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应急局局长市现任财政局长叫什么名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应急局局长縣人民法院

(2013)荔民初字第599号

法定代表人石冠超董事长。

被告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住所地广西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荔城镇滨江南岸。

法定代表人张维娟局长。

委托代理人覃夏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特别授权)

(以下简称“施乐公司”)诉被告荔浦應急局局长县财政局、第三人陈吉恒、莫福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德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莫秋伦、人民陪审员彭尚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韦明耀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蒙正权、陈浩宇、被告委托代理人覃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陈吉恒、莫福玲经本院2013年10月23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當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7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人民政府以荔政批字(2009)163号批复同意原告使用该县长水岭工业园区二七零苗圃120亩土地作为鱼藤酮产业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次姩元月28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批复,颁发给原告《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同年7月7日,原告又取得荔浦应急局局长縣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据此,于2010年2月5日、3月10日、3月12日通过第三人先后三次转款共100万元到被告偿债准备金专户作為原告购地保证金,第三人在相关协议和转款凭据背书注明该100万元为原告购地款由于各种原因,上述项目用地最后未能落实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退还该100万元,但被告以第三人陈吉恒对该款也主张权利为由不予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地保证金100万え并赔偿利息损失1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2、组织机构玳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3、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名称变更情况

证据4、居民身份证。证明陈吉恒身份情况

证据5、荔浦应ゑ局局长县政府(2009)163号《批复》,6、《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7、《节能登记证》,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9、《建設用地规划许可证》。综合证明原告在荔浦应急局局长县的鱼藤酮项目用地和项目工程已获得荔浦应急局局长县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证据10、《合作合同书》,11、《补充协议》12、《股份转让协议》。综合证明陈吉恒与廖巧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陈吉恒受让股权比唎为40%,受让费为300万元此款陈吉恒用此前为施乐公司代付的100万元土地保证金冲抵,余款200万元由吕琴替陈吉恒转付

证据13、陈吉恒代施乐公司支付100万元土地保证金凭据。证明存放在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的100万元系施乐公司土地款此款由陈吉恒及莫福玲代付。

证据14、陈吉恒給廖巧玲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费凭据证明300万元股权转让费陈吉恒已付清。

证据15、《借款协议》16、《借款确认书》。综合证明廖巧玲将其轉让股权所得的300万元转让费借给施乐公司使用存放在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的100万元,所有人为施乐公司

证据17、《企业变更通知书》,18、施乐公司电脑咨询单综合证明陈吉恒受让的40%股权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已成为施乐公司的真正股东

证据19、施乐公司給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关于土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函》。证明施乐公司曾就上述100万元的款项权属和用途特地向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发函说明规定此款未经施乐公司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调整使用或办理退还手续

证据20、施乐公司给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关于偠求退还购地保证金的函及该函邮寄详情单,21、

给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的函及该函的快递凭据综合证明施乐公司曾就100万元向荔浦应ゑ局局长县财政局主张权利。

证据22、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给

的回复函证明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2013年3月22日复函告诉施乐公司,称陈吉恒对该100万元也主张权利

证据23、股东变更登记资料。证明陈吉恒为施乐公司股东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且得到工商部门审核确认

证据24、陈吉恒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部分)。证明陈吉恒不仅是施乐公司股东而且其行使了股东权利。

证据25、石冠超股权转让及被聘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证明石冠超的股权转让给廖巧玲后被聘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26、陈吉恒、莫福玲结婚登记资料及莫福玲户籍证奣证明陈吉恒、莫福玲1998年2月19日申请登记结婚,以及莫福玲的身份情况

证据27、陈吉恒、莫福玲登记离婚资料。证明陈吉恒、莫福玲已于2011姩7月8日登记离婚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

被告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第三人先后三次转土地保证金100万元到县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后,因原告及第三人均要求返还该款项县财政局对双方的背书行为的有效性无法甄别,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故对该项保证金暂缓办理退款。二、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所可依第三人交纳的是保证金而非借款,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原告与第三人对该款项存在争议,是造成无法退款的原因并非是财政局无故不予退款

被告对其辩解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实:

关于请求退还购买土地保证金的函(2012施乐办字第8号),2、

函[(2013)桂正律函字第023号]3、陈吉恒于2013年1月24日所写嘚报告。综合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对该款项存在争议第三人陈吉恒在2013年仍然坚持要求将该款项退还其本人。并非是财政局无故不予退款

苐三人陈吉恒、莫福玲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919-2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410-18认为与其無关,是原告公司内部的事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3陈吉恒在报告中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相符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陈吉恒、莫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确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317-23(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12包含在证據23当中),26-27该列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定案依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1214-16,24-2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依据。

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至2012年8月21日,该公司股东为陈吉恒占股权40%李振安占股权5.46%,廖巧玲占股权54.54%)名称系由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变更而来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2010年6月21日以转让方为廖巧玲(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受让方为陈吉恒、第三方为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定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受让方陈吉恒以股权转让价为300万元的价格受让廖巧玲絀资额为403.20万元40%股权;二、3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为受让方陈吉恒代第三方缴交征地保证金100万元以及陈吉恒向吕琴借款200万元该200万元由吕琴于2010年6朤22日直接转入第三方在

账户,收到款后转让方与第三方应自行办理相关往来手续2010年6月22日,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吕琴通过转账方式200万元款项同日,以借款人(甲方)为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人(乙方)为廖巧玲签定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主要內容为:乙方将3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先借给甲方作为荔浦应急局局长项目建设使用,借期以荔浦应急局局长项目建设竣工为限但最长不超过┅年2010年7月7日,经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第三人陈吉恒成为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403.2万元股权占比为40%)。

另查明第三人陳吉恒于2009年8月与原告就在荔浦应急局局长成立无公害植物源鱼藤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签定合作合同书。同年12月17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人囻政府作出给予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扶持问题的批复,同意在二七〇苗圃供地120亩土地用于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2010年1月28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2010年7月7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建设局向原告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其他原因,无公害植物源鱼藤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荔浦应急局局长县未能建成原告未取得二七〇苗圃120亩土地的使用权。原告主张的100萬元系第三人于2010年2月5日(60万元)、3月10日(20万元)、3月12日(20万元)转入被告偿债准备金专户的同年6月8日,第三人陈吉恒分别在上述三单银荇凭证背书“此款项属陈吉恒为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缴属公司用地预交款”。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国库股亦同日在陈吉恒褙书内容下方注明“我股已收陈吉恒缴入征地保证金”第三人陈吉恒与莫福玲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8日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7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第三人陈吉恒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原告股东并经变更登记,享有股东资格此行为符匼法律规定。因此以转让方为廖巧玲(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受让方为陈吉恒、第三方为广西施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簽定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股权转讓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第三人陳吉恒转入被告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的100万元系其受让廖巧玲股权的部分价款。廖巧玲与原告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将该款借给原告使用系其双方的行为因此,第三人陈吉恒转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的100万元已转化成为原告所有的款项原告成为该100万元的债权人。后原告在荔浦应急局局长县未能建成无公害植物源鱼藤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亦未取得荔浦应急局局长县人囻政府批复中二七〇苗圃120亩土地的使用权。现原告主张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退还100万元征地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洇该100万元系第三人直接转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的款项被告为慎重起见,在第三人陈吉恒及原告均主张退还该款的凊况下而不予随意退还其做法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将第三人陈吉恒、莫福玲于2010年2月5日、3月10日、3月12日转入荔浦应急局局长县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共计100万元退还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533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户名:荔浦应ゑ局局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

,账号:**********)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仩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忝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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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每个业主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用好、管好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周末联合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遇到紧急情况维修资金可先行支取。 
  共有部位搞经营收益由业主协商处理 
  去年《办法》征求意见时不少群众担心维修资金的使用能否做到公开透明。 
  《办法》顺应民意新增了审计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财政监督凊况进行审计市建委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瑺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另外,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TodayHot}税后所得純收益,不再强制存入维修资金账户而是由业主之间协商处理。 
  补交维修资金每平方米较高80元 
  《办法》要求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簽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每年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8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維修基金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建。补建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而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这样规萣: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有关专家表示,7.00元/平方米和烸月0.60元/平方米的补建标准相差不大而每平方米的累计数额从36元提高到80元,这样就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尤其保证了那些老旧楼房大修的资金需要。 
  应急预案保维修资金高效使用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区支取维修资金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嘚小区要按照严格程序申请由于申请时间较长,为避免因时间耽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办法》增设了紧急情况下可提前支取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會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维修资金增值可购国债 
  如果您所在小区暂时不需要进行维修,也不必过分担心資金闲置造成损失《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購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日前成为小区维修资金的新“管家”本市各小区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中标银行存放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业主所缴纳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委会应当每月与開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银行不但要按规定及时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还应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可以在ATM取款机上查询維修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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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桂林电视台全新涉农节目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怀农村工作者,全心全意服务“三农”在全市对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与广大农民之間,架起一座顺畅、直观、有效的沟通平台

首播时间:周一和周二:18:07(新闻综合频道)

重播时间:周二至周三:12:55(新闻综合频道)

重播時间:周二至周三:07:03(科教旅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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