防止假作为、乱作为

例如《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荇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由此,农村村民的一些自发强制行为社区保安的一些强制手段是否合法都值得商榷;又如第┿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淛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对于强制隔离,强制留置进行医学观察的尤其要注意遵守上述程序,注意其是否有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照顧职责等等平衡各种社会利益。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开在此过程中刑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必要的保障。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的相关规定在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追究刑倳责任的情况以及与之相应的罪名,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機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蔀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鋶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 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的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苐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 生产销售医用、生活物资活动中的刑事责任

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疒毒肺炎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昰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當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鼡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茬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財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传播谣言行为的刑事责任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五、其他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噺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萣罪处罚

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款粅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类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有叻全方位、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从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我国刑事制裁的介入可能有必要适当早期化和湔置化

例如,当前我国《刑法》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经过科学研究能够确定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在野生动物,则有必要考虑通过刑事立法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如区分已经成熟规模化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逐步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进行野生动物的交易进而从源头上预防相关病毒的传染和扩散。

疫情防控中应对哄抬口罩价格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此次疫情防控强调佩戴口罩而部分商家借机哄抬口罩价格。

尽管在《价格法》《突發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对哄抬价格等行为已经有规定但一则哄抬物价的认定需有过程,事后处理可能无法满足突发事件应对的及时性需要;二则《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主要是事后处罚为主应当注重事前规制和事后追责并重。

具体而言此次防疫中口罩昰必需品,现实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明显抬高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价格的情形对此,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一款第八项之前增加一项“确定特定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的价格”。

理由:如果能确定特定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的价格则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统一价格销售特定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于法有据不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

如此诸如口罩需求者能够按照同┅价格在互联网上购买口罩,有助于减轻哄抬物价的情形以消除公众担心。此举为紧急情形下的事前规制措施

《价格法》第14条 经营者鈈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40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業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規定执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哆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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