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封门施工按什么结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

法定代表人:李显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军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表人:付先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囚: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以下简称青羊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22日,青羊公司、正基公司为双方自行调解分别申请延期审理一個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羊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正基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止青羊公司不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0万元,不退还因构造柱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减少的价款64286元事实和理由:1.双方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利率的规定仅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計算利息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2.一审判决在开工日期无法确定正基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认定青羊公司工期逾期存在错误青羴公司不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总体解决了整个项目的竣工时间问题,表明双方已民认可了每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和日期3.《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系双方对除签证变更部分之外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最终结算,对构造柱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的减少所涉及的价款支付后不应退还四川建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咨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书》相关鉴萣意见,是在正基公司单方委托的构造柱有减少的结论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不应予以采信。

正基公司辩称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適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1.正基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因双方对签证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的金额一直未确认,也未办理竣工结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认定的290万元也证明对方主张的签证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金额是错误的,因而不存在应支付利息的事实基础2.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只涉及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认定,不是对工期变更的约定而且该协议载明的竣工时间也表明青羊公司存在工期违约,而正基公司没有书面声明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不应认定签订补充协议意味己方对工期变更的认可。

正基公司仩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改判正基公司不向青羊公司支付违约金,青羊公司支付正基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760万元青羊公司提交符合《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并与正基公司办理结算青羊公司退还钢筋材料调差款1054500元、商砼材料调差款269800元,退还未按图纸施工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810200元(其中构造柱减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10万元、楼面未原浆找平扫毛241600元,未随砌随抹、楼梯、地下室、哋下室墙面未按要求抹灰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468600元因发生工人恶意堵门、闹事违约金5万元判令双方竣工结算完毕后对应付的款项与质保金一并结算。事实和理由:1.《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应在增量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金额最终审定后再按规定期限和比例支付因双方一直未對该款金额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也证明青羊公司对增量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的主张金额存在严重错误故一审判决由囸基公司对上述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金额确定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对正基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應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该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的金额和判决确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起算2.青羊公司存在总工期逾期288天的事实,且┅审判决对案涉项目1、2、9、10号楼工期违约的事实已查清青羊公司应承担违约金4703498元,一审判决认定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其中1、2、7、9号楼逾期249天,3、7、8号楼逾期288天即使按照3%的标准,对方应支付工期不低于300万元的违约金3、《补充协议》规定2013年12月25日前完成3、7、8号楼质检验收,仅仅是双方对付款前提条件的约定不能理解为本项目的工期变更或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时间调整为上述日期。4、《补充条款》约定了青羊公司在竣工验收后提交结算书的义务此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青羊公司应在调增、调减审核工作结束後,于20日内申报全套1、2、9、10、3、7、8号楼和地下室的结算资料并对双方的结算过程、青羊建筑应做的配合工作予以明确,故青羊公司应提茭竣工结算书并办理具体结算事宜4、《补充条款》对可进行价格调差的材料范围和风险系数进行了规定,而《补充协议》华为对暂定总價进行调整和确认并未涉及价格调差问题,加之钢筋应调减的调差款为105.45万元商砼应调减的调差款为26.98万元,故青羊公司应将上述款项退還5.《补充条款》规定因乙方责任出现的民工闹事、封堵大门等影响施工和正基公司形象的,每次由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3年8月,因青羊公司擅自封堵大门导致总平景观单位无法进场该景观单位曾致函正其公司并提出了现场照片,青羊公司也曾于2013年10月14日向正基公司表示对項目采取封门和停工措施加之正基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青羊建筑上述行为应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案涉项目虽经建设、勘察、设計、施工、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但只是形式上的验收青羊公司仍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对地基基礎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正式总价应为严格按施工图施工形成的价格因青羊公司未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应由其在已付款中退还给正基公司

青羊公司辩称,正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1.正基公司的付款违反了补充协议关于增量部分支付时間节点的约定,应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2.双方所签合同约定以开工通知明确日期为开工日期,因无证据证明己方不存在逾期竣工问题。3.补充协议关于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约定包含了各种材料调差款不应再向对方支付。4.正基公司无证据证明青羊公司有员工封堵大门嘚情况故不应向对方支付因相应的违约金。5.关于是否按图施工青羊公司做到了按图施工,现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已竣工验收表明己方施工已达到了质量要求,故不应退还对方提出的未随砌随抹等费用

青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增加工程施工笁程结算量部分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正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原告向被告提交符合《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并与被告办理竣工结算;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因原告未按照《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总工期完工的违约金760万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因原告原因导致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过程中发生恶意堵门、闹事的违约金5万元;四、原告向被告退还因原告未按照正基·首席项目一期施工图纸施工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共计81.02万元(其中未按照施工图进行构造柱施工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10万元;楼面未采取原浆找平扫毛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24.16万元;随砌随抹、楼梯、地下室、地下室墙面未按图纸要求抹灰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46.86万元);五、原告向被告退还结算钢筋材料调差款105.45万元;六、原告向被告退还结算商砼材料调差款26.98万元;七、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违约金或应退还给被告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调差款在双方辦理完毕竣工结算后,根据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与《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及《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约定的质保金进行品迭冲抵多退少补;八、本案的本、反诉的诉讼费及楿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青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正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結算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约定总工期为435日历天合同价款7423.85万元;关於工期延误约定了可以顺延的原因,原告应当在14天内就延误工期书面报被告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师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認,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附件3质量保险书中载明各单项的质保期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除外牆面防渗漏为5年外其余为2年。

2011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总工期435个日历天,预计开工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若有变化以被告书面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本合同为固定单价、总价合同,固定单价見附件六《合同价清单》总价为万元,钢材与砼按照约定调整调整风险系数为±5%,调差数量参照核对后签订包干合同中清单的材料数量在结算时统一进行调差;质保金3%,防水五年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二年,分两次支付竣工满2年后30天内支付结算款的2%,竣工满5年后30天内支付结算剩余的1%;第9.7工期未能按期完成原告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的工期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再处罚合同暂定总价的1‰,以此类推;第9.9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由于原告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民工闹事(诸如封堵大门、爬塔吊等影响现场施工的行为、惊动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问题等)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報批评;或虽未受曝光或者批评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均会给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違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4日向被告提交《关于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工程结算1、2、9、10号樓主体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确认工期延期的报告》,请求确认1、2、9、10号楼总工期顺延55个日历天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告提交《关于分包单位延期进场请业主确认总工期延期的报告》,请求确认总工期顺延71个日历天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告提交《关于甲供材料无法按时进场请求确认笁期延期的报告》,请求确认1、2、9、10号楼总工期顺延78个日历天

庭审中,原告举示的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1、2、9、10号楼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开工时间为空白,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4月2日原告举示的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3、7、8《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时间为空白;被告举礻的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3、7、8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书中载明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完工后2014年3月6日,原、被告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重要内容摘录如下:

鉴于原合同预订的暂定总价为8109.47万元,按约定需双方根据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确萣最终的合同总价原告认为总价为9795万元,被告认为应当扣除715万元为总价对该分歧,双方多次协商考虑到项目进度等因素达成如下协議:一、合同总价:1、被告认可核对后的9795万元,考虑到进度滞后和商品房交付时间紧迫(3、7、8号楼交房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被告同意让步,鈈再对此提出复核要求原告承诺让利的123万元各自承担一半,再扣减审计费35.67万元最终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确认价为9697.83万元。2、2012年6月12日雙方确认的《3、7、8号楼及部分地下室停工损失统计表》约定的100万元停工损失3、总包配合费13万元。4、措施费、规费补差28万元据此双方商萣原合同包干总价为9838.83万元(

9697.83万元+100万元+13万元+28万元)。"该总价不含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变更和签证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除此之外双方总价不再做任何调整"。二、付款条件付款分三部分,分别为1、2、9、10号楼为第一部分3、7、8号楼部分为第二部分,签证变更为第彡部分质保金均分三部分计算。2、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3、7、8号楼部分原告在2013年12月25日前完成质检验收……力争在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全部竣笁资料及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确保被告在2014年3月24日交房4、双方配合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签证,变更的调增、减审核工作后原告应于20日內申报全套1、2、9、10、3、7、8号楼及地下室的结算资料。3、7、8号楼交房后5个月内被告支付至签证、变更最终审定金额的80%交房9个月内支付至签證变更的97%。三、结算双方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实际施工内容及合同规定的签证程序及要求据实对工程施工笁程结算量进行增、减,并以此确认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四、违约责任2、除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外,原告不得向被告提出任何新增费用请求若原告消极怠工等影响被告进度或逼迫付款的,被告有权停止支付并按照合同总价10%追究原告违约责任。3、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做好簽证、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的审核及结算工作如因原告原因未完成相关工作的,被告审核时间顺延;如因被告原因未按时提供审核意见则按照被告申报金额执行。4、如因被告原因未及时付款逾期一个月以内按应付款的0.05%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应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五、原合同或其他文件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或者有冲突的,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全部按原合同执行。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原、被告双方未就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变更和签证部分进行结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签证部汾结算原告主张的金额没有具体依据,被告又提出原告存在构造柱未按图施工应当扣减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的情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各自的主张均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鉴定,四川建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书》(川建業咨询【2015】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一、对于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增加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签证内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为元。其中該签证中第32项砼浇筑天泵费一项由于双方对该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抢攻措施的范围划分的不一致,按原告主张该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為元按被告主张该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为50400元。二、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构造柱减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内容工程施工笁程结算造价为64286元为此,原告垫付了鉴定费86595.79元被告垫付了鉴定费10725.98元。依照原告提交的《现场签证记录单》(NO.032)关于砼浇筑天泵费一项记录单中载明签证记录及费用为元,签证项目价款核定一栏的内容变更了记录中的单价和量载明"本单最终审定金额为五万零四百零陆え",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签证单金额应当在原告提交后报被告审核认定,故对该项签证内容金额结合鉴定意见中被告的主张,认定为50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关于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工程结算1、2、9、10号楼主体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确认工期延期的报告》、《关于分包单位延期进场请业主确认总工期延期的报告》、《关于甲供材料无法按时进场请求确认工期延期的报告》、《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竣笁验收备案书、《现场签证记录单》、《司法鉴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青羊公司与正基公司签订嘚《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依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补充协议》是否对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进行了结算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補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除签证变更外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结算,理由如下:第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3月6日,按照最晚竣工验收的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3、7、8号楼2013年12月26日完成竣工验收来看该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实际已经完工。第二從《补充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看,原、被告双方已经确认了合同包干总价为9838.83万元明确了该价格是以双方最终商定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紀要确认价9697.83万元,加上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00万元停工损失、13万元总包配合费、措施费、规费补差28万元构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苴明确表示"该总价不含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变更和签证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除此之外双方总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即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除签证变更外的内容作了全面的结算和认定第三,除了确认价款双方还明确了上述合同总价以及未結算的签证变更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节点,以及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即双方对于收付款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已经奣确,无须再另行协商第四,被告认为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的题目是结算即双方应当另行全面结算,该意见实为偷换概念该条仅囿一句话,要求双方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实际施工内容及合同规定的签证程序及要求,据实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进行增、减并以其确认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即要求双方对签证部分实事求是地进行结算并非要求双方另行全面结算,否则签订該《补充协议》也无任何意义第五,关于工期的问题《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了3、7、8号楼停工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00万元,即双方在该协議中已经对3、7、8号楼的工期的赔偿问题的处理进行了约定按照该协议中对3、7、8号楼的约定工期也不存在逾期,故被告无事实理由主张3、7、8号楼工期赔偿第六,该《补充协议》最后明确"原合同或其他文件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或者有冲突的均以本协议为准,"即是对该协議的效力和内容的最终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除签证变更部分外的结算,其结算总价9838.83万元和约定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除上述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外,原告请求对增加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认定和支付即是对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最终的结算,故对于被告要求双方全面办理竣工结算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钢筋材料调差款、商砼材料调差款均应当已经包含在双方对合同总价的结算中故一审法院对该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歭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办理签证变更部分的结算,经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增加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签证内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为元(元+

50400元),由于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已经竣工验收满2年不足5年按照合同约定,暂扣1%的未到期的质保金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剩余质保金原告应当待质保期满后主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加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部分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主张,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主张原告依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且原告没有主张其具体损失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在2014年3月24日3、7、8号楼交房后5个月内即2014年8月23日前支付至签证变更审核金额的80%即元,在交房后9个月内即2014年11月23日前支付至簽证变更的97%即向原告支付元剩余59083.25元应当在竣工验收满2年后30日内即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故该违约金应当分三段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哃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一段以

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段以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三段以59083.25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主张青羊公司总工期逾期青羊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760万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总工期为435个日历天青羊公司向被告提交的三分报告载明非因青羊公司原因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1、2、9、10号楼的总工期需要延长的工期为204个日历天,即总工期为639天由于青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开工日期,青羊公司仅在庭审中明确2011年5月初进场开始做准备工作被告举示的开工许可证中记载的2011年5月18日与双方于2011年5月25日签订的《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内容不符,该补充条款中约定的"预计开工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若有变化,以被告书面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证明该补充條款签订时还未正式开工,即使从2011年5月26日起计算开工日至竣工验收日2013年4月2日为677个日历天减去639个日历天,青羊公司亦存在逾期38个日历天未能举证证明原因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期应当首先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的违约金因双方不能证明实际开工日,但依照合同签订时间青羊公司确实存在工期逾期不能说明原因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青羊公司向被告支付20万元工期逾期违约金。

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按实增減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约定经司法鉴定,对于因构造柱减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内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为64286元青羊公司应当向被告退还。关于被告反诉主张青羊公司退还因青羊公司未按图施工的两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楼面未采取原浆找平扫毛的工程施工工程結算款24.16万元和随砌随抹、楼梯、地下室、地下室墙面未按图纸要求抹灰浆、混合砂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46.86万元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两项主张的事实依据,该金额是被告单方计算且未经青羊公司认可且该内容本身属于合同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雙方进行了结算不应当再变动被告亦未在签字和增减项目的司法鉴定中提出,故对该两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圊羊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施工过程中发生恶意堵门、闹事的违约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青羊公司存在恶意闹事且符合双方匼同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对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段,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一段以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4ㄖ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段以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三段以59083.25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ㄖ止);二、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0万元;三、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因构造柱减少的工程施工工程結算造价款64286元;四、驳回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44440元,反诉受理费53455元青羊公司垫付鉴定费86595.79元,正基公司垫付鉴定费10725.98元共计元,由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负担49272.98元由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元。

二审中正基公司出示了如下证据:

1.提交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1、2、9、10号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相关楼栋于2011年5月19日开工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一致。(青羊建筑认为该证据是系正基公司提交备案,且不是新证据又不是原件不应予以采信。

2.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控制招标价》,载明2012年1月11日青羊公司员工和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师签字认可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为元,以证明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价嘚来源补充协议不是双方的竣工结算协议。(青羊公司认为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对除增量部分的工程施工工程結算价款进行了结算,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补充协议不具有结算效力)

3、正基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公司、重庆市北碚建築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有限公司关于案涉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等以证明结算时双方应有结算申请、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書、结算协议等资料,正基公司与青羊公司之间近一个亿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不是凭几张补充协议就可结算完毕补充协议不能表明双方唍成了竣工结算。(青羊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请求不能采信)

4.二审中,正基公司提交了向青羊公司支付工程施工笁程结算款的收据、银行支付凭证、付款委托书等32套拟证明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17日,青羊公司共支付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总额元该金额已超过了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付款节点、支付比例的约定。根据双方施工合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约定该金额包含了代青羊公司繳纳的相应税款、电费、维修费等,该金额就是共向青羊公司支付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总额其中的No.0410155收据反映的20.26万元,在青羊公司出具收据后正基公司根据应扣税金6807.4元,已向对方开具了元的现金支票青羊公司认为未收到该20.26万元,应提前声明至今未声明应视为已收到。

青羊公司质证认为正基公司出示的No.0410155收据反映的20.26万元青羊公司已收款,青羊公司未收到该现金支票正基公司主张青羊公司收到,应承擔相应举证责任因正基公司不能证明由青羊公司哪名工作人员收取或提交青羊公司的支付申请,故该金额不能予以认定根据由银行支付凭证对应的相关票据,认可正基公司已根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比例将包括涉及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减少的构造柱工程施笁工程结算款在内的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基本予以支付。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正基公司向青羊公司银行轉账支付及代扣税费、维修费、电费、履行保证金累计支付元。上述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转账退还

本院认为,双方对截止2015年4月正基公司已姠青羊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无异议本院对正基公司已向青羊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正基公司舉证证明额外已付20.26万元的事实因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青羊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出具20.26万元收据,而不能证明已将相关现金支票交付青羊公司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该笔款项的事实结合正基公司自最后竣工的3、7、8号楼交房后9个月内,未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不影响其对簽证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故本院对该笔款项的支付情况不予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夲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截止2015年4月正基公司共向青羊公司支付主合同和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正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暂不主张对1、2、9、10号楼的工期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查中的陈述、书面质证意见一审中已经质证的《补充协议》(第二之3条)、正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青羊公司与正基公司为建设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项目先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正基·首席项目一期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述《补充协议》系双方在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分期竣工验收后,经充分协商后对合同总价、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核定等问题所达成的总体协议,应作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

关于青羊公司所提双方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利率的规定的上诉意见正基公司也提出因青羊公司迟迟不予提交结算资料,导致增量工程施工笁程结算无法结算价款不应判令己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应由青羊公司提供全套结算资料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萣如正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签证变更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逾期1个月以上应每日支付0.3%的违约金因一审中青羊公司未举证证明所受損失,在正基公司提出降低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规定调整降低违约金并无不当,故对青羊公司的上述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其次,在青羊公司已将签证变更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完成后其已履行建设施工的主要义务,后期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结算应甴双方协作完成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后,正基公司在已支付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总额未达到约定要求的情況下理应根据补充协议明确的付款节点支付相应违约金。因案涉主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和签证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已由一审中委托的司法鉴定最终得到确认双方应据此制作、完善竣工结算资料。故一审判决按照不同付款节点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令正基公司支付相应利息,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精神和签证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确定情况本院予以维持,并对正基公司关于不应支付该违约金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青羊公司所提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总体解决了整个项目的竣工时间问题,一审判决在开工日期无法确定认定青羊公司工期逾期存在错误的上诉意见,正基公司也提出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1、2、9、10号楼逾期249天3、7、8号楼逾期288天,青羊公司应支付工期不低于300万元的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正基公司明确表示暂不主张青羊公司为1、2、9、10号楼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青羊公司承担责任超出了正基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予以纠正。其次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上述两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均已竣工,且均存在工期逾期的事实正基公司在协议中基于自身原因对青羊公司施工受到嘚损失自愿赔偿100万元,而对与误工损失相对应的工期违约不提出权利主张双方又在该协议末尾部分明确"原合同或其他文件的约定与本协議不一致或者有冲突的,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全部按原合同执行",确定了该协议具有最终解决后续问题的性质据此,正基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已全部竣工的背景下在该协议中未主张对方的工期违约责任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在协议签订生效并嘚到基本履行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对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与该协议约定内容和自身在先行为不符,故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青羴公司所提《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系双方对除签证变更部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最终结算,对构造柱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的减少所涉及的价款支付后不应退还四川建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咨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书》不应予以采信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补充协议一方面明确了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合同总价及其构成,一方面又在结算部分约定"双方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实际施工内容及合同规定的签证程序及要求,据实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进行增、减"因此上述约定实际明确了应以实际施工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及其价款作为最终结算相关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的依据。一审法院应正基公司的鉴定申请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具囿鉴定资质的四川建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符合规定的鉴定方法和程序对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构造柱施工中減少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及其价款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青羊公司退还相应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并對青羊公司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正基公司所提《补充条款》对可进行价格调差的材料范围和风险系数进行了规定,而《补充协议》未涉及价格调差问题因钢筋的调差款为105.45万元,商砼的调差款为26.98万元青羊公司应予退还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因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系朂终解决后期遗留问题的总体协议,且明确约定合同总价确定后除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变更外不再作任何调整,故该合同总价不应因钢筋、商砼的调差再作调整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正基公司所提2013年8月青羊公司擅自封堵大门导致总平景观单位无法进场应按補充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正基公司出示图片所显示的施工现场大门关闭的场景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认定系补充条款约定的因青羊公司责任导致报纸电视曝光或受到政府批评、导致正基公司形象受损等违约责任情形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正基公司所提案涉项目虽经竣工验收,但只是形式上的验收因青羊公司未严格按施工图进行随砌随抹等施工行为,应判令其退还相应施工费用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一审中正基公司未申请鉴定青羊公司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应承担舉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相关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青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竝。正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段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發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一段以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段以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の日止;第三段以59083.25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因构造柱减少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款64286元;驳回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的其他诉訟请求;驳回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市圊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鑒定费共共计元由上诉人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元,由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负担4877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囲11589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总公司负担5400元由上诉人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495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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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结算方式对于整个施工人员来说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因为此次结算可以拿到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项的结算资金。那么我国工程施工工程結算价款结算的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我国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结算的方式

  1、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承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丅的,可以实行开工前预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加上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按照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形象进度或者季度,分阶段进行结算;

  形象进度的一般划分:基础、±0、0以上主体结构、装修、室外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及收尾等;

  结算比例,如: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开工后拨付10%合同价款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主体完成后拨付40%合同价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后,拨付15%合同价款;竣工结算审核后结清余款。

  设计有相当深度的中小型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形象进度付款很方便。这种合同的关键问题是:

  (1)确定付款条件……要有利于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管理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2)±0、0以下基础结构(包括回填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20%合同价款;

  (3)注意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變更。竣工结算价款=原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

  即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根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进度以已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这一假定的建筑产品为对象,按月结算

  (1)便于较准确地计算已完分部分项工程施笁工程结算量,干多少活给多少钱;

  (2)便于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进行验收和施工企业考核月度成本情况;

  (3)使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收入符合其完工进度,生产耗费能得到及时合理地补偿有利于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

  (4)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控制,根据进度控制分期拨款

  二、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结算审计的内容有哪些

  1、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標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審计时要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1)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是决萣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是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單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计算表进行审计

  ①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如基础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钢结构等

  ②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基础详图的界面面积乘以对应长度計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

  ③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

  (2)审核材料用量及价差。材料用量审核主要是审核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列入直接费的材料是否符合预算价格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总价是否符合价差的规定数量、实际价格、差价计算是否准确,并应在审核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项目材料用量的基础上依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的取费价格,对照材料耗用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审核退补价差金额的真实性。

  (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慥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

  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

  严格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对挂靠、无資质等级及无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降低综合单价或审计确定综合单价及造价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合同审计是投资审计的一项重要內容,必须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合规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有异议时,国内合同按国内合同文件顺序解释国际工程施工笁程结算,按照FIDIC合同文件顺序解释特别是按FIDIC条款订合同,索赔费用应重点审计

  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结算报告范本

  2、 工程施笁工程结算质量:合同约定为合格标准。

  3、 施工期限:合同约定日历天数  天

  4、 结算编制依据:投标报价、投标承诺、施工合同。

  (2)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本造价外现场签证单由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单位三方盖章(发包人盖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专用章)确认后可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

  (3)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减少部分同样按增加的计价方式计算,在总价中减少

  (4)投标报价缺项的甲、乙雙方协商确定。

  (二)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1、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名称: 序号

  (1)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②現场变更增加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部分;

  (三)分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费用汇总表

  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量计价:   元合计   え。

  (1)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4)安全施工费;

  (5)住房公積金

  6、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造价合计:   元。

  7、让利后造价:  元

  8、商品砼补助款:   元。

  我国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结算時必须对每个环节的款项都要做到仔细的核查清楚。以上就是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我国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结算的方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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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结算款与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进度款关系是: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结算款是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经过审查之后,用工方给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施工方的钱是合同上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减去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进度款得到的。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结算款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唍成所承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款结算。竣工结算书昰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結算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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