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OFFER就是一个要约,已经和求职者形成了一个合同
只要求职者愿意以该OFFERΦ所述的条件入职,企业必须得录用否则企业得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可以同等于企业无故解除合同赔偿1个月工资吧。
如果企业不同意可以找当地劳动局。
但我刚刚联系当地劳动局窗口他回复说是合法的,没有产生实际用工除非是入职了产生了实际用工,才涉及到違反合同
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实际意义的,,
这个就好比你的求职简历一样,
你给了一家企业那这家企业必须要选择你么?
这性质不一样吧难道offer是只要投了简历或者面试的人都可以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