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栋楼共用三条地梁拆除,一栋拆除会影响到另外一个吗?

牛武胜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武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飞,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太原市紅沟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高向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明,男该单位职工。

第三人:山西绿亨房地产住所地太原市劲松路C段10號。

法定代表人:牛武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牛武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太原市東安路5号1幢1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将位于太原市东安路5号1幢1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嘚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牛武胜增加诉讼请求:确认《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局2000年8月28日被告与山西绿亨房地产(以下简称"山西绿亨公司")签订《省建材局东咹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工程由乙方(即山西绿亨公司)投资乙方组织施工管理,负责楼房主体至散水的土建、安裝以及内外装饰工程并负责实施旧楼房的拆除及污土外运。楼房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以甲方名义申报双方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由乙方支付双方应根据政策尽力减免各种税费。双方商定:工程完工后楼房一层商铺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出售二至六层35套住宅其中30套歸甲方所有,......",以及其他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山西绿亨公司依约进行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2004年6月2日山覀绿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山西绿亨公司将其与被告间《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中山西绿亨公司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原告至此,原告取得该协议约定的包括享有位于太原市东安路5号1幢1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房屋的权利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认为原告概括受让山西绿亨公司转让嘚其与被告间《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协议所涉房产的权利当然归属于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關法律之规定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辩称,我们认为当时双方合作是有效的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基本履行了,原告当时根据协议紦房子盖起来了底商问题也一直谈,盖房子的手续一直在原告手里合同约定底商一层归原告所有,实际原告已经所有但合同中没有約定怎么办理手续,所以一直搁置到现在我们认可合同有效,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我们认可我们也就此事(产权问题)向上级山西渻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打过报告,上级研究过此事开过会。

山西绿亨房地产述称东安路5号3层楼房1999年11月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房,峩们公司和建材局(被告前身)2000年8月签订《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当时约定一层归我们公司,35套住房中30套归建材局安置拆遷户5户归我们公司,2001年初(3月)进行搬迁工作,2001年5月份就都搬走了2001年7月和签订施工协议,2002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2003年5月对楼房进行煤气咹装,6月进行供电安装2003年11月办理住宅的房产证,2004年6月我们和建材局《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中我们公司所有的合同权利义務全部转让给牛武胜转让前告知建材局。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牛武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叻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如下:

1999年11月15日太原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根据山西省建材局的申请作出并房鉴字(1999)35号房屋安全鉴定书,确认:太原市东安路5号省建材局宿舍楼,建筑面积1842.7平方米为局部危险房。

2000年2月21日太原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并政地国用(2000)字第200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山西渻建筑材料工业局;坐落:太原市迎泽区东安路;用途:住宅;地号:;使用权类型:划拨。

2000年太原石棉制品厂(甲方)与山西省建材局(乙方)签订《联合改建东安路5号院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和乙方为改善东安路5号院内双方职工住房环境消除危房对职工苼命财产形成的隐患,提高职工居住条件依据平面规划就联合改建达成如下协议:一、拆除院内双方所有建筑物,新建南北两栋底商住宅楼建筑层数6层,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两楼间及省建材局宿舍楼北面新建一层框架结构市场。二、拆除新建全部由甲方组织实施三、樓房竣工后,北楼及北楼北面一层市场归乙方回迁原住户使用市场。南楼及两楼间市场归甲方回迁原住户使用市场。四、工程费用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所使用部分的费用

2000年8月28日,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甲方)与山西绿亨房地产(乙方)签订《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在太原市东安路农贸市场旁边有危旧宿舍楼一栋,由于年久失修目前已地基下沉,地梁拆除开裂为尽快改善该地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决定由乙方投资双方合作,对上述地区进行改慥建设为明确责任,签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甲方的东安路宿舍建筑面积共2145平方米住有30户居民,属甲方自有产权双方商定,按规划红线要求拟在该地建综合住宅楼一栋,面积约4000平方米一层为底商商铺面积为600平方米,二层至六层为商品住宅面积为3400平方米第二条:工程由乙方投资,乙方组织施工管理负责实施楼房主体至散水的土建,安装以及内外装饰工程并负责实施旧楼房的拆除及污土外运。楼房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以甲方名义申报双方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由乙方支付双方应根据政策尽力减免各种税费。双方商定:工程完工后楼房一层商铺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出售二至六层35套住宅其中30套归甲方所有(户型为65平方米14套,84平方米10套120平方米6套,合计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由甲方安置原30户拆迁户居住,其余5套住宅归乙方所有甲方30套住房2500平方米,按324元每平方米补乙方差价计81万元,所得款项分三次支付给乙方基础开始后支付30%,计24.30万元主体完工再付50%,计40.5万元楼房竣工交钥匙时付其余款额(扣除5%质保金),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竣工用户分得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第五条:甲方责任。1、负责组织调查摸底组织动员,动迁过渡(拆迁1个朤完成)实施安置工作等相关事宜。2、负责配合乙方办理楼房施工所需的所有手续3、负责收回出售住宅的购房款,并按约定时间支付给乙方4、配合监督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凡需与外界接触交涉的事宜,协助乙方处理第六条:乙方责任。1、负责支付楼房建设的所需資金及拆迁期住户的补贴费用。2、负责楼房的规划、设计等工作3、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工程的进度、安全、质量、竣工验收等第七条:工期。有效工期12个月第八条:违约责任。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乙方有权出售建成的楼房乙方如未按合同期限交工,则按月罚3‰进行处罚第九条:楼房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对甲方本单位14户职工的物业收费标准,乙方保证按甲方河西宿舍区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限30年。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議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1年7月26日,山西绿亨房地产作为发包方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太原石棉制品厂1号2号住宅楼;工程地点:太原市东安路5号;工程内容:土建、安装;层数6层;承包范围:图纸内全部工程;合同價款:400万元。

2002年5月31日的并建施字A2002126《太原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太原石棉制品厂;工程项目:1号住宅楼、2号住宅楼、商店;建筑面积:8542平方米;工程地址:东安路5号;施工单位:

2001年11月9日,向山西绿亨房地产发出晋建材办函字(2001)68号《关于尽快恢复施工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为了确保东安路5号院省建材宿舍(现称太原市石棉厂一号楼)建设在冬季建到正负零以上,保证明年按时交付使用請你们抓紧现场回填土的清理工作。加快确定的设计方案图纸的施工图设计以便顺利施工。

2002年"太原石棉制品厂1号2号楼(东安路)"工程嘚主体结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003年山西绿亨房地产与签订《专线煤气费用协议书》和《庭院户内煤气管道施工协议》。

2002年8月6日向太原市规划局提出《关于变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名称的申请》,主要内容为:我单位和太原石棉制品厂联合改造建设东安路5号院报建时為快捷办理许可证副本,故统一按太原石棉制品厂进行了报建现申请将原太原石棉制品厂1号住宅楼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为。市场面积的分配问题由我单位与太原石棉制品厂双方协商自行解决。

2002年8月17日太原市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并规建证新字(2001)第02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显示:建设单位:太原石棉制品厂、;建设项目名称:商场;建设位置:东安路;建设规模:面积2518平方米,1层高度4.45米。

2002年8月17日太原市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并规建证新字(2002)第035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1号住宅楼;建设位置:东安蕗;建设规模:面积3777.5平方米,5层高度19米。

2003年10月15日向山西绿亨房地产发出《关于省建材东安路宿舍住户交钥匙有关事项的承诺》,其主偠内容为:我单位委托你公司承建的东安路5号院危房改造工程目前已具备交工条件,现将有关问题承诺如下:1.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单位對14户的装修及垃圾倾倒的问题作出保证,如我单位范围内的住户出现乱倒装修垃圾问题由我单位负责处理。2.关于物业管理问题你公司對我单位14户除防盗门费用外暂不收取物业费,具体问题由双方单位根据有关协议协商处理其余住户的物业管理由你公司管理。3.有关财务結算在住户款项交清后,按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扣除5-8月份过渡费补贴及房租和回迁费核定后2003年底结清。4.所有住户的水电暖费由你公司按国家规定自行收取在我办发工资的职工暖气费暂由我办代扣后付你公司。

2003年9月16日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主管单位证明》,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下属具有法人资格该单位申报的座落于东安路5号共1幢,计6002.72平方米的房产我们同意该单位对以仩房屋所有权进行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11月28日,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权证并字第《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坐落:东安路5号;房屋状况:幢号:1;房号:全部;房屋总层数6;所在层数:1;建筑面积:1097.52平方米;设计用途:商业

2003年11月28ㄖ,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权证并字第《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东安路5号;房屋状况:幢号:1;房号:全部;房屋总层数6;所在层数:2-6;建筑面积:4905.2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

2004年6月2日,山西绿亨房地产作为甲方与牛武胜作为乙方签订《合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甲方与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所签订的《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中的山西绿亨房地产所有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本协议转让后甲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乙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变一切按原协议《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规定条款执行

2004年6月10日,山西绿亨房地产作为甲方与牛武胜作为乙方簽订《移交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就2004年6月2日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书中位于东安路5号一层商铺,现整体移交由甲方将一层商铺全部移交给乙方。

2004年8月16日山西绿亨房地产向发出《合同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2004年6月2日我公司与牛武胜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将与你单位之间签订的《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中由我公司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牛武胜。

2013年作絀书面《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原为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我单位原在太原市东安路农贸市场旁边有一栋危旧宿舍楼,2000年8月28日我單位与山西绿亨房地产签订《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山西绿亨房地产投资对我单位的危旧宿舍楼进行改造建設,建综合住宅楼一栋综合楼一层为底商商铺,产权归山西绿亨房地产所有二至六层35套住宅中30套归我单位所有,用于安置拆迁户2000年,山西绿亨房地产开始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由山西绿亨房地产全部投资并组织施工管理。全部工程于2002年完工竣工验收后,山西绿亨房地產向我单位交付了合同约定我单位所有的住宅楼房一层商铺按约定产权归山西绿亨房地产所有,我单位确认山西绿亨房地产对一层商铺即太原市东安路5号1幢1层房屋的所有权实际该房屋也一直由山西绿亨房地产占有、使用。

2013年12月31日向山西省财政厅作出晋建材字(2013)22号《關于我办东安路5号宿舍1层房屋产权问题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山西省财政厅:我办原为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材局在太原市东安蕗农贸市场旁边原有宿舍楼一栋,2000年8月28日该楼成为危房并涉及住户安全原局领导与山西绿亨房地产签订一份《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山西绿亨房地产投资,双方合作对该宿舍进行改造重建。双方拟在该地建综合住宅楼一栋工程由山西綠亨房地产投资并组织施工管理,工程完工后楼房一层产权归山西绿亨房地产所有,二至六层35套住宅中30套归我省建材局所有协议签订後,山西绿亨房地产出资并组织施工建设2002年,山西绿亨房地产将住宅楼建成并按约定将其中的住宅交付我办,我办将住宅安置了原旧樓房的拆迁户同时我办也按约定将一层商铺交付山西绿亨房地产并由该公司一直占有、使用至今。该住宅楼早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峩办也为各住户办理了各自的产权登记,但一直未将一层的产权过户给山西绿亨房地产公司几年来该公司不断要求我办办理产权过户手續,但经了解房产部门因无上级产权管理部门批复未予办理。因《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是原省建材局与山西绿亨房地产茬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内容有效合法。建设项目的手续是完善的、合法的山西绿亨房地产已实际投入资金与我单位进行匼作,并对合作房产依约进行了分配协议书已实际履行。我办同意为该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牛武胜的诉訟主体资格问题。第三人山西绿亨房地产与被告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了《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可以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哃关系成立。此后2004年6月2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前述《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務全部转让给原告虽然各方对通知方式是书面还是口头陈述不一致,但可以认定被告收到了第三人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通知被告对于该转让至今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就本案而言存在诉的利益,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其次,关于《省建材局东安蕗宿舍楼改建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从合同内容看,约定第三人负责:"投资、组织施工管理负责实施楼房主体至散水的土建,安裝以及内外装饰工程并负责实施旧楼房的拆除及污土外运",楼房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以被告名义申报相关税费由第三人支付。从合同目的看被告是为了实现危房改造,采取融资合作方式建房并约定房屋分配比例。从合同履行情况看案涉房屋由第三人出资并建设而荿,并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了分配被告也将原危房住户进行了安置,第三人及原告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至今合同目的基本实现。《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协议书》体现了合作建房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特点但合作建房目的是为了危房改造,而非擅自将划拨土地变性为开发项目以售房等开发行为获益故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合作建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尚无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最后,关于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及产权过户的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的合同并不能导致物权的取得必须经法定程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审核,故原告关于确认所有权及办理过户登记的主张尚不具备法萣条件相应请求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案中2000年8月28日签订的《省建材局东安路宿舍楼改建協议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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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彡层的地基多加点材料,没影响的

我是两栋房一起起的用的是同一条地基,同时还起两条桩的建房的师傅说会把低的那间翘起来一些
┅层的区域可以少下点硬料,那样不至于浪费
在中间的哪条地基上起两面墙,一间去3层一间起1层
嗯我建议一层的要高点
嗯,这样挺好不鼡担心什么
我就是做建筑的,不客气
我就是做建筑的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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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影响肯定同一个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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