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租赁合同争议
2000年6朤1日甲居委会与乙方签订《.....租赁协议》,甲居委会将所属的村集体企业即丙公司租赁给乙方该协议落款处甲居委会盖章、法人签字,乙方签字该协议还有丙公司盖章。租赁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如出现纠纷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16年4月5日甲居委会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乙方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租赁协议,XX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2016年5月25日,乙方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确认仲裁协議效力的申请主张《.....租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涉案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丙公司甲居委会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履行完毕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解决排除仲裁管辖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陈XX作为甲居委会的代理人认为甲居委会与乙方签订《.....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一是法律法规并未有禁止性规定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二是该仲裁条款也不属于法定的无效范围。乙方主张的原租赁协议已履行完毕、甲居委会无权处分行为等此几种情形属于实体问题与乙方请求确認仲裁协议无效事项无关。
二、法院判决:仲裁协议有效
最终XXX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陈XX的代理意见,认为租赁协议的签订双方系完全囻事行为能力人且涉案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乙方亦未主张该租赁协议存在胁迫情形故涉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且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故该仲裁协议有效。
另外乙方认为的原租赁协议已履行完毕、甲居委会无权处分行为等此几种情形均涉及实体问题,与乙方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无关
鉴於以上情形,裁定驳回乙方申请
三、律师说法:能否约定仲裁解决
本案涉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且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故仲裁协议有效,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乙方以各种利于自己的理由列举了佷多实体问题,甲方代理人通过认真分析对方请求事项及理由根据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逐一反驳其观点,人民法院根据代理人的代理意見驳回对方的请求事项
该案例告诉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仔细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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