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過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維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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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有完成,这是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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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确定责任而保证质量的有效追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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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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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所做工程不合格,有缺陷必须在规定时间履行责任,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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